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金控: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5月)

证券之星 2022-05-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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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
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及时登记
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
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
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执行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
登记备案和披露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
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
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
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
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
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
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
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
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
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
           (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
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和报送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
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
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
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
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
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
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
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七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
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
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公司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
确性。
  第八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
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
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
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
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
认。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
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
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九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
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
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
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
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
的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
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
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
知情人提供或补充相关信息。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
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
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
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
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
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
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
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
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
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及违规处罚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
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
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公司的股份,
《证券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控制该信息的知情人员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
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
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的向上市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的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公
司重大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重大信息后即成为内
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
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
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
为携带或保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员工调职、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
涉及内幕信息的文件或其他物品交至上级主管,并做好移交
手续,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    在公司重大事项尚未公开前,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员工、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聘请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交易对手
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以保密协议或其他书面形式确认其
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
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以及公司控股股东、持
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外部单位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并要求其作出经济赔偿。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
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及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对相关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
果报送广东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或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事项,以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有最新规定的,在本制度未修订之前,以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最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解
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
情人档案
程备忘录
附件 1: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简称:越秀金控          证券代码:000987        内幕信息事项:
序   姓名/   国   证件   证件号码/   联系    通讯   所属   与公司   职务/   关系   知情   知情   知情   知情   知情   登记   登记人   登记
号   名称    籍   类型   企业代码    手机    地址   单位   关系    岗位    类型   时间   地点   方式   阶段   内容   时间   信息    时间
注:1.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附件 2: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越秀金控                                             公司代码:000987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序号   进展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商议和决议内容   涉及机构、部门、人员   具体人员    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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