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文件进行了
审阅,基于认真、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
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
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将本议案并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或营业收入,这两个指标是反映公司经营状况、
盈利情况及企业成长的最终体现。净利润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盈利能力的成长性指
标,是衡量企业资产运营与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反映了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
扩张速度。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行业地位及预
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不断增
加的营业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
划的激励作用,公司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方可解除限售:(1)以 2021 年净
利润为基数,2022 年至 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0%、30%、60%;(2)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至 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0%、
发和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格的绩效考核指标,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
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
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曹军、王荣俊、周扬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