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投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是合理的、必要的。因
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满足公司
流动性需求,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
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项事项,并同意将
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收益,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
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进行增资,是基于项目建设的实
际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
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综
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
的事项。
五、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主
要投资内容的新增,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审批程序
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议案。
独立董事:刘玉龙、刘志云、刘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