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我们作为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公司经营行为的审核、监督,以及对有关
资料的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经核查倪张根先生、崔慧明先生、王震先生、吴晓红女士、张红建先生、付冬情女
士的履历等材料,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未发现有
《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上述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
验,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我们同意聘任倪张根先生为公司总裁;崔慧明先生、王震先生、吴晓红女士、张红建
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付冬情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经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案>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发行对象、定价原则、
限售期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经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
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
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做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
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号)的相关规
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对该等填
补措施所做出的相关承诺。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是根据公司战
略规划的需要以及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合理决策,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
有利于整合公司内外部业务资源,优化公司整体运营结构。该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