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实业: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恒立实业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05-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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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枫律股字[2022]A0330 号
致: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恒
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并查阅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的《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以下合称《董事会决议》);
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的媒体的《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会
议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本所律师仅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
书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
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关于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已于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类型和届次、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及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项。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年5月26日下午14:30在湖南省岳阳市经开区岳阳大道东279号四化大厦7楼公司
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
间、地点一致。
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2年5月20日(股权
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
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
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4,192,15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51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
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1%。前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贵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
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人员以及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的议案均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案进
行了表决。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22]2 号)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就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贵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查验贵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
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具体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94,192,2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7,69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情况:同意 94,192,2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7,69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情况:同意 94,192,2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7,69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情况:同意 94,192,2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7,69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情况:同意 94,192,2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7,69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情况:同意 94,192,2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7,69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第 1 项《关于补选王幸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4,192,2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7,69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第 2 项《关于补选黄威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4,192,2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7,69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根据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殷长龙
                               张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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