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名城”)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提供见证。受上海市新
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以视频会议的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国证券报》《上 海 证 券 报》《证券时报》《证 券 日 报》《香 港 商 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鉴于目前疫情防控形势,届时现场
会议地点是否仍按防疫要求继续实行封闭管理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增
加通讯方式,并列明了参会登记事项和会议接入方式等。
月 23 日 14:30 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局主席俞培俤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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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计 15 名,
代表公司股份 539,631,02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973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案;
理财产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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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上述议案与会议通知一致。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公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