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以
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成就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
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况,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本次解除限售的 12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
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激励对象的工作目标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
持一致,充分调动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的工作积极性。同意对 12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限售期的 174,0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
手续。
独立董事:李燕、梅慎实、姚志斌、朱剑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