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创高新: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5-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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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77         证券简称:国创高新            公告编号:2022-25 号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2 年 5 月 23 日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5 月 23 日 14:0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2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东湖开发区武大科技园武大园三路八号国创
集团办公楼二楼四号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22 年 5 月 17 日;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昕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 人,共计代表股份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股份 194,333,10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07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
份 778,8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85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公司董监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林迪、余彦霖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5,105,9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969%;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5,105,9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969%;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5,105,9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969%;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5,105,9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969%;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96%;反对6,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7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5,105,9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969%;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2296%;反对 6,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2296%;反对 6,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5,105,9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969%;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5,105,9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969%;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2296%;反对6,0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7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林迪、余彦霖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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