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晨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海晨股份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核查,
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拟进行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
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之一梁晨女士,属于上市公司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梁晨女士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构成关联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
的相关公告。
二、相关决策程序
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本次交易
提交董事会审议。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等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同意本次交易。
关联董事梁晨女士、梁智睿先生和姚培琴女士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
见。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同意
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尚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予以注册后方可实施。
三、保荐机构意见
对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东方投行核查了本次董
事会的议案、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等相关文件,了解了上述关联交易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是合法的,公司关联
董事就相关的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东方投行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此外,本次交易尚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予以注册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郑睿 刘俊清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