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87 证券简称:越秀金控 公告编号:2022-027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
别于 2022 年 4 月 2 日、2022 年 5 月 24 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2-026),
现将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5 月 26 日下午 14: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下午
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
融中心 63 楼公司第一会议室。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恕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共 87 人,代表股份 2,941,432,12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79.14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580,833,20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9.44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0人,
代表股份 360,598,91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702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0 人,代表股份 147,862,254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7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9 人,代表股份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939,941,7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493%;反对 1,358,6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462%;弃权 131,76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5%。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939,941,7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493%;反对 1,358,6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462%;弃权 131,76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5%。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关于 2021 年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939,947,9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495%;反对 1,352,4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460%;弃权 131,76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5%。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940,121,4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554%;反对 1,174,9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399%;弃权 135,76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关于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940,360,9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636%;反对 1,067,8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363%;弃权 3,3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6,791,0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755%;反对 1,067,845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22%;弃权 3,35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审议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余洪彬、何尔康。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