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增加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
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增
加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向我们提供了《关于
增加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相关资料,并进
行了必要的沟通,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二、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行为,符
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山东步长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
会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将上述募集资金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本次增加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有利于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公司财务费用,降低经营成本。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增加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 18,880 万元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实施进度超过目前的预计进度,公司将随时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
将该部分资金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以确保项目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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