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书面审核意见
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作为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轮股份”或“公司”)监事,我
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宜发
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
有可行性。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未来公
司整体发展方向,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利于优化资本结构、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
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涉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
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公司能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违法违规的情形。
(五)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
提出的填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书面审核意见
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
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有利于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并要求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
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六)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条款及签署
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为物产中大元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
致行动人物产中大(浙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定
价方式公允,符合市场规则,体现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没有对公司独立
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机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公司编制了《金轮蓝海股份有
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 年度)》,前述规划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有关议案、文件的编
制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书面审核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的签署页)
监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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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勇斌 陈卫钢 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