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测电子: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2-05-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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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
司员工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
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拟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为保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
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
绩进行评价,以实现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
结合,从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
励的其他人员(含外籍员工)。
  四、考核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审核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人力资源部对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负责及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
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进行审议并做出决
议。
     五、考核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2-2023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考核要求
 第一个归属期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二个归属期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0%
 注:1、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可归属的股份数量。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
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可归属的股份数量: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         S     A      B     C     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5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
人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额度。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
以达到激励目的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
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六、考核期间和次数
  (一)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申请限制性股票归属的前一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2-2023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年考核
一次。
  七、考核程序
  (一)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
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报告确定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及数量。
  八、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二)考核结果归档
录,须考核记录员签字。
责统一销毁。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
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
规章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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