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盛硅业: 合盛硅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5-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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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现就 2022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因此,我们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编制合理,切实可行,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方案,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事项的
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切实可行,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事项的独立意

    公司编制的《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投资资金符合国
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将有利于公
司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机遇,进一步强化公司竞争优势,促进公司健康长远发
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共同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
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的规定》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修订)》等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报告,
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与特定对象(关联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
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罗燚女士和罗烨栋先生为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罗燚女士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罗烨栋先生担任公司董事、
总经理,故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
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
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
恰当、合理,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关联交易
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行为。公司分别与罗燚、罗烨栋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系双方真
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形式、内容与签订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分别与罗燚、罗烨栋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认购公司
本次发行的股份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构成上市公司收购。鉴于在本次发行前,罗燚
女士、罗烨栋先生、罗立国先生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且继续增加其在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公司的上市
地位,上述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的增持公司股份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八、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后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诺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做出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
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关
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制定《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度)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公司
建立健全完善、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及监督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
年(2022-2024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事项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
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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