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枪科技: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5-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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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
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具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关联股东、关联董事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
构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
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
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
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随附关联交易
的依据,以及是否公允的意见。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履行相
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
式变相为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
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
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审批的权限划分如下:
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决定;
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在
此标准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决定;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二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所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
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
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
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
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难以按照本条第 1 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
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
适用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
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八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条规定重新
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以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适用本制
度第八条的规定。已按照第八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
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
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
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
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避免与公司发生交易。对于确有需要发生的交易,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前,应当向公司董事会声明该交易为关联
交易,并提交关于交易必要性、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书面说明,保证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三条 如有关业务人员不能确定某一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以及应履行的公司内部
审批程序,则应当本着审慎原则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判
断该项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以及应履行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如果董事会秘书也不能判
断,董事会秘书应当向公司聘请的有关专业机构征求意见,公司还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征
求意见,以确定该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以及应当履行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
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认为依靠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资料难以判断关联交
易条件是否公允时,有权单独或共同聘请独立专业顾问对关联交易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供
专业报告或咨询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可以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在董事会阐明其观点,
说明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允,但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如属于关联董事,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
理表决。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
为有效。但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事项时,
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对于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首先应当按照董事会审批关联交易
的程序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对于关联董事回避后,出席会议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 3 人的,则可以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
上对该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是否对公司有利作详细说明,并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
评估。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他股东行使表决权。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
组织)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任职的(适用于股
东为自然人的);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
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对是否属于关联股东难以判断的,应当向公
司聘请的专业中介机构咨询确定,公司还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确定。董事会秘书应当
在会议开始前将关联股东名单通知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宣布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
但在投票表决时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
股东或主持人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
进行表决。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的
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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