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炬高新: 中炬高新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05-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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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金深法意字[2022]第 214 号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投行大厦五层 518000
       电话:0755-2223 5518       传真:0755-2223 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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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证法意字[2022]第 214 号
致: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炬高新技术
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到会登记
记录及凭证资料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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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
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
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
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
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网站(www.sse.com.cn)以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
间和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网络投票流程等
事项作出了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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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 14 点 30 分在广东省中山火炬
开发区厨邦路 1 号广东美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综合楼 904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
何华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
简称“网络投票系统”),公司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权股份 85,489,5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883%。
会的网络投票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70
人,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194,531,7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315%。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信息公司验证其身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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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行了审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新
增议案的情形。
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计票和监票
工作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
联网投票平台投票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
投票的统计数据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79,872,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0%;
反对 11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3%;弃权 3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7%。
  同意 279,793,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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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18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6%;弃权 3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7%。
  同意 279,913,5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5%;
反对 87,4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2%;弃权 2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0,690,7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99%;反对 87,497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1%。
  同意 274,909,8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746%;
反对 5,073,4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18%;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687,1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4036%;反对 5,073,4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6.4729%;弃权 3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5%。
  同意 279,363,6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51%;
反对 654,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8%;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0,140,8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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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645%;反对 654,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1257%;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 261,348,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318%;
反对 18,649,5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00%;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 279,887,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2%;
反对 9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0%;弃权 3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依据上述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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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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