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
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
会对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核查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
法》、
《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
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员工和股
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升员工积极性与创造力,从而提升公司
生产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核查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制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绩
效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
具有约束性,能够达到考核效果。因此,监事会同意将本办法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
技术(业务)人员,未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
、《管理
办法》、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