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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安理法意(2022)嘉字第 0428 号
致: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嘉事堂”或“公司”)委托,指派张晓光律师、王硕律师(以下简
称“承办律师”)担任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特别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并结合《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的公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而出具。
第一节 律师声明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审查。
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
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董事会 2021 年度工作报告》、《监事会 2021 年度工作报告》、《2021 年度
经营工作总结》、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规则
落实自查表》、《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021 年度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关于向银行申请 2022 年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2021 年
度应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款项情况的专项说明》、《关于 2021 年度商誉减值
测试报告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嘉事堂董事会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证 券 日 报》及巨潮资
讯网站发布了《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昆明湖南路 11 号 1 号楼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嘉事堂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股东大
会规则的规定。
股东大会公告中明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4 月 22 日。在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嘉事堂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该规定符合股东大
会规则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1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股东授权代表共 6 名,代表公司股份为 112,634,5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总数 0.3450%。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表
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亦提交了股东授权委托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
件。承办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
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表 决 情 况 为: 同 意 113,230,692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有 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表 决 情 况 为: 同 意 113,230,692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有 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表 决 情 况 为: 同 意 113,230,692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有 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表 决 情 况 为: 同 意 113,205,392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有 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0,8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 决 情 况 为: 同 意 113,230,692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有 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表 决 情 况 为: 同 意 112,683,649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有 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表 决 情 况 为: 同 意 113,179,692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有 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的专项说明》
表 决 情 况 为: 同 意 113,179,692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有 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股东大会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股东代表许帅、范爱军及律师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公司对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和表决情况单独统计,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四、 结论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盖章签字页)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王清友
承办律师:
张晓光 律师
王 硕 律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