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股意向书附录
序号 文件名称 页码
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
及审阅报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零二二年五月
声明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具体负责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
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相同的含义。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荐
机构”)。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华安证券指定刘传运、叶跃祥担任本次井松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刘传运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
委员会董事总经理、上海投行部总经理,毕业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获工商管理
硕士学位。2004 年起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参与或主持过的项目有:科大讯飞
股份有限公司 IPO、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IPO、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IPO、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
司 20 亿公司债券、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IPO、浙江力诺流体控
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等,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工作经验。
叶跃祥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
委员会董事总经理,毕业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获管理学博士学位。2007 年起
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参与或主持集友股份(603429.SH)IPO 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蓝帆医疗(002382.SZ)IPO、阳光电源(300274.SZ)IPO、皖新传媒(601801.SH)
IPO、上海佳豪(300008.SZ)IPO、万里股份(600847.SH)非公开发行股票、
德力股份(002571.SZ)非公开发行股票、梅泰诺(300038.SZ)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盾安环境(002011.SZ)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工
作经验。
三、保荐机构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人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徐红燕,其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上海投行部高级经理,保荐代表
人,注册会计师,律师,税务师,毕业于合肥工业大学,获硕士学位。2013 年
起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参与或负责的项目有:东山精密 2013 年年报审计、东
山精密并购重组牧东光电审计、安徽中科自动化新三板挂牌审计等项目;参与浙
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申报项目工作、参与集源液压新三板挂
牌工作;负责锁龙消防挂牌以及定向发行、徽黄旅游并购重组等项目。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于志军、汪厚伍、张瑜薇、戴偲玥。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efei Jingsong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 4,457.1348万元
法定代表人 姚志坚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7年3月13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20年6月9日
住所 合肥市新站区毕昇路128号
邮政编码 230012
联系人 朱祥芝
联系电话 0551-64266328
传真号码 0551-64630982
互联网网址 http://www.gen-song.net
机器人与自动化物流仓储系统、自动化装备、大型自动化系统、
自动化物流分拣系统、自动化生产线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
及技术服务;控制系统软件、光电技术及产品、信息技术与网络
系统设计、研发、销售、技术咨询及服务;机械设备设计、加工、
销售、安装;自动化系统维护、咨询、销售、安装;计算机、机
经营范围 械电子设备及配件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低压成
套开关和控制设备开发、制造、销售与安装;建筑机电安装;智
能化机电工程设计、安装;智能机电及信息产品设计、制造、租
赁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六、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华安证券的控股股东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安元基金 6.67%的股权,安元基金持有发行人 16.14%的股
权。
根据《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规定,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跟投制度。保荐机构将安排华富瑞兴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保荐机构
及华富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续将按要求进一步明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的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
除此之外,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
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除可能存在的少量二级市场投资外,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
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
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七、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华安证券对本次发行项目的内部审核经过了项目立项审核、质量控制部门审
核、内核委员会审核三个审核阶段。
在项目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并完成初步尽职调查后,由项目执行成员向质量控
制部提交立项申请文件。
质量控制部负责对立项申请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初审,并在完成初审后三个工
作日内提交立项审核小组审核。
立项审核小组成员在接到质量控制部立项申请通知后,应在通知中明确的时
限内在系统中发表立项审核意见。立项审核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则该立项
申请获得通过。
在项目立项、项目组进场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后,至项目申请文件提交内核委
员会审核前,质量控制部根据项目情况组织必要的现场核查,通过实地考察、访
谈、查阅保荐业务工作底稿和相关资料等方式对项目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核查的
结果将作为内核委员会审核的参考依据。
在通过质量控制部审核后,项目负责人向公司内核委员会提交内核申请。内
核委员会秘书在内核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通知和内核申请材料送达各内核委
员,以保证内核委员有充裕的时间审阅材料。
内核会议由内核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内核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每一
内核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内核委员会成员中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的,为内
核通过,否则为内核不通过。
内核通过的项目,内核委员会秘书及时将会议审核意见书面反馈给项目组。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完成对项目申请文件或报告书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在
相关问题全部解决、落实后,将修改情况以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回复给内核委员
会。
(二)内核意见
审议井松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全体参会内核委员经过投票表决,认为发行人申请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要求,同意推荐发
行人股票发行上市。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
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对发行人实施尽职调查和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承诺如下: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华安证券作为井松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本着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主要
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
行的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通过华安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科创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
要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井松智能业
务运行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已具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基本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井松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二、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一)董事会决议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议案》、
《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
宜的议案》等议案。
于延长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确认将本次发行上市决议有效期
自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除前述延长本次发行上市决议有效期外,本次发行
上市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二)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议案》、
《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
宜的议案》等议案。
《关于延长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确认将本次发行上市决议有
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除前述延长本次发行上市决议有效期外,本次
发行上市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发行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议案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
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一)发行人不存在未经依法核准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
九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已经聘请华安证券担任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的保荐机构,符合《证
券法》第十条之规定;
(三)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
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且公司符合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各项发行条件,符
合《证券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四)发行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报送了申报材料,符合《证券法》第十三
条及第十八条之规定;
(五)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证券发行申请文
件,本次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保
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符合《证券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发行
人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
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规定。本保
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及核查过程和事实依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针对《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核查
发行人前身为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13 日。2020
年 5 月 8 日,井松有限召开董事会,同意将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暨第一次股东大会。本次变更以井松有限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
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
《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和《董事会秘书
工作规定》等公司治理制度文件以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包
含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体系。董事会
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即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运作规
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
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按原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自有限公
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
的规定。
(二)针对《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核查
经查阅发行人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30Z3833 号,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
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已出
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
定。
经查阅发行人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1]230Z2096 号,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
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
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注册会计师已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
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三)针对《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主要经营办公场所和经营性资产,查阅劳动合同、机构设置情
况、财务管理制度和运行情况,并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经营相关人员进
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工商档案,查阅
了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取得了发行人的相关承诺,本保荐机构认
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
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查阅发行人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工商档案、历次股权变动材料、审计报告等资料,访谈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经了解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
动及核查有关财务资料,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研发与制造智能仓储物流设备、
开发智能仓储物流软件,以智能仓储物流设备和软件为基础,为下游客户提供智
能仓储物流系统,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的工商档案及发行人的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
东大会会议资料,访谈发行人主要股东,取得了发行人主要股东的声明文件,本
保荐机构认为,最近两年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一直为姚志坚先生和阮郭静女士,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
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
纠纷。
经查阅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查阅发行人核心专利、商标的权属证明,
访谈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查阅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董事
会、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查阅企业信用报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
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
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
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因此,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科
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针对《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分析了行
业研究报告,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查了发行人工商档案、公司章程、
报告期内的销售合同及审计报告等资料,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权利
证书或批复文件等,实地察看了发行人的办公场所,确认发行人主要从事研发与
制造智能仓储物流设备、开发智能仓储物流软件,以智能仓储物流设备和软件为
基础,为下游客户提供智能仓储物流系统,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经查阅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本保荐机构认为,最近 3 年内,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
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
违法行为。
经查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公告,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个人履历资料,取得了相关人员的调查表及承诺,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规定的发行条
件
(一)发行人符合行业领域要求
公司是一家智能仓储物流设备与智能仓储物流系统提供商,专注于研发与制
造智能仓储物流设备、开发智能仓储物流软件,为下游客户提供智能仓储物流系
统。
根据《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6-2020 年)》和《“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
产业发展规划》,公司主营业务属于“智能制造”中的“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
行业。
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行业属于“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之“智能制造装备产
业”之“其他智能设备制造”行业领域。
综上,公司主营业务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
暂行规定(2021 年 4 月修订)》第四条所规定的(二)“高端装备领域”之“智
能制造”行业领域。
(二)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要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1 年 4
月修订)》,发行人符合第五条规定,科创属性同时符合下列 4 项指标要求:
科创属性评价标准 是否符合 指标情况
最近 3 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 3 年 公司最近 3 年累计研发投入(扣除股份支
累计营业收入比例 5%以上,或最近 付后)占最近 3 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是 □否
以上 股份支付后)金额为 8,656.06 万元。
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研发人员
√是 □否
低于 10% 147 人,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为 26.73%。
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 公司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为 10
√是 □否
国防专利)5 项以上 项。
公司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分别为 29,978.80
最近 3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
万元、40,173.95 万元、53,864.06 万元,
复合增长率为 34.04%;公司最近一年营业
收入金额达到 3 亿元。
六、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经营风险
智能仓储物流系统具有投资规模大、使用期限长的特点,不同于日常消费品
或经常性原材料的采购,单一主体客户短期内一般不会重复投资智能仓储物流系
统。与部分同行业可比公司类似,报告期内的各期,公司客户变化较多,各期主
要客户多为新增客户。此外,报告期内公司因与少量客户因交货期、产品质量等
事项存在争议而发生诉讼,公司未来继续获得前述少量客户新订单的难度较大。
因此,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公司需要不断开发新客户。若公司新客户开拓不
力,不能持续获得新的订单,则公司的经营业绩将会下滑甚至出现亏损。
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智能仓储物流系统项目,项目具有非标属性,完工
验收受客户需求、土建基础、项目整体工程进度、与客户的沟通协调情况以及
不确定性。
比例为 30.47%、76.23%和 70.75%、70.77%;2018 年-2020 年,12 月的主营业务
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 24.20%、57.63%和 60.57%; 2021 年 11 月、
公司最近三年的收入与利润主要集中于四季度甚至是最后一至两个月,主要原因
系规模较大的项目集中于上述期间验收所致。未来如果公司项目验收不达预期,
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可能出现下滑。
不同会计期间收入存在波动
公司以客户签署的验收文件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由于智能仓储物流系统的
非标属性,在交付至验收阶段,可能需要按照客户的实际需求进一步调整优化,
达到要求后客户才签署验收文件;同时公司客户主要为上市公司(含其子公司)
和大中型企业,其项目验收标准和流程严格,在验收环节有较大的主导权。因此,
公司项目验收时间受客户的影响较大,存在由于项目验收周期长短不同而导致的
各会计期间收入和利润大幅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包括钢材和外购件,其中外购件主要为货架、电
机减速机、轴承、电气元件、五金件等。公司生产所需的钢材、以及以钢材为基
础的外购件价格,随钢材市场价格的波动而波动。
如果钢材等原材料价格发生大幅波动,将对公司的业务开拓和经营业绩带来
不确定性的影响。
公司所处的智能仓储物流装备行业的市场需求,主要取决于下游汽车、化工、
机械、纺织服装、电子、电力设备及新能源等行业发展进程和应用领域的固定资
产投资情况。
如果未来宏观经济疲软,或者国家产业政策发生变化,公司下游应用领域的
固定资产投资需求有可能出现下滑,从而减少对智能仓储物流装备的采购,由此
导致本行业可能面临宏观经济波动引致的风险。
随着我国智能仓储物流装备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进入相关领域,
其中不乏技术研发能力较强的国外企业以及具备一定资金实力的国内企业。随着
更多参与者的加入,国内市场竞争将加剧。
随着行业市场竞争的加剧,如果公司不能继续保持现有的竞争优势和品牌效
应,或者公司的技术开发不能紧密契合市场需求,可能导致公司的市场地位及市
场份额下降。
公司智能仓储物流系统业务包括规划设计、系统集成、软件开发、设备定制、
电控系统开发、现场安装调试和客户培训等一系列工作。部分大项目从合同签署
至项目验收,整个项目实施周期通常需要数月甚至 1 年以上,实施周期较长,导
致公司存货余额较大,并占用了公司营运资金。此外,若受客户修改规划方案等
因素影响,项目实施周期将延长,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从而影响经营业绩和营
运效率。
(二)财务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3,121.13 万元、13,638.85 万
元、21,073.64 万元,2020 年末、2021 年末合同资产账面价值为 4,764.52 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因为应收账款回收问题,与上海开米、青岛国轩、合肥国轩、
国轩新能源(庐江)有限公司、广西格霖威宁分公司、海斯摩尔等客户产生诉讼。
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可能继续增加,若
催收不力或客户还款困难,可能产生坏账,对公司的经营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8.80%、30.79%、28.71%,毛利率
波动相对较小。公司提供的智能仓储物流系统解决方案为定制化、非标产品,定
价受市场竞争、项目的复杂程度、客户对公司的认可度、项目的设备配置、实施
周期等诸多因素影响,各智能仓储物流系统项目的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但综合
毛利率较为稳定。
年高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但是,随着未来市场竞争的变化,可能出现毛利率波
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一直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 15%的所得税税收优惠、研发费
用加计扣除的优惠,同时公司及其子公司井松软件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等税收优惠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金额及对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额
其中:3.1 增值税返还金额 845.21 714.32 516.55
支付后利润总额的比例(4=3÷2)
报告期内,税收优惠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大,如果未来公司不满足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或软件产品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将对公司经营
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虽然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详尽的可行性分析,项目实施有利
于提高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研发实力。但是,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
设和试运营周期,难以在短期内达到预期效益,短期内净利润增长速度可能会低
于净资产的增长速度,从而使公司可能面临因净资产规模扩大,而导致的净资产
收益率下降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29,978.80 万元、40,173.95 万元、53,864.06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2,156.66 万元、5,367.46 万元、6,828.86
万元。因此,公司 2019 年至 2021 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较快。
但是,截至 2021 年末,公司资产总额为 83,344.14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资产仅为 23,421.33 万元。与国外知名同行、国内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
公司资产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
(三)诉讼相关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存在尚在审理之中的诉讼案件、未执行完毕
的执行案件及申报破产债权事项,该等案件及事项大多与应收账款相关,不涉及
公司核心技术、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等方面争议或纠纷。公司已就前述案件及事
项采取了相应的维权行动,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所涉款项进行了会计
处理,其相应影响在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中业已体现。
由于案件的审理、执行及破产债权处置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前述案件
及事项所涉款项不能及时回收,或公司败诉,将会对公司未来的经营活动现金流
量及经营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四)技术风险
公司作为智能仓储物流设备与智能仓储物流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所从事的
业务集合机械、电气、控制、软件、算法、信息、通讯、物联网、视觉定位、人
工智能等多方面多领域的技术,需要对技术和产品不断进行升级以满足客户需求。
公司若不能根据市场变化持续创新、开展新技术的研发,或是新技术及新产品开
发不成功,或是由于未能准确把握产品技术和行业应用的发展趋势而未能将新技
术产业化,将削弱公司提供智能仓储物流系统解决方案的竞争力,进而对公司生
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拥有有效授权专利 158 项,其中发明专利
存在核心技术泄密或被他人盗用的可能,一旦核心技术泄密或被盗用,公司的竞
争优势将受到一定的影响。
公司属技术密集型企业,掌握核心技术与保持核心技术团队的稳定,是公司
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展,若公
司不能吸引到业务快速发展所需的人才,或者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将对公司
未来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低的风险
姚志坚、阮郭静夫妇目前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31.74%的股份;
姚志坚通过犇智投资控制公司 6.63%的表决权;
李凌、凌志投资自愿将依法享有的井松智能股东权利中的提案权、表决权、提名
权委托给姚志坚行使,授权委托期限至李凌、凌志投资不再持有井松智能股份之
日终止。由此,姚志坚又控制了公司 14.17%的表决权;
因此,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姚志坚、阮郭静夫妇合计控制公司 52.53%
的表决权,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按本次发行新股 1,485.7116 万股计算,发行后实际控制人姚志坚、阮郭静
夫妇控制表决权比例将降低至 39.40%(表决权口径计算),控制权比例较低。若
实际控制人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可能会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发展战略和经
营模式发生变化,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确定的影响。
(六)业务规模扩张带来的项目管理风险
公司主要为客户提供智能仓储物流系统解决方案,具有定制化特点,且涉及
诸多业务环节,要求公司具有较强的项目管理能力。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项目不断增多,将对公司的项目管理能力提出
更高要求,如果公司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等不能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
完善,将制约公司的进一步发展,从而削弱市场竞争力,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不
利影响。
(七)募投项目实施效果未达预期的风险
由于募投项目经济效益分析数据均为预测性信息,项目建设尚需一定时间。
募投项目建成投产后,如果产品价格、市场环境、客户需求出现较大变化,募投
项目经济效益的实现将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如果募投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募投项目相关折旧、摊销、费用支出的增
加则可能导致公司利润出现下降。
(八)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规模将扩大,净资产规模及每股净资产
水平都将提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实现需要一定的周期,存在一定的滞后
性。
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业绩未能按预期完全达标,未来公司每股收益在短期内
可能下滑。因此,公司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可能。
(九)发行失败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经营业绩、投资者对本次
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因有效认购不足或未
能达到预计市值上市条件而导致的发行失败风险。
七、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公司研发与制造智能仓储物流设备、开发智能仓储物流软件,以智能仓储物
流设备和软件为基础,为下游客户提供智能仓储物流系统。经过多年的发展,发
行人具备了较强的竞争实力,主营业务有望保持稳定增长的趋势。
(一)国家政策大力支持,智能仓储物流系统产业环境不断优化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供给侧改革加快,降低流通成本,加快建立高效、快捷、
现代化、智能化的物流体系已经成为国家重点推进领域。近年来,国务院及相关
部门陆续推出了一系列法规政策来支持和鼓励智能仓储物流系统产业的发展,使
得国内智能仓储物流系统产业环境不断完善。
国家对智能仓储物流系统的政策支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以《智能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
《商贸物流发展“十三五”
规划》、《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工信部
科〔2017〕315 号)、《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18 年版)》(工信部
联科〔2018〕154 号)为代表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加强了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的支持力度,推动了物流技术与装备的研发与生产,并为行业的规范、有序、健
康发展提供了标准指引。
第二,以《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
发〔2017〕73 号)、
《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7〕
《国家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
(发改经贸〔2018〕1886 号)和《推动
物流业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实施方案》
(发改经贸〔2020〕1315 号)为代表
的政策意见和规划方案,从试点示范、应用推广以及产业融合等方面鼓励物流产
业发展,为业内企业创造了有利的市场环境。
第三,《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 号)
和《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 号)等
政策文件鼓励企业集成应用各类信息技术,优化物流运作流程,提升物流仓储的
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和运转效率。
在国家政策支持的背景下,智能仓储物流系统将迎来快速的发展机遇。
(二)下游市场需求旺盛,产品或服务市场空间较大
智能仓储物流系统的下游应用领域十分广泛,涵盖机械、汽车、烟草、医药、
轨道交通、服装鞋帽、食品冷链、电子商务、邮政快递、化工、家电等涉及国计
民生的重要领域,下游广阔的应用领域推动智能仓储物流系统的持续发展。灼识
咨询发布的报告显示,我国智能仓储物流系统市场规模由 2015 年的 143.10 亿元
增长至 2019 年的 419.80 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 30.87%;预计 2024 年我国智能
仓储物流系统市场规模将达 1,067.60 亿元,市场发展空间大。
(三)新技术持续进步与逐步运用,促进行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互联网技术、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实现了数据的快速、准确传递,使物流
信息沟通交流、协调合作方便快捷,并能全程跟踪和有效管理物流渠道中的货物。
近年来,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机器人、AR/VR、区块链等新技术驱动物流
在模块化、自动化、信息化等方向持续、快速发展。新技术不断进步,将广泛应
用于仓储、运输、配送等各个物流环节,使得物流场景数字化、供应链内的所有
元素相互连接、供应链决策更加自主智能,为推动物流产业的全面升级和迭代提
升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
(四)发行人市场地位和竞争力显著提升
发行人通过持续的研发实践,在机械设计、电气设计、信息技术等方面实现
重点突破,不断推出新技术产品。同时,发行人十分重视智能工厂中智能仓储物
流设备和仓储管理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并依靠高效的客户服务优势在汽车、化
工、机械、纺织服装、电子和电力设备及新能源等行业积累了大量知名客户,赢
得市场的高度认可。
在产品研发方面,发行人紧密围绕下游市场需求,深耕智能仓储物流系统规
划、研发和实施,陆续推出堆垛机、穿梭车、空中悬挂小车、激光导航 AGV、
重型五轴桁架机器人、视觉导航 AGV、攀爬 AGV 等产品,各产品不断优化升级,
逐渐形成了多类型、多规格、多功能的产品体系,较好地满足了下游的多样化需
求。
在产品应用推广方面,发行人报告期内累计实施了 130 多项智能仓储物流系
统项目,逐步在汽车、化工、机械、纺织服装、电子、电力设备及新能源等行业
领域形成了较为突出的竞争优势,开发了一批大型企业客户,产品服务于多个知
名企业。在不断拓展新行业应用的同时,公司参与设计承建的多项大型自动化立
体仓库及物流输送系统项目获评国家级、省级标杆工程,体现了公司产品在智能
仓储物流应用领域具有较高的市场地位。
在产品市场认可方面,发行人依靠坚实的研发基础、强大的技术能力、丰富
的项目经验、高效的服务支持等优势,产品在市场的知名度不断提升,产品或服
务赢得了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及企业的普遍赞誉。在 GGII 发布的《2020 年中国
物流仓储自动化设备商竞争力排名 TOP10》中,发行人排名第八,体现了较强
的综合竞争力。
(五)发行人盈利能力持续增强
发行人依据不同行业特性,经过多年持续的研发创新积累和多行业项目应用
实践,已成长为国内知名的智能仓储物流设备与智能仓储物流系统提供商,形成
了稳定的盈利模式,建立起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核心技术体系。报告期内,公司的
营业收入分别为 29,978.80 万元、40,173.95 万元和 53,864.06 万元,保持了稳定
快速的增长趋势。未来随着发行人进一步做大做强,发行人品牌影响力进一步提
高,产品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发行人盈利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将得到进一步加强。
发行人本次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项目实施后,可以有效扩大公司现有生产规模,提升公司研发能力,完善公司产
品结构,进一步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竞争实力。
综上,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发行人所处行业未来发展前景广阔,发行
人主营业务实现快速、健康发展,并保持了良好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发行人
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持续经营能力。
八、关于发行人股东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中机构投资者是否有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
程序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机构股东中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
募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均已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登记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案编号 私募基金管理人 登记编号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江苏毅达股权投资基金管
(江苏有限合伙) 理有限公司
安徽安元投资基金 安徽安元投资基金管理有
有限公司 限公司
九、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本保荐机构就本次保荐业务中有偿聘请各
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
下: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
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聘请华安证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徽天禾
律师事务所担任发行人律师、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发行
人会计师,以上机构均为本次证券发行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此外,发行人聘请深圳市智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为本次发行提供印
务服务、聘请深圳市欧得宝翻译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提供翻译服务、聘请深圳新
航线财经顾问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提供财经顾问服务。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与上述第三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明确了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发行人上述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违反《关于加强证券
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等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附件:《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徐红燕
保荐代表人:
刘传运 叶跃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何继兵
内核负责人:
丁 峰
保荐业务负责人:
张建群
总经理(代):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授权刘传运、叶跃祥担任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发行上市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公司在授权有效
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负责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
上市的保荐工作,本授权即行废止。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
刘传运 叶跃祥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审 计 报 告
容诚审字[2022]230Z0272 号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井松智能)财务报表,
包括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
司资产负债表,2021 年度、2020 年度、2019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
允反映了井松智能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
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1 年度、2020 年度、2019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
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井松智能,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
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
供了基础。
三、关键审计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是我们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这些事项的应对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
成审计意见为背景,我们不对这些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一)收入确认
相关会计期间:2021 年度、2020 年度、2019 年度。
井松智能主要产品为智能物流系统及智能物流设备,2021 年度、2020 年度、
由于营业收入是井松智能的关键业绩指标之一,存在管理层为了达到特定目
标或期望而操纵收入确认时点的固有风险,因此,我们将收入确认确定为关键审计
事项。
收入确认政策和信息参见财务报表附注 “三、24.收入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和“五、36.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我们对收入确认实施的相关程序主要包括:
(1)获取销售与收款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了解、评估并测试内部控制的设
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
(2)检查销售合同、项目实施关键节点证明文件、验收文件等资料,评估公
司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并得到一贯执行;
(3)对账面记录的收入交易选取样本,核对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出库单、
验收文件及其他支持性文件,检查收款记录,评价交易的真实性、准确性;
(4)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情况、回款情况和往来余额情况进行函证,对未回函
客户实施替代程序,以判断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查询主要客户工商信息,并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并确认公司与其交易的真
实性、合理性,及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事项;
(6)结合同行业情况,对收入和毛利率变动执行分析性程序,分析变动的合
理性;
(7)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销售收入进行截止测试,核对出库单、客
户验收单据及其他支持性文件,以评估收入是否确认在恰当的会计期间;
(8)检查相关资金流水,防范自我交易,确认收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9)评估管理层对收入的财务报表披露是否恰当。
(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确认
相关会计期间:2021 年度、2020 年度、2019 年度。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井松智能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 24,635.20 万元、16,094.77 万元、15,419.36 万元,坏账准
备金额分别为 3,561.56 万元、2,455.92 万元、2,298.23 万元。
井松智能根据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为判断基础确认坏账准备。应收账款期末
价值的确定需要管理层识别已发生减值的项目和客观证据、评估预期未来可获取
的现金流量并确定其价值,涉及管理层运用重大会计估计和判断,且应收账款坏账
准备对于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性,因此我们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确定为关键审计事
项。
关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会计政策见附注“三、9.金融工具”;关于应收账款账
面余额及坏账准备见附注“五、4.应收账款”。
我们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实施的相关程序主要包括:
(1)了解和评价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合理性,
并测试了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2)分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会计估计的合理性,包括确定应收账款组合的依
据、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判断等;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政策进行
对比分析,评估井松智能坏账准备政策的合理性;
(3)对于按照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结合信用风险特
征及账龄分析,评价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充分性;
(4)获取井松智能坏账准备计提表,检查是否按照坏账准则政策执行,运用
预期信用损失模型重新计算坏账准备计提金额是否准确;
(5)对照合同执行情况分析主要应收账款是否逾期;对管理层进行访谈,了
解逾期款项对应的客户信息及欠款的原因,检查是否存在争议或涉及诉讼,同时通
过检查历史回款、期后回款记录及其他相关文件,复核管理层判断的合理性,核查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性;
(6)对主要客户的往来余额进行函证,评估应收账款确认的真实性、完整性
等;
(7)查询主要客户的工商信息,并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其经营状况及持续经
营能力,评估客户的回款意愿和能力。
四、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井松智能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
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
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井松智能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
经营相关的事项,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井松智能、终止运
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井松智能的财务报告过程。
五、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
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
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
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
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
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1)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
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
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
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
大错报的风险。
(2)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3)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
性。
(4)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
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井松智能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
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
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
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井松智能不能持续经营。
(5)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
映相关交易和事项。
(6)就井松智能中实体或业务活动的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据,以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并对审
计意见承担全部责任。
我们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
通,包括沟通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我们还就已遵守与独立性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向治理层提供声明,并与治理
层沟通可能被合理认为影响我们独立性的所有关系和其他事项,以及相关的防范
措施。
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我们确定哪些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
要,因而构成关键审计事项。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描述这些事项,除非法律法规禁
止公开披露这些事项,或在极少数情形下,如果合理预期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事
项造成的负面后果超过在公众利益方面产生的益处,我们确定不应在审计报告中
沟通该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井松智能容诚审字[2022]230Z0272号审计报告之签字盖章
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王彩霞(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蒋伟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刘文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系由合肥井松
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井松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 44,571,348.00 元,于 2020 年 6 月 9 日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变更登
记,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7998066372。
井松有限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13 日,系由孔建华、姚志坚、李凌三名自然人共同出
资设立,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其中孔建华认缴 43.00 万元、姚志坚认缴 42.00 万元、
李凌认缴 15.00 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
的公司 43.00%股份全部转让给自然人韩龙。
万元,由公司股东韩龙、姚志坚、李凌按增资前持股比例出资,全部为货币出资。此次
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800 万元。
万元,由公司股东韩龙、姚志坚、李凌按增资前持股比例出资,全部为货币出资。此次
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1,000 万元。
持有的本公司股权 50 万股转让给姚志坚。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其中:合肥凌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凌
志投资”)认缴 83.25 万元,自然人钟智敏认缴 26.75 万元。此次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
变更为 1,110.00 万元。
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其中:芜湖富海浩研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
海浩研”)认缴 138.75 万元,佛山市东方禅控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
方禅控”)认缴 57.8125 万元,安徽国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耀资本”)
认缴 69.375 万元,自然人孙龙宝认缴 11.5625 万元。此次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万元进行增资,按照增资前各股东的持股比例转增注册资本 2,122.50 万元。此次增资后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3,510.00 万元。
公司 10%股份计 351.00 万元全部转让,其中 7%股份计 245.70 万元转让给阮郭静,3%
股份计 105.30 万元转让给徐伟;东方禅控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4.17%股份计 146.367 万元
转让给阮郭静。
公司 0.83%股份计 29.133 万元转让给阮郭静;钟智敏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1.93%股份计
阮郭静;阮郭静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11.17%股份计 392.067 万元转让给廊坊市林辰商贸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辰商贸”)。
司 1.33%股份计 46.683 万元转让给林辰商贸。
其所持有的公司 27.39%股份计 961.389 万元转让给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音飞储存”);林辰商贸将所持有的公司 12.50%股份计 438.75 万元
股转让给华贸中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贸中经”);音飞储存将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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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公司 20.49%股份计 719.199 万元转让给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
的公司 1.35%股份计 47.385 万元转让给周利华,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0.40%股份计 14.04
万元转让给刘振,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0.15%股份计 5.265 万元转让给樊晓宏,将其所持
有的公司 0.05%股份计 1.755 万元转让给吴睿,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0.025%股份计 0.8775
万元转让给张静,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0.025%股份计 0.8775 万元转让给黎敏;徐伟将其
所持有的公司 1.72%股份计 60.372 万元转让给郭君丽;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610.4348 万
元,全部为货币出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江苏有限合伙)认缴 610.4348 万元,此次增
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4,120.4348 万元。
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其中:凌志投资认缴 41.40 万元,合肥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犇智投资”)认缴 295.30 万元,此次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截止 2020 年 2 月 29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10,720.34 万元,
按照 1:0.415764 的比例折合股本 4,457.1348 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4,457.1348 万
元,并于 2020 年 6 月 9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姚志坚 1,188.84 26.67
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719.20 16.14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江苏有限公司) 610.43 13.70
华贸中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38.75 9.84
李凌 379.43 8.51
合肥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95.30 6.63
合肥凌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2.00 5.65
阮郭静 225.69 5.06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71.99 3.86
郭君丽 60.37 1.35
周利华 47.39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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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伟 44.93 1.01
刘振 14.04 0.32
樊晓宏 5.27 0.12
吴睿 1.76 0.04
张静 0.88 0.02
黎敏 0.88 0.02
合 计 4,457.13 100.00
公司注册地址为合肥市新站区毕昇路 128 号。
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志坚。
公司经营范围:机器人与自动化物流仓储系统、自动化装备、大型自动化系统、自
动化物流分拣系统、自动化生产线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及技术服务;控制系统软
件、光电技术及产品、信息技术与网络系统设计、研发、销售、技术咨询及服务;机械
设备设计、加工、销售、安装;自动化系统维护、咨询、销售、安装;计算机、机械电
子设备及配件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
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低压成套开关和控制设备开发、制造、销售与安装;建
筑机电安装;智能化机电工程设计、安装;智能机电及信息产品设计、制造、租赁及销
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本财务报表业经本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 月 30 日决议批准
报出。
(1)本报告期末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持股比例%
序 号 子公司全称 子公司简称
直接 间接
上述子公司具体情况详见本附注七“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2)本公司报告期内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
报告期内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具体情况详见本附注六“合并范围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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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
用指南和准则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此外,本公司还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
规定》(2014 年修订)披露有关财务信息。
本公司对自报告期末起 12 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影响本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的事项,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三、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本公司下列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未提及的业务按企业
会计准则中相关会计政策执行。
本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所有者权益变动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本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本公司正常营业周期为一年。
本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境外(分)子公司按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
币为记账本位币。
(1)合并范围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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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不仅包括根据表决权(或类似表
决权)本身或者结合其他安排确定的子公司,也包括基于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的结
构化主体。
控制是指本公司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
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子公司是指被本公司控制的
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结构化
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性因素而设计的主体(注:
有时也称为特殊目的主体)。
(2)关于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的特殊规定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只将那些为投资性主体的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
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其他子公司不予以合并,对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方
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当母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该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
①该公司是以向投资方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
②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
回报。
③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
当母公司由非投资性主体转变为投资性主体时,除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外,企业自转变日起对其他子公司不
再予以合并,并参照部分处置子公司股权但未丧失控制权的原则处理。
当母公司由投资性主体转变为非投资性主体时,应将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
子公司于转变日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在转变日
的公允价值视同为购买的交易对价,按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
理。
(3)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本公司以自身和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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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依据相关企业会计
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①合并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现金流等项目。
②抵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
份额。
③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的影响。内部交易表明相
关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④站在企业集团角度对特殊交易事项予以调整。
(4)报告期内增减子公司的处理
①增加子公司或业务
A.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或业务
(a)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同时对比较报表的相
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b)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
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同时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
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c)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
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同时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
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B.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或业务
(a)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b)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
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c)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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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表。
②处置子公司或业务
A.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B.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
合并利润表。
C.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
现金流量表。
(5)合并抵销中的特殊考虑
①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为本公司的库存股,作为所有者权益
的减项,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减:库存股”项目列示。
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比照本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的抵销方法,
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②“专项储备”和“一般风险准备”项目由于既不属于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
也与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不同,在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相互抵销后,按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份额予以恢复。
③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
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递延所得税
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
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④本公司向子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全额抵销“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子公司向本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
当按照本公司对该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
益”之间分配抵销。子公司之间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本公
司对出售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
分配抵销。
⑤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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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6)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①购买少数股东股权
本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的子公司股权,在个别财务报表中,购买少数股权
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按照所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在合并财务报表中,
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
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
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②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子公司控制权的
A.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在合并日,本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根据合并后应享有的子公司净资产在最终控
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
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取得进一步股份新支付对价的
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
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除因会计政策
不同而进行的调整以外,按合并日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
前持有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与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
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
存收益。
合并方在取得被合并方控制权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且按权益法核算的,在取得原股
权之日与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同处于同一方最终控制之日孰晚日起至合并日之间已确认
有关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分别冲减比较报表期间的期初留
存收益。
B.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在合并日,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按照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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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
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
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
收益等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但由于被合并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或净负
债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本公司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
方的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③本公司处置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但未丧失控制权
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
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
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
的,调整留存收益。
④本公司处置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且丧失控制权
A.一次交易处置
本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
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
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
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与原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在丧失控制权
时转入当期损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
他综合收益除外。
B.多次交易分步处置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首先判断分步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
如果分步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丧失子公司控制权之
前的各项交易,结转每一次处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所得价款与处
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按照“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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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处置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但未丧失控制权”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果分步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
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在丧失控制权之前的每一次处置价款与
所处置的股权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先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到丧
失控制权时再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的当期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丧失控制权之
前的每一次交易,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
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的,通常将多次交易
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a)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b)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c)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d)一项交易单独考虑时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⑤因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增资而稀释母公司拥有的股权比例
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少数股东)对子公司进行增资,由此稀释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
股权比例。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按照增资前的母公司股权比例计算其在增资前子公司账
面净资产中的份额,该份额与增资后按照母公司持股比例计算的在增资后子公司账面净
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
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本公司合营安排
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1)共同经营
共同经营是指本公司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
本公司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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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①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
②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
③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
④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
⑤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2)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是指本公司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
本公司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有关权益法核算的规定对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现金指企业库存现金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指持有的期限短(一
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
险很小的投资。
(1)外币交易时折算汇率的确定方法
本公司外币交易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
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以下简称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为
记账本位币。
(2)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的折算方法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因资
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
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
汇率折算;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
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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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币报表折算方法
对企业境外经营财务报表进行折算前先调整境外经营的会计期间和会计政策,使之
与企业会计期间和会计政策相一致,再根据调整后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编制相应货币
(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的财务报表,再按照以下方法对境外经营财务报表进行折算:
①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
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②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
折算。
③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采用现金流量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即
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应当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
单独列报。
④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
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其他综合收益”。
处置境外经营并丧失控制权时,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
外经营相关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全部或按处置该境外经营的比例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1)金融工具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当本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相关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确认:
①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②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下述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
金融负债)。本公司(借入方)与借出方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原
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原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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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本公司对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
改的,应当终止原金融负债,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确认一项新的金融负债。
以常规方式买卖金融资产,按交易日进行会计确认和终止确认。常规方式买卖金融
资产,是指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在法规或市场惯例所确定的时间安排来交付金融资产。
交易日,是指本公司承诺买入或卖出金融资产的日期。
(2)金融资产的分类与计量
本公司在初始确认时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
征,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除非本公
司改变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在此情形下,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在业务模式
发生变更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第一天进行重分类,否则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后不得进行
重分类。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计
入其初始确认金额。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未包含或不考虑重大融资成分的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本公司则按照收入准则定义的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取决于其分类:
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本公司管理该
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
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对于此
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终止确认、按实际利率
法摊销或减值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
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的金融资产:本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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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金融资产为目标;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
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
后续计量。除减值损失或利得及汇兑损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外,此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变动作为其他综合收益确认,直到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其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当期
损益。但是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该金融资产的相关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不可撤销地选择将部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仅将相关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作
为其他综合收益确认,直到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其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留存收益。
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上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
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所有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3)金融负债的分类与计量
本公司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低于
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负债及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取决于其分类:
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该类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负债以公允价
值进行后续计量,除与套期会计有关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费用)计入当期
损益。但本公司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由其自身
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该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该金融负债
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和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
入留存收益。
②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负债
贷款承诺是本公司向客户提供的一项在承诺期间内以既定的合同条款向客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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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的承诺。贷款承诺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减值损失。
财务担保合同指,当特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债务工具条款偿付债
务时,要求本公司向蒙受损失的合同持有人赔付特定金额的合同。财务担保合同负债以
按照依据金融工具的减值原则所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以及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收入确
认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孰高进行后续计量。
③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初始确认后,对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
除特殊情况外,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区分:
①如果本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
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
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
②如果一项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需要考虑用于结算
该工具的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
具持有方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
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在某些情况下,一项金融
工具合同规定本公司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其中合同权利或合同义
务的金额等于可获取或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乘以其结算时的公允价值,则无论
该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是固定的,还是完全或部分地基于除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
的市场价格以外变量(例如利率、某种商品的价格或某项金融工具的价格)的变动而变
动,该合同分类为金融负债。
(4)衍生金融工具及嵌入衍生工具
衍生金融工具以衍生交易合同签订当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以其公允价值
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为正数的衍生金融工具确认为一项资产,公允价值为负数的确
认为一项负债。
除现金流量套期中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于被套期项目影响损
益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之外,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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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损益。
对包含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工具,如主合同为金融资产的,混合工具作为一个整体
适用金融资产分类的相关规定。如主合同并非金融资产,且该混合工具不是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嵌入衍生工具与该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
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且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义
的,嵌入衍生工具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的衍生金融工具处理。如果该嵌入衍生
工具在取得日或后续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无法单独计量,则将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5)金融工具减值
本公司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的债权投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等,以预期信用损失
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
①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
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
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本公司购买或
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约
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
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 12 个月内(若金融工具的预
计存续期少于 12 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
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
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分别进
行计量。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段,本公司按照未
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
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本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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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本公司
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本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
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本公司对于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以及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按照其未扣
除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对于处于第三阶段的金融工具,按照
其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及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本公司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A.应收款项/合同资产
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等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
单项减值准备。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
项融资、合同资产或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
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等
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票据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票据组合 1 商业承兑汇票
应收票据组合 2 银行承兑汇票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
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
损失。
应收账款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账款组合 1 应收客户款项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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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
期信用损失。
其他应收款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其他应收款组合 1 应收利息、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组合 2 其他应收款项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其他应收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
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
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应收款项融资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款项融资组合 1 应收票据
应收款项融资组合 2 应收账款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款项融资,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
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
信用损失。
合同资产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合同资产组合 1 未到期工程施工项目
合同资产组合 2 未到期质保金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合同资产,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
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
损失。
B.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
对于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本公司按照投资的性质,根据交易对手和风险敞口
的各种类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
预期信用损失。
②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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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金融工具的违约风险较低,借款人在短期内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很
强,并且即便较长时期内经济形势和经营环境存在不利变化但未必一定降低借款人履行
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该金融工具被视为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③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本公司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与在
初始确认时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
概率的相对变化,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本公司考虑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
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本公司考虑的信息包括:
A.信用风险变化所导致的内部价格指标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B.预期将导致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的能力是否发生显著变化的业务、财务或经济
状况的不利变化;
C.债务人经营成果实际或预期是否发生显著变化;债务人所处的监管、经济或技术
环境是否发生显著不利变化;
D.作为债务抵押的担保物价值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或信用增级质量是否发生显著
变化。这些变化预期将降低债务人按合同规定期限还款的经济动机或者影响违约概率;
E.预期将降低债务人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的经济动机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F.借款合同的预期变更,包括预计违反合同的行为是否可能导致的合同义务的免除
或修订、给予免息期、利率跳升、要求追加抵押品或担保或者对金融工具的合同框架做
出其他变更;
G.债务人预期表现和还款行为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H.合同付款是否发生逾期超过(含)30 日。
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本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信用风险
是否显著增加。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进行评估时,本公司可基于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对
金融工具进行分类,例如逾期信息和信用风险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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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如果逾期超过 30 日,本公司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
除非本公司无需付出过多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证明虽然超过合同
约定的付款期限 30 天,但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以来并未显著增加。
④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
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
期等;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
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
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
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⑤预期信用损失准备的列报
为反映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的变化,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
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
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
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本
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⑥核销
如果本公司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则直接减记
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这种减记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
本公司确定债务人没有资产或收入来源可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以偿还将被减记的金额。
已减记的金融资产以后又收回的,作为减值损失的转回计入收回当期的损益。
(6)金融资产转移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下列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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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B.将金融资产整体或部分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
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收款方的合同义务。
①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或既没有转移也没
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
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根据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
能力。转入方能够单方面将转移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不相关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
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则公司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本公司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注重金融资产转移
的实质。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A.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B.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于
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情
形)之和。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
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此种情况下,所保留的服务资产视同继续确认金融资
产的一部分)之间,按照转移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
额计入当期损益:
A.终止确认部分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
B.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
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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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和。
②继续涉入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且未放弃对该
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
应确认有关负债。
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企业承担的被转移金融资产价值变动风险或
报酬的程度。
③继续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仍保留与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所转移
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该金融资产与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不得相互抵销。在随后的会计期间,企业应当继
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产生的收入(或利得)和该金融负债产生的费用(或损失)。
(7)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的,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本公司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
本公司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
进行抵销。
(8)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见附注三、10。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
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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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以主要市场的价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不存在主要市场的,本
公司以最有利市场的价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本公司采用市场参与者在对
该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为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使用的假设。
主要市场,是指相关资产或负债交易量最大和交易活跃程度最高的市场;最有利市
场,是指在考虑交易费用和运输费用后,能够以最高金额出售相关资产或者以最低金额
转移相关负债的市场。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本公司采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
值。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本公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以公允价值计量非金融资产的,考虑市场参与者将该资产用于最佳用途产生经济利
益的能力,或者将该资产出售给能够用于最佳用途的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经济利益的能
力。
① 估值技术
