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曙光: 中科曙光2021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5-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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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019         证券简称:中科曙光      公告编号:2022-027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6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5/23       -        2022/5/24    2022/5/2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2 年 5 月 6 日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463,168,97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34,107,035.84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5/23       -        2022/5/24    2022/5/24
四、分配实施办法
     (1)除自行派发对象外,公司全部类型的股份(含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限售条件流通股)
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
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
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北京中科算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思科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历军 3 名股东的现金红
利由本公司按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
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
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44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每股 0.144 元(其中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44 元/股=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6 元
/股-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6 元/股*税率 10%)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44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6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 36 号楼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10-56308016
特此公告。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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