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盛化学: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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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浙
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后,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未超过 6 个月,且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鉴证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
形,不会对公司募投项目建设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
  二、关于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沧州临港北焦化工有
限公司进行增资,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以及效
益的充分发挥,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公司的发
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增资事项履行了公司决
策的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葛昌华            阮涛涛        叶显根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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