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智汇湾创新中心项目签署货梯工程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就智汇湾创新中心项目签署货梯工程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
前审核并认真阅读及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认为本次珠海华金智汇湾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与建泰建设有限公司拟签署《智汇湾创新中心项目 4#、5#楼增加货
梯工程施工合同》
,其合同的定价符合市场化原则。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在审议和表
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此页为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之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燕飞 王怀兵
窦欢 安寿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