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
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的相关安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的调整事项。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数
量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
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76 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期归属条件,
我们认为其作为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对于限制性股票的
归属数量为 63.3865 万股(调整后),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归属期的相关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上述激励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实施第一期归属。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5 折限制性股
票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三、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等相关规定,已履行必要的程序,不存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鉴证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编制的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3 月非
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客观、真实地
反映了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该非经常性损益表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鉴证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
[2007]500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3-388 号)。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
签署页)
胡振超 米旭明 黄幼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