本公司采用在当期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使用的估值技术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本公司使用与其中一种或多种估值
技术相一致的方法计量公允价值,使用多种估值技术计量公允价值的,考虑各估值结果
的合理性,选取在当期情况下最能代表公允价值的金额作为公允价值。
本公司在估值技术的应用中,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相关可观察输入
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可观察输入值,是指
能够从市场数据中取得的输入值。该输入值反映了市场参与者在对相关资产或负债定价
时所使用的假设。不可观察输入值,是指不能从市场数据中取得的输入值。该输入值根
据可获得的市场参与者在对相关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假设的最佳信息取得。
②公允价值层次
本公司将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并首先使用第一层次输入
值,其次使用第二层次输入值,最后使用第三层次输入值。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
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
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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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1)存货的分类
存货是指本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
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
品、产成品、库存商品、周转材料等。
(2)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本公司存货发出时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
(3)存货的盘存制度
本公司存货采用永续盘存制,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盈及盘亏金额计入当年度损益。
(4)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
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①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
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
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以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如
果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
为计量基础。用于出售的材料等,以市场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②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
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
现净值。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则该材料按成本计量;如果材
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按可变现净值计量,按其差
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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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存货跌价准备一般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
货类别计提。
④资产负债表日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予以恢
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5)周转材料的摊销方法
①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在领用时采用一次转销法。
②包装物的摊销方法:在领用时采用一次转销法。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本公司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
合同负债。本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有权收取的对价(且该权利取决于时
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列示为合同资产。本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
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义务列示为合同负债。
本公司对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详见附注三、9。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
以净额列示,净额为借方余额的,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
项目中列示;净额为贷方余额的,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
项目中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相互抵销。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合同成本分为合同履约成本与合同取得成本。
本公司为履行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
一项资产:
①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
费用 (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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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该成本增加了本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③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本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
资产。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
摊销;但是对于合同取得成本摊销期限未超过一年的,本公司将其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
益。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的差额的,本公司将对于超出部
分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并进一步考虑是否应计提亏损合同有关的预
计负债:
①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
②为转让该相关商品或服务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上述资产减值准备后续发生转回的,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
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履约成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
在“存货”项目中列示,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其他
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取得成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
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
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1)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
本公司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①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
②出售极可能发生,即本公司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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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有关规定要求本公司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
出售的,已经获得批准。
本公司专为转售而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取得日满足“预计出售将在一年
内完成”的规定条件,且短期(通常为 3 个月)内很可能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其他划分
条件的,本公司在取得日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本公司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无论出售后本
公司是否保留部分权益性投资,在拟出售的对子公司投资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时,
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将对子公司投资整体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在合并财务报表中
将子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2)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
净额计量的生物资产、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由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
则规范的金融资产及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的计量分
别适用于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初始计量或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其账面价
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
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
准备。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
额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
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已抵减的商誉账面价值不得转回。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因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而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
待售类别或非流动资产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时,按照以下两者孰低计量:
①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假定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本应
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等进行调整后的金额;
②可收回金额。
(3)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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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中区别于其他资产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
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区别于其他负债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持有待售
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不予相互抵
销,分别作为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列示。
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
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本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为本公司的联营企
业。
(1)确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依据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
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在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首先判
断所有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是否集体控制该安排,如果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必须一
致行动才能决定某项安排的相关活动,则认为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集体控制该安排。
其次再判断该安排相关活动的决策是否必须经过这些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一致同
意。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某项安排的,不构成共同控制。
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不考虑享有的保护性权利。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
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
大影响时,考虑投资方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股份以及投资方及其他方持
有的当期可执行潜在表决权在假定转换为对被投资方单位的股权后产生的影响,包括被
投资单位发行的当期可转换的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影响。
当本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 20%(含 20%)以上但低于 50%的
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
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
(2)初始投资成本确定
①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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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
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
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
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
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B.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
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
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
益;
C.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
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确定为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
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
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②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
列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A.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投资成本。初始
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B.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
始投资成本;
C.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
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初始
投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若非货币资产交
换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则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D.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所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
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确定其入账价值,并将所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
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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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本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联营企业和
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①成本法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追加或收回投资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
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②权益法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会计处理为:
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
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
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
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本公司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
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本公司按照被投
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
值;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
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
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本公司不一致的,应按照本公司
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
综合收益等。本公司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享有的
比例计算归属于本公司的部分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本公司与被投资单
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全额确认。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
的,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
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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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在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
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
的剩余股权改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
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
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
计处理。
(4)持有待售的权益性投资
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相关会计
处理见附注三、14。
对于未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不再符合持有待售资产
分类条件的,从被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之日起采用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分类为持有待
售期间的财务报表做相应调整。
(5)减值测试方法及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计提资产减值的方法见附注三、20。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年
的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
(1)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予以确认:
①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②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
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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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本公司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起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按固定资
产的类别、估计的经济使用年限和预计的净残值率分别确定折旧年限和年折旧率如下:
折旧年限
类 别 折旧方法 残值率(%) 年折旧率(%)
(年)
房屋及建筑物 年限平均法 20.00 5.00 4.75
机械设备 年限平均法 5.00—10.00 5.00 9.50—19.00
运输设备 年限平均法 3.00—5.00 5.00 19.00—31.67
电子设备及其他 年限平均法 3.00—5.00 5.00 19.00—31.67
对于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每年年度终了,公司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
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1)在建工程以立项项目分类核算。
(2)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标准和时点
在建工程项目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固定
资产的入账价值。包括建筑费用、机器设备原价、其他为使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以及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为该项目专门借款所发生的
借款费用及占用的一般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本公司在工程安装或建设完成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时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所建造的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
工决算的固定资产,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
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计提固定资产的折
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
额。
(1)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和资本化期间
本公司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生产的借款费用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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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①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②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③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其他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和汇兑差额,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
过 3 个月的,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当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停止其
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2)借款费用资本化率以及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
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
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
息金额按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
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
均利率计算确定。
(1)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
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2)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及摊销
①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估计情况:
项 目 预计使用寿命 依据
土地使用权 50 年 法定使用权
计算机软件 2-5 年 参考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确定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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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年度终了,公司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
经复核,本期末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未有不同。
②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公司在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
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重新复核后仍为不确定的,于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
③无形资产的摊销
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本公司在取得时确定其使用寿命,在使用寿命内采
用直线法系统合理摊销,摊销金额按受益项目计入当期损益。具体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
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
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有第三方
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或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
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
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估计其使用
寿命并在预计使用年限内系统合理摊销。
(3)划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具体标准
①本公司将为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的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活动作为研究阶段,无
形资产研究阶段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②在本公司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后再进行的开发活动作为开发阶段。
(4)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的具体条件
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A.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B.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C.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
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够证明其有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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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
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E.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
的资产减值,按以下方法确定:
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本公司
将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
无形资产和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
试。
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本公司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
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资产组的认定,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
入为依据。
当资产或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本公司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
回金额,减记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就商誉的减值测试而言,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起按照
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
组组合。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
者资产组组合,且不大于本公司确定的报告分部。
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首先对不包
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
然后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
如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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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薪酬,是指本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
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本
公司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
职工薪酬。
根据流动性,职工薪酬分别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和“长期应
付职工薪酬”项目。
(1)短期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
①职工基本薪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本公司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
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②职工福利费
本公司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
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③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工会经
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本公司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
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
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
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④短期带薪缺勤
本公司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
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本公司在职工
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
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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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享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本公司确认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
A.企业因过去事项导致现在具有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
B.因利润分享计划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
(2)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①设定提存计划
本公司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
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根据设定提存计划,预期不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
支付全部应缴存金额的,本公司参照相应的折现率(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提存计划
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将
全部应缴存金额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②设定受益计划
A.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采用无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设对有关人口统计变量和
财务变量等做出估计,计量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并确定相关义务的归属期间。
本公司按照相应的折现率(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
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将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
予以折现,以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B.确认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
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的,本公司将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
公允价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
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本公司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和资产上限两项的孰低者
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
C.确定应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的金额
服务成本,包括当期服务成本、过去服务成本和结算利得或损失。其中,除了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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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当期服务成本之外,其他服务成本均计入当期损益。
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包括计划资产的利息收益、设定受益计
划义务的利息费用以及资产上限影响的利息,均计入当期损益。
D.确定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包括:
(a)精算利得或损失,即由于精算假设和经验调整导致之前所计量的设定受益计
划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
(b)计划资产回报,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
额;
(c)资产上限影响的变动,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
中的金额。
上述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但本公司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
合收益中确认的金额。
(3)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
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①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
②企业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参照相应的折现率
(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
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将辞退福利金额予以折现,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
职工薪酬。
(4)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①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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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将全部应缴存
金额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②符合设定受益计划条件的
在报告期末,本公司将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A.服务成本;
B.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
C.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
为简化相关会计处理,上述项目的总净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1)预计负债的确认标准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本公司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
①该义务是本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
②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本公司;
③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预计负债的计量方法
预计负债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并综合考虑
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
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按照
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1)股份支付的种类
本公司股份支付包括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2)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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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于授予职工的股份,其公允价值按公司股份的市场价格计量,同时考虑授予股
份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不包括市场条件之外的可行权条件)进行调整。②对于授予职
工的股票期权,在许多情况下难以获得其市场价格。如果不存在条款和条件相似的交易
期权,公司选择适用的期权定价模型估计所授予的期权的公允价值。
(3)确认可行权权益工具最佳估计的依据
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人数变动等后续信
息作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以作出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最佳估计。
(4)股份支付计划实施的会计处理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①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以本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
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并在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对
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将其变动计入损益。
②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本公司承担
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①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以权益工
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②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
计为基础,按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
积。
(5)股份支付计划修改的会计处理
本公司对股份支付计划进行修改时,若修改增加了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按
照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相应地确认取得服务的增加;若修改增加了所授予权益工具
的数量,则将增加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相应地确认为取得服务的增加。权益工具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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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的增加是指修改前后的权益工具在修改日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若修改减少了股
份支付公允价值总额或采用了其他不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股份支付计划的条款和条件,
则仍继续对取得的服务进行会计处理,视同该变更从未发生,除非本公司取消了部分或
全部已授予的权益工具。
(6)股份支付计划终止的会计处理
如果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或结算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
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本公司:
①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②在取消或结算时支付给职工的所有款项均作为权益的回购处理,回购支付的金额
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费用。
本公司如果回购其职工已可行权的权益工具,冲减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回购支付的
款项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1)一般原则
收入是本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股东权益增加且与股东投入资本无关的
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
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本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
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
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本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
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在确定合同交易价格时,如果存在可变对价,本公司按照期望值或
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并以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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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计入交易价格。合同中如果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本公司将根据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
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对于控制权转移与客
户支付价款间隔未超过一年的,本公司不考虑其中的融资成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
行履约义务:
①客户在本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②客户能够控制本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③本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本公司按照投入法(或产出法)确定提供服务的
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本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
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本公司会考虑下列迹象:
①本公司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②本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
权;
③本公司已将该商品的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④本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
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⑤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质保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等,本公司为所销售的商品、所建造的工程等提供质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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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对于为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的保证类质量保证,本公司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对于为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
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服务的服务类质量保证,本公司将其作为一项单项履约
义务,按照提供商品和服务类质量保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部分交易价格分摊至
服务类质量保证,并在客户取得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
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服务时,本公司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
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本公司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
客户未行使的合同权利
本公司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或服务款项的,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了相
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当本公司预收款项无需退回,且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
分合同权利时,本公司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按照客
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本公司只有在客户要求履
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将上述负债的相关余额转为收入。
合同变更
本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建造合同发生合同变更时:
①如果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建造服务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
新增建造服务单独售价的,本公司将该合同变更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②如果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第①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建造服务与未转
让的建造服务之间可明确区分的,本公司将其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
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③如果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第①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建造服务与未转
让的建造服务之间不可明确区分,本公司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
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2)具体方法
本公司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如下:
① 商品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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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要产品为智能物流系统及相关智能设备,在公司将商品交付给客户并安装调
试合格,取得客户签发的验收文件后确认销售收入。
②提供服务合同
本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提供服务合同主要包括运维服务及技术咨询服务。其中,对于
运维服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总金额在服务期内平均分摊确认收入;技术咨询服务在
相关咨询方案经客户认可后确认收入。
以下收入会计政策适用于 2019 年度及以前
(1)销售商品收入
本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本公司既没有保留与所
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
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
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实现。
本公司销售商品收入的具体确认方式为:
公司主要产品为智能物流系统及相关智能设备,在公司将商品交付给客户并安装调
试合格,取得客户签发的验收文件后确认销售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
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A、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
地计量;B、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C、交易的完工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D、
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本公司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技术服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
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
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
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
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技术服务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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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已经发生的技术服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技术服务成本金
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②已经发生的技术服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将已经发生的技术服务成本计
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本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运维服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总金额在服务期内平均分摊确
认收入;技术咨询服务在相关咨询方案经客户认可后确认收入。
(1)政府补助的确认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①本公司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②本公司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2)政府补助的计量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
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 1 元计量。
(3)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①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
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期限内按照合理、
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
关的政府补助,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用于补偿本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
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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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补偿本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
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与本公司
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③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
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本公司,本公司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④政府补助退回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时,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
面价值;存在相关递延收益余额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
益;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通常根据资产与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
差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
额确认和计量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本公司不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
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1)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其对所得税
的影响额按预计转回期间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并将该影响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但
是以本公司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
税所得额为限。
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或事项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可抵扣暂时
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额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A.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B.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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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对与子公司、联营公司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
下列两项条件的,其对所得税的影响额(才能)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A.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
B.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
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减记递延所得税资
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予以转回。
(2)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本公司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按预计转回期间的所得税税率计量对所得税的影
响,并将该影响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但下列情况的除外:
①因下列交易或事项中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不确认为递延所
得税负债:
A.商誉的初始确认;
B.具有以下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该交易不是企业合并,并
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②本公司对与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其对所
得税的影响额一般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的除外:
A.本公司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B.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3)特定交易或事项所涉及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确认
①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确认递延
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通常调整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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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合并中所确认的商誉。
②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项目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计入所有
者权益。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包括:其他债权投资
公允价值变动等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或对前期(重要)
会计差错更正差异追溯重述法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同时包含负债成份及权益成份的混合
金融工具在初始确认时计入所有者权益等。
③可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
A.本公司自身经营产生的可弥补亏损以及税款抵减
可抵扣亏损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的
亏损。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
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在预计可利用可弥补亏损或税款抵减的未来期间内很可能
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以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
税资产,同时减少当期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B.因企业合并而形成的可弥补的被合并企业的未弥补亏损
在企业合并中,本公司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
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予以确认。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
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
利益能够实现的,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
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除上述情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计入
当期损益。
④合并抵销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本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
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
资产负债表中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
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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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成本
费用的期间内,本公司根据会计期末取得信息估计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确定其计税基
础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其中预计
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超过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成本费用,
超过部分的所得税影响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1)租赁的识别
在合同开始日,本公司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
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
包含租赁。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本公司评
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
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2)单独租赁的识别
合同中同时包含多项单独租赁的,本公司将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别各项单独租赁进
行会计处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已识别资产的权利构成合同中的一项单独租赁:
① 承租人可从单独使用该资产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② 该资
产与合同中的其他资产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
(3)本公司作为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租赁期开始日,本公司将租赁期不超过 12 个月,且不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认
定为短期租赁;将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认定为低价值资产租赁。
本公司转租或预期转租租赁资产的,原租赁不认定为低价值资产租赁。
对于所有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本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
赁付款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除上述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对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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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①使用权资产
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
在租赁期开始日,使用权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
• 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 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
赁激励相关金额;
• 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 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
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本公司按照预计负债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
法对该成本进行确认和计量,详见附注三、22。前述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
生的将计入存货成本。
使用权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计提。对于能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
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资产预计剩余使用寿命内,根据使用权资产类别和预计净残
值率确定折旧率;对于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
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根据使用权资产类别确定折旧率。
②租赁负债
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租赁
付款额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 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 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 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
• 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
赁选择权;
• 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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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租赁付款额现值时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
采用公司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
用,在租赁期各个期间内按照确认租赁付款额现值的折现率确认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
损益。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于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租赁期开始日后,当实质固定付款额发生变动、担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化、
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发生变动、购买选择权、续租选择权或终止选择权的
评估结果或实际行权情况发生变化时,本公司按照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
租赁负债,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4)本公司作为出租人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租赁开始日,本公司将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
酬的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除此之外的均为经营租赁。
①经营租赁
本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发生的初始
直接费用予以资本化并按照与租金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取得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
入当期损益。
②融资租赁
在租赁期开始日,本公司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
值两者孰低确认收入,并按照租赁资产账面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后的余额结转销
售成本,收入和销售成本的差额作为销售损益。
(5)租赁变更的会计处理
①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
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公司将该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
会计处理:A.该租赁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B.
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
②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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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本公司作为承租人
在租赁变更生效日,本公司重新确定租赁期,并采用修订后的折现率对变更后的租
赁付款额进行折现,以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在计算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采用剩
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的,采
用租赁变更生效日的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就上述租赁负债调整的影响,区分以下情形进行会计处理:
•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
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 其他租赁变更,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B.本公司作为出租人
经营租赁发生变更的,本公司自变更生效日起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与变更前租赁有关的预收或应收租赁收款额视为新租赁的收款额。
融资租赁的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本公司分别下列情形对变更
后的租赁进行处理:如果租赁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经营租赁的,
本公司自租赁变更生效日开始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并以租赁变更生效日
前的租赁投资净额作为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租赁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
会被分类为融资租赁的,本公司按照关于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6)售后租回
本公司按照附注三、24 的规定,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
①本公司作为卖方(承租人)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本公司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
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并按照附注三、9 对该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该资
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本公司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
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
②本公司作为买方(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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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本公司不确认被转让资产,但确认一项
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资产,并按照附注三、9 对该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该资产转
让属于销售的,本公司根据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购买进行会计处理,并对资
产出租进行会计处理。
以下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会计政策适用于 2020 年度及以前
本公司将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为融资租赁,除
此之外的均为经营租赁。
(1)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①本公司作为经营租赁承租人时,将经营租赁的租金支出,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
照直线法或根据租赁资产的使用量计入当期损益。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本公司将租金
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
确认租金费用及相应的负债。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本公司按该费用从租金
费用总额中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如协议约定或有租金的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②本公司作为经营租赁出租人时,采用直线法将收到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确认为收益。
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
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也确认租金收入。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
本公司按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予以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内按照
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如协议约定或有租金的在实际发生时计
入当期收益。
(2)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①本公司作为融资租赁承租人时,在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
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
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采用实际
利率法进行分摊,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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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在计提融资租赁资产折旧时,本公司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折
旧期间以租赁合同而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本公司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
权,以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本
公司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寿命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
期间。
②本公司作为融资租赁出租人时,于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应收款额
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计入资产负债表的长期应收款,
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应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
之和的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为租赁收入。
本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具体计提标准: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
平均逐月提取:
①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提取;
②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提取;
③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④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
⑤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05%提取。
安全生产费用于提取时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专项储备”科
目。
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及维简费按规定范围使用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
储备;形成固定资产的,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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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
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本公司根据历史经验和其它因素,包括对未来事项的合理预期,对所采用的重要会
计估计和关键假设进行持续的评价。很可能导致下一会计年度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出
现重大调整风险的重要会计估计和关键假设列示如下:
(1)金融资产的分类
本公司在确定金融资产的分类时涉及的重大判断包括业务模式及合同现金流量特
征的分析等。
本公司在金融资产组合的层次上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考虑的因素包括评
价和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金融资产业绩的方式、影响金融资产业绩的风险及其管理方式、
以及相关业务管理人员获得报酬的方式等。
本公司在评估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时,存在以下主
要判断:本金是否可能因提前还款等原因导致在存续期内的时间分布或者金额发生变动;
利息是否仅包括货币时间价值、信用风险、其他基本借贷风险以及与成本和利润的对价。
例如,提前偿付的金额是否仅反映了尚未支付的本金及以未偿付本金为基础的利息,以
及因提前终止合同而支付的合理补偿。
(2)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本公司通过应收账款违约风险敞口和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
并基于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在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时,本公司
使用内部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等数据,并结合当前状况和前瞻性信息对历史数据进行调整。
在考虑前瞻性信息时,本公司使用的指标包括经济下滑的风险、外部市场环境、技术环
境和客户情况的变化等。本公司定期监控并复核与预期信用损失计算相关的假设。
(3)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很有可能有足够的应纳税利润来抵扣亏损的限度内,应就所有未利用的税务亏损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这需要管理层运用大量的判断来估计未来应纳税利润发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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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金额,结合纳税筹划策略,以决定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
(1)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①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
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财会【2017】14 号)
(上述准则以下
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
则。本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 日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会计政策的相关内容进行
调整,详见附注三、9。
于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
本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含减值)进行追溯调整,
将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即 2019 年 1 月 1 日)的新账面价
值之间的差额计入 2019 年 1 月 1 日的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同时,本公司未对比
较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调整。
上述会计政策的累积影响数见本附注三、30.(3)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调整首
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②2019 年 5 月 9 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
会【2019】8 号),根据要求,本公司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不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起执行本准则。
③2019 年 5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
(财会【2019】
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起执行本准则。
④2017 年 7 月 5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财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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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
准则。本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 日执行新收入准则,对会计政策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详见附注三、24。
新收入准则要求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即 2020 年
新收入准则时,本公司仅对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计影响数进行调整。
上述会计政策的累积影响数本附注三、30.(5)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调整首次执行
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⑤2019 年 12 月 1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本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 日执行该解释,对以前年度不进行追溯。
⑥2018 年 12 月 7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以下简称
“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按《国际财务报告准
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其他执行企
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按照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境外财务报表的企业可以提前实施。
本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 日执行新租赁准则,对会计政策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详见附
注三、27。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本公司在首次执行日选择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
或者包含租赁。
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后签订或变更的合同,本公司按照新租赁准则中租赁的定义评估
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A.本公司作为承租人
本公司选择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即 2021 年
a.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融资租赁,本公司在首次执行日按照融资租入资产和应付融
资租赁款的原账面价值,分别计量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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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本公司在首次执行日根据剩余租赁付款额按首次
执行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并根据每项租赁按照与租赁负债
相等的金额及预付租金进行必要调整计量使用权资产。
c.在首次执行日,本公司按照附注三、20,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进行相应
会计处理。
本公司首次执行日之前租赁资产属于低价值资产的经营租赁,采用简化处理,未确
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除此之外,本公司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采用下列
一项或多项简化处理:
• 将于首次执行日后 12 个月内完成的租赁,作为短期租赁处理;
• 计量租赁负债时,具有相似特征的租赁采用同一折现率;
• 使用权资产的计量不包含初始直接费用;
• 存在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本公司根据首次执行日前选择权的实际
行使及其他最新情况确定租赁期;
• 作为使用权资产减值测试的替代,本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
事项》评估包含租赁的合同在首次执行日前是否为亏损合同,并根据首次执行日前计入
资产负债表的亏损准备金额调整使用权资产;
• 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租赁变更的,本公司根据租赁变更的最终安排进行会计处
理。
B.本公司作为出租人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划分为经营租赁且在首次执行日后仍存续的转租赁,本公司作为
转租出租人在首次执行日基于原租赁和转租赁的剩余合同期限和条款进行重新评估并
做出分类。除此之外,本公司未对作为出租人的租赁按照衔接规定进行调整,而是自首
次执行日起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C.售后租回交易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售后租回交易,本公司在首次执行日不重新评估资产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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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是否符合附注三、24 作为销售进行会计处理的规定。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应当作为销售
和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售后租回交易,本公司作为卖方(承租人)按照与其他融资
租赁相同的方法对租回进行会计处理,并继续在租赁期内摊销相关递延收益或损失。对
于首次执行日前作为销售和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售后租回交易,本公司作为卖方
(承租人)应当按照与其他经营租赁相同的方法对租回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首次执行
日前计入资产负债表的相关递延收益或损失调整使用权资产。
上述会计政策的累积影响数本附注三、30.(6)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
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2)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无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3)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合并资产负债表
项目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 月 1 日 调整数
流动资产:
应收票据 3,290,000.00 1,440,000.00 -1,850,000.00
应收款项融资 不适用 1,850,000.00 1,850,000.00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项目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 月 1 日 调整数
流动资产:
应收票据 3,290,000.00 1,440,000.00 -1,850,000.00
应收款项融资 不适用 1,850,000.00 1,850,000.00
(4)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的说明
①于 2019 年 1 月 1 日,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前后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对比表
A.合并财务报表
项目 计量类别 账面价值 项目 计量类别 账面价值
应收票据 摊余成本 3,290,000.00 应收票据 摊余成本 1,44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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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计量类别 账面价值 项目 计量类别 账面价值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
应收款项融资 1,850,000.00
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B.母公司财务报表
项目 计量类别 账面价值 项目 计量类别 账面价值
应收票据 摊余成本 1,440,000.00
应收票据 摊余成本 3,290,000.00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
应收款项融资 1,850,000.00
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②于 2019 年 1 月 1 日,按新金融工具准则将原金融资产账面价值调整为新金融工
具准则账面价值的调节表
A.合并财务报表
项目 的账面价值(按原 重分类 重新计量 账面价值(按新金
金融工具准则) 融工具准则)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下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按原金融工具
准则列示金额)
减:转出至应收款项融资 — 1,850,000.00 — —
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 — — — —
应收票据(按新金融工具
— — — 1,440,000.00
准则列示金额)
二、新金融工具准则下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应收款项融资(按原金融
— — — —
工具准则列示金额)
加:从应收票据转入 — 1,850,000.00 — —
应收款项融资(按新金融
— — — 1,850,000.00
工具准则列示金额)
B.母公司财务报表
项目 的账面价值(按原 重分类 重新计量 账面价值(按新金
金融工具准则) 融工具准则)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下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按原金融工具
准则列示金额)
减:转出至应收款项融资 — 1,85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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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的账面价值(按原 重分类 重新计量 账面价值(按新金
金融工具准则) 融工具准则)
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 — — — —
应收票据(按新金融工具
— — — 1,440,000.00
准则列示金额)
二、新金融工具准则下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应收款项融资(按原金融
— — — —
工具准则列示金额)
加:从应收票据转入 — 1,850,000.00 — —
应收款项融资(按新金融
— — — 1,850,000.00
工具准则列示金额)
③于 2019 年 1 月 1 日,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不涉及将原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调整到
新金融工具准则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重分类和重新计量。
(5)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合并资产负债表
项 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 月 1 日 调整数
应收账款 131,211,323.03 102,200,850.59 -29,010,472.44
合同资产 不适用 29,010,472.44 29,010,472.44
预收款项 202,961,354.00 — -202,961,354.00
合同负债 不适用 194,452,766.66 194,452,766.66
其他流动负债 — 8,508,587.34 8,508,587.34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项 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 月 1 日 调整数
应收账款 129,117,555.79 100,493,962.66 -28,623,593.13
合同资产 不适用 28,623,593.13 28,623,593.13
预收款项 200,086,213.28 — -200,086,213.28
合同负债 不适用 191,577,625.94 191,577,625.94
其他流动负债 — 8,508,587.34 8,508,587.34
各项目调整情况说明:于 2020 年 1 月 1 日,本公司将未到期质保金及其坏账准备
重分类至合同资产,将与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相关的预收账款重分类至合同负债及其他
流动负债。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6)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当年年初财务报表未发生变化。
四、税项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备注
增值税 应税收入 13%、16% 注1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5%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0%、25% 注2
注 1:公司及子公司产品销售收入 2019 年 1 月-2019 年 3 月执行 16%的增值税率,
注 2:公司系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执行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子公司井松软
件 2020 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20 年、2021 年执行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019
年执行 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子公司智灵捷执行 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1)企业所得税优惠
①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9 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取得了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
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
GR201934000992,有效期三年。本公司 2019 年度至 2021 年度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
优惠税率。
②子公司井松软件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被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国
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
GR202034003621,有效期三年。井松软件 2020 年度、2021 年度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
优惠税率。
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9 年 1 月 17 日颁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
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
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智灵捷享受企业所得税 20%的优惠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12 号)的规定,对小型微
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
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1 年 10 月 13 日颁布的《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
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税率(2018 年 5 月 1 日起调整为 16%、2019 年
即退政策。本公司及子公司井松软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五、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项 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库存现金 10,879.00 26,979.00 27,402.50
银行存款 109,014,596.48 63,131,159.58 28,456,060.71
其他货币资金 24,460,117.63 13,056,397.73 10,863,700.01
合计 133,485,593.11 76,214,536.31 39,347,163.22
其中:存放在境外的款项总额 — — —
(1)2021 年末其他货币资金余额主要系票据保证金 20,349,117.63 元,保函保证金
制、有潜在回收风险的款项;
(2)货币资金 2021 年末较 2020 年末增加 75.14%、2020 年末较 2019 年末增加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 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 4,717,485.93 50,019.01
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其中:银行理财产品 — 4,717,485.93 50,019.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2021 年末较 2020 年末大幅减少,2020 年末较 2019 年末大幅增加,
主要系公司 2020 年末利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金额较大并于 2021 年末到期赎回
所致。
(1)分类列示
种 类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银行承兑汇票 96,798,963.95 — 96,798,963.95
商业承兑汇票 — — —
合计 96,798,963.95 — 96,798,963.95
(续上表)
种 类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银行承兑汇票 36,780,956.92 — 36,780,956.92
商业承兑汇票 — — —
合计 36,780,956.92 — 36,780,956.92
(续上表)
种 类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银行承兑汇票 15,063,579.26 — 15,063,579.26
商业承兑汇票 — — —
合计 15,063,579.26 — 15,063,579.26
(2)各报告期期末本公司已质押的应收票据
各期期末已质押金额
种 类
银行承兑汇票 13,515,342.10 6,917,000.00 —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各期期末已质押金额
种 类
商业承兑汇票 — — —
合计 13,515,342.10 6,917,000.00 —
(3)各报告期期末本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
种 类
期末终止确认金额 期末未终止确认金额
银行承兑汇票 — 41,733,005.16
商业承兑汇票 — —
合计 — 41,733,005.16
(续上表)
种 类
期末终止确认金额 期末未终止确认金额
银行承兑汇票 — 21,217,696.92
商业承兑汇票 — —
合计 — 21,217,696.92
(续上表)
种 类
期末终止确认金额 期末未终止确认金额
银行承兑汇票 — 15,063,579.26
商业承兑汇票 — —
合计 — 15,063,579.26
(4)各报告期期末本公司无因出票人未履约而将其转应收账款的票据
(5)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类 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96,798,963.95 100.00 — — 96,798,96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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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 — — —
合计 96,798,963.95 100.00 — — 96,798,963.95
(续上表)
类 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36,780,956.92 100.00 — — 36,780,956.92
合计 36,780,956.92 100.00 — — 36,780,956.92
(续上表)
类 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5,063,579.26 100.00 — — 15,063,579.26
合计 15,063,579.26 100.00 — — 15,063,579.26
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认为所持
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存在重大的信用风险,不会因银行或其他出票人违约而产生重大损
失。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说明见附注三、9。
(6)各报告期未发生坏账准备的计提、收回或转回、转销或核销等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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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应收票据余额 2021 年末较 2020 年末增长 163.18%、2020 年末较 2019 年末增
长 144.17%,主要系公司采用票据方式收款增加所致。
(1)按账龄披露
账 龄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小计 246,352,001.91 160,947,678.75 154,193,586.04
减:坏账准备 35,615,639.06 24,559,150.83 22,982,263.01
合计 210,736,362.85 136,388,527.92 131,211,323.03
(2)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①2021 年 12 月 31 日(按简化模型计提)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类 别
计提比 账面价值
比例
金额 金额 例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14,257,000.00 5.79 13,805,600.00 96.83 451,4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232,095,001.91 94.21 21,810,039.06 9.40 210,284,962.85
组合 1:应收客户款项 232,095,001.91 94.21 21,810,039.06 9.40 210,284,962.85
合计 246,352,001.91 100.00 35,615,639.06 14.46 210,736,362.85
②2020 年 12 月 31 日(按简化模型计提)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类 别
计提比 账面价值
比例
金额 金额 例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14,257,000.00 8.86 13,805,600.00 96.83 451,4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46,690,678.75 91.14 10,753,550.83 7.33 135,937,127.92
组合 1:应收客户款项 146,690,678.75 91.14 10,753,550.83 7.33 135,937,127.92
合计 160,947,678.75 100.00 24,559,150.83 15.26 136,388,527.92
③2019 年 12 月 31 日(按简化模型计提)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类 别
计提比 账面价值
比例
金额 金额 例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17,257,000.00 11.19 13,805,600.00 80.00 3,451,4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36,936,586.04 88.81 9,176,663.01 6.70 127,759,923.03
组合 1:应收客户款项 136,936,586.04 88.81 9,176,663.01 6.70 127,759,923.03
合计 154,193,586.04 100.00 22,982,263.01 14.90 131,211,323.03
各报告期坏账准备计提的具体说明:
①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按单项计提坏账
准备的应收账款
名 称 计提理由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中垦薯业有限 客户存在财务困难,根据预
责任公司 计可收回金额计提坏账准备
(续上表)
名 称 计提理由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中垦薯业有限 客户存在财务困难,根据预
责任公司 计可收回金额计提坏账准备
(续上表)
名 称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计提理由
中垦薯业有限 客户存在财务困难,根据预
责任公司 计可收回金额计提坏账准备
②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按组合计提坏账
准备的应收账款
账 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合计 232,095,001.91 21,810,039.06 9.40
(续上表)
账 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合计 146,690,678.75 10,753,550.83 7.33
(续上表)
账 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账 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合计 136,936,586.04 9,176,663.01 6.70
的确认标准及说明见附注三、9。
(3)坏账准备的变动情况
①2021 年的变动情况
本期变动金额 2021 年 12 月 31
类 别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计提 收回或转回 转销或核销 日
应收账款 24,559,150.83 11,056,488.23 — — 35,615,639.06
②2020 年的变动情况
本期变动金额
类 别 会计政策变更
回 销
应收账
款
③2019 年的变动情况
本期变动金额
类 别 收回或 转销或
转回 核销
应收账款 19,308,469.09 — 19,308,469.09 3,673,793.92 — — 22,982,263.01
(4)各报告期无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
(5)各报告期按欠款方归集的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
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
单位名称 2021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坏账准备余额
(%)
河南明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司
中垦薯业有限责任公司 14,257,000.00 5.79 13,805,600.00
浙江动一新能源动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
单位名称 2021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坏账准备余额
(%)
华远国际陆港(大同)集团有
限公司
许昌振德医用敷料有限公司 10,500,000.00 4.26 525,000.00
合计 96,014,256.99 38.97 17,893,462.85
(续上表)
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
单位名称 2020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坏账准备余额
(%)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9,154,321.06 11.90 1,126,442.45
中垦薯业有限责任公司 14,257,000.00 8.86 13,805,600.00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9,742,760.86 6.05 487,138.04
一汽物流(长春陆顺)储运有
限公司
合盛硅业(鄯善)有限公司 6,711,200.00 4.17 335,560.00
合计 58,536,440.92 36.37 16,188,298.44
(续上表)
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
单位名称 2019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坏账准备余额
(%)
中垦薯业有限责任公司 17,257,000.00 11.19 13,805,600.00
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
公司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748,466.42 8.27 637,423.32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12,542,517.71 8.13 627,125.89
青岛华翔汽车金属零部件有
限公司
合计 64,818,329.26 42.04 16,839,383.71
说明:公司将主要客户按照关联关系汇总列示,上述汇总客户包括的明细注释见本附注五、36.
