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
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机构性质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对股东大
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依法行使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职权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监督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负责审查和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
(四)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五) 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
(六) 依照相关法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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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行其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
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督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
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
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
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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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
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
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
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
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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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
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
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
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
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五条 监事会审议事项
监事会审议事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
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完整。
(二) 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三) 对公司本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进
行审议,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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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提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 对公司董事、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章
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六) 对公司闲置、节余、超募的募集资金使用、募投项目变更等事项发表意见;
(七) 对公司董事会决策重大投资方案等提出意见;
(八) 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点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
(九) 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 公司章程规定属监事会监督、审查、评议的事项。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
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七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八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
表决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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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
录。
第十九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
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
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条 决议的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
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
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附则
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中的规定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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