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控: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

证券之星 2022-05-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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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中远海控        证券代码:601919/1919HK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
            二〇二二年五月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
               声明
    一、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二次修订
 稿)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本次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独立董事,无公司监事,无
 单独或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本次全部激励对象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
 的股权激励计划。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
               特别提示
   一、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
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远海运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控”、“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
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
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股票来源为在
激励对象行权时,由中远海控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 A 股普
通股股票。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合计授予不超过 21823.69 万份股
票期权,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21823.69 万股。其中预留
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本次计划授予的标准确定,超过 12 个月
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期权失效。当生效条件达成时,激励对
象可按本计划规定的行权价格与时间分批行权;股票期权行权后
所获得的公司股票可依法自由流通。
   三、本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为本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即对公司经营管理负有领导、执行责任的人员)、对公司
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关键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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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不超过 475 人(不包括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约占
   四、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股票期权行权前,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
除权、除息事宜,所涉及的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将由公司董事会
根据本计划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进行调整。公司在发生增发
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五、本计划的有效期为 10 年,自股东大会批准本计划之日起
计算。依据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包括预留期权)的有效行权
期为 7 年。股票期权授予日后的 24 个月为锁定期,锁定期内激励
对象不得行权;锁定期满后在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相关业绩条件
的情况下,可根据下述安排分期行权: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满两周年)
 第一个行权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33%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满三周年)
 第二个行权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33%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48 个月(满四周年)
 第三个行权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84          3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未达成任何一期的生效业绩条件,则当期的股票期权不得
生效,由公司注销。
   六、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生效需满足如下业绩要求(相关
年度各项业绩指标完成情况均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并经审计的
中远海控相关财务报表数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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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远海控平均净资产现金回报率不低于下表所述的目
标值,且不低于对标企业同期 75 分位值:
     第一批生效   第二批生效            第三批生效
 本批生效时,前一 本批生效时,前一          本批生效时,前一
 个完整财务年度的 个完整财务年度的          个完整财务年度的
 平均净资产现金回 平均净资产现金回          平均净资产现金回
 报率(EOE)不低 报率(EOE)不低        报率(EOE)不低
   (二)中远海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基期增长率
不低于下表所述的目标值,且不低于对标企业同期 75 分位值:
    第一批生效      第二批生效          第三批生效
 本 批生 效 时 , 以 本批生效时,以 本批生效时,以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为基准,前一个完 利 润 为 基 准 , 前 利 润 为 基 准 , 前
 整财务年度的归属 一 个 完 整 财 务 年 一 个 完 整 财 务 年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度 的 归 属 于 母 公 度 的 归 属 于 母 公
 净利润较基期增长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率不低于8%       润较基期增长率 润较基期增长率
              不低于18%       不低于30%
  (三)中远海控 EVA 达成下表所述的考核目标:
    第一批生效     第二批生效     第三批生效
  本批生效时,前 本批生效时,前 本批生效时,前
  一个完整财务年 一个完整财务年 一个完整财务年
  度达成集团下达 度达成集团下达 度达成集团下达
  的经济增加 值 的经济增加 值 的经济增加 值
  (EVA)考核目标 (EVA)考核目标 (EVA)考核目标
  且△EVA大于0  且△EVA大于0  且△EVA大于0
   若在本次授予计划有效期内公司本部或合并范围其它单位施
行发行股票、可转债等可能对公司净资产及净资产现金回报率带
来影响的行为,则在计算各批期权生效时对应的净资产现金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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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时剔除该等行为所带来的影响,并相应调整各年度考核条件中
有关净资产现金回报率的考核指标,调整方案视具体情况由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
相关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水平进行调整和修改。所有相应调
整和修改需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七、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拟定草案并提交董事
会批准后,须满足如下条件方可实施:国务院国资委审核同意、
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可能需要的其他适用的监管批准。
   八、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
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就股
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将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九、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
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
等相关程序。
   十、本次激励对象行权所需资金以自筹方式解决,本公司
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据本计划获得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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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除非另外说明,本计划中出现的下列名词和术语将作如下
 解释:
   本计划         指《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二次修订稿)(简称股票期权计划,
               本计划)
                  。
   公司          也称“本公司”,“中远海控”,指中远海运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          指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
               间接控股股东。
   股票期权        又称“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
               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
               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有权行使
               这种权利,也有权放弃这种权利,但不得用
               于转让、质押或者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        指本计划下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
   授予          指公司依据本计划给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
               行为。
   授予日         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
               董事会确认授予条件达成后予以公告,该公
               告日即为授予日。
   行权价         指根据本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中远海控
               A 股股票的价格。
   授予条件        指本公司依据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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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
   锁定期         指股票期权授予日至首个可行权日之间的期
               间。
   生效          指在锁定期满后,股票期权满足生效条件可
               以开始行权。
   生效期         指锁定期满至各批次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期
               限
   行权期         指期权生效后至最后一个可行权日之间的期
               限。
