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50 股票简称:三花智控 公告编号:2022-061
债券代码:127036 债券简称:三花转债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三花转债 2022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债(面值1,000.00元)利息为2.00元。
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00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
“三花转债”,
债券代码:127036),根据《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
款的规定,在“三花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三花转债”2021
年 6 月 1 日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三花转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
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 30 亿元,共计 3,000 万张。
本次发行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本次发行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 2021 年 6 月 1 日至 2027 年 5
月 31 日。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设定为:第一年 0.20%、第二年 0.40%、第三年
本次发行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发行首日起每满
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
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计息起始日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付息日为本次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
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
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结算深圳分公司” )
跟踪评级报告》
(中鹏信评【2022】跟踪第【111】号 02),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三花转债”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三花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2.00 元(含税)。
对于持有“三花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
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1.60 元;
对于持有“三花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于延续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
利息 2.00 元;
对于持有“三花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 10 张
派发利息 2.00 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的对象为:截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
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
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
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
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8 号)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
五”末,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
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
的实际派发金额为 0.20 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
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
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575-86255360
邮箱:shc@zjshc.com
特此公告。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