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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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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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公告了《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
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
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
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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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
商务中心皇庭 V 酒店 27 层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14 人(其中一位股东同时持有 A 股及 B 股股票,分开进行投票),代
表股份 607,119,8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6905%。其中 A 股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490,573,113 股;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
代表股份 116,546,709 股。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
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 43,242,1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17%。其中 A 股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43,242,176 股;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
代表股份 0 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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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
形。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
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650,361,998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结果:650,361,998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结果:650,361,998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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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650,361,398 股同意,0 股反对,6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结果:650,360,798 股同意,0 股反对,6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结果:650,360,198 股同意,0 股反对,6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结果:650,359,598 股同意,6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结果:93,078,125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本议
案的表决。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