   有效期         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至最后一个
               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间。
   生效条件        指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
               满足的条件。
   股东大会        指中远海控的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
               及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中远海控的董事会。
   监事会         指中远海控的监事会。
   薪酬委员会       指中远海控董事会薪酬委员会。
   国资委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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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令第 148 号,自 2018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公司章程》 指《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香港上市规则》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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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随着国企改革政策推进以及公司重组整合的逐渐完成,为了
在内部建立起更为市场化、更加丰富的激励体系,进一步完善中
远海控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
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才及核心技术人才的积极性,有效地将
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
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推动中远海控中长期目标的达成,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其他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订本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
   中远海控建立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目的包括:
   (一)通过股权激励把股东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紧密
联系起来,促进股东价值的最大化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确保在国内人才市场上能够提供具有竞争力的整体薪
酬,吸引、保留和激励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需要的关键岗位人员;
   (三)通过建立股权激励机制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
位员工的薪酬收入与公司业绩表现相结合,使被激励的人员的行
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和核实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 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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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而确定。
   (二) 激励对象确定的原则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原则如下:
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即对公司以及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经
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员或主要股东或其各自的联系人(如《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
该授予必须先获得公司独立董事的批准;
配偶、父母、子女不参加本计划;
可参与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本计划: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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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授予激励对象的范围
     中远海控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共计不超过 475 人
                 ,占 2017 年底公司总人
(不包括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
数约 2.16%,人员范围包括:
     (一)中远海控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即对公司以及下属全资及控股
子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
     (二)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董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预留期权的拟授予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
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
的,预留期权失效。预留期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激励对象
确定的原则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
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审核,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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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的来源、数量与分配
一、激励工具及标的
   本计划采用股票期权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为中远海控人
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的股票来源为中远海控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因行使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而获发行的公司
A 股股票在投票、股息、转让及其他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因
公司清盘而产生的权利)于彼此之间及与发行时公司的其他 A 股
股票均享有同等权益。
三、本次授予总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合计授予不超过 21823.69 万份股票期权
(包括预留期权),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21823.69 万股,
约占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78%及 A 股股本总额的 2.25%。
其中预留 2182.37 万份期权,预留期权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 10%。
预留期权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
激励对象,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激励对象确定的原则确定,
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期权失效。
   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
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一股公司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
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本次授予的分配情况
   公司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
本公司股权累计不超过公司 A 股股本总额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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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次
                                                     占股本
                              人均授予期         授予总
 序号    职务       姓名                                   总额的
                               权份数          量的比
                                                      比例
                                              例
     董事会秘
       书
 激励对  人数       人均授予期          拟授予期权         占本次授 占股本
  象             权份数           份数合计          予总量的 总额的
                                              比例    比例
 中远海
 控高级
 管理人
  员
 中远海
 控子公
 司高级    13     782,000        10,166,000     4.66%   0.08%
 管理人
  员
 其他业
 务和管
 理岗位    454    397,747        180,577,200   82.74%   1.47%
 关键人
  员
 激励对
 象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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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留股份             21,823,700      10%     0.18%
         合计              218,236,900   100.00%   1.78%
      第五章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授予与行权安排
一、计划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 10 年,自股东大会批准本计划之日起计
算。依据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包括预留期权)的有效行权期
为 7 年。公司自本计划生效之日起 2 年后可以实施新的股权激励
计划授予期权,新的股权激励计划仍需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授予日应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确定(预
留期权的授予日除外)。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以下区
间日:
   (一)如果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则不得为公司年度业绩公告刊发前 60 日至业绩公告刊发
日之期间(包括业绩公告刊发日),公司半年度及季度业绩公告
刊发前 30 日至该业绩公告刊发日之期间(包括业绩公告刊发日)
以及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及
   (二)公司在得悉内幕消息后不得授出期权,直至有关消息
公布为止;尤其是不得在以下较早日期之前一个月内授出期权:
(1)董事会为通过公司任何年度、半年度、季度及任何其他中期业
绩举行的会议日期;(2)公司根据适用上市规则规定公布年度或半
年度业绩的最后期限,或公布季度或任何其他中期业绩的最后期
限,有关的限制截至公司公布业绩当日结束(即包括业绩公布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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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公司延迟公布业绩的期间内亦不得授出期权。
三、锁定期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的 24 个月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
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四、行权安排
     股票期权授予满 24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
