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届三十一次董事会会议文件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意见
我们作为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
人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民币(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可行性。
股东的利益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九届三十一次董事会会议文件
本页无正文,为《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郭春明:
罗青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