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之(3)前五名客户营业收入情况。
(6)各报告期无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应收账款
(7)各报告期无转移应收账款且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金额
(8)应收款账面价值 2021 年末较 2020 年末增长 54.51%,主要系公司收入规模增
长较多,相应应收账款增长所致。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1)分类列示
项 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应收票据公允价值 28,770,407.90 17,114,876.13 1,763,402.84
应收账款 — — —
合 计 28,770,407.90 17,114,876.13 1,763,402.84
报告期内,公司所持有的应收款项融资全部为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
汇票,公司认为这些票据不存在重大信用风险,预计不会产生重大损失,因此,未计提
坏账准备。
(2)各报告期期末本公司已质押的应收款项融资
各期期末已质押金额
种 类
银行承兑汇票 6,100,000.00 3,444,000.00 —
(3)各报告期期末本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应收款项融资
期末终止确认金额
种 类
银行承兑汇票 25,793,185.16 12,814,210.59 8,847,688.09
(4)应收款项融资 2021 年末较 2020 年末增长 68.10%,2020 年末较 2019 年末大
幅增长,主要系公司采用票据方式收款增加所致。
(1)预付款项按账龄列示
账龄 比例 比例 比例
金额 金额 金额
(%) (%) (%)
合计 22,209,038.59 100.00 11,978,181.97 100.00 5,820,338.75 100.00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2)各报告期按预付对象归集的余额前五名的预付款项情况
占预付款项余额合计数
单位名称 2021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的比例(%)
罗伯泰克自动化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9,773,451.30 44.01
荣森海姆(北京)输送系统有限公司 4,141,592.90 18.65
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123,893.80 9.56
SEW-传动设备(苏州)有限公司 1,267,720.11 5.71
上海青英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747,030.64 3.36
合计 18,053,688.75 81.29
(续上表)
占预付款项余额合计数
单位名称 2020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的比例(%)
上海精星仓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2,949,127.56 24.62
米亚斯物流设备(昆山)有限公司 1,300,306.09 10.86
山东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1,282,568.82 10.71
天津万事达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1,188,095.91 9.92
SEW-传动设备(苏州)有限公司 931,890.56 7.78
合 计 7,651,988.94 63.88
(续上表)
占预付款项余额合计数
单位名称 2019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的比例(%)
安徽宇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1,219,781.40 20.96
中山市四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1,061,946.91 18.25
四川普鑫物流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582,369.22 10.01
浙江世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440,072.07 7.56
安徽智桐科技有限公司 402,923.16 6.92
合 计 3,707,092.76 63.70
(3)预付账款余额 2021 年末较 2020 年末增长 85.41%,2020 年末较 2019 年末增
长 105.80%,主要系公司期末预付货款尚未到货验收所致。
(1)分类列示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 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应收利息 — — —
应收股利 — — —
其他应收款 6,546,531.95 5,340,287.73 4,709,666.38
合计 6,546,531.95 5,340,287.73 4,709,666.38
(2)其他应收款
①按账龄披露
账 龄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小计 7,721,485.16 6,364,091.71 5,510,301.45
减:坏账准备 1,174,953.21 1,023,803.98 800,635.07
合计 6,546,531.95 5,340,287.73 4,709,666.38
②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
款项性质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保证金及押金 7,263,260.80 5,937,043.80 4,602,743.80
备用金 200,281.22 279,009.14 659,701.32
其他 257,943.14 148,038.77 247,856.33
小计 7,721,485.16 6,364,091.71 5,510,301.45
减:坏账准备 1,174,953.21 1,023,803.98 800,635.07
合计 6,546,531.95 5,340,287.73 4,709,666.38
③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A.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坏账准备按三阶段模型计提如下:
阶 段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第一阶段 7,721,485.16 1,174,953.21 6,546,531.95
第二阶段 — — —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阶 段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第三阶段 — — —
合计 7,721,485.16 1,174,953.21 6,546,531.95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处于第一阶段的坏账准备:
类 别 账面余额 计提比例(%)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7,721,485.16 15.22 1,174,953.21 6,546,531.95
组合 2:其他应收款项 7,721,485.16 15.22 1,174,953.21 6,546,531.95
合计 7,721,485.16 15.22 1,174,953.21 6,546,531.95
B.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坏账准备按三阶段模型计提如下:
阶 段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第一阶段 6,364,091.71 1,023,803.98 5,340,287.73
第二阶段 — — —
第三阶段 — — —
合计 6,364,091.71 1,023,803.98 5,340,287.73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处于第一阶段的坏账准备:
类 别 账面余额 计提比例(%)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6,364,091.71 16.09 1,023,803.98 5,340,287.73
组合 2:其他应收款项 6,364,091.71 16.09 1,023,803.98 5,340,287.73
合计 6,364,091.71 16.09 1,023,803.98 5,340,287.73
C.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坏账准备按三阶段模型计提如下:
阶 段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第一阶段 5,510,301.45 800,635.07 4,709,666.38
第二阶段 — — —
第三阶段 — — —
合计 5,510,301.45 800,635.07 4,709,666.38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处于第一阶段的坏账准备:
类 别 账面余额 计提比例(%)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 — —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类 别 账面余额 计提比例(%)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5,510,301.45 14.53 800,635.07 4,709,666.38
组合 2:其他应收款项 5,510,301.45 14.53 800,635.07 4,709,666.38
合计 5,510,301.45 14.53 800,635.07 4,709,666.38
三、9。
④各报告期坏账准备的变动情况
类 别
其他应收款 1,023,803.98 151,149.23 — — 1,174,953.21
类 别
其他应收款 800,635.07 223,168.91 — — 1,023,803.98
本期变动金额
类 别 收回或 转销或
月 31 日 变更 月1日 计提 31 日
转回 核销
其他应收款 578,574.87 — 578,574.87 222,060.20 — — 800,635.07
⑤各报告期无实际核销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⑥各报告期按欠款方归集的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占其他应收款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账龄 余额合计数的 坏账准备
比例(%)
重庆川仪调节阀有限公司 保证金 1,068,700.00 1 年以内 13.84 53,435.00
桑顿新能源科技(长沙)有
保证金 800,000.00 2-3 年 10.36 240,000.00
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
保证金 600,000.00 1 年以内 7.77 30,000.00
公司
中航金网(北京)电子商务
保证金 570,000.00 1 年以内 7.38 28,500.00
有限公司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占其他应收款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账龄 余额合计数的 坏账准备
比例(%)
合肥天汇安巢生物科技有
保证金 500,000.00 1 年以内 6.48 25,000.00
限公司
合计 3,538,700.00 45.83 376,935.00
(续上表)
占其他应收款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账龄 余额合计数的 坏账准备
比例(%)
桑顿新能源科技(长
保证金 800,000.00 1-2 年 12.57 80,000.00
沙)有限公司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农民工工资
保障局 保证金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金 500,000.00 1 年以内 7.86 25,000.00
南京德朔实业有限公司 保证金 500,000.00 1 年以内 7.86 25,000.00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
保证金 500,000.00 2-3 年 7.86 150,000.00
公司
合计 2,834,200.00 44.53 798,200.00
(续上表)
占其他应收款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账龄 余额合计数的 坏账准备
比例(%)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
保证金 800,000.00 1-2 年 14.52 80,000.00
司
桑顿新能源科技(长沙)
保证金 800,000.00 1 年以内 14.52 40,000.00
有限公司
青岛金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保证金 650,000.00 1 年以内 11.80 32,500.00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农民工工资
障局 保证金
上海中实供应链管理有限
保证金 300,000.00 1 年以内 5.44 15,000.00
公司
合计 3,084,200.00 55.97 570,860.00
⑦各报告期无涉及政府补助的其他应收款
⑧各报告期无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其他应收款
⑨各报告期无转移其他应收款且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的金额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1)存货分类
项 目 存货跌价准备或合同
账面余额 账面价值
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原材料 17,172,258.21 — 17,172,258.21
在产品 20,366,089.20 — 20,366,089.20
合同履约成本 131,657,413.16 — 131,657,413.16
合计 169,195,760.57 — 169,195,760.57
(续上表)
项 目 存货跌价准备或合同
账面余额 账面价值
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原材料 16,349,951.98 — 16,349,951.98
在产品 21,323,726.10 — 21,323,726.10
合同履约成本 115,157,826.55 — 115,157,826.55
合计 152,831,504.63 — 152,831,504.63
(续上表)
项 目 存货跌价准备或合同
账面余额 账面价值
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原材料 11,646,578.29 — 11,646,578.29
在产品 15,869,234.43 — 15,869,234.43
工程施工 216,373,965.39 2,619,852.92 213,754,112.47
合计 243,889,778.11 2,619,852.92 241,269,925.19
(2)存货跌价准备或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项 目
日 计提 其他 转回或转销 其他 月 31 日
原材料 — — — — — —
在产品 — — — — — —
合同履约成本 — — — — — —
合计 — — — — — —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本期增加金
本期减少金额 2020 年
项 目 会计政策变更 12 月 31
月 31 日 1日 其
计提 其他 转回或转销 日
他
原材料 — — — — — — — —
在产品 — — — — — — — —
合同履约成
— 2,619,852.92 2,619,852.92 — — 2,619,852.92 — —
本
工程施工 2,619,852.92 -2,619,852.92 — — — — — —
合计 2,619,852.92 — 2,619,852.92 — — 2,619,852.92 — —
项 目
月 31 日 计提 其他 转回或转销 其他 月 31 日
原材料 — — — — — —
在产品 — — — — — —
工程施工 — 2,619,852.92 — — — 2,619,852.92
合计 — 2,619,852.92 — — — 2,619,852.92
(3)存货账面价值 2020 年末较 2019 年末减少 36.66%,主要系公司 2020 年完工
验收项目较多所致。
(1)合同资产情况
项 目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未到期的质保金 55,783,356.98 3,562,342.50 52,221,014.48
(续上表)
项 目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未到期的质保金 51,407,313.31 3,762,116.97 47,645,196.34
(2)按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类 别
整个存续期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预期信用损
失率(%)
按单项计提减值准备 — — — — —
按组合计提减值准备 55,783,356.98 100.00 3,562,342.50 6.39 52,221,014.48
合 计 55,783,356.98 100.00 3,562,342.50 6.39 52,221,014.48
(续上表)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类 别
整个存续期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预期信用损
失率(%)
按单项计提减值准备 — — — — —
按组合计提减值准备 51,407,313.31 100.00 3,762,116.97 7.32 47,645,196.34
合 计 51,407,313.31 100.00 3,762,116.97 7.32 47,645,196.34
(3)合同资产减值准备变动情况
项 目 本期计提 本期转回
日 销 日
未到期质保金 3,762,116.97 -199,774.47 — — 3,562,342.50
本期转
项 目 本期计提 销/核
月 31 日 更 1日 转回 月 31 日
销
未到期质保金 — 1,682,015.39 1,682,015.39 2,080,101.58 — — 3,762,116.97
金重分类至合同资产科目列示。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 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上市中介机构费用 3,166,389.58 — —
合同取得成本 547,970.19 5,676,290.71 —
预缴所得税 — 1,044,864.63 4,047,682.10
待抵扣/认证进项税 — — 115,808.03
合计 3,714,359.77 6,721,155.34 4,163,490.13
其他流动资产余额 2021 年末较 2020 年末下降 44.74%、2020 年末较 2019 年末增长
(1)分类列示
项 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固定资产 70,602,106.46 69,316,059.88 64,525,863.12
固定资产清理 — — —
合计 70,602,106.46 69,316,059.88 64,525,863.12
(2)固定资产
①固定资产情况
A.2021 年度
电子设备及
项 目 房屋及建筑物 机械设备 运输工具 合计
其他
一、账面原值:
(1)购置 — 3,842,130.12 — 2,161,809.85 6,003,939.97
(2)在建工程转入 — 881,541.99 — — 881,541.99
(1)处置或报废 — — — — —
二、累计折旧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电子设备及
项 目 房屋及建筑物 机械设备 运输工具 合计
其他
(1)计提 3,315,168.36 1,295,215.19 145,609.32 843,442.51 5,599,435.38
(1)处置或报废 — — — — —
三、减值准备
四、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B.2020 年度
电子设备及
项 目 房屋及建筑物 机械设备 运输工具 合计
其他
一、账面原值:
(1)购置 — 612,566.37 246,315.84 851,576.60 1,710,458.81
(2)在建工程转入 5,137,818.81 2,750,252.62 — — 7,888,071.43
(1)处置或报废 — — — — —
二、累计折旧
(1)计提 3,021,382.25 981,192.25 141,779.96 663,979.02 4,808,333.48
(1)处置或报废 — — — — —
三、减值准备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电子设备及
项 目 房屋及建筑物 机械设备 运输工具 合计
其他
四、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C.2019 年度
电子设备及
项 目 房屋及建筑物 机械设备 运输工具 合计
其他
一、账面原值:
(1)购置 — 213,465.06 — 831,122.43 1,044,587.49
(2)在建工程转入 3,594,206.00 — — — 3,594,206.00
(1)处置或报废 — — 28,205.13 — 28,205.13
二、累计折旧
(1)计提 2,530,280.36 744,958.84 153,473.14 561,470.97 3,990,183.31
(1)处置或报废 — — 23,269.40 — 23,269.40
三、减值准备
四、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 — — — —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电子设备及
项 目 房屋及建筑物 机械设备 运输工具 合计
其他
②各报告期无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
③各报告期无通过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情况。
④各报告期无通过经营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
(1)分类列示
项 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在建工程 16,581,795.41 15,904,443.23 17,895,323.61
工程物资 — — —
合计 16,581,795.41 15,904,443.23 17,895,323.61
(2)在建工程
①在建工程情况
项 目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续上表)
项 目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续上表)
项 目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自动化立库 1,990,880.38 — 1,990,880.38
合计 17,895,323.61 — 17,895,323.61
②重要在建工程项目变动情况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A.2021 年度
预算数(万 2020 年 12 月 本期转入固定资 2021 年 12 月
项目名称 本期增加金额
元) 31 日 产金额 31 日
(续上表)
工程累计投入
工程进度 利息资本化 其中:本期利 本期利息资本 资金
项目名称 占预算比例
(%) 累计金额 息资本化金额 化率(%) 来源
(%)
B.2020 年度
预算数(万 2019 年 12 月 本期转入固定资 2020 年 12 月 31
项目名称 本期增加金额
元) 31 日 产金额 日
自动化立库 300.00 1,990,880.38 759,372.24 2,750,252.62 —
厂区附属工程 550.00 — 5,137,818.81 5,137,818.81 —
合计 3,250.00 17,895,323.61 5,897,191.05 7,888,071.43 15,904,443.23
(续上表)
工程累计投入
工程进度 利息资本化 其中:本期利 本期利息资本 资金
项目名称 占预算比例
(%) 累计金额 息资本化金额 化率(%) 来源
(%)
自动化立库 91.68 100.00 — — — 自筹
厂区附属工程 93.41 100.00 — — — 自筹
C.2019 年度
预算数(万 2018 年 12 月 本期增加金 本期转入固定 2019 年 12 月
项目名称
元) 31 日 额 资产金额 31 日
自动化立库 300.00 — 1,990,880.38 — 1,990,880.38
厂区附属工程 400.00 296,868.83 3,297,337.17 3,594,206.00 —
合计 3,100.00 16,201,312.06 5,288,217.55 3,594,206.00 17,895,323.61
(续上表)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工程累计投 其中:本期 本期利息
工程进度 利息资本化
项目名称 入占预算比 利息资本化 资本化率 资金来源
(%) 累计金额
例(%) 金额 (%)
自动化立库 66.36 70.00 — — — 自筹
厂区附属工程 89.86 100.00 — — — 自筹
③期末在建工程没有发生减值的情形,故未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项 目 房屋及建筑物
一、账面原值:
加:会计政策变更 —
二、累计折旧
加:会计政策变更 —
三、减值准备
加:会计政策变更 —
四、账面价值 882,074.63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说明:2021 年度使用权资产计提的折旧金额为 442,488.01 元,其中计入管理费用的
折旧为 442,488.01 元。
(1)无形资产情况
①2021 年度
项 目 土地使用权 软件及其他 合计
一、账面原值
(1)购置 — 51,886.79 51,886.79
(1)处置 — — —
二、累计摊销
(1)计提 317,725.08 98,324.53 416,049.61
(1)处置 — — —
三、减值准备
四、账面价值
②2020 年度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 目 土地使用权 软件及其他 合计
一、账面原值
(1)购置 — 311,150.45 311,150.45
(1)处置 — — —
二、累计摊销
(1)计提 317,725.08 109,863.54 427,588.62
(1)处置 — — —
三、减值准备
四、账面价值
③2019 年度
项 目 土地使用权 软件及其他 合计
一、账面原值
(1)购置 — 70,619.47 70,619.47
(1)处置 — — —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 目 土地使用权 软件及其他 合计
二、累计摊销
(1)计提 317,725.08 41,036.16 358,761.24
(1)处置 — — —
三、减值准备
四、账面价值
(2)各报告期末公司无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
(1)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项 目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资产
信用减值准备 36,664,639.96 5,499,696.00
预计负债 6,641,928.91 996,289.34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3,558,142.50 533,721.38
递延收益 4,790,706.08 718,605.91
合计 51,655,417.45 7,748,312.63
(续上表)
项 目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资产
信用减值准备 25,430,404.32 3,814,560.65
预计负债 5,076,387.25 761,458.09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 目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收益 4,985,952.10 747,892.81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3,740,183.99 561,027.60
合计 39,232,927.66 5,884,939.15
(续上表)
项 目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资产
信用减值准备 23,671,751.07 3,550,762.66
递延收益 5,048,199.16 757,229.87
预计负债 3,783,556.10 567,533.42
存货跌价准备 2,619,852.92 392,977.94
合计 35,123,359.25 5,268,503.89
(2)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项 目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
(续上表)
项 目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7,485.93 2,620.04
(续上表)
项 目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9.01 2.85
(3)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明细
项 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坏账准备 125,952.31 152,550.49 111,147.01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4,200.00 21,932.98 —
可抵扣亏损 10,505,559.66 10,529,022.36 8,564,46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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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合计 10,635,711.97 10,703,505.83 8,675,615.79
(4)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将于以下年度到期
年 份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合计 10,505,559.66 10,529,022.36 8,564,468.78
(5)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 2021 年末较 2020 年末增长 31.66%,主要系 2021 年应
收账款坏账准备增长较多,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较多所致。
项 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预付设备款 — — 229,773.99
(1)短期借款分类
项 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保证借款 64,990,000.00 59,000,000.00 70,000,000.00
应付利息 80,828.91 583,704.45 107,022.92
合计 65,070,828.91 59,583,704.45 70,107,022.92
(2)各报告期末无已逾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情况。
(3)期末保证借款担保情况为:①向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双岗支行借款 1,000 万元,
由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由股东姚志坚及其配偶阮郭静、李
凌及其配偶郑志娟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股东姚志坚、阮郭静、李凌及其配偶郑志娟向
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②向徽商银行和平路支行借款 500
万元,由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股东姚志坚、阮郭静个人连带责任
保证;③向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站西路支行借款 1,000 万元,由股东姚志坚、阮郭静
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④向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站西路支行借款 2,000 万元,由股东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姚志坚、阮郭静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⑤向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站西路支行借款 1,000
万元由股东姚志坚、阮郭静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⑥向中信银行合肥黄山大厦支行借款
种 类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银行承兑汇票 44,388,581.00 28,006,297.73 10,374,329.28
商业承兑汇票 — — —
合计 44,388,581.00 28,006,297.73 10,374,329.28
(1)2021 年 12 月 31 日,无已到期未支付的应付票据。
(2)2021 年末应付票据余额中,公司缴纳 20,337,000.00 元承兑保证金;7,462,000.00
元由姚志坚、阮郭静、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16,589,581.00
元以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质押取得。
(3)应付票据余额 2021 年末较 2020 年末增长 58.49%,2020 年末较 2019 年末增
长 169.96%,主要系公司以票据结算供应商货款增加所致。
(1)按性质列示
项 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应付货款 212,919,495.86 141,300,723.39 126,283,367.45
应付工程设备款 — 1,458,754.42 894,057.68
其他 3,226,586.37 2,410,163.38 1,980,078.97
合计 216,146,082.23 145,169,641.19 129,157,504.10
(2)各报告期期末无账龄超过 1 年的重要应付账款
(3)应付账款余额 2021 年末较 2020 年末增长 48.89%,主要系采用银行承兑汇票
支付的货款较多,期末未终止确认所致。
(1)预收款项列示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 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预收货款 — — 202,961,354.00
(2)各报告期期末账龄超过 1 年的重要预收款项
项 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未偿还或结转的原因
江西生益科技有限公司 20,219,310.39 未达到验收条件
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17,500,000.00 项目处于暂停状态
上海开米科技有限公司 14,415,103.60 未达到验收条件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13,686,417.06 未达到验收条件
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11,100,000.00 未达到验收条件
合计 76,920,831.05 未达到验收条件
(3)预收款项 2020 年末大幅减少,主要系根据新收入准则将预收货款重分类至合
同负债所致。
(1)合同负债情况
项 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预收商品款 197,502,620.41 162,430,115.17 —
(2)报告期期末账龄超过 1 年的重要合同负债
项 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未偿还或结转的原因
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15,486,725.66 项目处于暂停状态
SNP CO LTD 10,743,342.89 未达到验收条件
河北吉诚新材料有限公司 5,000,000.00 未达到验收条件
浙江联胜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418,053.10 未达到验收条件
合计 33,648,121.65
(续上表)
项 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未偿还或结转的原因
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15,486,725.66 项目处于暂停状态
SNP CO LTD 10,743,342.89 未达到验收条件
衢州旭利工艺品有限公司 5,228,024.78 未达到验收条件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科技有限公司 4,145,846.15 未达到验收条件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 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未偿还或结转的原因
合肥汉旸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4,051,327.44 未达到验收条件
合计 39,655,266.92
(3)2020 年 1 月 1 日开始根据新收入准则将预收货款重分类至合同负债。
(1)应付职工薪酬列示
项 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一、短期薪酬 8,504,566.41 70,173,264.09 67,168,037.00 11,509,793.50
二、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 28,523.40 4,249,954.13 4,181,763.17 96,714.36
合计 8,533,089.81 74,423,218.22 71,349,800.17 11,606,507.86
(续上表)
项 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一、短期薪酬 6,494,095.11 48,515,570.73 46,505,099.43 8,504,566.41
二、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 — 424,210.55 395,687.15 28,523.40
合计 6,494,095.11 48,939,781.28 46,900,786.58 8,533,089.81
(续上表)
项 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一、短期薪酬 7,477,451.57 43,696,186.83 44,679,543.29 6,494,095.11
二、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 — 2,712,315.30 2,712,315.30 —
合计 7,477,451.57 46,408,502.13 47,391,858.59 6,494,095.11
(2)短期薪酬列示
项 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一、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8,430,497.63 64,472,986.32 61,460,072.03 11,443,411.92
二、职工福利费 — 1,520,254.54 1,520,254.54 —
三、社会保险费 40,267.70 2,199,272.83 2,174,997.95 64,542.58
其中:医疗保险费 40,267.70 2,045,512.37 2,022,664.20 63,115.87
工伤保险费 — 153,760.46 152,333.75 1,426.71
四、住房公积金 31,864.00 1,852,143.00 1,884,007.00 —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 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1,937.08 128,607.40 128,705.48 1,839.00
合计 8,504,566.41 70,173,264.09 67,168,037.00 11,509,793.50
(续上表)
项 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一、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6,492,991.71 44,677,259.84 42,739,753.92 8,430,497.63
二、职工福利费 — 1,327,694.19 1,327,694.19 —
三、社会保险费 — 1,165,014.02 1,124,746.32 40,267.70
其中:医疗保险费 — 1,159,626.24 1,119,358.54 40,267.70
工伤保险费 — 2,793.38 2,793.38 —
生育保险费 — 2,594.40 2,594.40 —
四、住房公积金 — 1,240,559.00 1,208,695.00 31,864.00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1,103.40 105,043.68 104,210.00 1,937.08
合计 6,494,095.11 48,515,570.73 46,505,099.43 8,504,566.41
(续上表)
项 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一、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7,476,789.53 40,096,010.74 41,079,808.56 6,492,991.71
二、职工福利费 — 1,082,599.46 1,082,599.46 —
三、社会保险费 — 1,343,470.55 1,343,470.55 —
其中:医疗保险费 — 1,316,579.34 1,316,579.34 —
工伤保险费 — 13,184.31 13,184.31 —
生育保险费 — 13,706.90 13,706.90 —
四、住房公积金 — 1,076,541.00 1,076,541.00 —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62.04 97,565.08 97,123.72 1,103.40
合计 7,477,451.57 43,696,186.83 44,679,543.29 6,494,095.11
(3)设定提存计划列示
项 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离职后福利: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 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合计 28,523.40 4,249,954.13 4,181,763.17 96,714.36
(续上表)
项 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离职后福利:
合计 — 424,210.55 395,687.15 28,523.40
(续上表)
项 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离职后福利:
合计 — 2,712,315.30 2,712,315.30 —
(4)应付职工薪酬余额 2021 年末较 2020 年末增长 36.02%、2020 年末较 2019 年
末增长 31.40%,主要系应付工资增长较多所致。
项 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企业所得税 7,737,845.48 — —
增值税 7,217,437.91 7,899,809.40 8,137,030.12
城建税 505,220.64 551,430.75 565,189.64
教育费附加 216,523.12 236,327.45 242,224.12
地方教育费附加 144,348.78 157,551.65 161,482.76
房产税 112,404.93 231,875.31 231,875.31
土地使用税 49,724.10 99,448.20 99,448.20
其他税费 610,042.62 660,958.78 586,196.76
合计 16,593,547.58 9,837,401.54 10,023,446.91
应交税费 2021 年末较 2020 年末增长 68.68%,主要系应交企业所得税增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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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类列示
项 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应付利息 — — —
应付股利 — — —
其他应付款 10,095,629.97 2,275,311.12 932,357.43
合计 10,095,629.97 2,275,311.12 932,357.43
(2)其他应付款
①按款项性质列示其他应付款
项 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代收代付款 6,300,000.00 1,300,000.00 —
保证金及押金 222,000.00 260,000.00 260,000.00
代扣代缴 47,524.09 51,580.25 47,335.06
其他 3,526,105.88 663,730.87 625,022.37
合计 10,095,629.97 2,275,311.12 932,357.43
②各报告期期末无账龄超过 1 年的重要其他应付款
(3)其他应付款 2021 年末较 2020 年末大幅增长、2020 年末较 2019 年末增长
项 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款项 — — —
一年内到期的租赁负债 526,767.15 — —
合计 526,767.15 — —
项 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待转销项税额 15,568,747.75 11,507,476.44 —
其他流动负债 2021 年末较 2020 年末增长 35.29%,主要系合同负债增长较多,确
认的待转销项税金额较大所致;2020 年末较 2019 年末大幅增长,主要系预收客户商品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款中包含的待转销项税重分类所致。
项 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保证借款 10,000,000.00 — — 4.20%
利息调整 12,657.53 — — —
小计 10,012,657.53 — — —
减: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 — — — —
合计 10,012,657.53 — — —
长期借款 2021 年末大幅增长,主要系公司为改善融资结构,借入长期银行借款所
致。期末长期借款 1,000.00 万元由股东姚志坚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项 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租赁付款额 851,120.00 — —
减:未确认融资费用 40,852.99 — —
小计 810,267.01 — —
减:一年内到期的租赁负债 526,767.15 — —
合计 283,499.86 — —
项 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形成原因
产品质量保证 6,141,928.91 5,076,387.25 3,783,556.10 计提售后服务费
违约金 500,000.00 — — 诉讼违约金
合计 6,641,928.91 5,076,387.25 3,783,556.10
预计负债 2021 年末较 2020 年末增长 30.84% 、2020 年末较 2019 年末增长 34.17%,
主要系公司销售规模增长较多,计提的售后服务费相应增加所致。
(1)递延收益情况
项 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形成原因
政府补助 4,985,952.10 799,100.00 994,346.02 4,790,706.08 收到政府补助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续上表)
项 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形成原因
政府补助 5,048,199.16 756,300.00 818,547.06 4,985,952.10 收到政府补助
(续上表)
项 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形成原因
政府补助 5,559,972.79 256,400.00 768,173.63 5,048,199.16 收到政府补助
(2)涉及政府补助的项目
补助项目
月 31 日 助金额 他收益金额 月 31 日 与收益相关
年产 1000 台(套)物流智
能化设备生产项目
年产 1600 台(套)物流智
能化设备生产项目
年产 1600 台智能化物流设
备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自动化仓储设备数字化车间 491,209.03 — 105,491.66 385,717.37 与资产相关
智能物流生产线技术改造
— 180,000.00 1,589.90 178,410.10 与资产相关
项目
合计 4,985,952.10 799,100.00 994,346.02 4,790,706.08
(续上表)
补助项目
月 31 日 助金额 他收益金额 月 31 日 与收益相关
年产 1000 台(套)物流智
能化设备生产项目
年产 1600 台(套)物流智
能化设备生产项目
年产 1600 台智能化物流设
备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自动化仓储设备数字化车间 — 500,000.00 8,790.97 491,209.03 与资产相关
合计 5,048,199.16 756,300.00 818,547.06 4,985,952.10
(续上表)
补助项目
月 31 日 助金额 他收益金额 月 31 日 与收益相关
年产 1000 台(套)物流智
能化设备生产项目
年产 1600 台(套)物流智
能化设备生产项目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补助项目
月 31 日 助金额 他收益金额 月 31 日 与收益相关
年产 1600 台智能化物流设
— 256,400.00 3,318.24 253,081.76 与资产相关
备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合计 5,559,972.79 256,400.00 768,173.63 5,048,199.16
(1)2021 年度
股东名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姚志坚 11,888,370.00 — — 11,888,370.00 26.67
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7,191,990.00 — — 7,191,990.00 16.14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江苏有
限公司)
华贸中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
李凌 3,794,310.00 — — 3,794,310.00 8.51
合肥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合肥凌志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阮郭静 2,256,930.00 — — 2,256,930.00 5.06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郭君丽 603,720.00 — — 603,720.00 1.35
周利华 473,850.00 — — 473,850.00 1.06
徐伟 449,280.00 — — 449,280.00 1.01
刘振 140,400.00 — — 140,400.00 0.32
樊晓宏 52,650.00 — — 52,650.00 0.12
吴睿 17,550.00 — — 17,550.00 0.04
张静 8,775.00 — — 8,775.00 0.02
黎敏 8,775.00 — — 8,775.00 0.02
合计 44,571,348.00 — — 44,571,348.00 100.00
(2)2020 年度
股东名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姚志坚 11,888,370.00 — — 11,888,370.00 26.67
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7,191,990.00 — — 7,191,990.00 16.14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股东名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江苏有
限公司)
华贸中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
李凌 3,794,310.00 — — 3,794,310.00 8.51
合肥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合肥凌志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阮郭静 2,256,930.00 — — 2,256,930.00 5.06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郭君丽 603,720.00 — — 603,720.00 1.35
周利华 473,850.00 — — 473,850.00 1.06
徐伟 449,280.00 — — 449,280.00 1.01
刘振 140,400.00 — — 140,400.00 0.32
樊晓宏 52,650.00 — — 52,650.00 0.12
吴睿 17,550.00 — — 17,550.00 0.04
张静 8,775.00 — — 8,775.00 0.02
黎敏 8,775.00 — — 8,775.00 0.02
合计 44,571,348.00 — — 44,571,348.00 100.00
(3)2019 年度
股东名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姚志坚 11,888,370.00 — — 11,888,370.00 26.67
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7,191,990.00 — — 7,191,990.00 16.14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江苏有限
公司)
华贸中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
李凌 3,794,310.00 — — 3,794,310.00 8.51
合肥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 2,953,000.00 — 2,953,000.00 6.63
合伙)
合肥凌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阮郭静 2,256,930.00 — — 2,256,930.00 5.06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股东名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郭君丽 603,720.00 — — 603,720.00 1.35
周利华 473,850.00 — — 473,850.00 1.06
徐伟 449,280.00 — — 449,280.00 1.01
刘振 140,400.00 — — 140,400.00 0.32
樊晓宏 52,650.00 — — 52,650.00 0.12
吴睿 17,550.00 — — 17,550.00 0.04
张静 8,775.00 — — 8,775.00 0.02
黎敏 8,775.00 — — 8,775.00 0.02
合计 41,204,348.00 3,367,000.00 — 44,571,348.00 100.00
股本变动情况详见本附注一、1.公司概况。
(1)2021 年度
项 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股本溢价 58,137,870.97 1,365,759.05 — 59,503,630.02
其他资本公积 1,955,953.59 1,186,251.91 370,725.56 2,771,479.94
合计 60,093,824.56 2,552,010.96 370,725.56 62,275,109.96
限转让股权,原股权激励作废,对已确认股份支付费用予以冲回。
(2)2020 年度
项 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股本溢价 41,544,210.31 16,593,660.66 — 58,137,870.97
其他资本公积 1,145,058.89 1,186,251.91 375,357.21 1,955,953.59
合计 42,689,269.20 17,779,912.57 375,357.21 60,093,824.56
产超过股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及本期股份支付形成;本期减少系员工未满足服务期限
转让股权,原股权激励作废,对已确认股份支付费用予以冲回。
(3)2019 年度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 目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19 年 12 月 31 日
股本溢价 35,618,327.11 5,925,883.20 — 41,544,210.31
其他资本公积 91,491.34 1,069,006.41 15,438.86 1,145,058.89
合计 35,709,818.45 6,994,889.61 15,438.86 42,689,269.20
公积及本期股份支付形成;本期减少系员工未满足服务期限转让股权,原股权激励作废,
对已确认股份支付费用予以冲回。
(1)2021 年度
项 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安全生产费 — 1,695,690.15 1,695,690.15 —
(2)2020 年度
项 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安全生产费 — 1,491,857.72 1,491,857.72 —
(3)2019 年度
项 目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安全生产费 — 1,287,530.15 1,287,530.15 —
(1)2021 年度
项 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月 31 日 变更 1日 31 日
法定盈余公积 5,686,035.17 — 5,686,035.17 6,814,962.23 — 12,500,997.40
(2)2020 年度
项 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月 31 日 变更 1日 月 31 日
法定盈余公积 3,263,550.07 — 3,263,550.07 5,686,035.17 3,263,550.07 5,686,035.17
(3)2019 年度
项 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月 31 日 变更 1日 月 31 日
法定盈余公积 721,759.28 — 721,759.28 2,541,790.79 — 3,263,550.07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报告期内法定盈余公积增加系本公司按《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报告
期净利润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020 年本期减少系公司股改时将股改基准日的盈
余公积余额转入资本公积。
项 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调整前上期末未分配利润 53,392,193.67 16,342,022.22 -2,682,793.89
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合计数(调增+,调减-) — — —
调整后期初未分配利润 53,392,193.67 16,342,022.22 -2,682,793.89
加:本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8,288,614.20 53,674,559.15 21,566,606.90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6,814,962.23 5,686,035.17 2,541,790.79
股改折股转出 — 10,938,352.53 —
期末未分配利润 114,865,845.64 53,392,193.67 16,342,022.22
项 目
收入 成本
主营业务 527,719,944.08 376,203,690.65
其他业务 10,920,676.43 6,107,999.49
合计 538,640,620.51 382,311,690.14
(续上表)
项 目
收入 成本
主营业务 395,436,875.94 273,692,731.72
其他业务 6,302,650.93 3,709,475.60
合计 401,739,526.87 277,402,207.32
(续上表)
项 目
收入 成本
主营业务 293,436,926.76 208,933,390.90
其他业务 6,351,047.19 3,322,897.88
合计 299,787,973.95 212,256,288.78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1)主营业务(分产品)
产品名称
收入 成本
智能物流系统 453,069,165.71 337,395,871.35
智能物流设备 74,650,778.37 38,807,819.30
合计 527,719,944.08 376,203,690.65
(续上表)
产品名称
收入 成本
智能物流系统 338,219,998.66 243,099,975.75
智能物流设备 57,216,877.28 30,592,755.97
合计 395,436,875.94 273,692,731.72
(续上表)
产品名称
收入 成本
智能物流系统 285,212,391.77 204,559,077.31
智能物流设备 8,224,534.99 4,374,313.59
合计 293,436,926.76 208,933,390.90
(2)主营业务(分地区)
地区名称
收入 成本
内销 527,719,944.08 376,203,690.65
外销 — —
合计 527,719,944.08 376,203,690.65
(续上表)
地区名称
收入 成本
内销 394,458,875.94 273,358,563.99
外销 978,000.00 334,167.73
合计 395,436,875.94 273,692,731.72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续上表)
地区名称
收入 成本
内销 288,518,008.14 206,274,621.08
外销 4,918,918.62 2,658,769.82
合计 293,436,926.76 208,933,390.90
(3)前五名客户营业收入情况
①2021 年度
客户名称 本期发生额 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
河南明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00,690,266.09 18.69
庆鼎精密电子(淮安)有限公司 32,599,999.95 6.05
华远国际陆港(大同)集团有限公司 29,026,548.80 5.39
金能化学(青岛)有限公司 26,106,194.86 4.85
浙江动一新能源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842,477.88 3.87
合计 209,265,487.58 38.85
②2020 年度
客户名称 本期发生额 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 39,285,932.30 9.78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37,182,563.12 9.26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 31,041,544.48 7.73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 20,816,074.15 5.18
上海开米科技有限公司 20,349,914.69 5.07
合计 148,676,028.74 37.02
③2019 年度
客户名称 本期发生额 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8,300,884.91 9.44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7,839,009.38 9.29