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
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内;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及适用的境内
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
(包括预留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表安排分期行权: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满两周年)后的
 第一个行权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     33%
   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满三周年)后的
 第二个行权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     33%
   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     自授予日起 48 个月(满四周年)后的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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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84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当期行权条件未达成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
权,由上市公司注销相关期权。
五、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
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
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自中远海控及其附属公司和参股公司离职后的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
法》、《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
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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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第六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激励收益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依照《管理办法》、《国有
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确定,
行权价为人民币 4.10 元1。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
股票交易均价(人民币 4.05 元);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前 20 个,60 个,120 个
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计划选取前 20 个交易日
交易均价(人民币 4.02 元)
               ;
    (三)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
股票收盘价(人民币 4.10 元)
                ;
    (四)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
股票平均收盘价(人民币 3.92 元)
                  ;
    (五)公司 A 股股票单位面值(人民币 1 元)
                           。
    股票期权行权前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相应行权
价格将参照第八章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金转增股本,首次授予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3.15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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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留期权的行权价格在该部分期权授予时由董事会遵循上述
期权授予时的行权价格设定原则确定。
三、股票期权的激励收益
   实际收益 = 股票期权行权数量×(行权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
价-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预期收益 = 授予期权数量×每份期权公允价值
   薪酬总水平是指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时距离下一期权激励授予
的间隔期内的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统计年限与股权
激励计划的授予间隔期相匹配。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实际收益将以期初计划核定的股票
期权预期收益为基础,与中远海控公司业绩完成情况和激励对象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实行挂钩,具体方法如下:
   (一)中远海控达到股票期权生效的业绩考核要求后,对股
权激励收益在计划期初核定水平以内的,可以按照计划予以生效;
   (二)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实际收益按照国资委规定设
置封顶水平;在行权期内,激励对象个人实际收益原则上不超过
本期股票期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 40%。个人实际收益水平超出
上述水平的,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不再行使,由
公司无偿收回并统一注销。如有超额行权收益则上交公司。若公
司在计划有效期内实际业绩有显著增长的,基于股权激励收益与
公司经营业绩相匹配的原则,拟向集团或由集团代为向国资委咨
询收益封顶的上浮可行性、上浮标准和审批流程等相关政策。
   (三)如果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之后,相关监管机构对股权激
励行权收益的规定有所调整,中远海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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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收益的限制条款也将进行相应修改,并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
定执行。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与生效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业绩考核指标
   本计划采用平均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较基期增长率和经济增加值(EVA)作为股票期权
授予与生效的业绩考核指标。相关年度各项业绩指标完成情况均
根据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并经审计的中远海控相关财务报表数据
计算。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一) 公司层面授予条件
年该指标平均值,且不低于对标公司 2017 年该指标的 50 分位值;
公司近三年该指标的平均值,且不低于对标公司 2017 年该指标的
公司的目标。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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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 激励对象层面授予条件
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基本称职(或相当于基本称职)及以
上;
三、股票期权的生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包括预留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满足以下
条件,股票期权方可按照生效安排进行生效:
  (一) 公司层面生效条件
所述的目标值,且不低于对标企业同期 75 分位值;
     第一批生效     第二批生效     第三批生效
  本批生效时,前一 本批生效时,前一 本批生效时,前一
  个完整财务年度的 个完整财务年度的 个完整财务年度的
  平均净资产现金回 平均净资产现金回 平均净资产现金回
  报率(EOE)不低 报率(EOE)不低 报率(EOE) 不 低
  于 12.15%  于 13%     于 14%
低于下表所述的目标值,且不低于对标企业同期 75 分位值;
   第一批生效    第二批生效    第三批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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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批生效时,以       本批生效时,以       本批生效时,以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为基准,前一个完      为基准,前一个完      为基准,前一个完
 整财务年度的归属      整财务年度的归属      整财务年度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较基期增长      净利润较基期增长      净利润较基期增长
 率不低于8%        率不低于18%       率不低于30%
    第一批生效         第二批生效         第三批生效
  本批生效时,前 本批生效时,前 本批生效时,前
  一个完整财务年 一个完整财务年 一个完整财务年
  度达成集团下达 度达成集团下达 度达成集团下达
  的经济增加 值 的经济增加 值 的经济增加 值
  ( EVA ) 考 核 目 ( EVA ) 考 核 目 ( EVA ) 考 核 目
  标且△EVA大于0 标且△EVA大于0 标且△EVA大于0
     由于东方海外从 2018 年 7 月 1 日纳入中远海控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范围,为保持考核期与基期指标口径的一致,在计算 2019 年
△EVA 时,模拟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将东方海外纳入合并范围比
较。
     为鼓励企业降杠杆、减负债,若在本次授予计划的有效期内
公司本部或合并范围其他单位施行发行股票、可转债等对公司净
资产现金回报率(EOE)和经济增加值(EVA)带来影响的行为,
则在计算各批期权生效时对应的公司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
和经济增加值(EVA)的指标完成值时,剔除该等行为带来的影
响,或相应调整生效相关年度考核条件中有关公司净资产现金回
报率(EOE)和经济增加值(EVA)的考核目标值,调整方案视
具体情况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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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业绩指标、水平进行调整和修改。所有相应调整和修改需报国
资委备案。
   如公司业绩未达到上述条件,则所有激励对象相应生效年度
的股票期权作废,并由公司注销。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MAERSK-
                A/B.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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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对标企业出现重大变化导致不再具备可比性的情况,则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相关样本进行剔除或更换。在本
计划有效期内,若上述对标企业存在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的行为,
则应剔除该收购行为对对标企业相关指标计算值产生的影响。
     (二)激励对象层面生效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到基本称职(或相当于基本称职)及以
上;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等有关
事宜作出了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公
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除需满
足上述生效条件外,还需满足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执行到位的
条件。公司薪酬委员会将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考
