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以实现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者合法权益最大化的一项战略性
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披露信息;
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
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构;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因泄密而导致相关的内部交易关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
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营运、重大投资及其变化、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
置换、重大关联交易、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
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展战略;密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情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收集与本行业
相关的信息,为公司高层决策提供参考;
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和建议等
诉求,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
到公司决策层;
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
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作好接待工作。根据公司情况可定期或
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
定期报告中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1)法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定期报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素材及数
据,董事会办公室编制整理,报公司董事会审定批准后发布。
(2)非法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高层领导参加研讨会及新闻发布会等,
由各部门配合提供相关材料,董事会秘书牵头组织编写会谈材料,由公司高层领
导审定。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日常接待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财经媒体及个
人投资者时,信息披露的尺度遵循公司的统一口径,面对新的问题应在了解实际
情况的前提下,经内部会议统一意见后再进行披露。
(3)临时性危机问题的披露程序:涉及临时性高度敏感问题时需经公司高
层领导集体审议,形成意见后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对外答复。
材料;
作;
后台技术支持服务,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在网
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以方便投资者查询,解答投资者咨询;
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条 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
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主动、深入和广泛地沟
通,并应使用互联网络提高互动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二条 公司积极创造条件,培养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通过
培训等方式,加深相关人员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
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了解和重视程度,熟悉证券市场及
公司实际情况,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化运作水平。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工作,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和人员配置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
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董秘办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律、法规;
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职能部门
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公司应当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规定
披露事项,以便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