青岛华翔汽车金属零部件有限公司 19,855,084.67 6.62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18,827,711.26 6.28
四川宁江山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14,743,589.74 4.92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客户名称 本期发生额 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
合计 109,566,279.96 36.55
注:上述前五名客户系对同一控制下的公司进行合并披露,具体包括的明细如
下:
*1、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含江西生益科技有限公司和陕西生益科技有限公司;
*2、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含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东岳动力总成有限公司、
上海安吉通汇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安吉智能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幸福摩托车有限公
司终端客户安吉智能物联技术有限公司。
*3、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含深圳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贝特瑞(江苏)新材
料科技有限公司;
(4)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发生额 2021 年度较 2020 年度分别增长 34.08%、37.28%,
加,收入和成本相应增长所致。
项 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城市维护建设税 1,458,374.40 1,062,826.05 1,021,037.64
教育费附加 625,017.62 455,496.88 437,310.04
房产税 479,078.18 477,881.42 477,881.42
地方教育附加 416,678.41 303,664.59 291,540.04
土地使用税 198,896.40 198,896.40 198,896.40
印花税 186,770.60 137,995.94 108,605.11
其他 330,074.69 242,355.51 190,252.24
合计 3,694,890.30 2,879,116.79 2,725,522.89
项 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职工薪酬 11,456,043.16 7,253,250.86 7,329,581.67
售后服务费 6,308,264.14 4,745,242.51 3,521,243.12
销售服务费 5,337,139.77 1,878,985.10 1,868,266.82
广告宣传费 2,211,703.66 2,120,028.75 1,658,964.13
差旅费 2,024,065.39 2,521,655.54 2,882,820.96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 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业务招待费 1,405,442.80 1,419,148.19 1,862,437.31
办公费 1,039,639.45 769,465.41 822,173.08
折旧摊销 221,350.20 173,671.72 171,145.52
咨询费 219,046.10 609,499.72 504,232.86
股份支付 18,333.64 171,757.29 220,003.71
其他费用 138,310.25 420,941.65 281,616.09
合计 30,379,338.56 22,083,646.74 21,122,485.27
销售费用 2021 年度较 2020 年度增长 37.56%,主要系销售人员薪酬、售后服务费
等增加较多所致。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职工薪酬 8,841,357.35 6,622,487.51 6,851,500.95
折旧摊销 2,963,004.08 2,257,464.79 1,941,611.13
中介机构费用 2,913,700.37 2,492,779.57 642,650.12
股份支付 1,834,361.36 2,773,806.27 1,316,285.38
办公费 1,634,613.56 929,968.36 906,245.16
装修费 696,064.05 — —
业务招待费 285,408.73 137,443.93 197,144.10
差旅费 173,820.78 102,229.86 181,516.19
诉讼费 110,622.78 338,953.13 287,497.31
租赁费用 62,400.00 282,588.00 386,923.40
其他费用 505,727.91 410,162.57 259,538.27
合计 20,021,080.97 16,347,883.99 12,970,912.01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职工薪酬 27,892,887.25 19,272,526.07 15,600,968.36
材料费 4,290,905.22 3,705,221.25 3,136,866.54
委外研发费用 1,067,328.04 1,196,981.45 823,174.85
股份支付 328,590.40 257,089.20 392,661.66
其他费用 3,919,752.36 2,563,849.41 3,090,082.33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合计 37,499,463.27 26,995,667.38 23,043,753.74
研发费用 2021 年度较 2020 年度增长 38.91%,主要系公司加大研发投入,研发人
员增加,职工薪酬增加较多所致。
项 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利息支出 3,340,619.00 2,030,889.50 4,595,008.82
加:租赁负债利息
支出
减:利息收入 504,129.86 199,455.47 136,249.96
利息净支出 2,866,356.37 1,831,434.03 4,458,758.86
汇兑损失 8,721.37 31,832.94 70,751.97
银行手续费 182,885.70 62,203.38 43,073.43
合计 3,057,963.44 1,925,470.35 4,572,584.26
(1)2021 年度、2020 年度、2019 年度财政贴息冲减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的金额分别
为 0.00 元、1,490,900.00 元、0.00 元。
(2)财务费用发生额 2021 年度较 2020 年度增长 58.82%,2020 年度较 2019 年度
下降 57.89%,主要系 2020 年公司收到财政贴息冲减财务费用所致。
与资产相关/
项 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与收益相关
一、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 18,952,315.32 11,818,097.79 7,703,547.75
其中:与递延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994,346.02 818,547.06 768,173.63 与资产相关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17,957,969.30 10,999,550.73 6,935,374.12 与收益相关
二、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计入其
他收益的项目
其中:个税扣缴税款手续费 17,904.90 17,284.83 26,053.08 与收益相关
进项税加计扣除 3,060.75 2,129.51 2,853.32 与收益相关
合计 18,973,280.97 11,837,512.13 7,732,454.15
其他收益发生额 2021 年度较 2020 年度增加 60.28%,2020 年度较 2019 年度增加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 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理财收益 344,922.28 146,215.99 31,282.24
投资收益发生额 2021 年度较 2020 年度增长 135.90%,2020 年度较 2019 年度大幅
增长,主要系公司购买理财产品规模增加,相应收益增加所致。
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来源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交易性金融资产 — 17,466.92 19.01
项 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应收账款坏账损失 -11,056,488.23 -3,258,903.21 -3,673,793.92
其他应收款坏账损失 -151,149.23 -223,168.91 -222,060.20
合计 -11,207,637.46 -3,482,072.12 -3,895,854.12
信用减值损失发生额 2021 年度较 2020 年度增长 221.87%,主要应收账款余额及账
龄增长,计提的坏账准备较多所致。
项 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一、坏账损失 — — —
二、存货跌价损失及合同履约成本
— — -2,619,852.92
减值损失
三、合同资产减值损失 199,774.47 -2,080,101.58 —
合计 199,774.47 -2,080,101.58 -2,619,852.92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企业会计准则
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的有关规定,2020 年 1 月 1 日
开始,合同资产发生的减值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资产减值损失发生额 2021 年度较 2020 年度下降 109.60%,主要部分账龄较长的合
同资产到期转入应收账款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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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外收入明细
项 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 5,500,000.00 502,514.92 500,000.00
其他 100,000.00 0.73 1.92
合计 5,600,000.00 502,515.65 500,001.92
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 5,600,000.00 502,515.65 500,001.92
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见附注五、53 政府补助。
(2)营业外收入发生额 2021 年度较 2020 年度大幅增长,主要系 2021 年度收到的
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项 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 — — 4,935.73
其他 635,971.32 — —
合计 635,971.32 — 4,935.73
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 635,971.32 — 4,935.73
营业外支出发生额 2021 年度较 2020 年度大幅增长,主要系 2021 年度计提的违约
金支出较多所致。
(1)所得税费用的组成
项 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当期所得税费用 8,527,942.09 7,986,330.21 4,323,629.52
递延所得税费用 -1,865,993.52 -613,818.07 -1,050,694.87
合计 6,661,948.57 7,372,512.14 3,272,934.65
(2)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利润总额 74,950,562.77 61,047,071.29 24,839,541.55
按法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 11,242,584.42 9,157,060.69 3,725,931.24
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 -11,849.75 — -391,037.40
调整以前期间所得税的影响 7,715.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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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 437,049.12 663,793.45 413,022.67
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
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5,032,913.04 -2,752,525.51 -2,629,291.60
所得税费用 6,661,948.57 7,372,512.14 3,272,934.65
(3)所得税费用发生额 2020 年度较 2019 年度增长 125.26%,主要系销售规模增
长导致所得税费用增加所致。
(1)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 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政府补助 15,805,015.34 6,606,024.40 2,526,322.00
冻结的货币资金解冻 15,730,000.00 — —
代收代付 5,000,000.00 1,300,000.00 —
利息收入 504,129.86 199,455.47 136,249.96
其他 120,965.65 19,415.07 26,055.00
合计 37,160,110.85 8,124,894.94 2,688,626.96
(2)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 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售后服务费 6,308,264.14 4,745,242.51 3,521,243.12
差旅费 5,911,432.12 5,093,061.93 6,050,414.96
办公费 2,674,253.01 1,699,433.77 1,728,418.24
中介机构费 2,913,700.37 2,819,691.29 759,959.58
广告宣传费 2,211,703.66 2,120,028.75 1,658,964.13
业务招待费 1,690,851.53 1,556,592.12 2,059,581.41
押金保证金 1,364,217.00 1,334,300.00 714,396.00
装修费 696,064.05 — —
销售服务费 208,819.25 7,555,275.81 1,868,266.82
咨询费 219,046.10 609,499.72 504,232.86
诉讼费 110,622.78 338,953.13 287,497.31
租赁费用 62,400.00 282,588.00 386,923.40
冻结货币资金 — 15,730,000.00 —
其他费用 1,697,827.93 372,741.12 544,126.20
合计 26,069,201.94 43,930,496.43 19,966,714.57
(3)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 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上市费用 3,166,389.58 — —
租赁费用 544,162.86 — 1,120,800.00
合计 3,710,552.44 — 1,120,800.00
(1)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补充资料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净利润 68,288,614.20 53,674,559.15 21,566,606.90
加:资产减值准备 -199,774.47 2,080,101.58 2,619,852.92
信用减值损失 11,207,637.46 3,482,072.12 3,895,854.12
固定资产折旧、投资性房地产折旧、油气资产折
耗、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使用权资产摊销 442,488.01 — —
无形资产摊销 416,049.61 427,588.62 358,761.24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补充资料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 —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
— — —
(收益以“-”号填列)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 — 4,935.73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 -17,466.92 -19.01
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列) 3,370,486.23 3,521,789.50 4,595,008.82
投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344,922.28 -146,215.99 -31,282.24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1,863,373.48 -616,435.26 -1,050,697.72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2,620.04 2,617.19 2.85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16,364,255.94 88,438,420.56 -20,100,789.43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146,353,662.31 -98,645,438.00 -63,866,817.71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126,456,125.62 2,328,015.86 66,264,134.14
其他* 6,507,565.50 -14,720,044.96 7,838,554.1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7,159,793.49 44,617,896.93 26,084,288.02
现金的期末余额 109,025,475.48 47,428,138.58 28,483,463.21
减:现金的期初余额 47,428,138.58 28,483,463.21 21,435,345.72
加:现金等价物的期末余额 — — —
减:现金等价物的期初余额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61,597,336.90 18,944,675.37 7,048,117.49
注*:其他的具体内容为:2021 年度为票据保证金、保函保证金期初 13,056,397.73
元与期末 24,460,117.63 元的差额 11,403,719.90 元、解冻的货币资金 15,730,000.00 元及
股份支付费用 2,181,285.40 元;2020 年度为票据保证金、保函保证金期初 10,863,700.01
元与期末 13,056,397.73 元的差额 2,192,697.72 元、被司法冻结的银行存款 15,730,000.00
元 及 股 份 支 付 费 用 3,202,652.76 元 ; 2019 年 度 为 票 据 保 证 金 、 保 函 保 证 金 期 初
(2)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构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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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一、现金 109,025,475.48 47,428,138.58 28,483,463.21
其中:库存现金 10,879.00 26,979.00 27,402.50
可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 109,014,596.48 47,401,159.58 28,456,060.71
二、现金等价物 — — —
三、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09,025,475.48 47,428,138.58 28,483,463.21
项 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账面价值 受限原因
货币资金 24,460,117.63 银行承兑保证金、保函保证金
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 19,615,342.10 银行承兑票据质押
合计 44,075,459.73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计入当期损
益或冲减相
资产负债 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关成本费用
项 目 金额 表列报项 损失的金额
损失的列报
目 项目
年产 1000 台(套)物
流智能化设备生产项目
年产 1600 台(套)物
流智能化设备生产项目
年产 1600 台智能化物
流设备生产线技术改造 1,131,800.00 递延收益 122,409.07 44,900.70 3,318.24 其他收益
项目
自动化仓储设备数字化
车间
智能物流生产线技术改
造项目
合计 8,398,000.00 994,346.02 818,547.06 768,173.63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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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当期损益或
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损失的金 冲减相关成本费
项 目 额 用损失的列报项
目
软件退税 8,452,053.96 7,143,241.25 5,165,452.12 其他收益
企业上市奖励款 5,500,000.00 — — 营业外收入
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政策资
金
企业融资省级奖励 1,200,000.00 — — 其他收益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奖补 1,000,000.00 — — 其他收益
策资金
三重一创政策资金 750,000.00 — 1,000,000.00 其他收益
知识产权政策奖补 300,000.00 — — 其他收益
首次认定高企补助款 280,000.00 — — 其他收益
省级知识产权保护项目资金 200,000.00 — — 其他收益
自主创新政策高企补助 100,000.00 — — 其他收益
研发费用补贴 — 128,000.00 86,000.00 其他收益
— — 500,000.00 其他收益
展奖补
稳定就业补贴 — 500,000.00 — 其他收益
智能 AGV 人机混合场景下智能
— 500,000.00 — 其他收益
调度系统研发项目
失业保险费返还 — 130,012.48 — 其他收益
中小企业民营发展专项资金补
— — 500,000.00 营业外收入
助
驰名商标奖励 — 500,000.00 — 营业外收入
贷款贴息 — 1,490,900.00 — 财务费用
其他收益/营业外
其他小额补贴 175,915.34 140,811.92 183,922.00
收入
合计 23,457,969.30 12,992,965.65 7,435,374.12
(3)报告期内不存在政府补助退回情况
本公司作为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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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本期计入当期损益的短期租赁费用和低价值资产租赁费用金额如下:
项 目 2021 年度金额
短期租赁费用 62,400.00
②与租赁相关的当期损益及现金流
项 目 2021 年度金额
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 29,867.23
计入当期损益的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
与租赁相关的总现金流出 544,162.86
六、合并范围的变更
子公司名称 设立日期 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
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工业机器人
制造;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
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计算机系统服
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
杭州智灵捷机器人有 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
限公司 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物料搬运装备制
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技术服
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配电开关控制
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
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
七、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1)企业集团的构成
持股比例(%)
子公司名称 主要经营地 注册地 业务性质 取得方式
直接 间接
井松软件 合肥 合肥 技术开发 100.00 — 新设成立
智灵捷 杭州 杭州 设备制造 100.00 — 新设成立
(2)无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持股比例(%)
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名称 主要经营地 注册地 业务性质
直接 间接
联营企业
杭州智行达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 杭州市 技术服务 33.00 —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与方曾兵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本公司持有的杭州
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井松”)上述全部股权,合同签订后公司不再
享有相关权益。公司自杭州井松设立至股权转让前未对其缴纳出资,不存在相关投资收
益。2021 年 3 月 29 日,杭州井松名称变更为杭州智行达科技有限公司。
八、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
本公司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源于本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确认的各类金融资产和
金融负债,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
本公司与金融工具相关的各类风险的管理目标和政策的制度由本公司管理层负责。
经营管理层通过职能部门负责日常的风险管理(例如本公司信用管理部对公司发生的赊
销业务进行逐笔进行审核)。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的执行
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且将有关发现及时报告给本公司审计委员会。
本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在不过度影响公司竞争力和应变力的情况下,制定尽
可能降低各类与金融工具相关风险的风险管理政策。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未能履行义务从而导致另一方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
本公司的信用风险主要产生于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应
收款、合同资产等,这些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源自交易对手违约,最大的风险敞口等于
这些工具的账面金额。
本公司货币资金主要存放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本公司认为这些商业银行具备较
高信誉和资产状况,存在较低的信用风险。
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本公司设定相
关政策以控制信用风险敞口。本公司基于对客户的财务状况、从第三方获取担保的可能
性、信用记录及其他因素诸如目前市场状况等评估客户的信用资质并设置相应信用期。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本公司会定期对客户信用记录进行监控,对于信用记录不良的客户,本公司会采用书面
催款、缩短信用期或取消信用期等方式,以确保本公司的整体信用风险在可控的范围内。
(1)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判断标准
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
著增加。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本公司考虑在无须付出不必要
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基于本公司历史数据的定性和定
量分析、外部信用风险评级以及前瞻性信息。本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者具有相似信用
风险特征的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
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变化情况。
当触发以下一个或多个定量、定性标准时,本公司认为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发生
显著增加:定量标准主要为报告日剩余存续期违约概率较初始确认时上升超过一定比例;
定性标准为主要债务人经营或财务情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预警客户清单等。
(2)已发生信用减值资产的定义
为确定是否发生信用减值,本公司所采用的界定标准,与内部针对相关金融工具的
信用风险管理目标保持一致,同时考虑定量、定性指标。
本公司评估债务人是否发生信用减值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
重大财务困难;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债权人出于与债务
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
跃市场消失;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金融资产发生信用减值,有可能是多个事件的共同作用所致,未必是可单独识别的
事件所致。
(3)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参数
根据信用风险是否发生显著增加以及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本公司对不同的资产分
别以 12 个月或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减值准备。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关键参
数包括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敞口。本公司考虑历史统计数据(如交易对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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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担保方式及抵质押物类别、还款方式等)的定量分析及前瞻性信息,建立违约概率、
违约损失率及违约风险敞口模型。
相关定义如下:
违约概率是指债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或在整个剩余存续期,无法履行其偿付义务的
可能性。
违约损失率是指本公司对违约风险暴露发生损失程度作出的预期。根据交易对手的
类型、追索的方式和优先级,以及担保品的不同,违约损失率也有所不同。违约损失率
为违约发生时风险敞口损失的百分比,以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为基准进行计算;
违约风险敞口是指,在未来 12 个月或在整个剩余存续期中,在违约发生时,本公
司应被偿付的金额。前瞻性信息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及预期信用损失的计算均涉及
前瞻性信息。本公司通过进行历史数据分析,识别出影响各业务类型信用风险及预期信
用损失的关键经济指标。
本公司所承受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为资产负债表中每项金融资产的账面金额。本公
司没有提供任何其他可能令本公司承受信用风险的担保。
本公司应收账款中,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欠款金额前五大客户的应收
账款占本公司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42.04 %、36.37 %、38.97%;本公司其他应收
款中,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欠款金额前五大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占本公司其
他应收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55.97%、44.53%、45.83%。
流动性风险,是指企业在履行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方式结算的义务时发生
资金短缺的风险。本公司统筹负责公司内各子公司的现金管理工作,包括现金盈余的短
期投资和筹措贷款以应付预计现金需求。本公司的政策是定期监控短期和长期的流动资
金需求,以及是否符合借款协议的规定,以确保维持充裕的现金储备和可供随时变现的
有价证券。
(1)利率风险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本公司的利率风险主要产生于银行借款。浮动利率的金融负债使本公司面临现金流
量利率风险,固定利率的金融负债使本公司面临公允价值利率风险。本公司根据当时的
市场环境来决定固定利率及浮动利率合同的相对比例。
本公司总部财务部门持续监控集团利率水平。利率上升会增加新增带息债务的成本
以及本公司尚未付清的以浮动利率计息的带息债务的利息支出,并对本公司的财务业绩
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管理层会依据最新的市场状况及时做出调整。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为止期间,公司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执行固定利率,故面临
市场利率波动风险较小。
九、公允价值的披露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
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第一层次: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项 目 第一层次公 第二层次公 第三层次公
合计
允价值计量 允价值计量 允价值计量
一、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
— — —
益的金融资产
(1)银行金融机构短期理财产品 — — — —
(二)应收款项融资 — — 28,770,407.90 28,770,407.90
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总额 — — 28,770,407.90 28,770,407.90
对于在活跃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工具,本公司以其活跃市场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对
于不在活跃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工具,本公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所使用的估
值模型主要为现金流量折现模型和市场可比公司模型等。估值技术的输入值主要包括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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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利率、基准利率、汇率、信用点差、流动性溢价、缺乏流动性折扣等。
本公司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
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一年
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长期应付款等。
十、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姚志坚、阮郭静夫妇。
姚志坚、阮郭静夫妇直接持有公司 31.74%的股份;姚志坚通过犇智投资控制公司
可撤销的委托给姚志坚行使。因此,姚志坚、阮郭静夫妇合计控制公司 52.53%的表决权,
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子公司的情况详见附注七、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本公司合营或联营企业情况详见附注七、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其他关联方名称 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关系
安元基金 直接持有井松智能 16.14%的股份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直接持有井松智能 13.70%的股份
华贸中经 直接持有井松智能 9.84%的股份
直接持有井松智能 8.51%的股份并担任董事、副总
李凌
经理
犇智投资 直接持有井松智能 6.63%的股份
凌志投资 直接持有井松智能 5.65%的股份
系华贸中经唯一股东,通过华贸中经间接持有井松
华贸工经
智能 9.84%的股份
中国工业报社 系华贸工经唯一股东,通过华贸中经间接持有井松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其他关联方名称 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关系
智能 9.84%的股份
系安元基金控股股东,通过安元基金间接持有井松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智能 6.99%的股份
通过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间接持有井松智能 7.43%的
江苏毅达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股份
朱祥芝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尹道骏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陈俊刚、周利华、陈志和 公司董事
程晓章、蒋本跃、凌旭峰、吴焱明 公司独立董事
许磊、孙雪芳、黄照金 公司监事
姚志坚、阮郭静之子姚冬暐持股 62.52%、并担任
杭州埃欧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的企业
深圳市埃欧珞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埃欧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上海埃欧珞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埃欧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北京埃欧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埃欧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上海铭煌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姚冬暐控制的合伙企业
李凌作为业主的个体工商户,已于 2021 年 6 月 23
常州市武进区横林合力叉车配件经营部
日注销
李凌弟弟凌晨持股 100%、并且担任执行董事兼总
安徽凌晨物流有限公司
经理的企业
合肥平凌物资有限公司 李凌弟弟凌晨持股 40%、并且担任总经理的企业
合肥启畅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朱祥芝配偶何仁志曾持股 95%的企业
安徽中和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朱祥芝配偶何仁志曾持股 45%的企业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周利华担任董事的企业
天立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周利华担任董事的企业
黄山科宏生物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周利华担任董事的企业
滁州白鹭岛国际生态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 周利华担任董事的企业
六安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安元基金持股 50%、并且周利华担任董事的企业
安元基金持股 60%、并且周利华担任董事兼总经
阜阳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理的企业
宣城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周利华担任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安元基金持股 60%、并且周利华担任董事兼总经
滁州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理的企业
黄山市安元现代服务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安元基金持股 80%、并且周利华担任董事的企业
铜陵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安元基金持股 60%、并且周利华担任董事的企业
安徽安元创新皖北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周利华担任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其他关联方名称 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关系
安元基金持股 60%、并且周利华担任董事兼总经
安庆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理的企业
安元基金持股 66.45%、并且周利华担任董事兼总
淮北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经理的企业
宿州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周利华担任董事的企业
安徽中意胶带有限责任公司 周利华担任董事的企业
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
山东宝港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
南京达迈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
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
江苏视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
广东盘古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
山东冠森高分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
吉林省昊远农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
厦门赛诺邦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
深圳市创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
安徽新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
深圳市广麟材耀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
山东新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
上海威而特智能机器有限公司 凌旭峰持股 45%的企业
许磊作为业主的个体工商户,于 2012 年 12 月 26
合肥市包河区天乐家用电器经营部
日吊销
合肥跬至商贸有限公司 许磊配偶持股 35%的企业
北京地尔御享科技有限公司 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北京美艺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地尔御享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天津中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北京盈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中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华贸传媒有限公司 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中艺泰兴实业秦皇岛有限公司 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华贸汇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华贸中兴(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天津奥瑞斯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其他关联方名称 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关系
天津潍柴津工商贸有限公司 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天津市茂华腾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天津中艺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天津臻耀置业有限公司 天津中艺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上海速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中艺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天津市茂华腾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
苏州糖烟酒有限公司
司
传世记忆(北京)文化有限公司 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北京嘉优科技有限公司 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北京荣峰泰贸易有限公司 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北京奔奥安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上海沃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胜亚生物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上海沃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亚太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民族宫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民族宫(云南)康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民族宫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杭州华贸中嘉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上海中长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华贸中经持股 42%且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
曾系姚志坚持股 100%、并担任总经理的企业,已
合肥井松物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于 2021 年 2 月 9 日注销
R-STORM TECHNOLOGY COMPANY LLC 曾系姚冬暐控制的公司,已于 2020 年注销
曾系姚冬暐持股 20%的企业,已于 2018 年 07 月
上海揽林实业有限公司
韩龙 曾系发行人董事,2018 年 12 月起不再担任该职务
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韩龙持股 47%,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合肥米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韩龙持股 47%,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合肥欣呈达科技有限公司 韩龙持股 47%,并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的企业
俎峰 曾系发行人董事,2018 年 12 月起不再担任该职务
华贸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俎峰曾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的企业
王丹 曾系发行人董事,2018 年 12 月起不再担任该职务
王丹配偶张虎曾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
安徽龙轩泰商贸有限公司
业,已于 2021 年 5 月 6 日注销
刘宗其 曾系发行人董事,2020 年 10 月起不再担任该职务
音飞储存 曾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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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关联方名称 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关系
长春音飞四环自动化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音飞储存控制的企业
金跃跃 曾通过音飞储存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权
山东昌隆泰世科技有限公司 曾通过音飞储存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权
曾为井松智能的参股公司,目前朱祥芝持有该公司
北京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智行达科技有限公司 曾为井松智能、王丹的参股公司
连云港大吉塑业有限公司 曾系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
厦门迈赢贸易有限公司 曾系陈俊刚控制的企业
曾系监事许磊控制、并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企
合肥睿傲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业,已于 2021 年 04 月 21 日注销
北京华贸丝路食品有限公司 曾系华贸中经控制的企业
华贸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曾系华贸中经控制的企业的控股子公司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关 联 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
货架 30,718,876.10 8,734,513.28 19,215,715.60
份有限公司
长春音飞四环自动化仓储设备
货架 — 3,185,840.70 —
有限公司
叉车、堆高车
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以及配件、电 9,141.60 — 1,415.93
转向控制器
安防监控系
合肥启畅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统、LED 显示 1,229,193.81 302,734.51 340,738.94
屏
合计 31,957,211.51 12,223,088.49 19,557,870.47
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关 联 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
销售商品 — 142,867.24 2,554,310.31
有限公司
(2)关联租赁
①本公司作为出租方: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因员工持股平台凌志投资、犇智投资工商登记需要,发行人分别于 2019 年 11 月、
年 6 月,凌志投资、犇智投资的工商登记住所已分别变更为合肥市新站区淮海大道与新
蚌埠路交口文一陶冲湖城市广场 18 栋 102 上下、合肥市新站区当涂北路与新海大道交
口星港湾家园西 10 幢 202 室。
②本公司作为承租方:
因公司子公司井松软件工商登记需要,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于 2018 年
记住所。
(3)关联方资金拆借
资金拆出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借款金额 借款日期 还款日期
姚志坚
(4)关联担保情况
①本公司作为被担保方
A、反担保
单位:万元
截至
报告
主合同 主合同 主合同 保证 质押反 质押物清 期末
序号 担保人 债权人
编号 期限 金额 反担保人 担保人 单 是否
履行
完毕
合肥市中 姚志坚、阮 合肥科
限公司 娟、 行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
报告
主合同 主合同 主合同 保证 质押反 质押物清 期末
序号 担保人 债权人
编号 期限 金额 反担保人 担保人 单 是否
履行
完毕
年(双 担保有限 凌、郑志娟 郭静、 能 双岗支
支)字 公司 李凌、 538.837 行
李凌持有
井松智能
万股权
合肥市中 姚志坚持 杭州银
姚志坚、阮 姚志
凌、郑志娟 郭静
限公司 股股权 行
合肥市中 姚志坚持
姚志坚、阮 姚志 中国银
凌、郑志娟 郭静 省分行
限公司 股
姚志坚、阮
合肥国控 郭静、李 阮郭静持
流借字第 徽商银
公司 许磊、郑志 的股权
娟
姚志坚持
有井松智
合肥市中 中国工
年(双 2019/3/18- 小企业融 商银行
支)字 凌、郑志娟 李凌、 李凌持有
郑志娟 井松智能
万股权
合肥市中 姚志坚持
限公司 股股权
合肥市中 合肥科
姚志坚、阮
凌、郑志娟
限公司 行
姚志坚、阮
合肥国控 阮郭静持
流借字第 郭静、李 徽商银
公司 的股权
芝、许磊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
报告
主合同 主合同 主合同 保证 质押反 质押物清 期末
序号 担保人 债权人
编号 期限 金额 反担保人 担保人 单 是否
履行
完毕
合肥中小 姚志坚持
姚志坚、阮 姚志 中国银
凌、郑志娟 郭静 分行
公司 股股权
合肥中小 姚志坚持
姚志坚、阮 姚志 中国银
凌、郑志娟 郭静 分行
公司 股股权
姚志坚持
有井松智
合肥中小 中国工
支)字 凌、郑志娟 李凌、 凌持有井
郑志娟 松智能
万股
姚志坚、阮
合肥国控 郭静、李 阮郭静持
流借字第 徽商银
公司 芝、许磊、 的股权
王丹
合肥市兴 杭州银
姚志坚、阮
凌、朱祥芝
限公司 行
姚志坚、阮
合肥国控 徽商银
流借字第 郭静、王
公司
磊、郑志娟
合肥中小 中国工
支)字 凌、郑志娟
公司 岗支行
B、保证担保
单位:万元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报
主合同 担保合同 主合同 担保合同编 告期末
担保人 债权人 保证期间
金额 签订日 期限 号 是否履
行完毕
杭州银行 债务人履行 150C110202
阮郭静 2020/4/9- 0000032
合肥瑶海 400.00 2020/4/1 期限届满之 是
姚志坚 2021/3/26 150C110202
支行 日起两年 0000033
债务履行期
姚志坚、阮 2018/5/31- XAKC20180
新安银行 800.00 2018/5/31 限届满之日 是
郭静 2019/5/27 02-1
起三年
C、最高额保证担保
单位:万元
截至报告
最高 担保合同 主合同期 担保合同
担保人 债权人 保证期间 期末是否
债权额 签订日 限 编号
履行完毕
姚志坚、
主债权发生期 2016 企贷
阮郭静、 中国银行安 2016/4/13-
李凌、郑 徽省分行 2019/4/12
两年 号
志娟
中国工商银 主合同项下借
姚志坚、 2017/3/22- 2017 年双支
行合肥双岗 2,500.00 2017/3/22 款期限届满之 是
阮郭静 2020/3/22 (保)字
支行 次日起两年
姚志坚、
主债权发生期 2018 企贷
阮郭静、 中国银行安 2018/1/23-
李凌、郑 徽省分行 2023/1/22
两年 号
志娟
主合同约定的
姚志坚、 合肥科农行 2018/4/27- 债务人履行债 34010101412
阮郭静 站西路支行 2019/4/27 务期限届满之 018262172
日起两年
债务履行期限 最保字第
姚志坚、 徽商银行和 2018/6/21-
阮郭静 平路支行 2019/6/21
年 号
姚志坚、
主债权发生期 2019 企贷
阮郭静、 中国银行安 2019/1/18-
李凌、郑 徽省分行 2024/1/17
两年 号
志娟
主债务履行期
兴业银行合 2019/3/25- 198001 授
姚志坚 3,600.00 2019/3/25 限届满之日起 是
肥分行 2020/3/25 104A
两年
姚志坚、 合肥科农行 2,000.00 2019/5/20 2019/5/20- 债务人履行债 34010101041 是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报告
最高 担保合同 主合同期 担保合同
担保人 债权人 保证期间 期末是否
债权额 签订日 限 编号
履行完毕
阮郭静 站西路支行 2020/5/20 务期限届满之 20191492120
日起两年
债务履行期限 最保字第
姚志坚、 徽商银行和 2019/6/10-
阮郭静 平路支行 2020/6/10
年 号
(2019)信
合银最保字
第
债务履行期限
姚志坚 中信银行合 2019/7/10- 35-d1 号
阮郭静 肥分行 2020/7/10 (2019)信
年
合银最保字
第
中国工商银 主合同项下的
姚志坚、 2020/3/9- 2020 年双支
行合肥双岗 2,000.00 2020/3/9 借款期限届满 否
阮郭静 2023/3/9 (保)字
支行 之次日起两年
中国工商银 主合同项下的
李凌、郑 2020/3/9- 2020 年双支
行合肥双岗 2,000.00 2020/3/9 借款期限届满 否
志娟 2023/3/9 (保)字
支行 之次日起两年
中国建设银 债务人履行期 城东自最高
姚志坚 行合肥城东 5,300.00 2020/5/25 限届满之日起 额保(2020) 否
支行 3年 004
债务履行期限 最保字第
姚志坚、 徽商银行和 2020/6/17-
阮郭静 平路支行 2025/6/17
年 号
主债务履行期
姚志坚 兴业银行合 2020/4/1- 736A1
阮郭静 肥分行 2021/3/31 198001 授
两年
姚志坚、 (保)字
阮郭静 中国工商银 主债务履行期 0018 号
李凌、郑 行合肥双岗 限届满之日起 0130200106-
志娟 支行 三年 2021 年双支
(保)字
合肥科技农 2020/10/27 主债务履行期
姚志坚、 34010101412
村商业银行 4,000.00 2021/1/20 - 限届满之日起 是
阮郭静 0211492003
站西路支行 2021/10/27 三年
姚志坚 中信银行合 1,200.00 2021/1/14 2021/1/14- (2021)信
债务人履行期 合银最保字 否
阮郭静 肥黄山大厦 2022/1/14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报告
最高 担保合同 主合同期 担保合同
担保人 债权人 保证期间 期末是否
债权额 签订日 限 编号
履行完毕
支行 限届满之日起 第
三年 2173506A00
(2021)信
合银最保字
第
中国建设银 主债务履行期 城东自最高
姚志坚 行合肥龙门 5,300.00 2021/4/14 限届满之日起 额保(2021) 否
支行 三年 002
姚志坚 兴业银行合 2021/3/29- 主债务履行期 192A1
肥分行 8,400.00 2021/3/29 限届满之日起 215502 授 否
阮郭静 2022/3/28
两年 192A3
姚志坚、
合肥中小企 2021 年合信
阮郭静、 2021/4/23- 主债务履行届
业融资担保 650.00 2021/4/23 保字第 120-1 否
李凌、郑 2022/4/23 满之日起三年
有限公司 号
志娟
姚志坚、 兴业银行合 2021/12/6- 主债务履行届 215502 授
阮郭静 肥分行 2022/12/5 满之日起三年 874A1
姚志坚、 合肥科技农 2021/12/13 主债务履行届 34010101412
村商业银行 4,000.00 2021/12/13 -2022/11/11 否
阮郭静 满之日起三年 0211248075
站西路支行
(5)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229.03 223.02 215.50
(6)其他关联交易
专利号为“ZL201120282386.1”、专利名称“一种高速条烟分拣装置”无偿转让给公司。
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系姚志坚在工作期间利用公司资源形成的技术成果,属于职务发
明,公司在 2011 年 8 月 4 日申请专利时,误登记在发明人姚志坚名下,但该专利的所
有权一直由公司实际享有。2020 年 11 月,为纠正前述登记错误,将误登记至职务发明
人姚志坚个人名下的专利进行无偿转回。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1)应收项目
项目名称 关联方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其他应收款 王丹 6,384.00 319.20
(续上表)
项目名称 关联方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其他应收款 王丹 22,685.00 1,134.25
(2)应付项目
项目名称 关联方
日 31 日 31 日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
应付账款 34,388,824.41 14,389,214.29 13,154,787.32
份有限公司
长春音飞四环自动化仓储设备
应付账款 2,880,000.00 2,880,000.00 —
有限公司
应付账款 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16.00 116.00 25,826.00
应付账款 合肥启畅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57,966.24 68,566.37 200,650.00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
预收款项 — — 971,097.83
份有限公司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
合同负债 1,637,964.60 1,637,965.10 —
份有限公司
其他应付款 姚志坚 — — 251,600.53
十一、股份支付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公司本期授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 — — —