已从对标企业名单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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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当任一生效年度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生效条件未达成的,该部
分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自本计划公告日起,若在行权前本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股票
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经股东大会授权后由董事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原则上调整方法如下:
     (一)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
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 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
(即 1 股本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
量。
     (三) 配股
     Q= Q0× 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
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
公司总股本的比);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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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自本计划公告日起,若在行权前本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
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经股东大会授权后由董事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原则上调整方法如下:
   (一)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
整后的行权价格。
   (二) 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三) 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四) 配股
   P= P0×(P1+ 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
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的价格,n 为配
股的比率(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 P 为调整
后的行权价格。
   (五) 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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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程序
     中远海控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本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
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授予
数量和行权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
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
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并公告。
     若有本计划项下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调整的情况发生,
相关调整均须确保激励对象所占的股本比例,与其于调整前应得
者相同,但任何此等调整不得导致公司 A 股股票以低于其面值的
价格发行。发行公司 A 股股票作为交易代价不会被视为一种须作
调整的情况。除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及派送股票红利所作调
整外,任何其他有关调整均需由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或审计师以书
面方式向董事确认有关调整符合现行有效的《香港上市规则》第
定。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
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若有激励计划调整的情形发生,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
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当聘
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和本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报告书,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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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
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称职,经公司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批准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可以取消激励对象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若激励对象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
忠实义务,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
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取消行
权,情节严重的,董事会有权追回其已行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
益。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
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四)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因股票期权计划行使股票期权提
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计划申报、信息披露
等义务。
  (六)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交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可能需要的其他适用等的有关规定,
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可能需要的其他
适用的监管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
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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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
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在满足本计划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有权且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等的规定行权,
并按规定买卖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三)激励对象可以选择行使股票期权或者不行使股票期权,
在被授予的可行权额度内,自主决定行使股票期权的数量,并承
担行权所需的资金和费用;
  (四)激励对象应保证其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金为自筹资
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
可能需要的其他适用的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
  (五)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
  (六) 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之
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七) 激励对象应当承诺,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股票期权或
行使股票期权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 激励对象对获授的股票期权行使权益前后买卖股票的
行为,应当遵守《证券法》、《公司法》、《香港上市规则》、《证券
及期货条例》等相关规定;不得利用本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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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
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
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个人的情况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可以根据
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生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且对已获得的股权激
励收益进行追回:
职的;
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
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丧失参与本计划的
资格,董事会可以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
生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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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情形的;
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
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
系的;
的人员;
公司利益的情形;
监管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的;
  (三)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
生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在 6 个月内完
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由其指定的财产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在 6 个月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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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
在情况发生当年在中远海控及其附属公司、参股公司等工作已满
  (四)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生
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再行权:
  (五)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
仍可按规定行权:
参股公司等任职的;
与中远海控存在重要的工作协同关系,离职后仍需对在任时的工
作负有追踪责任,其已归属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原计划进行,由
董事会授权薪酬委员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决定对该员工未归属的全
部(或部分)股权期权按照原计划处理。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
其处理方式。
二、公司的情况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根据相关条件变化程度,
由董事会确定本计划的继续执行、修订、中止或终止,但不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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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加速生效的安排。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可能需要的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香港上市
