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5-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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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25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2-051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以人工送达、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发出。
     会议由董事长严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 7 名,实际参加表
决的董事 7 名,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
     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公司已完成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在分红派息转股时,应对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进
行相应调整,经审议本次调整后:
份授予价格(公平市场价格的 99%)由 55.07 元/股调整为 32.34 元/股。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议案获得通过。公司董
事严华先生、吴超先生、李冬祥先生、刘志坚先生均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
该议案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数量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53)。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5 折限制性股票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5 折限制性股票部分的第一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3.3865 万
股(调整后),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76 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议案获得通过。公司董
事严华先生、吴超先生、李冬祥先生、刘志坚先生均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
该议案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
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
(三)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获授人员中 15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具备
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121.38 万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不得
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8.7944 万股(调整后)5 折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
司作废;在 2021 年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价等级评定中 56 名激励对象未达成“S/A”,
而导致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未达 100%,其第一个归属期的 20.0374 万股(调整后)5
折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另 1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拟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上述激励对象在第一个归属期获授的 10.6179 万股(调整后)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如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至办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的
登记期间,如有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提出离职申请,则已获授尚未办理归属登记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由公司退还该激励对象已支付的认购资金。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议案获得通过。公司董
事严华先生、吴超先生、李冬祥先生、刘志坚先生均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
该议案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作废部
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鉴证报告的议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根据 2019 年度、2020 年度、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出具了《关于深圳市
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议案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鉴证报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
[2007]500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截至 2022 年 3 月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发
表了鉴证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议案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深圳
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公告编号: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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