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9 证券简称:沪宁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2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特别提示:
量为 405,438 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3156%;
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
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相关事宜。现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一)2018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及第二
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查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出具了核查意见,国浩律师(杭
州)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
关公告。
(二)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分别在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和
公司公示栏公告了《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
议。2019 年 1 月 4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2019 年 1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同日在
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
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19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同意确定以 2019 年 1 月 18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67 名激励对
象授予 104.8104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9.18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国浩律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出具就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上市,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
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 84,200,000 股增加至 85,248,104 股。
(五)2019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六)2019 年 8 月 30 日,回购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 85,248,104 股变
更为 85,239,573 股。
(七)2019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股份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19 年 9 月 10 日为预留股份授予日,向符合条件
的 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4,960 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1.74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
事会对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杭州)律师事
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
意见书。
(八)2019 年 11 月 5 日,公司完成了预留股份的授予。本次限制性股票预
留股份上市日为 2019 年 11 月 5 日,公司股份总数由 85,239,573 股增加至
(九)2020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
对象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首次授予部分解除限售股数量为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激励对象名
单出具了核查意见,国浩律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激励计划第一
期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十)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 2019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85,424,533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30 元(含税),总计派发现
金股利 19,647,642.59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共计转增 25,627,360 股。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实施完毕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方案,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11,051,893 股。股权激励首次授予
部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转增后增加至 810,875 股。
(十一)2020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
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预留授予部分解除限售股数
量为 120,224 股,上市流通日为 2020 年 11 月 20 日。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2021 年 6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二
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的激励对象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
限售股数量为 405,437 股,上市流通日为 2021 年 6 月 7 日。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十三)2021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激励对象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 120,224 股,上市流通日为 2021 年 12 月 3 日。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锁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十四)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
象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
锁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满足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 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30%。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1 月 18
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1 月 31 日。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个限售期将于 2022 年 1 月 31 日届满。
(二)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足解除限售条件。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的;
第三次解锁的业绩考核:以 2018 年营业 收入为 27,863.31 万元,
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经审计的 2021 年的营业
低于 30%。 收入为 40,494.53 万元,
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条件。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以及其他
内部相关规章制度要求,采取定量与定
考核结果均为 F≥80 分,
性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满分为
本期可解除限售当年额
度的 100%。
(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
四个等级,其中合格及以上等级可申请
解禁。考核等级对应如下:
F
考核评 80>F 70>F
≥ F<60
分(F) ≥70 ≥60
考核等
A B C D
级
绩效系 1 1 0.5 0
数
综上所述,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已经成就,并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66 名,解锁数量为 405,438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32%。
未解除限售的
本次可解锁限 剩余未解锁限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票数
制性股票(股) 制性股票(股)
量(股)
公司及子公司核心人员
(共计 66 人)
合计 405,438 405,438 0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
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
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它解除
限售条件均已达成,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
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66 名激励对象按《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解除
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首次授予的 66 名激
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66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根据《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进行解锁。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对本
次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的程序,为合法有效。
八、备查文件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