公司本期行权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 112,648.65 209,708.11 216,000.00
公司本期失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 — — —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无关联第三方
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市盈率估值法 市盈率估值法
的增资价格
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确定依据 转让协议 转让协议 转让协议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金额 8,577,055.36 6,395,769.96 3,193,117.20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本期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总额 2,181,285.40 3,202,652.76 1,928,950.75
本为不超过 439.5652 万元,增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不超过 4,560.00 万元,用于股权激
励的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 9.64%。本次实际股权激励股数合计 3,367,000.00
股,增资价格为 2.50 元/股。
本次增资是对公司在职员工的股权激励,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授予实际控制人的股份属于授予后立即可
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
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授予其他员工的股份属于在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
才可行权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
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分摊计入相关成本或费
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井松有限股权激励方案的约定,要求参与股权激励的员工(除实际控制人外)
为公司服务最低年限为公司国内 A 股上市满 3 年,若违反规定,公司以员工实际缴付的
原始出资金额加上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回股权。本次股权激励参照无关联第三方的增资
价格 6.5527 元/股确定公允价值,公司自 2018 年 12 月预计到公司 A 股上市满 3 年的期
限为 7 年,将股份支付费用在 84 个月内平均摊销。后续员工未满足服务期限转让股权,
原股权激励作废,根据受让人(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员工)的不同,分别确认新的股份
支付费用。
十二、承诺及或有事项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重大承诺事项。
(1)重大诉讼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序 原告/申请 受理 案件
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诉讼请求
号 人 法院 阶段
合肥国轩电池材
料有限公司(以
原被告双方签订《设 请求法院判令被
下简称“合肥国
合肥市瑶海 备采购安装合同》,被 告支付合同款 450 审理
、国轩新能
区人民法院 告拒绝终验收、支付 万元及违约金 29.4 中
源(庐江)有限
剩余合同款项。 万元
公司(以下简称
“庐江国轩”)
请求法院判令井
松智能支付逾期
青岛国轩
交货违约金 690
电池有限 原被告双方签订《设
万元,以及私自
公司(以 合肥市瑶海 备采购安装合同》, 审理
下简称 区人民法院 井松有限逾期交货, 中
偿款 30 万元,并
“青岛国 且私自更换品牌。
判令井松智能对
轩”)
供应的设备进行
维修及更换
请求法院判令井
原被告双方签订《设
合肥市瑶海 松智能支付逾期 审理
区人民法院 交货违约金 450 中
井松有限逾期交货。
万元
(2)开具保函情况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已开具未到期的保函金额为 5,181.58 万元,其中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其他重大或有事
项。
十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至 2022 年 1 月 30 日,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十四、其他重要事项
(1)本公司与离职员工成立公司的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与公司交易的前员工离职创立的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前员工成立的公司情况
前员工姓名 离职时间
名称 成立时间 股权结构 备注
安徽智桐科 方曾兵 90%、 方曾兵为公司前员工;
方曾兵 2018-06 2018-05
技有限公司 陈宇宇 10% 陈宇宇非公司员工及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前员工
梁龙龙、刘杰、余志伟,
安徽锻通智 梁龙龙 85%、
为公司前员工,三人均
梁龙龙 2020-07 能科技有限 2020-03 刘杰 10%、余
于 2020 年 7 月从公司
公司 志伟 5%
离职
葛玉标,为公司前员
安徽科聪物 工,2020 年 9 月从公司
葛玉标 90%、
葛玉标 2020-09 联科技有限 2020-08 离职;王传军,为公司
王传军 10%
公司 前员工,2017 年 7 月从
公司离职
报告期内,公司与上述销售服务商交易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交易金额
公司名称
安徽智桐科技有限公司 2,080,158.64 1,728,259.43 1,868,266.82
安徽锻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372,547.17 — —
安徽科聪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884,433.96 — —
(2)除上述事项外,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其他重要事
项。
十五、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1)按账龄披露
账 龄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小计 245,819,100.96 159,222,673.28 151,989,620.52
减:坏账准备 35,516,380.06 24,408,702.28 22,872,064.73
合计 210,302,720.90 134,813,971.00 129,117,555.79
(2)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①2021 年 12 月 31 日(按简化模型计提)
类 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14,257,000.00 5.80 13,805,600.00 96.83 451,4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231,562,100.96 94.20 21,710,780.06 9.38 209,851,320.90
组合 1:应收客户款项 231,562,100.96 94.20 21,710,780.06 9.38 209,851,320.90
合计 245,819,100.96 100.00 35,516,380.06 14.45 210,302,720.90
②2020 年 12 月 31 日(按简化模型计提)
类 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14,257,000.00 8.95 13,805,600.00 96.83 451,4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44,965,673.28 91.05 10,603,102.28 7.31 134,362,571.00
组合 1:应收客户款项 144,965,673.28 91.05 10,603,102.28 7.31 134,362,571.00
合计 159,222,673.28 100.00 24,408,702.28 15.33 134,813,971.00
③2019 年 12 月 31 日(按简化模型计提)
类 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17,257,000.00 11.35 13,805,600.00 80.00 3,451,4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34,732,620.52 88.65 9,066,464.73 6.73 125,666,155.79
组合 1:应收客户款项 134,732,620.52 88.65 9,066,464.73 6.73 125,666,155.79
合计 151,989,620.52 100.00 22,872,064.73 15.05 129,117,555.79
各报告期坏账准备计提的具体说明:
①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12 月 31 日,按单项计提坏账
准备的应收账款
名 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计提理由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中垦薯业有 客户存在财务困难,根据预
限责任公司 计可收回金额计提坏账准备
(续上表)
名 称 计提理由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中垦薯业有 客户存在财务困难,根据预
限责任公司 计可收回金额计提坏账准备
(续上表)
名 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计提理由
中垦薯业有 客户存在财务困难,根据预
限责任公司 计可收回金额计提坏账准备
②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12 月 31 日,按组合计提坏账
准备的应收账款
账 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合计 231,562,100.96 21,710,780.06 9.38
(续上表)
账 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账 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合计 144,965,673.28 10,603,102.28 7.31
(续上表)
账 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合计 134,732,620.52 9,066,464.73 6.73
的确认标准及说明见附注三、9。
(3)坏账准备的变动情况
①2021 年的变动情况
本期变动金额
类 别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计提 收回或转回 转销或核销
应收账款 24,408,702.28 11,107,677.78 — — 35,516,380.06
②2020 年的变动情况
本期变动金额
类 别 会计政策变更 转销或
核销
回
应收账
款
③2019 年的变动情况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本期变动金额
类 别 收回或转 转销或
回 核销
应收账款 19,308,469.09 — 19,308,469.09 3,563,595.64 — — 22,872,064.73
(4)各报告期无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情况
(5)各报告期按欠款方归集的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
单位名称 坏账准备余额
日余额 额的比例(%)
河南明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6,890,856.99 19.08 2,344,542.85
中垦薯业有限责任公司 14,257,000.00 5.80 13,805,600.00
浙江动一新能源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886,400.00 5.24 644,320.00
华远国际陆港(大同)集团有限公司 11,480,000.00 4.67 574,000.00
许昌振德医用敷料有限公司 10,500,000.00 4.27 525,000.00
合计 96,014,256.99 39.06 17,893,462.85
(续上表)
单位名称 坏账准备余额
余额 额的比例(%)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9,154,321.06 12.03 1,126,442.45
中垦薯业有限责任公司 14,257,000.00 8.95 13,805,600.00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9,742,760.86 6.12 487,138.04
一汽物流(长春陆顺)储运有限公司 8,671,159.00 5.45 433,557.95
合盛硅业(鄯善)有限公司 6,711,200.00 4.21 335,560.00
合计 58,536,440.92 36.76 16,188,298.44
(续上表)
单位名称 坏账准备余额
余额 额的比例(%)
中垦薯业有限责任公司 17,257,000.00 11.35 13,805,600.00
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13,114,344.83 8.63 1,311,434.48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748,466.42 8.39 637,423.32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12,542,517.71 8.25 627,125.89
青岛华翔汽车金属零部件有限公司 9,156,000.30 6.02 457,800.02
合计 64,818,329.26 42.64 16,839,383.71
说明:公司将主要客户按照关联关系汇总列示,上述汇总客户包括的明细注释见本附注五、36.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之(3)前五名客户营业收入情况。
(6)各报告期无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应收账款
(7)各报告期无转移应收账款且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金额
(8)应收款账面价值 2021 年末较 2020 年末增长 55.99%,主要系公司收入规模增
长,应收账款相应增长所致。
(1)分类列示
项 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应收利息 — — —
应收股利 — — —
其他应收款 6,382,594.12 5,300,350.90 7,132,978.42
合计 6,382,594.12 5,300,350.90 7,132,978.42
(2)其他应收款
①按账龄披露
账 龄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小计 7,548,919.02 6,322,052.94 8,113,787.81
减:坏账准备 1,166,324.90 1,021,702.04 980,809.39
合计 6,382,594.12 5,300,350.90 7,132,978.42
②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
款项性质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保证金及押金 7,211,847.80 5,937,043.80 4,602,743.80
备用金 200,281.22 279,009.14 659,701.32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往来 11,300.00 — 2,622,460.97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款项性质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其他 125,490.00 106,000.00 228,881.72
小计 7,548,919.02 6,322,052.94 8,113,787.81
减:坏账准备 1,166,324.90 1,021,702.04 980,809.39
合计 6,382,594.12 5,300,350.90 7,132,978.42
③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A.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坏账准备按三阶段模型计提如下:
阶 段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第一阶段 7,548,919.02 1,166,324.90 6,382,594.12
第二阶段 — — —
第三阶段 — — —
合计 7,548,919.02 1,166,324.90 6,382,594.12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处于第一阶段的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类 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理由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7,548,919.02 15.45 1,166,324.90 6,382,594.12
组合 2:其他应收款项 7,548,919.02 15.45 1,166,324.90 6,382,594.12
合计 7,548,919.02 15.45 1,166,324.90 6,382,594.12
B.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坏账准备按三阶段模型计提如下:
阶 段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第一阶段 6,322,052.94 1,021,702.04 5,300,350.90
第二阶段 — — —
第三阶段 — — —
合计 6,322,052.94 1,021,702.04 5,300,350.90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处于第一阶段的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类 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理由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6,322,052.94 16.16 1,021,702.04 5,300,350.90
组合 2:其他应收款项 6,322,052.94 16.16 1,021,702.04 5,300,350.90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计提比例
类 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理由
(%)
合计 6,322,052.94 16.16 1,021,702.04 5,300,350.90
C.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坏账准备按三阶段模型计提如下:
阶 段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第一阶段 8,113,787.81 980,809.39 7,132,978.42
第二阶段 — — —
第三阶段 — — —
合计 8,113,787.81 980,809.39 7,132,978.42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处于第一阶段的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类 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理由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8,113,787.81 12.09 980,809.39 7,132,978.42
组合 2:其他应收款项 8,113,787.81 12.09 980,809.39 7,132,978.42
合计 8,113,787.81 12.09 980,809.39 7,132,978.42
三、9。
④各报告期坏账准备的变动情况
类 别
其他应收款 1,021,702.04 144,622.86 — — 1,166,324.90
类 别
其他应收款 980,809.39 40,892.65 — — 1,021,702.04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类 别
月 31 日 策变更 月1日 计提 收回或转回 转销或核销 月 31 日
其他应收款 627,277.63 — 627,277.63 353,531.76 — — 980,809.39
⑤各报告期无实际核销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⑥各报告期按欠款方归集的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账龄 坏账准备
月 31 日余额 合计数的比例(%)
重庆川仪调节阀有限公司 保证金 1,068,700.00 1 年以内 14.16 53,435.00
桑顿新能源科技(长沙)有
保证金 800,000.00 2-3 年 10.60 240,000.00
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
保证金 600,000.00 1 年以内 7.95 30,000.00
公司
中航金网(北京)电子商务
保证金 570,000.00 1 年以内 7.55 28,500.00
有限公司
合肥天汇安巢孵化科技有
保证金 500,000.00 1 年以内 6.62 25,000.00
限公司
合计 3,538,700.00 46.88 376,935.00
(续上表)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账龄 坏账准备
月 31 日余额 合计数的比例(%)
桑顿新能源科技(长沙)
保证金 800,000.00 1-2 年 12.65 80,000.00
有限公司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农民工工
障局 资保证金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金 500,000.00 1 年以内 7.91 25,000.00
南京德朔实业有限公司 保证金 500,000.00 1 年以内 7.91 25,000.00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
保证金 500,000.00 2-3 年 7.91 150,000.00
司
合计 2,834,200.00 44.83 798,200.00
(续上表)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账龄 坏账准备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
保证金 800,000.00 1-2 年 9.86 80,000.00
司
桑顿新能源科技(长沙)
保证金 800,000.00 1 年以内 9.86 40,000.00
有限公司
青岛金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保证金 650,000.00 1 年以内 8.01 32,500.00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农民工工
障局 资保证金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账龄 坏账准备
上海中实供应链管理有限
保证金 300,000.00 1 年以内 3.70 15,000.00
公司
合计 3,084,200.00 38.01 570,860.00
⑦各报告期无涉及政府补助的其他应收款
⑧各报告期无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其他应收款
⑨各报告期无转移其他应收款且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的金额
项 目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对子公司投资 20,000,010.00 — 20,000,010.00
(续上表)
项 目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对子公司投资 10,000,000.00 — 10,000,000.00
(续上表)
项 目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对子公司投资 1,000,000.00 — 1,000,000.00
(1)对子公司投资
被投资单位 本期增加 月 31 日减
值准备余额
井松软件 10,000,000.00 — — 10,000,000.00 — —
智灵捷 — 10,000,010.00 — 10,000,010.00 — —
合计 10,000,000.00 10,000,010.00 — 20,000,010.00 — —
(续上表)
被投资单位 本期增加 月 31 日减
值准备余额
井松软件 1,000,000.00 9,000,000.00 — 10,000,000.00 — —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续上表)
被投资单位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31 日减值准
备余额
井松软件 — 1,000,000.00 — 1,000,000.00 — —
项 目
收入 成本
主营业务 525,688,678.34 376,203,690.65
其他业务 10,880,018.33 6,107,999.49
合计 536,568,696.67 382,311,690.14
(续上表)
项 目
收入 成本
主营业务 391,542,422.74 273,692,731.72
其他业务 6,302,650.93 3,709,475.60
合计 397,845,073.67 277,402,207.32
(续上表)
项 目
收入 成本
主营业务 289,577,810.37 208,933,390.90
其他业务 6,351,047.19 3,322,897.88
合计 295,928,857.56 212,256,288.78
(1)主营业务(分产品)
产品名称
收入 成本
智能物流系统 451,471,528.29 337,395,871.35
智能物流设备 74,217,150.05 38,807,819.30
合计 525,688,678.34 376,203,690.65
(续上表)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产品名称
收入 成本
智能物流系统 334,325,545.46 243,099,975.75
智能物流设备 57,216,877.28 30,592,755.97
合计 391,542,422.74 273,692,731.72
(续上表)
产品名称
收入 成本
智能物流系统 281,482,585.73 204,559,077.31
智能物流设备 8,095,224.64 4,374,313.59
合计 289,577,810.37 208,933,390.90
(2)主营业务(分地区)
地区名称
收入 成本
内销 525,688,678.34 376,203,690.65
外销 — —
合计 525,688,678.34 376,203,690.65
(续上表)
地区名称
收入 成本
内销 390,564,422.74 273,358,563.99
外销 978,000.00 334,167.73
合计 391,542,422.74 273,692,731.72
(续上表)
地区名称
收入 成本
内销 284,658,891.75 206,274,621.08
外销 4,918,918.62 2,658,769.82
合计 289,577,810.37 208,933,390.90
(3)前五名客户营业收入情况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①2021 年度
客户名称 本期发生额 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
河南明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00,690,266.09 18.77
庆鼎精密电子(淮安)有限公司 32,599,999.95 6.08
华远国际陆港(大同)集团有限公司 29,026,548.80 5.41
金能化学(青岛)有限公司 26,106,194.86 4.87
浙江动一新能源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842,477.88 3.88
合计 209,265,487.58 39.00
②2020 年度
客户名称 本期发生额 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9,285,932.30 9.87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37,182,563.12 9.35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1,041,544.48 7.80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816,074.15 5.23
上海开米科技有限公司 20,349,914.69 5.12
合计 148,676,028.74 37.37
③2019 年度
客户名称 本期发生额 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8,300,884.91 9.56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7,839,009.38 9.41
青岛华翔汽车金属零部件有限公司 19,855,084.67 6.71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18,827,711.26 6.36
四川宁江山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14,743,589.74 4.98
合计 109,566,279.96 37.02
说明:公司将主要客户按照关联关系汇总列示,上述汇总客户包括的明细注释见本附注五、37.
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之(3)前五名客户营业收入情况。
(4)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发生额 2021 年度较 2020 年度分别增长 34.87%、37.28%,
加,收入和成本相应增长所致。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 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理财收益 344,922.28 146,215.99 31,282.24
十六、补充资料
项 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 -4,935.73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
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 16,000,261.36 6,668,271.46 3,038,095.63
政府补助除外)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
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
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产生的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
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
金融负债和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 -1,365,759.05 -2,391,758.06 -875,383.20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535,971.32 0.73 1.92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3,060.75 2,129.51 2,853.32
非经常性损益总额 14,446,514.02 4,442,326.55 2,191,933.19
减: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数 2,311,935.03 1,021,504.38 459,600.76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12,134,578.99 3,420,822.17 1,732,332.43
减:归属于少数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12,134,578.99 3,420,822.17 1,732,332.43
①2021 年度
加权平均净资产 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
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34.32 1.53 1.5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
东的净利润
②2020 年度
加权平均净资产 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
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40.14 1.20 1.20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加权平均净资产 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
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股东的净利润
③2019 年度
加权平均净资产 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
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4.36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名称: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2 年 1 月 30 日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井松智能、公司、发行人 指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井松有限 指 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在科创板上市
安元基金 指 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指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江苏有限合伙)
华贸中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华贸中经投资控
华贸中经 指
股有限公司
犇智投资 指 合肥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肥凌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合肥凌志投
凌志投资 指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音飞储存 指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富海 指 芜湖富海浩研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东方禅控 指 佛山市东方禅控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安徽国耀 指 安徽国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林辰商贸 指 廊坊市林辰商贸有限公司
华贸工经 指 中国华贸工经有限公司
井松软件 指 合肥井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智灵捷 指 杭州智灵捷机器人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合肥市工商局 指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原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后机构改革为合肥市市场监
合肥市场监管局 指
督管理局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
《编报规则第 12 号》 指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章程》 指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指
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
《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 指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预计市值
的分析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安
指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
天禾所、本所 指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大林、王小东、刘倩怡、杨
本所律师 指
帆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名华普天健会
容诚会计所 指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水致远 指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报告期、最近三年 指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
《审计报告》 指
[2021]230Z0297 号审计报告,特别说明的除外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专字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2021]230Z0264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特别说明的
除外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1)第 00699 号
致: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井松智能与本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
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井松智能本次发行
上市工作。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规定作出
的。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本所律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师已审阅了井松智能本次股票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确认井松智能在本次股票发行
的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有关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内容没有因引用而导
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
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
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井松智能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下列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井松智能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决定于
议。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决定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1,485.7116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申请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同时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有关具体事宜;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算 12 个月内有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
合法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范
围、程序合法有效。
(四)井松智能本次发行与上市尚待履行以下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下列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0]230Z2879 号)、中水致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
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20]第 020208 号)、容诚会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容诚验字[2020]230Z0120 号)、创立大会决议及工商登记等资料。
百八十条规定的情形。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一)井松智能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井松智能系由井松有限整体变更而来,并于 2020 年 6 月 9 日在合肥市场监
管局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井松智能设立时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是依法定程序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设立行为合法有效。
(二)井松智能依法有效存续
井松智能目前持有合肥市场监管局于 2020 年 6 月 9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3401007998066372 的《营业执照》。对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井松智能未出现需要终止的情形,现依法有效
存续。
(三)井松智能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井松智能是以井松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而来,且井松有限
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13 日。因此,井松智能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四)2021 年 6 月,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对井松智能进行了辅导验收,
并出具了无异议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招股说明书》
《公司章程(草案)》。
股东的关系,查阅井松智能及其股东的工商登记信息,并访谈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查阅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登陆
证券监管机构网站、互联网搜索核查。
的《证明》,登陆证券监管机构网站、互联网搜索核查。
资料与说明、查阅相关产业政策和法规。
定》《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内部控制
基本制度》等治理制度。
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变化、主营业务、
经营模式、重大诉讼及仲裁等事宜,在相关部分充分查验,本处只是核查结果。
(一)井松智能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上市的
实质条件
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同股同权,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之规定。
行价格的确定方式为询价方式或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
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
规定。
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
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
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二)井松智能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于 2007 年 3 月 13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井松智能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井松智能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秘书等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
够依法履行职责。因此,井松智能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
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
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
规定。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员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
重大变化;井松智能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
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发
生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因此,井松智能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
项之规定。
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
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发、设计、制造与销售,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近 3 年内,井松智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
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松智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井松智能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实质条件
条件,符合《上市规则》2.1.1 条第(一)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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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行社会公众股(A 股)1,485.7116 万股,本次发行后的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
规则》第 2.1.1 条第(二)、(三)项之规定。
于 10 亿元。根据《审计报告》,井松智能 2019 年度净利润为 1,983.43? ? 万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已具备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告》[皖新验(2007)93 号]、股东会决议以及井松有限设立登记工商资料,以及
容诚会计所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容诚专字[2021]230Z1759 号)。
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发起人协议书》《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容诚审
字[2020]230Z2879 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230Z0120 号)、井松智
能创立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文件、井松智
能设立登记工商资料。
(一)井松智能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由孔建华出资 43 万元、姚志坚出资 42 万元、李凌出资 15 万元共同设立井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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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2007 年 3 月 13 日,井松有限在合肥市工商局依法登记并领取《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
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有限设立时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系由姚志坚、阮郭静、李凌、郭君丽、周利华、徐伟、刘振、樊晓宏、吴睿、张
静、黎敏、安元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华贸中经、犇智投资、凌志投资、音
飞储存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6 月 9 日,井松智能
在合肥市场监管局依法登记,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7998066372
的《营业执照》,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为 4,457.1348 万元。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
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井松智能设立过程中所签订《发起人协议书》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井松智能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井松智能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审计、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当时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井松智能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所议事项、表
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证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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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兼职情况,要求其填写相应调查表。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董事长选举的董事会决议与记录,监事会主席选举的监事会
决议与记录,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董事会决议与记录。
(一)井松智能的资产完整
依法承继,保证了井松智能资产的完整。
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研发系统、辅助生产研发系统和配套设施,具有独立
的生产经营、研发场所,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研发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
备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
的原料采购和生产销售系统。
(二)井松智能的业务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的主营业务为智能物流设备、智能物流软件与智
能物流系统的研发、设计、制造与销售。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研发、供应、生
产、销售系统,拥有与上述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具有与其生产经营、
研发相适应的场所、机器、设备。因此,井松智能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
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同时,井松智能的所有业务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井松智能的人员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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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应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由井松智能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公司董
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
由井松智能董事会聘任,不存在股东越权任命的情形。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井松智能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关联方的员工,并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签署了劳动合同,制定了
有关劳动、人事、薪酬制度。井松智能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完全独立于关联
企业。
(四)井松智能的财务独立
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开户行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账号 1023301021000809097,
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五)井松智能的机构独立
销中心、项目工程中心、技术研发中心、制造管理中心、审计部、证券部等内部
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单位混合办公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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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
(六)井松智能自主经营能力和其他方面独立性
井松智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
动,具有充分的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且不存在独立性方
面的其他缺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的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对市场独立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工商登记资料、企业基本信息。
其部分间接股东出具的声明。
企查查等网站查询。
动合同、合伙人变动相关资料和确认文件,以及员工持股平台的营业执照、工商
登记资料、企业基本信息。
诚验字[2020]230Z0120 号)。
本处只是核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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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标识有关问题的批复》。
查了实际控制人任职情况,以及井松智能及其前身井松有限股东(大)会、董事
会的运作情况。
明。
(一)井松智能的发起人
华、徐伟、刘振、樊晓宏、吴睿、张静、黎敏等 11 名自然人,安元基金、华贸
中经、音飞储存等 3 家企业法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犇智投资、凌志投资等 3
家有限合伙企业。经核查,井松智能上述 11 名自然人发起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3 家法人企业和 3 家合伙企业发起人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井松智能
的发起人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和进行出资持股
的主体资格。
其在井松有限的股权所对应的账面净资产按照 1:0.415764 的比例折成井松智能
的股份。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当时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有限股权所对应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审计基准日为 2020 年 2 月 29 日)作为对井
松智能的出资并按 1:0.415764 的比例折为井松智能的股份。据此,本所律师认
为,各发起人投入井松智能的资产产权清晰,该等投入不存在法律障碍。
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出资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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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产或权利依法由井松智能承继,井松智能已合法拥有各发起人投入的资产,
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二)井松智能现有股东 17 名,包括 3 家企业法人、3 家有限合伙企业以
及 11 名自然人。井松智能现有股东均为公司发起人。
经核查,华贸中经、音飞储存、犇智投资、凌志投资均不属于《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安元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属于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均已经按照《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基
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标识有关问题的批复》,井松智能总股本
标识。
(三)井松智能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姚志坚、阮郭静系井松智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且最近两年未发生
变化,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于 38.36%股份的表决权,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实质性影响。
凌志投资与姚志坚签订《授权委托协议》,李凌、凌志投资自愿将依法享有的井
松智能股东权利中的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委托给姚志坚行使,协议至李凌、
凌志投资不再持有井松智能股份之日终止。
根据姚志坚、阮郭静持有井松智能的股份情况以及上述《授权委托协议》,
自 2019 年以来,姚志坚、阮郭静夫妇合计控制井松智能表决权情况具体如下:
/ 2019.1-2020.10 2020.10 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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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坚直接持有的表决权比例 26.67% 26.67%
阮郭静直接持有的表决权比例 5.06% 5.06%
姚志坚通过犇智投资间接控制的表决权
比例
姚志坚接受李凌委托控制的表决权比例 / 8.51%
姚志坚接受凌志投资委托控制的表决权
/ 5.65%
比例
合计控制的表决权比例 38.36% 52.53%
据上,自 2019 年以来,公司实际控制人持续控制井松智能股份表决权的比
例始终在 38.36%以上,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实质影响。
人员的提名和任免具有实质性影响。
经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自 2019 年以来持续控制公司 38.36%以上的股份表
决权,其提名的公司董事始终占公司非独立董事成员的多数,并进而对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提名和任免产生重大影响。据此,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两年来对井松智
能的董事会决议,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任免具有实质性影响。
权的情况未影响井松智能的规范运作。
根据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
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内部
控制基本制度》等公司法人治理制度,以及井松智能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等相关资料,井松智能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独立董事、各专门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等机构,决策程序与制度化运作
规范,井松智能法人治理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公司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严格按照
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实际控制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情况未影响井松
智能的规范运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姚志坚、阮郭静夫妇系井松智能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且最近两年没有发生变化。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会决议、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
等文件资料。
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发起人协议书、公司章程、创立大会决议、工商登记
等文件资料。
计所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容诚专字[2021]230Z1759 号)。
说明等文件。
被冻结情形,并查阅公司现任股东出具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质押、被冻
结的确认文件,访谈合肥市场监管局。
