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社
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的有关规定,我们三名独立董事对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对聘任的公司总裁 Lee Chee Kong 先生、副总裁 Chin Wee Hua 先生、董事
会秘书邓炜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查,未发现以上三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
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公司总裁、副总裁及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及聘任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聘任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审
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上述人员的学历背景及工作经历能够满足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袁英红 盛学军 朱乾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