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枪科技: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2-05-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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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
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
同等的权利。
  前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
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
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前款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
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
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
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三)持有、控
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本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四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
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露,
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条 公司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
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
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各部门和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
该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证券部或者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在未公开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公司应当通过深圳交易所
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以下简称“深交所技术平台”)和深圳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
文件相关材料报送深圳交易所,并通过深圳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
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按照规定报
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
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
会计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
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
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
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
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十五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
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十六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可能依法
承担的重大违约情况或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的;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包括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和分公司)负责人在知悉上述重大事件后应及时向董事会、董事会秘
书和证券部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
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
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
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和董
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
任一时点,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与本公司、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
信息: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并报告时。
  第二十一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
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重大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
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会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分析和判断,经审核
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进行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
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
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
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
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
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
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
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
               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
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
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
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
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
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
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
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
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事件的信息
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
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确保董事会秘书能
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
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
报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
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
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
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
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者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
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
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
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
               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交
由证券部予以保存。
  第三十五条   证券部对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履行职责的行为进
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门负责人以及
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上述人员应当对其了解和掌握的
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董事长、总经
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
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
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按照规定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
签署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公开信息
的保密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公司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
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
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
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以书面或者口头方
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
传、报告等;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投资
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
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披露非重大信息
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为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
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
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
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
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
他人员;
  (六)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
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未公开信息知情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在该
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
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如果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的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露,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公司上
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发布澄清公告披露。
  第四十三条 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三方针对公司发出的相关公
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有
关信息及其影响。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四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财务部应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
的泄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
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审计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
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至少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委员会应
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
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九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四十七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核定稿
后,董事会秘书负责:
 (一)将该等文件报送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
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四)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公司宣传文
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公开信息。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
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
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
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
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
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
确认。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发现其中存
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及时公告进行说明。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同
时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并明确出现泄漏未公
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知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告。
  第五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 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招股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
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五条 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查询人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出
书面查询申请,注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查询理由等内容,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后,方
可查阅。相关书面查询申请与董事会秘书的书面同意函作为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二章 涉及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
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
负责人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进行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
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
料。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负责人对需
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
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
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
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聘其职务等。
     第五十九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
会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责任追究、处分情况报告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
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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