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7 证券简称:迪威迅 公告编号:2022-061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二、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季刚先生主持。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5 月 19 日(星期四)下午 3: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
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发西路28号方大城T3号楼12层
(4)召开方式:现场召开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4 人,代表股份 40,085,03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2.28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4,502,333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57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0 人,代表股份 5,582,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11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0 人,代表股份 5,582,7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71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0 人,代表股份 5,582,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11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969,2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2270%;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6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1883%;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969,2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2270%;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6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1883%;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969,2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2270%;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6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1883%;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969,2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2270%;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6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1883%;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969,2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2270%;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6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1883%;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969,2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2270%;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6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1883%;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362,0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7016%;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5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1368%;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06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
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备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