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
认真和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成都大宏立机器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现任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中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名的甘德宏、
LI ZEQUAN、甘德君 3 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
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职责要求,上述聘任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现任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中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名的王
振伟、何真、何熙琼 3 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
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职责要求,上述聘任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王振伟、何真、何熙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