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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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物产中大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物产中大”)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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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了《物产中大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其中,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公司已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了《物产中大关于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新增《关于提
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李勇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
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4:00 时在公司三楼会议
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7 日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756,822,57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0563%,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名,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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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2 年 5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214,135,16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42.612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机构的数据显示,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88 人,代表股份 542,687,41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444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95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544,094,9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4714%。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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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物产中大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及《物产中大关于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已列明的
议案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748,603,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019 %;反对 6,284,7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748,704,8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055%;反对 6,183,6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748,643,8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033%;反对 6,244,2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已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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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2,748,610,1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021%;反对 6,276,7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749,010,0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166%;反对 6,500,7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36,282,4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41%;反对 6,500,746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48%;弃权 1,311,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11%。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748,456,1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965%;反对 6,430,4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35,728,5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23%;反对 6,430,46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19%;弃权 1,935,945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8%。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689,383,8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5538 %;反对 66,047,2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958%;弃权 1,39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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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76,656,2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053%;反对 66,047,246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389%;弃权 1,39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58%。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748,559,0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003%;反对 6,953,2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35,831,4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12%;反对 6,953,26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79%;弃权 1,310,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09%。
本议案已获通过。
《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49,479,4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336%;反对 5,951,6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36,751,8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04 %;反对 5,951,66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39%;弃权 1,391,5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57%。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736,036,1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2460 %;反对 8,212,6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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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已获通过。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96,740,7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8.70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415,225,2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6.3148%。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005,541,3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9.02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424,025,7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7.9323%。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998,151,3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8.7539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416,635,8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6.5741%。
本议案已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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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2,995,515,2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8.65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413,999,7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6.0896%。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996,457,5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8.69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414,941,9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6.2628%。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998,003,2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8.74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416,487,7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6.5469%。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164,593,0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2.24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64,593,0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1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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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未获通过。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621,200,6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5.08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408,473,0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5.0739%。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625,360,1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5.23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412,632,4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5.8383%。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621,247,7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5.08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408,520,1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5.0825%。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622,344,1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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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95.12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409,616,5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5.2840%。
本议案已获通过。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610,421,0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4.6895%。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613,626,4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4.8058%。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622,626,7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5.1322%。
本议案已获通过。
上述议案中,议案 7、9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 5、6、7、8、9、11、12 为影响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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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