动合同等资料。
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有关事项的批复》。
(一)井松智能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
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井松智能及其前身井松有限的历次股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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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因增减注册资本、股份转让等导致其股本总额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动的情形。
本所律师注意到:
(1)2014 年 7 月,安徽国耀增资井松有限时,其第一大股东合肥市创新科
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系合肥市国资委间接控制的公司,持股比例为 40.80%,第
二大股东为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持股比例为
基金,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根据其当时《章程》的规定,安徽
国耀当时共有 8 名股东,其余 6 名股东均系自然人控制的公司,其股东会的表决
事项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及引导基金通过,故安徽国耀不受
单一股东控制,无实际控制人;②作为私募基金,投资业务系安徽国耀核心业务。
根据安徽国耀当时《章程》规定,安徽国耀内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的投资
和退出进行决策;③本次增资系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对井松有限进行投资估值,增
资价格与其他投资方相同,增资价格公允;④就本次增资事项,井松有限履行了
内部决策程序,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有限本次增资
真实、合法、有效,其虽未进行资产评估,但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
性法律障碍。
(2)2017 年 5 月,阮郭静向林辰商贸转让股权时,林辰商贸的股东已由自
然人变更为国有公司华贸工经,林辰商贸成为井松有限的国有股东,本次股权转
让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但鉴于:①2016 年 1 月 7 日,姚志坚、阮郭静、井松
有限与林辰商贸签订了《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阮郭静将所持井松有限 438.75 万元的股权转让给林辰商贸,股权转让价格为
年 1 月 7 日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行为,且股权转让价款已支付完毕,股权转让
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②井松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且已就
相关股权转让事项在合肥市工商局办理了变更备案手续;③华贸工经出具《关于
确认华贸中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所持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
有股权变动有关事项的批复》,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系转让双方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约定之行为,虽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但不存在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该股
权转让真实、有效,其对本次股权转让的效力予以确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阮
郭静向林辰商贸转让股权的行为真实、合法、有效,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不会对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2017 年 11 月,林辰商贸向华贸中经转让股权时,林辰商贸、华贸中
经均系华贸工经全资子公司,该股权转让是华贸工经内部实施的资产整合,转让
价格系按林辰商贸原持股成本确定,并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华贸工经亦出
具《关于确认华贸中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所持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有关事项的批复》,确认该次股权转让合法、有效。
(4)2018 年 1 月,井松有限增资导致国有股东华贸中经在井松有限的出资
比例发生变动,即华贸中经出资比例下降至 10.65%,井松有限未履行相应的资
产评估备案程序,但鉴于:①本次增资价格是以中水致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基准日为 2017 年 5 月 31 日)所反映的井松有限每股净资产为基础,并经
双方依据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增资价格公允;②本次增资经井松有限股东会审
议通过,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③华贸工经亦出具《关于确认华贸中经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所持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有关
事项的批复》,确认本次增资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增资行为真实、有效,本所
律师认为,本次增资行为真实、合法、有效,未履行资产评估备案程序不会对公
司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5)2018 年 12 月,井松有限增资导致国有股东华贸中经在井松有限的出
资比例发生变动,即华贸中经出资比例下降至 9.84%,井松有限未进行资产评估,
但鉴于:①本次增资系井松有限实施股权激励,增资价格以井松有限最近一期账
面净资产为基础,股权激励方案业经井松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增资价格公允;
②本次增资经井松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③华贸工
经亦出具《关于确认华贸中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所持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有关事项的批复》,确认本次增资未造成国有资产流
失,增资行为真实、有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资行为真实、合法、有效,未
进行资产评估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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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有限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三)根据井松智能股东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核查和访谈合肥市场监管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井松智能股东所
持有的井松智能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情形,也不存在被冻结及其它争议情况。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历史上曾多次引进投资者,各投资方与发行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签署了对赌协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关投资
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签订的对赌协议已解除,不存在对赌协议或
类似安排。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情形。
拍卖等强制性措施之情形询问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师,查阅《审计报
告》,并登陆相关登记部门网站予以查询。
(一)井松智能已经取得开展其经营业务所必须的资质和许可,其经营范围
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井松智能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未在中国大陆之外开展经
营活动。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三)井松智能的主营业务为智能物流设备、智能物流软件与智能物流系统
的研发、设计、制造与销售。经井松智能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两年内,
井松智能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四)依据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井松智能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89,041,043.85 元、293,436,926.76 元和
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主营业务突出。
(五)经核查,井松智能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井松智能经营所需的经营资质均在有效期内,其主要生
产经营资产未出现被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之情形,井松智能不存在持
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并要求该等人员填写调查表。
息、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交易决策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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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就关联交易事项出具的承诺。
台账等资料,并就相关事项询问姚冬暐。查验姚冬暐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出具的
承诺。
意见,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对于近三年关联交易事项确认的决议。
(一)井松智能的关联方
井松智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姚志坚、阮郭静。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系华贸中经唯一股东,通过华贸中经间接
持有井松智能 9.84%的股份
系华贸工经唯一股东,通过华贸中经间接
持有井松智能 9.84%的股份
系安元基金控股股东,通过安元基金间接
持有井松智能 6.99%
江苏毅达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通过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间接持有井松智能
(有限合伙) 7.43%的股份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井松智能的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1)董事:共 11 名,即姚志坚、李凌、朱祥芝、尹道骏、周利华、陈俊刚、
陈志和、蒋本跃、程晓章、吴焱明、凌旭峰。
(2)监事:共 3 名,即许磊、孙雪芳、黄照金。
(3)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姚志坚,副总经理李凌、尹道骏、朱祥芝,董
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由朱祥芝兼任。
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均构成公司关联方。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姚志坚、阮郭静之子姚冬暐持股
杭州埃欧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
杭州埃欧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
杭州埃欧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
李凌作为业主的个体工商户,于 2007
年 9 月 12 日吊销
李凌弟弟凌晨持股 100%、并且担任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李凌弟弟凌晨持股 40%、并且担任总
经理的企业
安元基金持股 50%、并且周利华担任
董事的企业
安元基金持股 60%、并且周利华担任
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安元基金持股 60%、并且周利华担任
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安元基金持股 80%、并且周利华担任
董事的企业
安元基金持股 60%、并且周利华担任
董事的企业
安元基金持股 60%、并且周利华担任
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安元基金持股 66.45%、并且周利华担
任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许磊作为业主的个体工商户,于 2012
年 12 月 26 日吊销
北京地尔御享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
天津中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
天津市茂华腾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
司的控股子公司
上海沃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
民族宫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企业
序号 关联方名称/姓名 关联关系
曾系姚志坚持股 100%、并担任总经理
的企业,已于 2021 年 2 月 9 日注销
曾系姚冬暐控制的公司,已于 2020
年注销
曾系姚冬暐持股 20%的企业,已于
曾系发行人董事,2018 年 12 月起不
再担任该职务
韩龙持股 47%,并担任执行董事、总
经理的企业
韩龙持股 47%,并担任执行董事、总
经理的企业
韩龙持股 47%,并担任董事长、总经
理的企业
曾系发行人董事,2018 年 12 月起不
再担任该职务
曾系发行人董事,2018 年 12 月起不
再担任该职务
王丹配偶张虎曾控制并担任执行董
月 6 日注销
曾系发行人董事,2020 年 10 月起不
再担任该职务
曾通过音飞储存间接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权
曾通过音飞储存间接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权
曾为井松智能的参股公司,目前朱祥
芝持有该公司 1.8%的股权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序号 关联方名称/姓名 关联关系
曾系许磊控制、并担任董事长兼总经
销
(二)井松智能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井松智能
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音飞储存 货架 11,920,353.98 19,215,715.60 6,500,000.00
叉车、堆高车以及
合肥搬易通科技发
配件、电转向控制 - 1,415.93 412,027.57
展有限公司
器
合肥启畅物联网科 安防监控系统、LED
技有限公司 显示屏
安徽龙轩泰商贸有
食品 - - 45,900.00
限公司
合计 - 12,223,088.49 19,557,870.47 7,319,996.54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音飞储存 智能物流系统 142,867.24 2,554,310.31 10,517,241.42
发行人在 2018 年度、2020 年度,存在姚志坚因个人临时资金周转而向公司
拆借少量资金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2020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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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关联方 借款金额 借款日期 还款日期
姚志坚
(2)2018 年度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借款金额 借款日期 还款日期
姚志坚
报告期内,因公司银行贷款需要,存在关联方向公司提供担保情形,具体情
况如下:
(1)反担保
单位:万元
截至报告
保证 质押
主合同期限 主合同金额 担保人 债权人 期末是否
反担保人 反担保人
履行完毕
合肥市中小姚志坚、阮郭 合肥科农
-2018.05.02
保有限公司志娟 支行
合肥市中小姚志坚、阮郭 姚志坚、阮 中国工商
-2018.03.21
保有限公司志娟 郑志娟 支行
合肥市中小姚志坚、阮郭 杭州银行
-2018.01.22 郭静
保有限公司志娟 支行
合肥中小企姚志坚、阮郭 中国银行
-2018.05.21 郭静
有限公司 志娟 行
姚志坚、阮郭
合肥国控建 徽商银行
-2018.05.31 志娟、朱祥
有限公司 行
芝、王丹、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截至报告
保证 质押
主合同期限 主合同金额 担保人 债权人 期末是否
反担保人 反担保人
履行完毕
磊
合肥市中小 姚志坚、阮郭 合肥科农
-2019.05.08
保有限公司 志娟、 支行
合肥中小企 姚志坚、阮郭 姚志坚、阮 中国工商
-2019.03.01
有限公司 志娟 郑志娟 支行
合肥市中小 姚志坚、阮郭 杭州银行
-2019.02.21 郭静
保有限公司 志娟 支行
合肥市中小 姚志坚、阮郭 中国银行
-2019.05.29 郭静
保有限公司 志娟 行
姚志坚、阮郭
合肥国控建 静、李凌、郑 徽商银行
-2019.06.03
有限公司 芝、王丹、许 行
磊
合肥市中小 姚志坚、阮郭 姚志坚、阮 中国工商
-2020.03.13
保有限公司 志娟 郑志娟 双岗支行
合肥市中小 姚志坚、阮郭
-2020.04.02 郭静 合肥分行
保有限公司 志娟
合肥市中小 姚志坚、阮郭 合肥科农
-2020.05.20
保有限公司 志娟 支行
姚志坚、阮郭
合肥国控建 徽商银行
-2020.06.13 志娟、朱祥
有限公司 行
芝、许磊
合肥中小企 姚志坚、阮郭
-2020.06.28 郭静 合肥分行
有限公司 志娟
合肥中小企 姚志坚、阮郭
-2021.03.16 郭静 合肥分行
有限公司 志娟
合肥中小企 姚志坚、阮郭 姚志坚、阮 中国工商
-2021.03.13
有限公司 志娟 郑志娟 支行
姚志坚、阮郭
合肥国控建 静、李凌、郑 徽商银行
-2021.03.16
有限公司 芝、许磊、王 行
丹
-2021.03.26 融资担保集 静、李凌、朱 合肥瑶海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截至报告
保证 质押
主合同期限 主合同金额 担保人 债权人 期末是否
反担保人 反担保人
履行完毕
团有限公司 祥芝 支行
(2)保证担保
单位:万元
截至报告期末是否
担保人 债权人 主合同金额 主合同期限
履行完毕
杭州银行合 2020.04.09
姚志坚、阮郭静 400.00 否
肥瑶海支行 -2021.03.26
姚志坚、阮郭静 新安银行 800.00 是
-2019.05.27
(3)最高额保证担保
单位:万元
截至报告期末
担保人 债权人 最高债权额 主合同期限
是否履行完毕
姚志坚、阮郭静、 中国银行安徽 2016.04.13
李凌、郑志娟 省分行 -2019.04.12
中国工商银行 2017.03.22
姚志坚、阮郭静 2,500.00 是
合肥双岗支行 -2020.03.22
合肥科农行站 2016.12.22
姚志坚、阮郭静 2,500.00 是
西路支行 -2017.12.22
徽商银行和平 2017.05.23
姚志坚、阮郭静 2,500.00 是
路支行 -2018.05.23
姚志坚、阮郭静、 中国银行安徽 2018.01.23
李凌、郑志娟 省分行 -2023.01.22
合肥科农行站 2018.04.27
姚志坚、阮郭静 2,500.00 是
西路支行 -2019.04.27
徽商银行和平 2018.06.21
姚志坚、阮郭静 400.00 是
路支行 -2019.06.21
姚志坚、阮郭静、 中国银行安徽 2019.01.18
李凌、郑志娟 省分行 -2024.01.17
兴业银行合肥 2019.03.25
姚志坚 3,600.00 是
分行 -2020.03.25
合肥科农行站 2019.05.20
姚志坚、阮郭静 2,000.00 是
西路支行 -2020.05.20
徽商银行和平 2019.06.10
姚志坚、阮郭静 3,000.00 是
路支行 -2020.06.10
中信银行合肥 2019.07.10
姚志坚、阮郭静 2,000.00 是
分行 -2020.07.10
中国工商银行 2020.03.09
姚志坚、阮郭静 2,000.00 否
合肥双岗支行 -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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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报告期末
担保人 债权人 最高债权额 主合同期限
是否履行完毕
中国工商银行 2020.03.09
李凌、郑志娟 2,000.00 否
合肥双岗支行 -2023.03.09
中国建设银行 2020.05.11
姚志坚 5,300.00 否
合肥城东支行 -2022.05.11
徽商银行和平 2020.06.17
姚志坚、阮郭静 3,900.00 否
路支行 -2025.06.17
兴业银行合肥 2020.04.01
姚志坚、阮郭静 3,600.00 否
分行 -2021.03.31
号为 2011202823861 的实用新型专利(一种高速条烟分检装置)无偿转让给井松
智能。
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系姚志坚在工作期间利用公司资源形成的技术成果,属于
职务发明,公司在 2011 年 8 月 4 日申请专利时,误登记在发明人姚志坚名下,
但该专利的所有权一直由公司实际享有。2020 年 11 月,为纠正前述登记错误,
将误登记至职务发明人姚志坚个人名下的专利进行无偿转回。
因发行人子公司井松软件工商登记需要,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于
作为其工商登记住所。
因员工持股平台凌志投资、犇智投资工商登记需要,发行人分别于 2019 年
记住所。2021 年 6 月,凌志投资、犇智投资的工商登记住所已分别变更为合肥
市新站区淮海大道与新蚌埠路交口文一陶冲湖城市广场 18 栋 102 上下、合肥市
新站区当涂北路与新海大道交口星港湾家园西 10 幢 202 室。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223.02 215.50 143.64
单位:元
项目 关联方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应收账款 音飞储存 - - 4,949,689.69
应付账款 音飞储存 14,389,214.29 13,154,787.32 4,254,969.83
预收款项 音飞储存 1,637,965.10 971,097.83 -
长春音飞四环自动化仓
应付账款 2,880,000.00 - -
储设备有限公司
其他应收款 王丹 6,384.00 22,685.00 163,707.00
其他应付款 姚志坚 - 251,600.53 175,729.91
其他应付款 许磊 - - 1,800.00
注:上表所列其他应收王丹款项,主要系其从公司借用备用金所致;其他应付姚志坚款
项,主要系公司应付其薪酬所致;其他应付许磊款项,主要系公司应付其报销款所致。
(三)经核查:
购价格;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系采取市场化定价方式予以确定采购价格;
接受关联方担保均系关联方无偿提供;发行人将误登记至职务发明人个人名下的
专利进行转回系无偿受让;发行人使用关联方场所用作工商登记住所系关联方无
偿提供;员工持股平台使用发行人场所用作工商登记住所系发行人无偿提供。
项金额较小,短期内即偿还完毕,后续未再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且发行
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独立董事亦对该关联交易予以确认,同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
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不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且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存在
被处罚情形,上述资金拆借情形不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障
碍。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1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确认公司 2018 年以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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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均系客观原因所导致,具备合理性,价格公允,遵
循市场经济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及非关联方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潜在争
议和纠纷,未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均回
避表决。
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
关联交易,定价公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前述关联交易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
了《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予以
确认。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客观
真实,具备合理性、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对
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同时,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已分别由发行人一届五
次董事会及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确认,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关联股东及董事均回避表决,且独立董事及监事会亦发表了同意意见。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已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任
职及议事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表决、决策程序。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已就规范关联交易,保护其他股东利益分别作出承诺。
(六)同业竞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控制与井松智能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
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实际控制人未投资控制其他企业;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近亲属控制的
企业为杭州埃欧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埃欧珞科技有限
公司、上海埃欧珞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埃欧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上海铭
煌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该等企业均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子姚冬暐投资
控制的企业。
经核查,杭州埃欧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
机构、业务方面均独立于井松智能,其业务与井松智能业务不具有替代性和竞争
性的关系,杭州埃欧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井松智能之间不存在同
业竞争;上海铭煌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并不实际从事经营业务,姚冬暐拟
将其作为杭州埃欧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该合伙企业与井松智
能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函》。
(七)经核查,井松智能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就关联交易事项和避免同业
竞争的措施或承诺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具的不动产登记查询单。
议,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公司专利公示信息,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
的关于公司专利情况的证明。
信公众号查询登记情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
域名信息。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工程建设许可证书,并实地调查。
证。
(一)根据井松智能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井松智能拥有不动产 6 处。
(二)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井松智能核发的《专利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井松智能拥有专利权 107 项。
经核查,发行人重要专利中不存在继受取得或与他人共有情形,但一般专利
中存在继受取得或与他人共有情形,具体如下:
资源形成的技术成果,属于职务发明,公司在 2011 年 8 月 4 日申请专利时,误
登记在发明人姚志坚名下,但该专利的所有权一直由公司实际享有。2020 年 11
月,为纠正前述登记错误,姚志坚与井松智能签订专利转让协议书,将误登记至
职务发明人姚志坚个人名下的专利进行无偿转回。
智能和上汽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系上交所上市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的合营企业),该等共有专利不属于公司核心技术,系发行人在为上海汽
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企业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成果。就该等专利权的行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使,井松智能与上汽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约定,共有权人双方均可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
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所拥有的专利不存在瑕疵、纠纷和潜在纠纷,
发行人对专利权的行使不存在法律障碍,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
(三)根据国家版权局向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核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
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拥有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1 项。
(四)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井松智能核发的《商标注册证》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井松智能拥有 21 项境内注册商
标;根据井松智能提供的权属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井松智能拥有 1 项境外注册商标。
(五)根据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向井松智能核发的《软件产品证书》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井松智能拥有 2 项软件产品。
(六)根据井松智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井松智能拥有 1 项域名。
(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井松智能拥有 2 家公司股权。
(八)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井松智能有 1 家分公司。
(九)根据井松智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井松智能有一项在建工程,该在建工程为“6#车间”项目。该建设项目位
于合肥市新站区浍水路与毕升路交口。就该在建工程项目,井松智能已取得不动
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 340101201450019 号)、《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合规新建(工)许 2015-043 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40135153310101-sx-001)。
(十)井松智能拥有的主要经营设备包括生产设备、办公设备等,该等设备
由公司自购取得,目前该等设备均能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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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经核查,井松智能合法拥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产
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二)经核查,除存在因财产保全被冻结部分银行存款情形外,井松智能
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没有限制,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
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三)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他单位进行的合作研发项目如下:
序 合作 研发 成果归属及 合同
协议主要内容 保密措施 协议期限
号 单位 项目 收益分成 金额
上海懒书负责:地面视觉纹理导
航升级维护,其他基于激光、 协议所研发的技术
上海懒 IMU、视觉等 AGV 导航方式或其 原型,自合作期间知
书智能 他涉及先进技术的原理验证系 识产权授予日起,上
双方共同享
科技有 AGV 统,AGV 在部署、使用环节需要 海懒书为井松有限
有知识产权。
限公司 配 套 使用到的常用算法实现,AGV 在 保证 6 个月的技术保 30 2018.07
(以下 软 件 部署、使用环节需要使用到的工 护期加 18 个月的产 万元 -2018.12
益分成作出
简称 开发 具软件。 品保护期。技术保护
约定。
“上海 井松有限负责提供研发所需的 期内,上海懒书承诺
懒书”) 设备、场地、资料等信息,选派 期间不将技术提供
合适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项目开 给任何第三方实施。
发配合。
在合同有效
双方中任何一方向
浙江大学根据井松有限的进度 期内,双方利
另一方提供的产品
移 动 要求,从技术路线角度给予井松 用对方的技
实物或样品、文字、
机 器 有限可行性评估与分析,并提供 术咨询或工
图像、音像、存储信
人 定 一年时间的现场技术支持,支持 作条件所形
浙江大 息等为载体的文件、 15 2019.06
学 数据、资料及公司所 万元 -2020.05
航 技 证。 术归双方共
有专利产品的一切
术 咨 井松有限负责提供相关硬件的 同所有。
言行均包括在保密
询 说明文档、办公场地和试验场地 双方未对收
范围内。保密期限五
(含机器人平台)。 益分成作出
年。
约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进行合作研发,旨在通过产学研合作等
方式,进一步加强技术储备,加强智能物流设备与系统相关产品技术的交流,不
会影响发行人技术研发的独立性,发行人具有完善的技术研发体系和独立的研发
机构,具备独立可持续的研发能力,不存在技术研发对其他主体形成依赖的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合作研发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不利影响。
(十四)经核查,目前井松智能子公司、分公司存在租赁房屋情形,该等租
赁已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且出租方均有权对外出租房屋,租赁行为合法有效。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担保合同以及其他重大合同。
质量和技术标准情况询问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
金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
积金缴纳凭证。
营许可证、公司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费用的凭证。
合同。
(一)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形式完备,内容
合法有效,未发现潜在风险和纠纷。
(二)相关合同系以井松有限、井松智能名义签订,由于井松有限已整体变
更为井松智能,井松智能依法承继井松有限的债权债务,因此井松智能履行上述
合同没有法律障碍。
(三)根据井松智能的声明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井松智能目前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
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和社会保障机构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并在所在地住房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为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
金。
(1)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员工总数 471
人,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为 52 人,未缴纳原因为 12 名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
续、2 名员工在原单位社会保险尚未停缴;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为 53 人,
未缴纳原因为 12 名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33 名员工为新进员工正在办理住房公
积金缴存手续、7 名员工不愿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1 名员工在原单位住房
公积金尚未停缴。
(2)报告期内,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未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缴纳事宜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并获得了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所在
地社保、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根据该等合规证明文件,井
松智能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员工办理
了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最近三年
内不存在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
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井松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应社
会保障主管部门或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决定,井松智能(含子公司、分
公司,下同)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或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
险金、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将全部承担应补缴的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和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罚款以及赔偿等费用,保障井松智能不会因此
遭受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在报告期内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人
数与公司员工总数之间的差异确因客观原因所造成,政府主管部门已经出具相关
合法合规证明,井松智能及其分、子公司未因此收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处
罚,并且井松智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承担应补缴的社会保险、住房
公积金和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罚款以及公司所受到的损失。因此,井松智能的社
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执行情况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井松智能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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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上市产生实质性法律障碍。
月 31 日,井松智能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人数为 4 人,劳务派遣员工人数未超过用
工总量的 10%,上述劳务派遣员工为公司提供安装服务,所任岗位为辅助性岗位。
同时,井松智能与持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务派遣协
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四)根据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能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披露的情况外,井松智能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
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和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井
松智能其他应收款 5,340,287.73 元,其他应付款 2,275,311.12 元。井松智能金额
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因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况;查阅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了解是否存在重大变化情况。
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及其前身井松有限设立至今无合并、分立、
减少注册资本等行为,但发生过增资扩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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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井松智能及其前身井松有限共发生过 7 次增资扩股行为,具体详见律
师工作报告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相关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及其前身井松有限上述增资扩股行为均符合当时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真实、合法、有效。
(三)依据井松智能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没有拟进行的资产置
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资料。
订)》、工商备案资料。
(一)井松智能章程的制定、修改均已履行了法定程序。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的现行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的内
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章程(草案)》系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及《上市规则》进
行制定的,该章程自井松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施行。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规则、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定、关联
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重大财务决策制度、非
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日常生产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内部控制基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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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内部审计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董事会四个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等
公司重要制度。
(草案)》。
表决票、授权委托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有关资料。
(一)井松智能已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井松智能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总经理等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按照《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包括 4 名独立董事)组成,由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依法履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职责,并设有战略与投
资、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管理机构,
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 1 名职工代表监事),负责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财务等进行监督。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并设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具体管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
动,向董事会负责。
(二)井松智能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
事规则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井松智能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均是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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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与三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进行对照。
互联网搜索核查。
情况表。
(一)井松智能现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井松智能业已发生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化,符合有关规定,
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井松智能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
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井松智能独立董事情况
井松智能现任独立董事 4 名,为蒋本跃、程晓章、吴焱明、凌旭峰。独立董
事人数不低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蒋本跃为会计专业人士。根据 4 位独
立董事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同时,井松智
能现行《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职权范围的
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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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字[2021]230Z0266 号),并就其记载的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情况以及各
项政府补助事项,咨询公司财务负责人。
关缴款凭证。
(一)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符合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府补助政策,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根据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的税务主管机关分别出具的证明,井松智能
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均依法纳税,不存在违法因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
税收行政处罚的情形。但井松智能在 2021 年 5 月存在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情
形,经核查,井松智能缴纳滞纳金系《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规定的税款征收行为,
不构成行政处罚,且井松智能已及时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故本所律师认为,
井松智能前述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设施设备购置合同、环保检测报告、危废处置合同及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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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问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
(一)发行人生产经营总体符合国家及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
经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有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
声等,主要环保处理设施处理能力充足;发行人现有生产场地的主要环保设施运
行正常,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与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物情况相匹
配。发行人募投项目已采取了相应的环保措施,不会对建设地点周边环境产生不
利影响,项目建设完成后,日常的环保设备运行及费用支出等由公司自有资金支
出。发行人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已建项目、
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按照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环评手续。
报告期内,公司排污达标检测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符合要求,未发生环保事
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有关公司环保方面的负面媒体报道。井松智
能所在地生态环境局亦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环保合规情况出具了合法合规证明。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总体符合国家及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
(二)根据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出具的证明,
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内严格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管理方面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前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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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井松智能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次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1)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投资总额 13,977.39 万元,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13,977.39 万元。2021 年 3 月 5 日,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经贸局针对该项目出具了《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贸局项目备案
表》(项目代码:2103-340163-04-02-877885),同意该项目备案。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项目投资总额 7,860.22 万元,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目出具了《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贸局项目备案表》(项目代码:
(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投资总额 12,000.00 万元,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予以置换。若实际募集资金数额低于计
划金额,不能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求,公司将以自筹方式解决。
大会审议通过,并已获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二)根据井松智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拟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金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
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三)根据井松智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募集资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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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项目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及其他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根据井松智能提供的资料和本所律师的核查,井松智能已于 2020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
决定的专项账户。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井松智能的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出具的《声明》。
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涉诉或执行情况。
(一)井松智能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及破产债权申报事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存在 7 起尚未了结的案件标的在 200 万元
以上的诉讼案件、执行案件,以及 2 个破产债权申报事项。经核查,发行人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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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执行案件及破产债权申报事项不涉及公司核心商标、专利、技术,并
且公司已就前述案件及事项采取了充分的应诉和维权准备,同时业已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规定对所涉款项进行了会计处理,其相应影响已在发行人报告期内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中予以体现。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涉及的上述案件
及破产债权申报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根据井松智能声明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报告期内,除井松智能受到一次海关处罚外,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没有
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行政处罚案件。
因井松有限将商品税号误填为 8479509090,2019 年 7 月 11 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新生圩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
对井松有限处以罚款人民币 1,000 元。2019 年 7 月 17 日,井松有限缴纳了前述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井松有限上述行为仅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其受到的罚款金额为最低罚款额。因
此,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有限所受到的该项行政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根据井松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的
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主体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或者行政处罚案件。
(四)根据井松智能董事长、总经理的个人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
智能董事长、总经理没有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井松智能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讨论工作,已审阅了招股说明
书全文,特别对该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
了多次审核。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招股说明书真实反映了井松智能的情况,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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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律师认为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款凭证。
公司无行政处罚记录的函》。
《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一)关于发行人财务内控相关事宜
报告期内,为满足运营资金需求,发行人在进行贷款时存在相关商业银行向
公司发放的贷款通过受托支付给公司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银行贷款后将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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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扣除应收公司货款之后的余额转回公司银行账户的情况。报告期各期,转贷发
