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德新材: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5-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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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
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德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1147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1,040,000 股,并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 63,120,000 股,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84,160,000 股。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无限售条件股 21,0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0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数量为 11,2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3317%。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
上市流通后,剩余有限售条件股 51,9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1.6683%。
  公司上市后至今未进行过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以下简称“上
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承诺如下:
限合伙)(以下简称“粤科汇盛”)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如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
行人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最高可至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50%(若发行人
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
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
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
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11 月 26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
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最高可至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若发行人有送股、
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5)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
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
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6)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
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
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其他与限售安排、自愿锁
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有关的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持有公司首发前限售股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
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
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单位:股
                               所持限售股        本次申请解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份总数         除限售数量
       广东粤科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
             合伙)
             合计                11,220,000   11,220,000
     注 1:股东粤科汇盛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如本企业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最高可至本企业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50%……”
               。
     注 2:股东陈云峰先生同时担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其在《招股
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
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最高可至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 1,050,000 股。
     注 3: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且离职未满半年。
     注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关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
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文斌            杨娜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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