规则》)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公司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
行权的期权予以注销: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
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
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
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
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
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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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一、股票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
股份支付》和2017年3月31日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
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用该
模型以董事会当天作为基准日对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
进行测算。
二、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
   (一)估值模型:
   本计划下授予的股票期权成本将在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根
据Black-Scholes模型进行估计。
   (二)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
   估值模型的各参数取值及说明如下:
    定义         参数值                   取值说明
                       中远海控(SH.601919)股票2019年5月6日
标的股票市场价格       5.24元
                       收盘价
                       董事会根据证监会与国资监管部门规定所确
 期权的行权价格       4.10元
                       定的行权价格
                       预期期限= 1/3×0.5×(2+3)+1/3×0.5×(3+4)
   预期期限        3.83年
                       +1/3×0.5×(4+7)=3.83(年)
  无风险收益率       3.15%   同期国债收益率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
                                同期限的中远海控向前复权的A股股价历史
    预期波动率             46.02%
                                波动率
                                根据估值原理和国资委监管规定,若股票期
                                权方案中对公司发生分红后,期权行权价的
    预期分红率              0%
                                调整原则进行了规定,则在期权公允价值评
                                估是不再考虑预期分红率,以0%作为输入
      (三)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
      根据估值模型各项数据进行初步测算,本次授予的每份股票
 期权公允价值为2.46元,首次授予196,413,200份股票期权的价值
 为483,176,472元。
 三、本次授予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在本次授予计划下授予的股票期权成本应在锁定期及生效期
 内摊销。因此,股票期权成本的摊销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
 定影响。
      根据初步测算,首次授予的会计成本约为 483,176,472 元人
 民币。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
 示:
 财务年度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年度摊销金
额 (人民       100,922,375     174,233,912      127,515,694 63,300,630 17,203,860
币,元)
占 2017 年营
业收入比例
占 2017 年归
属母公司股         10.62%           18.34%         13.42%       6.66%      1.81%
东扣除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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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性损益的
净利润比例
注: 预留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说明:受期权行权数量的估计与期权授予日公允价值的预测
性影响,目前预计的期权成本总额与实际授予后的期权成本总额
会存在差异。实际会计成本应根据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的实际股
价、波动率等参数进行重新估值,并经审计师确认。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以目
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
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
影响程度不大。
  第十二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审批、授予和行权流程
一、本计划的制定和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二)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成为激励对象的
董事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
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如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最高行政人员、主要股东或其各自的联系人(如《香港上
市规则》所定义),该授予必须先获得公司独立董事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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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事会核实股权激励对象名单(包括授予对象、授予
资格、授予数量);
   (五)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
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
告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七)公司聘请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对激励计划出具
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书;
   (八)集团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获得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公司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 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
投票权;
   (十一) 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十二) 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
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
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十三) 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监事会就激励对象名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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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的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
   (十四) 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
时,须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十五)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
可实施,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具体办理股票期权的授予、
登记等事宜。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一)薪酬委员会提出授予方案;
   (二)董事会审议授予方案,并根据本计划确定授予日和行
权价格;
   (三)监事会核查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是否与股东
大会批准的计划中规定的激励范围相符;
   (四)公司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发出《股票期权授予通知
书》,通知激励对象被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数量、行权价格和
生效安排等相关信息;
   (五)激励对象在 3 个工作日内签署《股票期权授予通知书》,
并将其中一份原件送回公司或将其中一份原件的影印件通过电子
邮件发送给公司;
   (六)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约定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司依据本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无
需支付任何款项作为接纳股票期权的对价;
   (七)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股票期权计划管
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股票期权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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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协议书》及《股票期权授予通知书》编号等内容;
   (八)公司董事会根据国资委、证监会、证券交易所、香港
联交所、登记结算公司或可能需要的其他适用的监管的有关规定
办理实施授予的相关事宜,对授予情况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并通
过集团将授予情况上报国资委备案。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一)在行权日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
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境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
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薪酬委员会依据上一完整会计年度的公司业绩考核结
果和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该批股票的实际生效比例,并
书面形式告知各激励对象实际生效的股票期权的数量及相关条款。
在股票期权生效前的规定期限内,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提示激励对象
有关股票期权的生效日期和生效数量等相关信息;
   (三)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
向激励对象提供自主行权或统一批量行权方式办理行权事宜。对
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
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四)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五)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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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核算股票期权行权收益,并对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行权数量、剩余已生效数量、本次行权收益等信息进行汇总统计、
