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7 证券简称:实益达 公告编号:2022-021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5月17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7日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675%。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数量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数量 677,29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3%。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数量 677,2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3%。
的见证律师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唐永生律师、欧阳婧娴律师列席了本次会
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9,787,0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1%;
反对 84,7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2,500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7.4806%;反对84,79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 249,787,0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1%;
反对 84,7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2,500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7.4806%;反对84,79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 249,787,0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1%;
反对 84,7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2,500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7.4806%;反对84,79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 249,787,0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1%;
反对 84,7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2,500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7.4806%;反对84,79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 249,787,0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1%;
反对 84,7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2,500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7.4806%;反对84,79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 249,787,0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1%;
反对 84,7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2,500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7.4806%;反对84,79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 595,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7.5285%;反对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2,500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7.4806%;反对 84,793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数的 0%。
关联股东陈亚妹、乔昕对该子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酬》
表决结果:同意 249,787,0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1%;
反对 84,7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2,500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7.4806%;反对84,79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 249,787,0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1%;
反对 84,7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2,500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7.4806%;反对84,79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数的0%。
酬》
表决结果:同意 249,787,0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1%;
反对 84,7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2,500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7.4806%;反对84,79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 249,787,0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1%;
反对 84,7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2,500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7.4806%;反对84,79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 249,784,43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61%;
反对 84,7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2,500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7.4806%;反对 84,793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数的 0%。
关联股东卞江涛对该子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49,787,0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1%;
反对 84,7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2,500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7.4806%;反对84,79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 249,787,0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1%;
反对 84,7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2,500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7.4806%;反对84,79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 249,787,0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1%;
反对 84,7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2,500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7.4806%;反对84,79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 249,787,0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1%;
反对 84,7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2,500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7.4806%;反对84,79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数的0%。
除上述审议事项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做了 2021 年度述职
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4 月 26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独立董事 2021 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唐永生律师、欧阳婧娴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视频)出席本
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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