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22-029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交易日2022年5月17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青岛胶州市广州北路31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代表有
表决权公司股份800,504,0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3460%,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1”、
“议案13”审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
公司股份1,996,4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6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
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
表股份1,996,4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60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公司股份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公司股份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山东国曜琴
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
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00,451,3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4%;
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47,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0%;该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43,7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7.3603%;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04%;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800,451,3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4%;
反对 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46,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8%;该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43,7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7.3603%;反对 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05%;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800,451,3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4%;
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47,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0%;该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43,7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7.3603%;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04%;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800,451,3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4%;
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47,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0%;该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43,7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7.3603%;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04%;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800,499,0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
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91,4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496%;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04%;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800,451,3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4%;
反对 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46,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8%;该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43,7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7.3603%;反对 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05%;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800,497,8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
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1,2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90,2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6895%;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04%;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800,497,8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
反对 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90,2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6895%;反对 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05%;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799,574,7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39%;
反对 929,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6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53.4542%;反对 929,2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5458%;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 799,574,7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39%;
反对 929,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6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53.4542%;反对 929,2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5458%;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 735,986,6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
反对 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90,2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6895%;反对 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05%;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799,574,7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39%;
反对 929,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6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53.4542%;反对 929,2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5458%;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 66,501,5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7%;
反对 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90,2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6895%;反对 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05%;弃权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作述职报告。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
文详见 2022 年 4 月 21 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相关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认为: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见书》
。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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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