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认真阅读和审核了相关材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
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
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
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
予价格、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及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设定指标
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基本规定。考核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公司选取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该等指标是反映公司发展最终成
果的核心财务指标,能综合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公司根据
业务特点和市场情况经过合理预测,设置了具有一定挑战性的业绩考核目标,在
体现公司成长性的基础上保障了预期激励效果。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
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
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
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
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
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季小琴 马传刚
张慧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