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塑科技: 模塑科技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5-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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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00      股票简称:模塑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6
债券代码:127004      债券简称:模塑转债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8.00元(含税)。
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月1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2年6月1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谨慎投资。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债券简称:“模塑转债”,债券代码:127004),根据公司“模塑转债”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
的规定,在“模塑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模塑转债”2021年6
月2日至2022年6月1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本次付息是“模塑转债”第五年付息,期间为2021年6月2日至2022年6
月1日,票面利率为1.80%。
  (2)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
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3)付息方式
  A、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
日,即 2017 年 6 月 2 日。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
有人负担。
  B、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
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
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C、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为付息债权登记日,公司将
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
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支付利息。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信证评”)出具的《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
用评级报告》(信评委函字【2016】G382号),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为AA。
  根据中诚信证评于2021年6月23日出具的《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2021)》,将公司主体信用等级由AA调降
至AA-,评级展望由负面调整为稳定。将模塑转债信用等级由AA调降至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模塑转债”第五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1
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1日,票面利率为1.80%,每10张 “模塑转债”(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8.00元(含税)。对于持有“模塑转债”的个人投资者
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
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14.40 元;
对于持有“模塑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18.00元;对于持有“模塑转
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18.00元,自行
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
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2年6月1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模塑转债”持有人(界定
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
资金结算系统将“模塑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
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 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关于
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2021年34号),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因此,对
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
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
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咨询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青路8号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邮编:214423
  咨询联系人:单琛雁、王晖
  咨询电话:0510-86242802
  传真电话:0510-86242818
  特此公告。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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