东方电气: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证券之星 2022-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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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司)董事会组成,实现高管人员选聘的规范化、科学化,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
立提名委员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向董事会
提供建议。
任的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
认定的其他高管人员。
生效施行。
董事中产生,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超过半数。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在提名委员会内选举,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第 2.1 至 2.3 条规定决定新的人选补足委员人数。
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止本届董事会任期结束。
报告,但辞职报告中必须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
董事会和公司股东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提名委员会日常联络、会议组织、议题分解等工作。人力资源部负
责提名委员会有关业务工作。
审查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架构、人数的组成及成员的多元化
(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民族、技能、知
识、服务任期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的策略而拟对董事
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出建议。
议。
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委
员会物色合适人士时,应考虑有关人士长处、并以客观条件充分顾
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裨益。
会成员的多元化政策及检讨董事会为执行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而
制定的可计量目标和达标进度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多元化组合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公司总
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实际,形成提案后提交董事
会通过或考虑。
履行职责时,如有需要,应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独立专业意
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提名委员会进行审查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名权利的人员或组织提出,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以提案形式明确选任意见、建议。
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7 日通知全体委员及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员。会
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方式、议题、议程、时间、地点、
参会人员及相关资料。在紧急情况时,在确认通知到达全体委员的
前提下,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
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独立非执行董事)主持。
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每一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
授权可由提名委员会直接做出决策的议案,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董事会未授权决议的议案,委员无需表决,只需就议
案内容提出咨询意见。
人员列席会议。
回避。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董
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若有任何公司董事发出
合理通知,董事会秘书应公开有关会议记录供其在任何合理的时段
查阅。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应对会议上所考虑事项及大致的决
定作足够详细的记录,其中应该包括委员提出的任何疑虑或表达的
反对意见。在会议结束后,会议秘书应于会议结束后合理时段内先
后将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终定稿发送全体委员,初稿供委员表达意
见,最后定稿则作其记录之用。
名委员或其适当委任的代表)应出席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并回答有
关提名委员会工作及职责的提问。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本规则若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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