生额分别为 5,720.86 万元、5,485.90 万元、4,361.23 万元。前述贷款相关合同均
已履行完毕,公司已按时、足额偿还前述贷款之本息,就转贷行为,公司业已整
改完毕。
发行人上述转贷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但鉴于:1、发行人上述行为系基于
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2、发行人已按时、全额偿还贷款之本
息,未损害贷款银行的利益;3、上述贷款事项涉及的各贷款行出具了《证明》,
确认井松智能在有关银行的相应贷款已经完全履行完毕,不存在违约行为,未对
相关银行造成损失,与相关银行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4、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
心支行回函确认,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井松智能不存在受到其行政处罚的
情形;5、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业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对上述发行人转贷行为
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受到损失。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转贷行为不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且不
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存在被处罚情形,不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构成
实质性障碍。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报告期内,发行人以商业汇票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时,因部分背书转让票据的
金额大于实际应支付货款的金额,故供应商使用商业汇票或现金找回差额。2018
年至 2020 年,供应商使用商业汇票找回差额分别为 808.75 万元、99.10 万元、
发行人上述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但鉴于:1、发行人使
用商业汇票对冲差额系基于生产经营需要;2、发行人与银行等主体之间不存在
任何纠纷;3、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回函确认,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
井松智能不存在受到其行政处罚的情形;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业已出具《承诺
函》,承诺对上述发行人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保证发行人不
会因此受到损失。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不属于主观故意或恶
意行为且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存在被处罚情形,不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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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使用以员工名义开具的个人银行卡对外收付的情形,
该等个人卡主要用于收取废料款、支付零星薪酬及报销无票费用,相关个人卡的
收付情况具体如下:
(1)个人卡收入
单位:万元
序号 具体内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合计 25.00 47.00 35.73
针对上述公司使用个人卡收款情形,公司完整记录了废料销售明细,对个人
卡收取的废料销售收入调整入账,并履行了纳税义务,公司已对个人卡收款情形
整改完毕。
(2)个人卡支出
单位:万元
序号 具体内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合计 25.00 47.00 35.73
针对上述公司使用个人卡支出情形,公司已将上述相关薪酬和费用报销调整
入账,公司已对个人卡支出情形整改完毕。
发行人使用个人卡收支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但鉴于:1、个人卡的收支使
用均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2、发行人已对个人卡代收代付事项进行了规范整
改;3、发行人对上述个人账户代收代付款项均已纳入财务核算,并履行了纳税
义务,发行人未因使用个人卡收支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业
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对上述发行人使用个人卡收支行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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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使用个人卡收支行为不属于主观故意或恶
意行为且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存在被处罚情形,不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的通过供应商周转贷款资金、
不规范使用票据以及使用个人卡收支的行为不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且不构
成重大违法违规,亦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构成实质性障碍。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机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发行人制定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且载入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并经公
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公司章
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发行人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并经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内实际股利分配情况、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以及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
的分配安排。详细参阅《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相关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给予投资
者稳定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及《招
股说明书》中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定和相关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明确、合理,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健全、有效,
有利于保护公众股东股东合法权益。
(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相关承诺、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二十三、结论意见
鉴于对井松智能所进行的事实与法律方面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获
得上交所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股票注册
外,井松智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在程序上和实质条件上均已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卢 贤 榕
经办律师:张 大 林
王 小 东
刘 倩 怡
杨 帆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1)第 00699-1 号
致: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井松智能与本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
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井松智能本次发行
上市工作。
本所律师已就井松智能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
见书》”)及《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现根据上交所《关
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相关情况进行
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补充或修改外,本所律师此前已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仍然有效。
凡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相关情况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披露的情况相同且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无补充或修改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
再详述。
除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井松智能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科创板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井松智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
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
的资料、文件以及有关事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
律意见如下:
一、【《问询函》问题 4】关于销售服务商获客模式
招股书披露,公司采取直销模式,按获客方式不同可分为公司获客直销模式、
通过销售服务商获客的直销模式。(1)报告期内,公司共签约 9 家销售服务商,
其中 3 家为公司前员工设立,分别是安徽智桐、安徽锻通和安徽科聪;(2)报
告期各期,公司通过销售服务商销售金额分别为 1,780.42 万元、3,716.30 万元、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万元、3,716.30 万元、1,780.42 万元;(3)截至招股书签署日,公司在手订单金
额合计为 75,169.02 万元,通过销售服务商获客的在手订单金额为 14,583.80 万元,
占比 19.40,%,其中安徽智桐 9,380 万元,安徽锻通 3,683.8 万元,安徽科聪 1,520
万元,均为前员工设立的销售服务商。
请发行人说明:(1)通过销售服务商获取业务的原因,对应的具体产品;
与前员工离职后创立公司合作的原因,获取的客户及报告期内销售金额,相关客
户此前是否与发行人存在过合作;(2)通过服务商销售产品的价格、合同主要
条款,是否与其他同类产品价格及合同条款存在显著差异,是否符合行业通行做
法;(3)公司与销售服务商签订协议的主要内容,部分销售服务费在其他流动
资产核算的原因及恰当性,销售服务费支付的依据、时点,资金往来与业务数据
是否匹配,是否存在商业贿赂及依据。
请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1)对上述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说明
对销售服务商模式下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的核查方法、核查具体过程及核查结论。
【回复】
(一)通过销售服务商获取业务的原因,对应的具体产品;与前员工离
职后创立公司合作的原因,获取的客户及报告期内销售金额,相关客户此前
是否与发行人存在过合作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销售服务商工商资料或网络查询工商信息、发
行人销售合同和销售合同台账、财务账簿、前员工离职申请、相关解除劳动
合同证明书以及发行人总经理、销售部门负责人、销售服务商签署的访谈笔
录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通过销售服务商获取业务所对应的产品均为智能
物流系统项目,发行人通过销售服务商获取业务的原因主要是:一方面,为
拓展公司业务来源、扩大销售规模,发行人将通过销售服务商获取业务作为
公司销售模式的补充,发行人与销售服务商开展产品销售与服务合作,销售
服务商协助发行人寻找潜在客户,向发行人提供客户信息,以促成发行人与
客户订立业务合同;另一方面,因发行人产品具有明显的定制化特征,下游不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同行业不同客户的多样化需求对发行人的售前需求分析、项目实施管理等提出了
较高要求,销售服务商可在为发行人提供销售信息的同时协助发行人为客户
提供专业的需求分析、方案规划设计及项目实施推进等服务,帮助发行人提
升服务质量,增强客户的黏性。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通过销售服务商获取业务具备商业合理性。
金额,相关客户此前是否与发行人存在过合作
(1)与前员工离职后创立公司合作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前员工销售服务商工商资料、发行人销售合同
和销售合同台账、财务账簿、前员工离职申请、相关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以
及发行人总经理、销售部门负责人、销售服务商签署的访谈笔录等资料,经
核查,发行人与前员工离职后创立公司合作的原因为:发行人原少量销售人
员出于自主创业诉求,选择离职创业,以谋求个人发展。该等销售人员原在
公司长期从事智能物流系统销售业务,充分了解发行人产品的性能指标和应
用特点等产品特征,具备为发行人提供相关服务的知识和经验优势;同时,
发行人基于对前述销售人员业务能力的了解,愿意同相关前员工创立的企业
开展合作,由其为公司提供销售服务。
(2)获取的客户及报告期内销售金额,相关客户此前是否与发行人存
在过合作
根据发行人的销售合同台账、销售合同、验收文件、收入明细表及发行
人出具的说明,经核查,发行人通过前员工创立的公司获取的客户、报告期
内的销售金额、相关客户此前是否与发行人存在过合作等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销售服务商 是否与发
客户名称 合同金
名称 合同金额 收入金额 收入金额 合同金额 收入金额 行人存在
额 过合作
鲁泰 纺织
股份 有限 - - - 1,206.60 1,031.28 是
安徽智桐科
公司
技有限公司
浙江 鑫兰
- - - 425.00 366.38 否
纺织 有限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销售服务商 是否与发
客户名称 合同金
名称 合同金额 收入金额 收入金额 合同金额 收入金额 行人存在
额 过合作
公司
威海昆嵛
山天然矿
- - 1,028.00 886.21 - - 否
泉水有限
公司
河南明泰
铝业股份 - - 3,198.00 2,830.09 - - 否
有限公司
合肥经纬
电子科技 858.00 759.29 - - - - 是
有限公司
广博集团
股份有限 2,335.00 1,615.93 - - - - 否
公司
陕西艾科
莱特新材
料有限公
司
河南明晟
新材料科
技有限公
司
庆鼎精密
安徽锻通智
电子(淮
能科技有限 3,683.80 - - - - - 否
安)有限公
公司
司
安徽科聪物 绿康生化
联科技有限 股份有限 1,520.00 - - - - - 否
公司 公司
经核查,除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外,其
余通过销售服务商获取的客户此前与发行人不存在合作关系,系销售服务商
为公司开拓的新客户。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此前与发行人有过合作关系,后续业务仍通过销售服务商取得的原因为:该
等客户由相关销售服务商的负责人在公司工作期间开拓或维护,基于其对客
户的需求较为了解,为便于客户沟通,公司委托其提供相关销售服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前员工离职后创立公司合作具备商业合
理性;个别客户此前与发行人存在过合作,其后续业务通过相关销售服务商
取得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二)通过服务商销售产品的价格、合同主要条款,是否与其他同类产
品价格及合同条款存在显著差异,是否符合行业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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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及合同条款存在显著差异
(1)通过服务商销售产品的价格、合同主要条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销售合同、结算资料,发行人通过服务商销售产品的
价格、合同主要条款具体如下:
合同金额
服务商名称 客户名称 产品名称 合同验收条款 合同主要付款条款
(万元)
合同生效后付 30%,在供方工厂
安装调试完成后连
安徽智桐科技 鲁泰纺织股 色纱自动化立 初步验收合格后支付 30%,安装
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体仓库设备 调试完毕,双方签订验收报告后
障进行验收。
支付 30%,质保期满支付 10%。
安装调试完成且设 合同生效后付 30%,设备到厂检
安徽智桐科技 浙江鑫兰纺 自动化立体仓 备经 5 个工作日试 查合格后支付 30%,安装调试完
有限公司 织有限公司 库 运行且连续运行 5 毕、验收合格后支付 30%,质保
个工作日无故障。 期满支付 10%。
合同生效后付 30%,发货前支付
重庆市旺成 数字化工厂建 调试完成后连续无
重庆旭普科技 30%,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后
科技股份有 设项目物流仓 1,260.00 故障运行不少于 30
有限公司 支付 30%,验收合格后 12 个月
限公司 储系统 天。
内支付 10%
安装调试完成后试
合同生效后付 30%,设备到厂检
威海昆嵛山 运行 30 天,能够正
安徽智桐科技 智能仓储立体 查合格后支付 30%,安装调试完
天然矿泉水 1,028.00 常运行、无任何质
有限公司 仓库项目 毕、验收合格后支付 30%,质保
有限公司 量问题方可完成最
期满支付 10%。
终验收。
安装调试完毕且设 合同生效后付 30%,发货前支付
河南明泰铝 明泰铝业智能
安徽智桐科技 备经 30 日试运行且 30%,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后
业股份有限 高架库管理系 3,198.00
有限公司 连续运行 30 日无故 支付 30%,验收合格满 1 年后支
公司 统
障。 付 10%。
合同生效后支付 30%,设备到场
安装调试完毕后经
安徽智桐科技 广博集团股 立体仓集成项 检验合格后支付 20%,安装调试
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目 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 40%,验收
何故障进行验收。
合格质保期满 3 年支付 10%。
合同签订后付 30%,发货前支付
合肥经纬电 5# 厂 房 全 自 动 安装调试完毕正常
安徽智桐科技 30%,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
子科技有限 化立体库仓库 858.00 运行 30 天内完成验
有限公司 后支付 30%,验收合格满 1 年支
公司 项目 收。
付 10%。
合同生效后付 10%,乙方收到通
安装联合调试完毕
陕西艾科莱 知 后 支 付 20% , 发 货 前 支 付
安徽智桐科技 自动化立体仓 且设备经 30 日试运
特新材料有 680.00 30%,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后
有限公司 库 行且连续运行 5 日
限公司 支付 30%,验收合格满 1 年后支
无故障进行验收。
付 10%。
庆鼎精密电 淮安自动化中 甲方对合同标的进
安徽锻通智能 预付款 25%,交机款 40%,验收
子(淮安) 央仓库系统设 3,683.80 行试运行 2 个月后
科技有限公司 款 35%。
有限公司 备 进行验收。
合同生效后付 30%,发货前支付
安装调试完毕经 30
原材料库、成品 20%,设备安装完毕后支付 25%,
安徽科聪物联 绿康生化股 个工作日试运行且
库自动化立库 1,520.00 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
科技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连续 2 个工作日达
项目成套设备 20%,验收合格期满 1 年后支付
到行业测试标准。
河南明晟新 安装调试完毕经 30 合同签订后付 30%,主要设备到
安徽智桐科技 智能高架仓库
材料科技有 8,700.00 日试运行且连续 30 场后支付 20%,安装调试完毕验
有限公司 管理系统
限公司 日无故障。 收合格后支付 45%,验收合格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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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服务商名称 客户名称 产品名称 合同验收条款 合同主要付款条款
(万元)
(2)其他同类产品价格及合同条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销售合同、结算资料,发行人自主获客销售的主要客
户产品价格及合同条款如下:
合同金额
客户名称 产品名称 合同验收条款 合同主要付款条款
(万元)
自动化物流及 安装完成后买方对各项指 合同签署后支付 30%,发货前支付
江西生益科技有
仓库信息管理 4,434.31 标进行测试,符合要求后 30%,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
限公司
系统 进行验收。 32%,验收合格满一年支付 8%。
成套设备连续运转 60 天无
合同签订支付 20%,货物到场支付
江苏江南高纤股 自动智能化仓 故障;安装调试完毕连续
份有限公司 库成套设备 运转 48 小时零故障可申请
验收。
上汽通用东岳动 注 货到现场支付 90%,安装调试完成
立体仓库系统 1,499.95 -
力总成有限公司 验收后支付 10%。
合同签订后支付 30%,发货前支付
深圳市贝特瑞纳 自动化设备控 安装调试完成后试运行 2
米科技有限公司 制系统 个月无故障进行验收。
自动化立体仓 合同签订后预付 10%,设备到场验
上海开米科技有 库和拣选配送 设备安装调试、测试、试 收合格后支付 30%,安装调试完毕
限公司 系统设备及安 运行后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支付 50%,验收合格满
装工程 一年支付 10%。
安装调试完毕交付买方使
自动仓储系统 合同签署后支付 30%,货到现场后
陕西生益科技有 用后 6 个月期满后 15 日内
及外围设备项 3,170.14 支付 30%,验收合格后支付 30%,
限公司 对各项指标进行测试验
目 验收合格满一年支付 10%。
收。
合同签订后支付 30%,设备到场后
安装联合调试完毕且设备
青岛华翔汽车金 自动化物流项 支付 30%,验收合格后支付 35%,
属部件有限公司 目系统 验收合格满一年支付 2.5%,满二年
支付 2.5%。
合同签订后支付 20%,设备到场后
中国邮政集团有
省级智能仓储 试运行 90 天后进行系统验 支 付 30% , 安 装 调 试 完 成 后 支 付
限公司安徽省分 2,192.45
中心项目 收。 20%,验收合格后支付 25%,质保期
公司
满支付 5%。
合同生效后支付 30%,发货前支付
四川宁江山川机 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行 3 个
物流设备系统 1,725.00 30%,验收合格后支付 30%,验收合
械有限责任公司 月后进行验收。
格满一年支付 5%,满二年支付 5%。
设备联合调试完毕,且整
合同签订支付 30%,设备到场支付
玫德集团有限公 自动化物流设 体系统无故障运行 60 天,
司 备及软件 具备验收条件后进行验
满支付 10%。
收。
安装调试完毕后进行初验
合 同 签 订 支 付 30% , 发 货 前 支 付
合肥国轩电池材 自动化物流系 收,初验收满 6 个月后进
料有限公司 统 行交付验收,质保期满后
保期满支付 10%。
进行终验。
合同签订支付 5%,第一批设备到场
广西格霖农业科 自动化物流及 安装调试完毕并经 1 个月
支付 25%,设备全部到场支付 30%,
技发展有限公司 仓库信息管理 1,380.00 试运行,并经甲方确认连
验收合格后支付 30%,质保期满支
威宁分公司 系统 续 1 周运行无故障。
付 10%。
广西格霖农业科 自动化炼苗及 1,270.00 安装调试完毕并经 15 天试 合同签订支付 30%,设备到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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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客户名称 产品名称 合同验收条款 合同主要付款条款
(万元)
技发展有限公司 智能输送项目 运行,并经甲方确认连续 1 35%,验收合格后支付 30%,质保期
威宁分公司 周运行无故障。 满支付 5%。
安装调试完毕后进行初验
合 同 签 订 支 付 30% , 发 货 前 支 付
青岛国轩电池有 自动化立体仓 收,初验收满 6 个月后进
限公司 库及物流设备 行交付验收,质保期满后
保期满支付 10%。
进行终验。
注:该合同金额系不含税金额,含税金额为 1,739.94 万元。
(3)产品价格及合同条款的比对
通过上述比较,发行人通过销售服务商销售产品与自主获客销售产品的
产品价格及主要合同条款比对结果如下:
①公司单个项目销售价格存在差异,该差异系因公司产品定制化程度
高,受产品功能、具体构成、项目规模、实施情况等多种因素影响所致,具
备合理性,同时,发行人自主获取客户与通过销售服务商获取客户毛利率基
本持平,发行人通过销售服务商销售产品的价格具备公允性。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销售服务商获取客户与自主获取客户产品毛利率情
况如下: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整体毛利率
自主获客毛利率 30.48% 29.24% 30.74% 30.14%
服务商获客毛利率 34.40% 25.74% 35.58% 30.90%
由上表可知,公司自主获取客户产品毛利率与销售服务商获取客户产品
毛利率不同年度存在较小差别,但从整体上看,公司自主获取客户毛利率与
销售服务商获取客户毛利率基本持平,公司通过销售服务商获取客户的交易
价格公允。
②在验收和付款等合同主要条款方面,发行人自主获取客户与销售服务
商获取客户的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基本一致,不存在较大差异。
综上所述,发行人单个项目销售价格存在差异,但差异系因公司产品定
制化程度高,受产品功能、具体构成、项目规模、实施情况等多种因素影响
所致,具备合理性,并且发行人自主获取客户与销售服务商获取客户毛利率
基本持平,发行人通过服务商销售产品的价格具备公允性;在验收和付款等
合同主要条款方面,基本一致,不存在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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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和 IPO 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部分设备制造业上市公司或
IPO 公司亦存在通过服务商销售产品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主营业务 销售服务商情况
为拓展市场渠道,提高市场占有率,公司通过居
智能物流系统的研发、生
衣拿智能 间商的有偿介绍等方式拓展客户资源,公司支付
产、销售以及相关服务
一定的居间费用。
公司销售服务费分为两类,一类系通过销售服务
中高档数控机床的研发、 商介绍的直销业务中支付给销售服务商的佣金,
纽威数控
生产及销售 一类系根据经销商年度有效订单支付的年度奖
励。
公司借助代理商的渠道向终端客户销售,公司直
瓶坯智能成型系统和瓶坯
接与终端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并直接供货与收款,
华研精机 模具的设计、研发、生产
必要时通过部分代理商进行报价、提供售后服
和销售
务。
销售服务费系公司支付给数控机床产品的经销
数控机床、智能自动化生
国盛智科 商的销售服务费用,主要为了更好地激励经销商
产线及装备部件的研发、
(688558.SH) 开拓市场,完善经销网络,最终与经销商分享合
生产和销售
作的成果,达到双赢的局面。
公司产品的直销模式主要通过全国的销售顾问
(即指提供销售顾问服务的销售服务商)进行,
销售顾问负责收集客户信息、提供销售服务及一
海天精工 高端数控机床的研发、生 定售后服务。公司直接与最终用户签订协议,产
(601882.SH) 产和销售 品直接发送到最终用户处安装、调试,公司获得
用户的安装调试单后确认收入;客户直接将货款
支付给公司;公司向销售顾问支付一定比例的销
售服务费。
在直销模式下,公司为扩大销售规模,保持市场
客梯、自动扶梯、自动人
竞争地位,公司会采用居间服务模式推广业务,
梅轮电梯 行道及配套件的产品研
即公司在产品直销时,通过从事相关业务的居间
(603321.SH) 发、生产、销售及整机产
商的介绍而促成交易,最终与客户直接签订销售
品的安装和维保业务
合同。
水务行业内智能硬件的研 公司与居间服务商协助开拓的下游客户直接签
威派格 发、生产、销售及服务, 署销售合同,并与居间服务商签署合作协议。公
(603956.SH) 以及软件的开发测试、销 司以取得客户款项为基础向居间服务商支付服
售及交付实施 务费。
代理直销的模式下,公司借助代理商的渠道能力
开发客户,公司直接与终端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并
天正电气 低压电器产品的研发、生
直接供货与收款。合同签订后,终端客户按照合
(605066.SH) 产和销售
同向公司支付货款,公司收到货款后,按照服务
费协议向代理商支付销售服务费。
公司在直销模式基础上引入了居间代理商,即选
择当地的专业设备代理公司跟进在当地的现有
捷佳伟创 晶体硅太阳能电池设备研
客户,寻找潜在的客户,在获取客户需求信息后
(300724.SZ) 发、生产和销售
与公司取得联系并负责供需双方对接,协助公司
与最终用户或最终用户签署合同并结算货款;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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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还协助公司催收货款和对最终客户开展安装
调试和技术服务等工作,并约定根据当地市场最
终客户的购买情况及其付款进度向代理公司支
付一定比例的佣金。
销售顾问与客户进行洽谈,达成合作意向,销售
迈为股份 智能制造装备的设计、研
顾问向公司进行报备,公司与客户直接签订销售
(300751.SZ) 发、生产与销售
合同,并向销售顾问支付相应的报酬。
公司在支付佣金及代理费的直销模式中,第三方
中高端数控钢筋加工装备
根据其掌握的信息优势和资源优势,向公司报告
建科机械 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
产品销售的机会并向公司提供可行性、实际操作
(300823.SZ) 售,并提供数控钢筋加工
及风险分析服务,公司与客户直接磋商签订销售
的整体解决方案
合同、结算货款,并向第三方支付佣金。
公司与销售服务方通过《居间合同》或《代理服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 务费协议》等形式,在销售服务商协助公司成功
通用电梯 行道的产品研发、设计、 签订电梯等产品销售合同后,根据与销售服务商
(300931.SZ) 制造、销售、安装、改造 的《居间合同》或《代理服务费协议》及相应销
及维保业务 售合同实际执行情况,向销售服务商支付一定金
额的销售服务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通过与服务商合作销售产品的方式符合设
备制造行业通行做法。
(三)公司与销售服务商签订协议的主要内容,部分销售服务费在其他
流动资产核算的原因及恰当性,销售服务费支付的依据、时点,资金往来与
业务数据是否匹配,是否存在商业贿赂及依据
根据发行人与销售服务商签订的协议,发行人与销售服务商签订协议的
主要内容如下:
服务商名称 合作范围 支付标准及付款节点
项目,公司按照不超过销售合同金额的 8%
向安徽智桐支付销售服务费;根据每一单业
协助公司进行产品及业 务的具体情况,公司与安徽智桐采取“一事
安徽智桐科技有限 务的市场推广、初步方案 一议”办法协商签署销售合同,约定销售服
公司(简称“安徽智 设计、投标与商业谈判服 务费的具体比例,但原则上不得突破前述标
桐”) 务、施工与验收协调、资 准;
金催收等工作 2、按照公司收到项目方支付项目款的时点
分期支付销售服务费;具体支付金额及时间
按照双方就具体项目签订的销售服务合同
为准。
重庆旭普科技有限 就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数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旭普科技 7.36 万元,
公司(简称“旭普科 字化工厂建设项目开展 项目验收合格收到项目方验收款后支付旭
技”) 前期沟通与技术支持工 普科技 9.67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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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名称 合作范围 支付标准及付款节点
作,并协助公司在项目施
工、验收等与客户沟通
项目,公司按照不超过销售合同金额的 8%
向安徽锻通支付销售服务费;公司获客并请
安徽锻通协助提供销售服务的项目,公司按
协助公司进行产品及业 照不超过销售合同金额的 5%向安徽锻通支
安徽锻通智能科技 务的市场推广、初步方案 付销售服务费;根据每一单业务的具体情
有限公司(简称“安 设计、投标与商业谈判服 况,公司与安徽锻通采取“一事一议”办法
徽锻通”) 务、施工与验收协调、资 协商签署销售合同,约定销售服务费的具体
金催收等工作 比例,但原则上不得突破前述标准;
分期支付销售服务费;具体支付金额及时间
按照双方就具体项目签订的销售服务合同
为准。
项目,公司按照不超过销售合同金额的 8%
向安徽科聪支付销售服务费;公司获客并请
安徽科聪协助提供销售服务的项目,公司按
照不超过销售合同金额的 5%向安徽科聪支
付销售服务费;根据每一单业务的具体情
协助公司进行产品及业
安徽科聪物联科技 务的市场推广、初步方案 况,公司与安徽科聪采取“一事一议”办法
有限公司(简称“安 设计、投标与商业谈判服
协商签署销售合同,约定销售服务费的具体
徽科聪”) 务、施工与验收协调、资
金催收等工作 比例,但原则上不得突破前述标准;
分期支付销售服务费;具体支付金额及时间
按照双方就具体项目签订的销售服务合同
为准。
渊驰粉粒体技术(上
为市场活动提供服务支 单个项目成交金额小于或等于 1,000.00 万
海)有限公司
持,进行商务对接,完成 元,服务费比例为 6%;单个项目成交金额
立际物流科技(上
标书制作 大于 1,000.00 万元,服务费比例为 8%。
海)有限公司
苏州鸿博斯特超净
鸿博斯特独立开发客户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或者引荐公司参与项目 按合同交易金额的 10%支付居间服务费。
(简称“鸿博斯
竞争
特”)
斯多瑞奇自动化科 负责“井松”品牌的 AGV 视具体项目,双方另作规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服务商名称 合作范围 支付标准及付款节点
技(北京)有限公司 产品销售,以及技术咨询
服务等一切商务活动
负责“井松”品牌的 AGV
无锡诺尚机电设备
产品销售,以及技术咨询 视具体项目,双方另作规定。
有限公司
服务等一切商务活动
经核查,发行人于 2020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根据新收入准则
第二十八条“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
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
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
销售佣金等)。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
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
当期损益,但是明确由客户承担的除外”以及第二十九条“按照本准则第二
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确认的资产(以下简称“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
应当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
益”的规定,发行人支付给销售服务商的销售佣金属于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
量成本且预期能够收回,实际发生时应通过“合同取得成本”科目归集,项
目验收完成确认收入时再摊销计入“销售费用”科目。公司在报告期末对合同
取得成本对应项目的验收时间进行估计,预计合同取得成本对应的项目在一
年内验收并确认收入的,合同取得成本将在一年内摊销,相应合同取得成本
计入“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预计合同取得成本对应的项目在一年以上验
收并确认收入的,相应的合同取得成本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2020
年末公司预计合同取得成本对应的项目将于一年内验收并确认收入,因此,
相应的合同取得成本在“其他流动资产”科目列示。
经查询公开信息,部分存在销售佣金的上市公司,也存在将销售佣金计
入“其他流动资产”科目核算的情况,具体如下:
公司名称 销售佣金核算科目 销售服务商情况
梅轮电梯 在直销模式下,公司为扩大销售规模,保持市
其他流动资产
(603321.SH) 场竞争地位,公司会采用居间服务模式推广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公司名称 销售佣金核算科目 销售服务商情况
务,即公司在产品直销时,通过从事相关业务
的居间商的介绍而促成交易,最终与客户直接
签订销售合同。
公司与居间服务商协助开拓的下游客户直接签
威派格 署销售合同,并与居间服务商签署合作协议。
其他流动资产
(603956.SH) 公司以取得客户款项为基础向居间服务商支付
服务费。
代理直销的模式下,公司借助代理商的渠道能
力开发客户,公司直接与终端客户签订销售合
天正电气
其他流动资产 同并直接供货与收款。合同签订后,终端客户
(605066.SH)
按照合同向公司支付货款,公司收到货款后,
按照服务费协议向代理商支付销售服务费。
公司与销售服务方通过《居间合同》或《代理
服务费协议》等形式,在销售服务商协助公司
通用电梯 成功签订电梯等产品销售合同后,根据与销售
其他流动资产
(300931.SZ) 服务商的《居间合同》或《代理服务费协议》
及相应销售合同实际执行情况,向销售服务商
支付一定金额的销售服务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将部分尚未验收、确认收入项目的销售服
务费在其他流动资产科目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部分上市公司的
核算方式一致,故发行人将部分销售服务费在其他流动资产核算原因合理,
会计处理恰当。
根据发行人与销售服务商签订的合同、销售服务费支付凭证以及相关审
批表、发票、结算单等资料,发行人一般在收到客户支付的预付款后向销售
服务商支付销售服务费。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服务费的支付及对应的销售合
同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支付时间及金额 约定的销 约定的销售
客户名称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售服务费 合同金额 服务费占合
合计 金额 同金额比例
度 度 度
鲁泰纺织股份
- - 62.19 62.19 62.19 1,206.60 5.15%
公司
浙江鑫兰纺织
- - 22.91 22.91 22.91 425.00 5.39%
有限公司
重庆旺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昆嵛山天
- 61.46 - 61.46 61.46 1,028.00 5.98%
然矿泉水有限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公司
河南明泰铝业
- 128.48 9.99 138.47 138.47 3,198.00 4.33%
股份有限公司
广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合肥经纬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艾科莱特
新材料有限公 35.95 - - 35.95 35.95 680.00 5.29%
司
庆鼎精密电子
(淮安)有限公 251.49 - - 251.49 251.49 3,683.80 6.83%
司
绿康生化股份
有限公司
河南明晟新材
料科技有限公 159.09 20.29 - 179.38 220.50 8,700.00 2.53%
司
合计 686.65 210.23 95.09 991.97 1,086.95 24,894.40 4.37%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向销售服务商支付的销售服务费占合同金额
的比例均在公司与销售服务商约定的比例范围内,资金往来与业务数据相匹
配。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商业贿赂情形,具体核查方法、核查过
程及依据如下:
(1)根据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文件,公司制定了《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成本费用控制》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文件并严格执行,从资金使用和费用
管理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商业贿赂行为的出现。容诚会计所已出具容诚
专字[2021]230Z0264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2)查阅公司重点人员签订的反商业贿赂承诺书,公司在重点环节、
重点岗位人员实行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重要岗位人员须与公司签订反商业
贿赂承诺书,并要求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反商业贿赂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
商业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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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发行人与销售服务商、客户签订的合作协议、销售合同,发
行人与销售服务商、部分客户签订了反商业贿赂条款,坚决拒绝行贿、受贿
及其他不正当商业行为的馈赠等商业贿赂行为。
(4)根据报告期内主要销售服务商、主要客户签署的访谈笔录,主要
销售服务商、主要客户均确认,发行人与其不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5)查阅发行人营业外支出、费用等科目明细,报告期内,发行人不
存在因商业贿赂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而缴纳罚款、罚金的情形。
(6)查阅主要销售服务商公司银行流水及方曾兵、梁龙龙、葛玉标个
人银行流水,并将银行流水交易对手方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客户及其股东等主要人员名单进行核对,不存在异常资金往来。
(7)取得发行人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合法合规证明,发行人报
告期内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8)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销
售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前述人员签署的无违法违规声明,发行人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销售人员报告期内不存在犯罪记录,不
存在因商业贿赂行为被立案调查、处罚的情形。
(9)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企查查等网站查询,报
告期内,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销售人员和销售服务
商不存在因商业贿赂等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诉讼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销售服务商不存在商业贿赂
情形。
(四)说明对销售服务商模式下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的核查方法、核查具
体过程及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服务商模式下不存在商业
贿赂情形,具体核查方法、核查具体过程详见前述(三)之“4、是否存在
商业贿赂及依据”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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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询函》问题 7】关于合作研发
招股书披露,(1)报告期公司与上海懒书、浙江大学就 AGV 配套软件、移
动机器人定位导航技术进行合作研发,公司主要提供场地、设施资料等;(2)
公司与合作方双方共同享有知识产权,双方未对收益分成作出约定。
请发行人说明:合作研发成果对应产品及其销售金额和占比,相关合作研发
成果是否仍属于授权期/保密期。若否,公司产品运用相关技术是否需要向合作
方支付费用,合作方是否将或可以将相关技术授权其他竞争对手使用。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发行人、上海懒书、浙江大学的相关项目联
系人签署的访谈笔录,经核查,2018 年 6 月,发行人就 AGV 配套软件开发
事项,与上海懒书签订《AGV 配套软件开发合作协议》;2019 年 6 月,发行
人就移动机器人定位导航技术咨询事项,与浙江大学签订《技术咨询合同》,
前述合同均已期满终止。在合同履行期间,发行人与上海懒书、浙江大学未
就 AGV 配套软件、移动机器人定位导航技术形成合作研发成果。
三、【《问询函》问题 8 之(1)、(3)】关于合同纠纷
招股书披露,截至本招股书签署日,发行人有 7 项尚未了结的标的在 200
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执行案件,2 项发行人作为债权人的破产债权申报事项;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中,发行人存在约 1,500 万元的银行存款被冻结,但未披露
诉讼、执行、破产案件及存款冻结的起因和争议内容。
请发行人说明:(1)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破产案件及账户冻结的纠纷起
因、争议内容和进展,产生前述纠纷的原因;(2)退货、换货情况;(3)结合
前述情况分析发行人产品质量控制、履约效率、合规经营方面是否存在缺陷,是
否对于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3)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破产案件及账户冻结的纠纷起因、争议内
容和进展,产生前述纠纷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诉讼案件、执行案件、账户冻结相关资料,发行人出
具的声明以及发行人诉讼律师签署的访谈笔录,经核查,截至发行人首发上
市申报日,发行人有 7 项尚未了结的标的在 200 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执行
案件,并存在 1,573 万元银行存款被冻结情形,该等诉讼案件、执行案件、
账户冻结的纠纷起因、争议内容和进展、产生纠纷的原因等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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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原告/申 存款冻结
被告 受理法院 纠纷起因/原因 争议内容 进展情况
号 请人 情况
一、截至发行人首发上市申报日 7 项尚未了结的争议标的在 200 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执行案件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与被告在
相继签订了《组培中心自动化 发行人于 2018 年 11 月提起诉讼,
贵州省威宁
广西格霖、广 立体库合同书》《自动化炼苗 诉称发行人已经依约完成合同义
彝族回族苗
族自治县人
分公司 补协议,以及《自动化炼苗托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 1,725.7 万
民法院
盘采购合同书》《净化车间输 元及利息 345.14 万元。
送系统项目合同书》,后因合
同款项支付产生争议。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
法院作出一审判
决;2020 年 10 月
合肥国轩电 人民法院裁定发回
池材料有限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圆柱电 发行人于 2019 年 12 月提起诉讼, 重 审 ; 发 行 人 于
公司(以下简 芯线自动化物流系统项目,在 后变更诉讼请求,诉称发行人已经 2021 年 8 月 24 日
合肥市瑶海
区人民法院
轩”)、国轩 订《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后 款项支付义务,请求判令被告支付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的
新能源(庐 因合同款项支付产生争议。 合同款 450 万元及违约金 29.4 万元。 《民事判决书》,
江)有限公司 判决合肥国轩向发
行人支付 325.13 万
元及利息损失。目
前案件尚处于上诉
期内,该判决尚未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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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原告/申 存款冻结
被告 受理法院 纠纷起因/原因 争议内容 进展情况
号 请人 情况
合肥汉旸于 2020 年 7 月提起诉讼,
诉称发行人逾期交货,并给其造成
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解除双方《设
合肥汉旸 发行人
备供需合同》,发行人返还设备款
元。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自动化
针对合肥汉旸起诉,发行人于 2020
立体仓库设备销售事项,在
合肥市瑶海 年 8 月提起反诉,诉称交货逾期系
区人民法院 因合肥汉旸生产车间施工未完成且
《设备供需合同》,后因逾期
其要求更改防爆设备等原因所致,
发 行 人 交货责任产生争议。
合肥汉旸(反 发行人不存在违约行为。同时合肥
(反诉原
诉被告) 汉旸的行为已给发行人造成重大经
告)
济损失,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请求判令解除双方《设备供需合
同》,并由合肥汉旸赔偿损失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自动化 发行人于 2020 年 8 月提起诉讼,诉
立体仓库及物流输送仓库成套 称发行人已经依约完成合同义务,
设备销售事项,与被告在 2017 但海斯摩尔未履行款项支付义务,
海斯摩尔、华 合肥市瑶海
兴纺织 区人民法院
了采购合同、增补合同及《分 同 款 620.91 万 元 及 逾 期 违 约 金
期付款协议书》,后因合同款 18.63 万元,华兴纺织对上述债务承
项支付产生争议。 担连带清偿责任。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 发行人于 2020 年 9 月提交执行异议
发行人被
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书,认为发行人与安徽湖滨建
合肥市包河 执行异议申请尚在 冻 结 343
区人民法院 审理中 万元银行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冻结了 的债权债务,法院未依法审查双方
存款
发行人 343 万元银行存款。 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直接冻结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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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原告/申 存款冻结
被告 受理法院 纠纷起因/原因 争议内容 进展情况
号 请人 情况
人银行账户存款的行为损害了发行
人合法权益,请求解除发行人被冻
结的 343 万元银行存款。
青岛国轩于 2020 年 10 月提起诉
讼,诉称发行人逾期交货且更换品
牌,请求判令发行人支付逾期交货
违约金 690 万元,以及私自更换设
备品牌赔偿款 30 万元,并判令发行
青岛国轩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自动化
人对供应设备进行维修及更换。
电池有限 立体仓库及物流设备销售事 发行人被
针对青岛国轩起诉,发行人应诉认
公司(以 合肥市瑶海 项,与青岛国轩在 2016 年 3 月 冻 结 720
下 简 称 区人民法院 至 5 月期间签订了两份《设备 万元银行
建、设计、产品进行频繁变更等原
“青岛国 采购安装合同》,后因逾期交 存款
因所造成,设备改动也系青岛国轩
轩”) 货责任产生争议。
的上述变更行为所导致,发行人不
存在违约行为,且发行人安装的设
备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合格,
法院应依法驳回青岛国轩诉讼请
求。
合肥国轩于 2020 年 11 月提起诉
讼,后变更诉讼请求,诉称发行人
逾期交货,请求判令发行人支付逾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圆柱电
期交货违约金 450 万元。 发行人被
芯线自动化物流系统项目,在
合肥市瑶海 针对合肥国轩起诉,发行人应诉认 冻 结 450
区人民法院 为,逾期交货系因合肥国轩未及时 万元银行
备采购安装合同》,后因逾期
提供图纸,且其变更设计方案等原 存款
交货责任产生争议。
因所造成,发行人不存在违约行
为,法院应依法驳回合肥国轩诉讼
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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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原告/申 存款冻结
被告 受理法院 纠纷起因/原因 争议内容 进展情况
号 请人 情况
二、发行人存款冻结所涉争议标的在 200 万元以下的案件情况
苏州帕罗 2021 年 1 月 28 日,
特物流设 苏州帕罗特于 2020 年 6 月提起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
备有限公 讼,后变更诉讼请求,诉称其依约 法院作出《民事判
司(以下 发行人 完成了合同义务,但发行人未履行 决书》,判决发行
简称“苏 发行人作为采购方,就液压升 付款义务,请求判令发行人支付定 人支付苏州帕罗特
州 帕 罗 降平台、液压翻转机构的采 作款 55.96 万元及利息损失。 55.96 万元货款,并 发 行 人 被
特”) 苏 州 市 中 级 购,在 2017 年 12 月至 2018 年 偿付利息;苏州帕 冻结 60 万
人民法院 12 月期间,与苏州帕罗特相继 针 对 苏 州 帕 罗 特 起 诉 , 发 行 人 于 罗特赔偿发行人损 元 银 行 存
签订了多份定作合同,后因产 2020 年 8 月提起反诉,诉称苏州帕 失 43.97 万元。 款
发行人 品质量、货款支付产生争议。 罗特所供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2021 年 2 月 18 日,
苏州帕罗特
(反诉原 并导致发行人向第三方支付整改维 苏州帕罗特向苏州
(反诉被告)
告) 修费用 62.6 万元,请求判令苏州帕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罗 特 支 付 设 备 整 改 维 修 费 62.6 万 起上诉。目前该案
元。 件尚在审理中。
注:1、2019 年 1 月 21 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约定广西格霖、广西格霖威宁分公司支付 发行人
该协议签署后,中垦薯业仅支付 300 万元设备款,未再依约支付其余款项。2020 年 12 月 14 日,发行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发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 年 3 月 20 日,发行人与海斯摩尔签订《和解协议书》。2021 年 8 月 4 日,因海斯摩尔未按约定支付款项,发
行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破产债权申报相关资料以及发行人债权申报负责律
师签署的访谈笔录,经核查,发行人破产债权申报的起因、内容和进展等情
况具体如下:
序 破产 受理 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申报起因 进展情况
号 企业 法院 申报内容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在 2017 年 3 月、5 月与上海
易往相继签订了《江苏捷阳智能工厂自动立体仓
库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合同金额为 622 万 上海易往
上海 元。2019 年 12 月,因上海易往拒绝履行合同义 破产清算
发行人申
市青 务且已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发行人提起诉讼, 程序正在
上海 报破产债
易往 权 579.51
人民 434.01 万元。 人债权尚
万元
法院 因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已于 2019 年 11 月 18 未得到清
日裁定受理债权人徐苏阳对上海易往的破产清 偿
算申请。发行人撤诉并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向破
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井松有限作为销售方,在 2014 年 5 月与山东泉
林签订了《生活用纸立体仓库合同书》,合同金
山东泉林
额为 8,750 万元。合同签订后,山东泉林支付了
山东 发行人申 破产重整
货款 1,750 万元。
省高 报破产债 程序正在
山东 2019 年 10 月 30 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裁定
泉林 受理高唐县金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泉林
人民 1,760.16 人债权尚
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
法院 万元 未得到清
裁定泉林集团以及山东泉林等 22 家关联公司合
偿
并重整。2020 年 8 月 4 日,井松智能向破产管理
人申报债权。
(二)结合前述情况分析发行人产品质量控制、履约效率、合规经营方
面是否存在缺陷,是否对于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案件相关资料、发行人质量控制制度、组织架构、质量管理体系认
证证书、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以及发行人总经理、质量管理、生产
等公司部门负责人签署的访谈笔录,经核查,发行人在上述诉讼所涉合同履
行中不存在重大违约情形,发行人存在的部分延期交货情形系因客户自身基
础设施建设进度、更改设备、设计变更、图纸变更等客户原因所导致,发行
人在产品质量控制、履约效率、合规经营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对于持续经
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1)发行人制定了《采购内部控制细则》《产品质量检验规范》《质
管部内部管理规定》《不合格品控制程序》《产品(物料)报废管理规定》
等产品质量控制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产品质量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有效控制,
包括但不限于合格供应商准入、原材料采购检验、生产加工过程检验、装配
过程检验、成品检验、设备安装质量管控、调试质量管控等。
(2)发行人质量管理部负责生产及产品质量的控制过程和监督管理工
作,确保公司及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在产品质量的各个环节得到贯彻及落实执
行。
(3)发行人目前持有北京中经科环质量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质量管
理体系认 证证书 》 ,发行人 物流智能 化设备设 计 、生产 及服务符 合 GB/T
(1)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智能物流系统,该等产品属于非标准、个性
化定制的产品,需根据各个客户不同的需求、投资概算、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进度等因素,对各产品进行统筹规划、研发、制造以及安装调试。在履约过
程中,若客户提出需求变更、设计变更或客户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则可
能导致发行人延期交货。
(2)为提高项目执行效率,发行人根据智能物流系统解决方案项目特
点,定制采购了一套项目管理系统——“共好项目管理平台”,通过该管理
系统,发行人设置了项目管理流程关键点任务,制定详细的现场实施计划,
监督施工进度。“共好项目管理平台”的使用,便于发行人实时了解项目实
施进展情况,有力提升了项目实施效率。
(3)如前文所述,发行人之所以存在部分延期交货情形,主要系因客
户自身基础设施建设进度、更改设备、设计变更、图纸变更等客户原因所导
致,发行人不存在违约行为,并非发行人自身履约效率存在缺陷。
根据发行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税务局、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出具的书面文件及发行
人的声明,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产品质量控制、履约效率、合规经
营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对于持续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问询函》问题 14 之(1)】关于对赌协议
招股书披露:(1)就 2016 年 1 月阮郭静向林辰商贸转让发行人股权 1 笔交
易,2016 年 1 月井松有限、林辰商贸与姚志坚签订 2 份对赌协议,2017 年 9 月
林辰商贸与井松有限、姚志坚、阮郭静签订 2 份对赌协议,合计共 4 份对赌协议,
年 11 月华贸中经从林辰商贸受让发行人股权 1 笔交易,2019 年 3 月 10 日华贸
中经与姚志坚、阮郭静签订对赌协议,2020 年 3 月华贸中经与姚志坚、阮郭静
另 1 份对赌协议,前述 2 份对赌协议于 2021 年 5 月解除。
请发行人说明:(1)针对单笔股权交易在不同时间签订多份对赌协议,并
于不同时间解除对赌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2)公司作为
签署方的对赌协议中,是否涉及回购条款,是否属于金融负债。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对赌协议、对赌协议之解除协议、确认书,华贸中经、姚志坚、阮
郭静的声明,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林辰商贸、华贸中经、姚
志坚、阮郭静,经核查,单笔股权交易在不同时间签订多份对赌协议并在不
同时间解除对赌的相关情况如下: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赌 是否具有
相关协议签订情况 协议类型 协议签订原因
权利人 合理性
与姚志坚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设定对赌 林辰商贸为控制股权投资风险,与井松有限、姚志坚签订了 是
书》(GS2015120003) 该份补充协议,对业绩承诺、股份回购等进行了约定。
姚 志 坚 签 订 《 关 于 取 消 对 赌 事 宜 的 承 诺 解除对赌 牌转让,林辰商贸确认《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书》 是
函》(GS2015120004) (GS2015120003)约定的对赌条款失效。
与姚志坚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设定对赌 投资风险,林辰商贸与井松有限、姚志坚重新签订对赌协 是
书》(GS2015120005) 议,对业绩承诺、股份回购等进行了约定。
