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69 证券简称:金溢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7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7 日(周二)14: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7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圳湾科技生态园 11 栋 A 座 20 层大会议室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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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 54,382,93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878%。其中:
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 53,748,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355%。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 1,6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表以记名投
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在本次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量 634,7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24%。其中,参加表决的
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524%。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婷、王俊飞对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表决情况:
同意 54,36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7%;
反对 20,5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8%;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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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615,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256%;
反对 20,5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73%;弃权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54,36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7%;
反对 20,5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8%;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615,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256%;
反对 20,5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73%;弃权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54,36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7%;
反对 20,5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8%;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615,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256%;
反对 20,5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73%;弃权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54,36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7%;
反对 20,5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8%;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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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615,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256%;
反对 20,5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73%;弃权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摘要》;
表决情况:
同意 54,36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7%;
反对 20,5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8%;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615,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256%;
反对 20,5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73%;弃权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54,36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7%;
反对 20,5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8%;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615,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256%;
反对 20,5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73%;弃权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39,38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1%;
反对 20,5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1%;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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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615,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256%;
反对 20,5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73%;弃权
因审议事项与部分股东存在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刘咏平、蔡福春对议案七回
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钟婷律师、王俊飞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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