制表;
     (七)公司根据行权收益核算激励对象个人所得税,并完成
行权收益的账务划拨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八)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票期权行权收益及境内适用
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则所要求的其他的相关信息;
     (九)公司通过集团向国资委备案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十)如发生以下情形,董事会有权通过决议将激励对象当
年度可行权部分予以取消:
     意见的;
     大异议的。
        第十三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与变更
一、计划的管理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本计划的实施和管理,董事会是股票期
权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
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需的全部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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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和激励对象是否符合行权
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需的全部事宜;
   (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计划的规定,在本计划中
规定的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
缩股、配股等情形发生时,对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计划的规定,在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更、合并、分立或激励对象发生本计划规定的离职、退
休、死亡等特殊情形时,处理激励对象获授的已行权或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
   (六)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计划的规定决定是否对激
励对象行权获得的收益予以收回;
   (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关
因素,对业绩指标、水平进行调整和修改;在对标企业出现重大
变化导致不再具备可比性的情况时,对相关样本进行剔除或更换;
   (八)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本计划进行其他必要的管理和
调整,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九)董事会可以视情形授权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处理
股票期权的部分有关事宜,但应在董事会决议中明确说明,并应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股东大会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
效期。
   公司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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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业务规则或可能需要的其他适用
的监管规定进行监督。
二、计划的修订
   董事会在遵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
本计划进行修订,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向监管机构备案。
如果本计划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协议或证券交易所及香港
联交所的要求有所差异,或相关法律、法规、协议或证券交易所
及香港联交所的要求或可能需要的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有所修改,
则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协议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或可能需要的
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为准。如果法律、法规、协议、证券交易所
及香港联交所的要求或可能需要的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对本计划
的某些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对本计
划的修改必须得到该等批准。
   任何与《香港上市规则》第17.03条所列的事宜有关并且对
激励对象有利的变更须事先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本计划的条款
细则如有重大修改,又或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条款有任何修改,
均须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除非有关更改是根据本计划的既有
条款自动生效。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可对其进行
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上市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
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议的
事项除外),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一)导致加速行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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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
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对于依照本计划已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如未经过激励
对象的同意,当修改或暂停本计划时,不能改变或削弱他们已有
的权利与义务。
三、计划的终止
   自股东大会批准本计划之日起满 10 年后,本计划自动终止。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在计划有效期内,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可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前终止本计划。如果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提
前终止本计划,或本计划满 10 年自动终止后,公司将不再根据本
计划授出任何股票期权。
   除非另有规定,在本计划终止前授予的股票期权继续有效,
并仍可按本计划的规定生效。
        第十四章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的披露
一、公司将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审批及实施过程中披露进展情况,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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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后,公告董
事会决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
会意见;
     (二)在取得国资委有关批复文件后的 2 个交易日内进行公
告;
     (三)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通知时,
公告法律意见书;
     (四)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后,
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包括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
     (五)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者其他原因调整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或者数量的,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董事会
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六)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披露股权激励会计处理
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的合理性、
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的费用及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
     (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生效的条
件是否达成进行审议的,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
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
     (八)公司终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时,终止实施议案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
决议公告,并对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原因、股权激励已筹划及实
施进展、终止实施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的可能影响等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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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披露律师事务所意见。
二、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本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
   (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
   (二)报告期内授出、生效、失效、已行权、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数量。
   (三)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生效、尚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数量。
   (四)报告期内股票期权数量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
的最新股票期权数量。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
次获授股票期权、生效、行权的情况。
   (六)因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及其行权所引起的股本变动
情况。
   (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及股权激励费用对公司业绩
的影响。
   (八)报告期内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生效条件
是否达成的说明。
   (九)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其他信息。
三、公司将在以下情况发生两个交易日内作出信息披露:
   (一)本计划发生修改时。
   (二)公司发生收购、合并、分立等情况,股票期权计划发
生变化时。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
               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计划自中远海控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二、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本计划的修改、补充均须经股东大会
的通过。
三、本计划一旦生效,激励对象同意享有本计划下的权利,即可
以认为其愿意接受本计划的约束、承当相应的义务。
四、激励对象违反本激励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股
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五、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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