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达兴业: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5-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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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 2022-026
债券代码:128085       债券简称:鸿达转债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国证券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
                  《证 券 日 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
于召开 202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刊登了《关
于召开 202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广州圆路 1 号广州圆大厦 32 楼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周奕丰
   (六)会议出席情况: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28,744,66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5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4,655,87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34%。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53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34,655,8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34%。
   该等股东均以网投投票方式参与表决。
   (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2 年 5 月 20
日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 已 回 购 股 份 数 量 = 3,121,959,315 股 -21,711,700 股 =
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宋垚先生列席会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
李乐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温和
先生作为征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其
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 202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
立董事温和先生未收到股东的表决权委托。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七)其他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
股东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无否决
和修改议案的情况,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656,570,9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705%;反对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 127,826,3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9281%;反对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7%。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656,470,9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554%;反对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 127,726,3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539%;反对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7%。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656,470,9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554%;反对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 127,726,3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539%;反对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6%。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李乐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结论
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
议召集人以及征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程序以及行权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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