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及 2022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石化油服”或“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应石化油服要
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
关法律”)及《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石化油服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2022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称“A 股类别股东
大会”)及 2022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称“H 股类别股东大会”,与
“本次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合称“本次会议”)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及配合相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本
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石化油服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2022 年 5 月 19 日披露了《中石化石油
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2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石化石油工程
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 年第
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和 2022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
示性公告》
(以下合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审议事项、
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了公告。
经核查以及视频见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因受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及配合相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采用视频会
议的方式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与本次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方式一
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锡坤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视频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3,904,919,608 股,占公司有权出席会议并有效表决的股份总
数的 73.24%;出席 A 股类别股东大会视频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727,896,364 股,占公司有权出席会议并有效表决的
A 股股份总数的 79.06%;出席 H 股类别股东大会视频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1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177,043,244 股,占公司有权出席会议并
有效表决的 H 股股份总数的 58.67%。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视频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计 9 项,其中以普通决议
案方式表决通过第 1 至 7 项议案,应以特别决议案方式表决通过第 8、9 项议案。
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计 1 项,应以特别决议
案方式表决通过。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计 1
项,应以特别决议案方式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和 A 股类别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H 股类别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列于本次会议通知的各项议
案均按照本次会议议程逐项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或网络投票系统方式进
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
视频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