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四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经审阅被聘任人员的履历等资料,认为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
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一致同意聘任刘宜芳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唐功远、沈玉平、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