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高速路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及公司
战略发展的需要,有助于公司提升盈利能力和经济效益,符合公司的
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审议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
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
结合相关规定,我们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额和用途以及发行方案的有效期,是结合了对公司经营发展的考虑。
公司本次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符合国家的相关产
业政策要求及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有助于公司提升盈利能力和经济
效益,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调整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修订,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规定,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情况,公司同步修订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中的相关内容。修订后的《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同步调整了
项目的背景、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对公司未来发展的重要性等,
并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
情况,相应修订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和
相关主体承诺内容,更新后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切实可
行,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能有效降低本次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提高公司的持续回报
能力,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
关议案。
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了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的《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此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根据最新实际情况编制的《山
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
虚假记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公司能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和
要求,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法违规的情形。
独立董事: 宿玉海、魏士荣、张宏、李丰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