林辰 2017 年 9 月 28 日,林辰商贸与井松有限、
因井松有限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且对工作进程进行
商贸 姚志坚、阮郭静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 解除原有
了调整,林辰商贸与相关主体签订了该两份补充协议,确认
充协议书》(GS2017090001),同日林辰 对赌,重新 是
此前签订的对赌协议均终止,并重新设定了业绩承诺、股份
商贸与姚志坚、阮郭静签订《股份转让协 设定对赌
回购等对赌条款。
议之补充协议书》(GS2017090002)
给 华 贸 中 经 , 退 出 井 松 有 限 时 , 前 述 GS2017090001 、
对赌解除 GS2017090002 两份补充协议已实际终止,但相关方未以书
确认函 面方式明确。2021 年 3 月,林辰商贸出具确认函,确认自其
退出井松有限时,对赌协议即已终止,对各方不再具有法律
约束力。
阮 郭 静 签 订 《 补 充 协 议 书 》 设定对赌 市工作进程安排,与姚志坚、阮郭静签订了该份补充协议, 是
(GS2019020001) 对业绩承诺进行约定。
华贸 2020 年 3 月 19 日,华贸中经与姚志坚、 2020 年 3 月,因井松有限调整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
中经 阮 郭 静 签 订 《 附 加 协 议 书 》 设定对赌 作进程,华贸中经与姚志坚、阮郭静签订了该份补充协议, 是
(GS2020030001) 对业绩承诺进行调整,并约定了股份回购。
解除对赌 是
静签订《补充协议书》 姚志坚、阮郭静签订补充协议,解除了此前签订的对赌协议。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单笔股权交易在不同时间签订多份对赌协议并在
不同时间解除对赌系客观原因所致,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林
辰商贸、华贸中经之间签订的对赌协议已解除,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以下无正文)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卢 贤 榕
经办律师:张 大 林
王 小 东
刘 倩 怡
杨 帆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天律意(2021)第 00699-2 号
致: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井松智能与本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
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井松智能本次发行
上市工作。
本所律师已就井松智能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及《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
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鉴于 2021 年 9
月 9 日,容诚会计所就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 1-6
月(以下简称“报告期”)的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容诚审字
[2021]230Z3833 号),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有关变
化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补充或修改外,本所律师此前已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内容仍然有效。
凡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相关情况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披露的情况相同且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无补充或修改
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再详述。
除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井松智能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科创板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井松智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
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
的资料、文件以及有关事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
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关于《问询函》回复内容的更新
一、《问询函》问题 4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较此前已披露的情况,《问询函》问题 4
回复内容的变化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通过前员工创立的公司获取的客户、报告期内的销售金额、相
关客户此前是否与发行人存在过合作等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销售服
是否与发
务商 客户名称
合同金额 收入金额 合同金额 收入金额 合同金额 收入金额 合同金额 收入金额 行人存在
名称
过合作
鲁泰纺织
股份有限 - - - - - 1,206.60 1,031.28 是
公司
浙江鑫兰
纺织有限 - - - - - 425.00 366.38 否
公司
威海昆嵛
山天然矿
- - - - 1,028.00 886.21 - - 否
泉水有限
公司
河南明泰
铝业股份 - - - - 3,198.00 2,830.09 - - 否
安徽智
有限公司
桐科技
合肥经纬
有限公
电子科技 - - 858.00 759.29 - - - - 是
司
有限公司
广博集团
股份有限 - - 2,335.00 1,615.93 - - - - 否
公司
陕西艾科
莱特新材
- - 680.00 - - - - - 否
料有限公
司
河南明晟
新材料科
- - 8,700.00 - - - - - 否
技有限公
司
安徽锻 庆鼎精密
通智能 电子(淮
- 3,260.00 3,683.80 - - - - - 否
科技有 安)有限公
限公司 司
安徽科
绿康生化
聪物联
股份有限 - - 1,520.00 - - - - - 否
科技有
公司
限公司
(二)就发行人自主获客销售的主要客户产品价格及合同条款,增加对
比客户如下: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合同金额
客户名称 产品名称 合同验收条款 合同主要付款条款
(万元)
自动化立体 安 装 调 试 完 毕 经 30 合同签署后支付 30%,设备到场检查合格后支
黄山永新股份
仓库成套设 1,598.00 个工作日试运行结 付 30%,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 30%,
有限公司
备 束进行验收。 设备验收合格后满一年支付 10%。
试运行 1 个月后,按
中国重汽集团 合同签署后支付 30%,设备到场检查合格后支
自动化立体 技术协议,2 天测试
济南动力有限 1,330.00 付 30%,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 30%,
仓库 系 统 达 到 99% 可 用
公司 质保期满支付 10%。
度。
试运行 1 个月后,根 合同签署后支付 10%,设备到场检查合格后支
福建永荣锦江
立库 1,250.00 据技术指标,连续 2 付 50%,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 30%,
股份有限公司
日测试可用度 99%。 设备验收合格后满一年支付 10%。
合同签署后支付 30%,发货前支付 30%,安装
衢州旭利工艺 自动化立体 安装调试完成试用
品有限公司 仓库 后进行验收。
(三)报告期内,公司通过销售服务商获取客户与自主获取客户产品毛
利率情况如下: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整体毛利率
自主获客毛利率 27.79% 30.48% 29.24% 30.74% 29.86%
服务商获客毛利率 28.10% 34.40% 25.74% 35.58% 30.13%
(四)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2020 年末、2021 年 6 月末公司预计合
同取得成本对应的项目将于一年内验收并确认收入,因此,相应的合同取得
成本在“其他流动资产”科目列示。
(五)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服务费的支付及对应的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支付时间及金额 约定的销 约定的销售
客户名称 2021 年 2020 2019 年 2018 售服务费 合同金额 服务费占合
合计 金额 同金额比例
鲁泰纺织股份公司 - - - 62.19 62.19 62.19 1,206.60 5.15%
浙江鑫兰纺织有限公司 - - - 22.91 22.91 22.91 425.00 5.39%
重庆旺成科技股份有限
- 7.36 - - 7.36 17.03 1,260.00 1.35%
公司
威海昆嵛山天然矿泉水
- - 61.46 - 61.46 61.46 1,028.00 5.98%
有限公司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
- - 128.48 9.99 138.47 138.47 3,198.00 4.33%
公司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18.20 - - 118.20 118.20 2,335.00 5.06%
合肥经纬电子科技有限
- 65.00 - - 65.00 65.00 858.00 7.58%
公司
陕西艾科莱特新材料有
- 35.95 - - 35.95 35.95 680.00 5.29%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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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时间及金额 约定的销 约定的销售
客户名称 2021 年 2020 2019 年 2018 售服务费 合同金额 服务费占合
合计 金额 同金额比例
庆鼎精密电子(淮安)
- 251.49 - - 251.49 251.49 3,683.80 6.83%
有限公司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 49.56 - - 49.56 93.75 1,520.00 6.17%
河南明晟新材料科技有
限公司
合计 41.11 686.65 210.23 95.09 1,033.09 1,086.95 24,894.40 4.37%
(六)根据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容诚专字[2021]230Z2096 号《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现将发行人不存在商业贿赂情形核查依据所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内容更新为:容诚会计所已出具容诚专字[2021]230Z2096 号《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认为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
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二、《问询函》问题 8
经核查,截至发行人首发上市申报日,发行人有 7 项尚未了结的标的在
形,较此前已披露的情况,目前,除下述案件的进展情况、账户冻结情况发
生变动外,其余未发生变动:
件尚在审理中。
目前,发行人被冻结的 343 万元银行存款因原冻结期限届满而解除冻结。
发行人于 2021 年 9 月 8 日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
书》[(2021)苏 05 民终 4147 号],判决发行人支付苏州帕罗特 55.96 万元
货款,并偿付利息;苏州帕罗特支付发行人 21.98 万元。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的更新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井松智能因住所门牌编
号发生变化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外,井松智能的主体资格
情况未发生变化,其依然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对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依法应满足的实质条件逐项重
新进行了审查。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上市所要求的各项实质性条
件。现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所涉及的审计报告、专项报告和相应财务信息
及主营业务作如下更新和调整:
及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项之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之规定。
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
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款之规定。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
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能将原主营业务“智能物流设备、智能物流软件与智能物流系统的研发、设计、
制造与销售”的表述调整为“研发与制造智能物流设备、开发智能物流软件,以
智能物流设备和软件为基础,为下游客户提供智能物流系统”(《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其余部分内容所涉及的发行人主营业务表述均作相同调整),
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井松智能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股
票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
发行人部分股东的基本情况发生了如下变化:
(一)安元基金控股股东的股本结构
安元基金的控股股东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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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音飞储存的股本结构
音飞储存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四、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30Z3833 号),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 1-6 月,井松智能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
为 189,041,043.85 元、293,436,926.76 元、395,436,875.94 元和 138,566,162.11 元,
分别占井松智能当期全部业务收入的 97.56%、97.88%、98.43%、97.81%。本所
律师认为,井松智能主营业务突出。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较此前已披露的关联方,发生如下变
化:
公司 95%股权转让合肥仰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何仁志不再持有合肥启畅物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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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根据《上市规则》,在上述股权转让后 12 个月内仍将合肥
启畅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视为公司的关联方。
限公司 45%股权转让给陶帮艳、张志钧,何仁志不再持有安徽中和讯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股权。根据《上市规则》,在上述股权转让后 12 个月内仍将安徽中和讯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视为公司的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天津中艺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
天津中艺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
长、总经理的企业,2021 年 9 月 7 日,俎峰不再担任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更名为北京华贸丝路食品有限公司。
(二)井松智能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30Z3833 号),除《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外,井松智能在 2021 年 1-6 月期间,
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新增及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 1-6 月
音飞储存 货架 11,796,460.18
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叉车配件 9,1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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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 1-6 月
合肥启畅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安防监控系统、LED 显示屏 600,685.84
合计 - 12,406,287.62
注:(1)2018 年 1 月,音飞储存转让部分公司股权,转让后音飞储存持有公司的
股权比例从 27.39%的降至为 4.17%。上述事项发生 12 个月后,即自 2019 年 2 月起,
音飞储存不再认定为公司关联方。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41 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要求,报告期内音飞储存由关联方变为非
关联方,其后续与公司的交易比照关联交易披露。(2)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
韩龙持股 47%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韩龙曾系发行人董事,2018 年 12 月起
不再担任该职务。自韩龙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情形发生 12 个月后,即自 2020 年 1 月
起,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再认定为公司关联方。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1 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要求,报告期内合
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由关联方变为非关联方,其后续与公司的交易比照关联交易
披露。
较此前已披露的情况,井松智能在 2021 年 1-6 月期间,接受关联方担保的
变化及新增情况如下:
(1)反担保
单位:万元
截至报告
保证 质押
主合同期限 主合同金额 担保人 债权人 期末是否
反担保人 反担保人
履行完毕
合肥市中小企 姚志坚、阮郭
-2021.03.16 阮郭静 合肥分行
限公司 志娟
姚志坚、
合肥市中小企 姚志坚、阮郭 中国工商
-2021.03.13 李凌、郑
限公司 志娟 支行
志娟
姚志坚、阮郭
合肥国控建设 静、李凌、郑 徽商银行
-2021.03.16
公司 芝、许磊、王 行
丹
合肥市兴泰融 姚志坚、阮郭 杭州银行
-2021.03.26
限公司 祥芝 支行
姚志坚、阮郭
合肥国控建设 徽商银行
-2022.04.09 志娟、朱祥
公司 行
芝、许磊、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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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报告
保证 质押
主合同期限 主合同金额 担保人 债权人 期末是否
反担保人 反担保人
履行完毕
丹
合肥市中小企 姚志坚、阮郭 中国工商
-2022.03.18
限公司 志娟 双岗支行
(2)保证担保
单位:万元
截至报告期末是否
担保人 债权人 主合同金额 主合同期限
履行完毕
杭州银行合 2020.04.09
姚志坚、阮郭静 400.00 是
肥瑶海支行 -2021.03.26
(3)最高额保证担保
单位:万元
截至报告期末
担保人 债权人 最高债权额 主合同期限
是否履行完毕
姚志坚、阮郭静、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2021.03.15
李凌、郑志娟 合肥双岗支行 -2024.03.15
合肥科技农村
姚志坚、阮郭静 商 业 银 行 站 西 4,000.00 否
-2021.10.27
路支行
中信银行黄山 2021.01.14
姚志坚、阮郭静 1,200.00 否
大厦支行 -2022.01.14
中国建设银行 2021.04.14
姚志坚 5,300.00 否
合肥龙门支行 -2023.04.13
兴业银行合肥 2021.03.29
姚志坚、阮郭静 8,400.00 否
分行 -2022.03.28
合肥市中小企
姚志坚、阮郭静、 2021.04.23
业融资担保有 650.00 否
李凌、郑志娟 -2022.04.23
限公司
单位:元
项目 关联方 2021.06.30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应收账款 音飞储存 - - - 4,949,68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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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账款 音飞储存 22,536,840.39 14,389,214.29 13,154,787.32 4,254,969.83
预收款项 音飞储存 1,637,965.10 1,637,965.10 971,097.83 -
长春音飞四环自
应付账款 动化仓储设备有 2,880,000.00 2,880,000.00 - -
限公司
合肥搬易通科技
应付账款 946.00 116.00 25,826.00 190,586.57
发展有限公司
合肥启畅物联网
应付账款 127,500.00 68,566.37 200,650.00 21,000.00
科技有限公司
其他应收款 王丹 6,384.00 6,384.00 22,685.00 163,707.00
其他应付款 姚志坚 - - 251,600.53 175,729.91
其他应付款 许磊 - - - 1,800.00
(三)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客观真实,具
备合理性、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对发行人或
关联方的利益输送;该等关联交易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四)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杭州埃欧珞发生了股权
转让外,其他情况未发生变化,杭州埃欧珞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章鼎,股权转让后,杭州埃欧珞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宏嘉信(深圳)天使创业投资企
业(有限合伙)
合 计 568.9655 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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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主要财产发生如下
变化:
(一)专利权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井松智能核发的《专利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专利权 7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 权利 权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号 名称 专利权人
号 类型 期限 申请日 方式 权利
链条输送机(穿梭车上 外观 原始
使用)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设计 取得
重型堆垛机行走驱动 外观 原始
总成 设计 取得
行走轮箱机构(工字钢 外观 原始
轨道 EMS) 设计 取得
转轨车(龙门架导向堆 外观 原始
垛机转轨车)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设计 取得
除上述专利权新增事项外,发行人存在一项专利权失效事项,即专利号为
满,终止失效。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国家版权局向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核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
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 17 项,具体如下:
权利取得 首次发表 他项
序号 软件名称 证书编号 著作权人
方式 日期 权利
车内安全实时监控系统 软著登字第
V1.0 794057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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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取得 首次发表 他项
序号 软件名称 证书编号 著作权人
方式 日期 权利
穿梭车从动轮曲柄控制 软著登字第
系统 V1.0 7940571 号
电机电流智能监测系统 软著登字第
V1.0 7940572 号
一轨多车安全控制系统 软著登字第
V1.0 7940579 号
拆叠盘机智能控制系统 软著登字第
V1.0 7940580 号
基于多传感器融合信息
软著登字第
航系统 V1.0
基于 2D 激光及反光板的 软著登字第
定位系统 V1.0 7943360 号
输送线触摸屏监控系统 软著登字第
V1.0 7943407 号
分拣设备智能控制系统 软著登字第
V1.0 7943553 号
堆垛机智能定位控制软 软著登字第
件 V1.0 7943554 号
提升机智能调节控制系 软著登字第
统 V1.0 7943592 号
输送线信息传递和监控 软著登字第
系统 V1.0 7943593 号
堆垛机 Y 轴负方向横梁 软著登字第
检测系统 V1.0 7943716 号
堆垛机 S 型曲线运动控 软著登字第
制系统 V1.0 7943745 号
顶升移载自动化控制系 软著登字第
统 V1.0 7943746 号
电气设备远程自动化控 软著登字第
制系统 V1.0 7943747 号
软著登字第
(三)股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杭州智灵捷住所变更为“浙江省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街道龙园路 88 号 3 号楼 8 层 A802 室”外,井松智能子公司的基本情
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经核查,井松智能合法拥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产权
纠纷或潜在纠纷。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井松智能新增正在履行、将要履行
的合同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单一主体、单笔合同)2 项,具体如
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方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万元) 签订日期
上海精星物流设备工程
有限公司
上海精星物流设备工程
有限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井松智能新增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合同金
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单一主体、单笔合同)5 项,具体如下:
序 合同金额
客户名称 销售方名称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号 (万元)
大同国际陆港港务有 自动化立体仓库成套
限公司 设备
浙江三江思怡新材料
有限公司
华润雪花啤酒(安徽)
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雅化锂业(雅安)有限
公司
福建省福化鲁华新材
料有限公司
(二)经核查,上述合同内容完备,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上无效的风险。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合同各方当事人现均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未出现纠纷。
(三)根据井松智能的声明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井松智能目前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
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为 43 人,未缴纳原因为 13 名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23
名员工为新进员工正在办理社会保险缴存手续、6 名员工不愿办理社保缴存手
续、1 名员工在原单位社会保险尚未停缴;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为 43 人,
未缴纳原因为 13 名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23 名员工为新进员工正在办理住房公
积金缴存手续、7 名员工不愿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纳事宜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并获得了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
社保、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根据该等合规证明文件,井松
智能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员工办理了
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最近三年内
不存在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结论意见相同。
(四)根据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30Z3833 号)
及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
争”披露的情况外,井松智能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和相互
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30Z3833 号),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井松智能其他应收款 8,145,702.10 元,其他应付款
营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因井松智能住所门牌编号发生变化,井松智能对《公
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章程的修改已履行了法定程序,其现行章程
及《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除此前已披露的井松智能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外,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井松智能新召开 1 次股东大会、1 次董事会、1 次监
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大会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7 名,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4,571,34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核查,井松智能上述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二)董事会
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9 日召开,应到董事 11 人,实到
董事 11 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报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告及专项报告
的议案》。
经核查,井松智能上述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规、真实、有效。
(三)监事会
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9 日召开,应到监事 3 人,实到
监事 3 人,会议审议通过《2021 年上半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核查,井松智能上述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十、发行人的税务
(一)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 2021 年 1-6 月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情况如下: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应税收入 1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5%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5%
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等政策
(1)企业所得税优惠
井松智能于 2019 年 9 月 9 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取得了安徽省科
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证书编号为 GR201934000992,有效期三年。井松智能 2021 年度享受 15%
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子公司井松软件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被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GR202034003621,有效期三年。井松软件 2021 年度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税率。
(2)增值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1 年 10 月 13 日颁布的《关于软件产品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税率(2018 年 5 月 1 日起调
整为 16%、2019 年 4 月 1 日起调整为 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
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井松智能及子公司井松软件享受该项税收
优惠。
根据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30Z3833 号),发行
人在 2021 年 1-6 月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明细如下:
计入当期损
项目 依据
益金额(元)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016 年合肥市扶
年产 1000 台(套)物流
(合
智能化设备生产项目
政[2016]35 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
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 号)
年产 1600 台(套)物流
智能化设备生产项目
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9 年合
年产 1600 台智能化物
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
流设备生产线技术改造 50,400.15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
项目
政办[2019]16 号)
自动化仓储设备数字化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
车间 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 号)
合计 485,573.68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软件退税 2,914,530.92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1]100 号)
《 关 于 <安 徽 省 促 进 企 业 直 接 融 资 省 级 财 政
企业融资省级奖励 1,200,000.00 奖 励 实 施 办 法 >的 补 充 通 知 》 ( 皖 财 金 便 函
[2020]2 号)
《关于印发新站高新区推进国家高新技术企
首次认定高企补助款 280,000.00
业认定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其他小额补贴 101,837.71 -
合计 4,496,368.63
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府补助政策,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三)根据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的税务主管机关分别出具的证明,井松智能
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均依法纳税,不存在违法因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
税收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生产经营总体符合国家及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井松智能环保投入、环保费用情况发生如
下变化外,此前已披露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生产经营仍符合国家及地
方环保法规和要求:
发行人 2021 年度 1-6 月的环保投入 0 元、环保费用 57,883.00 元。
(二)根据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出具的证
明,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内严格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管理方面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前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二、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一)井松智能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及破产债权申报事项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此前披露的诉讼、执行案件的进展、
账户冻结情况及新增案件标的 200 万元以上诉讼案件的情况,具体如下: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 原告/申 存款冻结
被告 受理法院 纠纷起因/原因 争议内容 进展情况
号 请人 情况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8 项尚未了结的争议标的在 200 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执行案件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与被告在
相继签订了《组培中心自动化 发行人于 2018 年 11 月提起诉讼,
贵州省威宁
广西格霖、广 立体库合同书》《自动化炼苗 诉称发行人已经依约完成合同义
彝族回族苗
族自治县人
分公司 补协议,以及《自动化炼苗托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 1,725.7 万
民法院
盘采购合同书》《净化车间输 元及利息 345.14 万元。
送系统项目合同书》,后因合
同款项支付产生争议。
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作 出 一 审 判 决 ; 2020
年 10 月 30 日,合肥
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发回重审;发行人于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圆柱电 发行人于 2019 年 12 月提起诉讼,
合肥国轩、国 芯线自动化物流系统项目,在 后变更诉讼请求,诉称发行人已经
合肥市中级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
人民法院 院作出的《民事判决
江)有限公司 订《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后 款项支付义务,请求判令被告支付
书》,判决合肥国轩
因合同款项支付产生争议。 合同款 450 万元及违约金 29.4 万元。
向发行人支付 325.13
万元及利息损失。
肥国轩向合肥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目前,该案件尚在审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 原告/申 存款冻结
被告 受理法院 纠纷起因/原因 争议内容 进展情况
号 请人 情况
理中。
合肥汉旸于 2020 年 7 月提起诉讼,
诉称发行人逾期交货,并给其造成
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解除双方《设
合肥汉旸 发行人
备供需合同》,发行人返还设备款
元。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自动化
针对合肥汉旸起诉,发行人于 2020
立体仓库设备销售事项,在
合肥市瑶海 年 8 月提起反诉,诉称交货逾期系
区人民法院 因合肥汉旸生产车间施工未完成且
《设备供需合同》,后因逾期
其要求更改防爆设备等原因所致,
发 行 人 交货责任产生争议。
合肥汉旸(反 发行人不存在违约行为。同时合肥
(反诉原
诉被告) 汉旸的行为已给发行人造成重大经
告)
济损失,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请求判令解除双方《设备供需合
同》,并由合肥汉旸赔偿损失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自动化 发行人于 2020 年 8 月提起诉讼,诉
立体仓库及物流输送仓库成套 称发行人已经依约完成合同义务,
设备销售事项,与被告在 2017 但海斯摩尔未履行款项支付义务,
海斯摩尔、华 合肥市瑶海
兴纺织 区人民法院
了采购合同、增补合同及《分 同 款 620.91 万 元 及 逾 期 违 约 金
期付款协议书》,后因合同款 18.63 万元,华兴纺织对上述债务承
项支付产生争议。 担连带清偿责任。
合肥市包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 发行人于 2020 年 9 月提交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申请尚在审 发行人被
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书,认为发行人与安徽湖滨建 理中 冻 结 的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 原告/申 存款冻结
被告 受理法院 纠纷起因/原因 争议内容 进展情况
号 请人 情况
与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未履行 343 万 元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冻结了 的债权债务,法院未依法审查双方 银行存款
发行人 343 万元银行存款。 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直接冻结发行 因原冻结
人银行账户存款的行为损害了发行 期限届满
人合法权益,请求解除发行人被冻 而解除冻
结的 343 万元银行存款。 结
青岛国轩于 2020 年 10 月提起诉
讼,诉称发行人逾期交货且更换品
牌,请求判令发行人支付逾期交货
违约金 690 万元,以及私自更换设
备品牌赔偿款 30 万元,并判令发行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自动化
人对供应设备进行维修及更换。
立体仓库及物流设备销售事 发行人被
针对青岛国轩起诉,发行人应诉认
合肥市瑶海 项,与青岛国轩在 2016 年 3 月 冻 结 720
区人民法院 至 5 月期间签订了两份《设备 万元银行
建、设计、产品进行频繁变更等原
采购安装合同》,后因逾期交 存款
因所造成,设备改动也系青岛国轩
货责任产生争议。
的上述变更行为所导致,发行人不
存在违约行为,且发行人安装的设
备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合格,
法院应依法驳回青岛国轩诉讼请
求。
合肥国轩于 2020 年 11 月提起诉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圆柱电
讼,后变更诉讼请求,诉称发行人 发行人被
芯线自动化物流系统项目,在
合肥市瑶海 逾期交货,请求判令发行人支付逾 冻 结 450
区人民法院 期交货违约金 450 万元。 万元银行
《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后因
针对合肥国轩起诉,发行人应诉认 存款
逾期交货责任产生争议。
为,逾期交货系因合肥国轩未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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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原告/申 存款冻结
被告 受理法院 纠纷起因/原因 争议内容 进展情况
号 请人 情况
提供图纸,且其变更设计方案等原
因所造成,发行人不存在违约行
为,法院应依法驳回合肥国轩诉讼
请求。
凯盛重工于 2021 年 5 月提起诉讼,
凯盛重工
诉称发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
有限公司
务,请求判令解除双方《自动化立
(以下简 发行人
体仓库系统采购合同》,发行人返
称“凯盛
还预付款 165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重工”)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自动化 针对凯盛重工的起诉,发行人于
立体仓库系统销售事项,在 2021 年 8 月提起反诉,诉称发行人
淮南市谢家
《自动化立体仓库系统采购合 完成,发行人不存在违约行为。同
院
同》,后因逾期交货责任产生 时凯盛重工的行为已给发行人造成
发行人
凯盛重工 纠纷。 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合同目的不能
(反诉原
(反诉被告) 实现,请求判令解除双方《自动化
告)
立体仓库系统采购合同》,凯盛重
工返还发行人支付的 20 万元保证
金,并赔偿发行人采购损失及利息
万元。
二、发行人存款冻结所涉争议标的在 200 万元以下的案件情况
发行人作为采购方,就液压升 苏州帕罗特于 2020 年 6 月提起诉 2021 年 1 月 28 日,苏 发 行 人 被
苏州帕罗 苏州市中级
特 人民法院
购,在 2017 年 12 月至 2018 年 完成了合同义务,但发行人未履行 作出《民事判决书》, 元 银 行 存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 原告/申 存款冻结
被告 受理法院 纠纷起因/原因 争议内容 进展情况
号 请人 情况
签订了多份定作合同,后因产 作款 55.96 万元及利息损失。 帕罗特 55.96 万元货
品质量、货款支付产生争议。 款,并偿付利息;苏
州帕罗特赔偿发行人
损失 43.97 万元。
针 对 苏 州 帕 罗 特 起 诉 , 发 行 人 于 州帕罗特向苏州市中
发行人 罗特所供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诉。发行人于 2021 年
苏州帕罗特
(反诉原 并导致发行人向第三方支付整改维 9 月 8 日收到苏州市中
(反诉被告)
告) 修费用 62.6 万元,请求判令苏州帕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 民
罗 特 支 付 设 备 整 改 维 修 费 62.6 万 事 判 决 书 》 , 判 决 发
元。 行人支付苏州帕罗特
付利息;苏州帕罗特
支付发行人 21.98 万
元。
注:1、2019 年 1 月 21 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约定广西格霖、广西格霖威宁分公司支付 发行人
日,法院裁定追加中垦薯业为被执行人。2020 年 8 月 11 日,发行人与广西格霖、广西格霖威宁分公司、中垦薯业签订《四方执行和解协议》。
该协议签署后,中垦薯业仅支付 300 万元设备款,未再依约支付其余款项。2020 年 12 月 14 日,发行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发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 年 3 月 20 日,发行人与海斯摩尔签订《和解协议书》。2021 年 8 月 4 日,因海斯摩尔未按约定支付款项,发
行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此前披露的发行人破产债权申报进
展等情况如下:
序 破产 受理 破产债权申
破产债权申报起因 进展情况
号 企业 法院 报内容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在 2017 年 3 月、5 月与上
海易往相继签订了《江苏捷阳智能工厂自动立
体仓库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合同金额为 上海易往
上海 622 万元。2019 年 12 月,因上海易往拒绝履行 破产清算
市青 合同义务且已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发行人提 发行人申报 程序正在
上海
易往
人民 往支付货款 434.01 万元。 579.51 万元 人债权尚
法院 因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已于 2019 年 11 月 18 未得到清
日裁定受理债权人徐苏阳对上海易往的破产清 偿
算申请。发行人撤诉并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向
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井松有限作为销售方,在 2014 年 5 月与山东泉
林签订了《生活用纸立体仓库合同书》,合同
山东泉林
金额为 8,750 万元。合同签订后,山东泉林支
山东 破产重整
付了货款 1,750 万元。 发行人申报
省高 程序正在
山东 2019 年 10 月 30 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裁 破 产 债 权
泉林 定受理高唐县金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泉 1,760.16 万
人民 人债权尚
林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 2019 年 11 月 27 元
法院 未得到清
日裁定泉林集团以及山东泉林等 22 家关联公
偿
司合并重整。2020 年 8 月 4 日,井松智能向破
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涉及的上述案件及破产债权申报事项不会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
障碍。
(二)根据井松智能声明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情形外,报告期内,井松智能及其子
公司、分公司没有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井松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的
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主体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或者行政处罚案件。
(四)根据井松智能董事长、总经理的个人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智能董事长、总经理没有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案件。
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尚需获得上交
所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股票注册外,井松智
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在程序上和实质条件上均已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卢 贤 榕
经办律师:张 大 林
王 小 东
刘 倩 怡
杨 帆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天律意(2021)第 00699-3 号
致: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井松智能与本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
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井松智能本次发行
上市工作。
本所律师已就井松智能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现根据上交所《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二)》”)的要求,本所律师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补充或修改外,本所律师此前已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的内容仍然有效。
凡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相关情况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披露的情况相同且本所律
师的核查意见无补充或修改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再详述。
除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
义。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井松智能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科创板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井松智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
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
的资料、文件以及有关事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
律意见如下:
【《问询函(二)》问题 5】关于诉讼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首轮问询回复:(1)截至发行人首发上市申报日,发行
人有 7 项尚未了结的标的在 200 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执行案件,并存在 1,573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万元银行存款被冻结情形:(2)公司诉讼案件起因包括货款支付、交货逾期、
产品质量问题等争议。
请发行人说明:(1)截至二轮问询回复日,发行人涉及的全部诉讼/仲裁、
执行案件起因、标的数额、争议双方及进展情况;(2)就涉及交货逾期、产品
质量相关争议的案件,公司履约情况及产生争议的原因,裁判/仲裁机关对于双
方责任的认定和依据。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截至二轮问询回复日,发行人涉及的全部诉讼/仲裁、执行案件起因、
标的数额、争议双方及进展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诉讼/仲裁案件、执行案件相关资料,发行人出具的声明
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相关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代理律师,经核查,2018 年 1 月
序号 原告 被告
纠纷起因 标的数额 进展情况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苏州中藤机电
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因向苏州中藤
(以下简称 发行人 10.38 万元
采购的产品存在质量 调解结案,相关
“ 苏 州 中
藤”)
苏州中藤发生本起纠 行完毕。
发行人(反诉 苏州中藤(反诉被 纷。
原告) 告)
发行人因佳顺智能交
货逾期及产品不符合
深圳市佳顺智能机 技术协议要求而发生
调解结案,相关
器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起纠纷。
发行人 民事调解书已履
(以下简称“佳顺 发行人因向佳顺智能
行完毕。
智能”) 采购的产品不符合技
术协议要求而发生本
起纠纷。
陕西方菱冷弯型钢 发行人因陕西方菱未 调解结案,相关
简称“陕西方菱”) 生本起纠纷。 行完毕。
江苏金坛绿能新能
发行人因江苏绿能未 调解结案,相关
源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江苏绿
生本起纠纷。 行完毕。
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原告 被告
纠纷起因 标的数额 进展情况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发行人因江苏绿能未 调解结案,相关
生本起纠纷。 行完毕。
双方在二审期间
达成庭外和解,
上海开米科技有限 发行人因上海开米未 目前除质保金尚
海开米”) 生本起纠纷。 外,双方已依约
履行各自合同义
务。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宁德时 基于宁德时代项目需
代”) 要,发行人向天津朗誉
发行人 采购设备。后宁德时代 183.34 万元
天津朗誉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第三人, 以该等设备交货逾期 判决结案,相关
誉”) 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 毕。
付货款,遂导致宁德时
代与发行人、天津朗誉
宁德时代(反 发行人(反诉被告)
发生本起纠纷。 78.57 万元
诉原告) 天津朗誉(第三人)
判决结案,驳回
求。
双方在一审期间
发行人基于宁德时代 达成庭外和解,
项目需要向天津朗誉 双方同意解除合
采购设备,因天津朗誉 同,天津朗誉分
交货逾期及产品存在 五期返还发行人
质量问题,发行人拒付 货款,发行人撤
目前和解协议正
在履行中,即天
津朗誉尚在按和
解协议约定的期
限分期返还发行
人货款。
马松(劳动仲 发行人(劳动仲裁被
裁申请人) 申请人) 判决结案,目前
因工伤保险待遇事项
而发生本起纠纷。
完毕。
发行人(原告) 马松(被告) 3.21 万元
江苏三能动力总成 发行人因江苏三能未 调解结案,相关
“江苏三能”) 生本起纠纷。 行完毕。
双方在发行人是否存 判决结案,目前
问题,以及青岛国轩货 完毕。
款支付等方面产生争
岛国轩发生纠纷。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原告 被告
纠纷起因 标的数额 进展情况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一审判决合肥国
轩支付发行人
合肥国轩、国轩新能 双方在发行人是否存 325.13 万元货款
源(庐江)有限公司 在交货逾期,以及合肥 及利息损失,目
国轩货款支付等方面 前案件在二审审
产生争议,遂导致发行 理中。
人与合肥国轩发生纠
纷。
大禹节水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大禹节水项目需
(以下简称 发行人 402.47 万元
要,发行人向合肥柯金
“ 大 禹 节
采购设备。后大禹节水
水”) 调解结案,相关
以合肥柯金交付的产
品存在质量问题为
告) 行完毕。
由,拒付货款,遂导致
发行人(反诉 合肥柯金自动化科
大禹节水与发行人、合 57.50 万元
原告) 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肥柯金发生本起纠纷。
三人,以下简称“合
肥柯金”)
上海优帆智能装备
发行人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 72.50 万元
简称“上海优帆”) 判决结案,双方
继续履行合同。
上海优帆(反 发行人因向上海优帆
发行人(反诉被告) 65.25 万元
诉原告) 采购的产品存在质量
问题,拒付货款,遂与
上海优帆 发行人 上海优帆发生纠纷。 65.25 万元
发行人(反诉 上海优帆(反诉被
原告) 告)
诉讼期间,普天
普天物流技术有限 发行人因普天物流未
物流履行了货款
支付义务,发行
天物流”) 生本起纠纷。
人撤诉。
发行人
无锡城基机械制造
苏州帕罗特 有限公司(第三
利息损失
人)、陕西生益科技 发行人因向苏州帕罗
有限公司(第三人) 特采购的产品存在质 判决结案,相关
(反诉被告) 与苏州帕罗特发生本 毕。
发行人 无锡城基机械制造 起纠纷。
(反诉原告) 有限公司(第三
人)、陕西生益科技
有限公司(第三人)
双方在发行人是否履
浙江迦南科技股份 行了培训义务、交付产
发行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品配件中的电池种类 35.27 万元
“迦南科技”) 判决结案,相关
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
及迦南科技货款支付
毕。
迦南科技(反 等方面产生争议,遂导
发行人(反诉被告) 致 发 行 人 与 迦 南 科 技 38.50 万元
诉原告)
发生本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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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原告 被告
纠纷起因 标的数额 进展情况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西安凯丰铁路机电 发行人因西安凯丰未 调解结案,相关
简称“西安凯丰”) 生本起纠纷。 行完毕。
因安徽宇锋交付给发
行人的产品存在质量 双方在一审期间
安徽宇锋智能科技
问题,发行人退货后安 达成庭外和解,
徽宇锋未返还全部货 相关和解协议已
“安徽宇锋”)
款,遂导致发行人与安 经履行完毕。
徽宇锋发生本起纠纷。
江苏六维智能 发行人因向江苏六维
双方在上诉期内
物流装备股份 采购的产品存在质量
款及逾期利息 目前和解协议已
下简称“江苏 收,拒付货款,遂与江
履行完毕。
六维”) 苏六维发生本起纠纷。
发行人因广西格霖及
广西格霖、广西格霖 其威宁分公司未按约 调解结案,法院
威宁分公司 定支付货款而发生本 执行中。
起纠纷。
合肥汉旸 发行人 双方在发行人是否存 610.40 万元
在交货逾期产生争
发行人(反诉 合肥汉旸(反诉被 议,遂导致发行人与合
肥汉旸发生本起纠纷。 715.495 万元
原告) 告)
发行人因海斯摩尔未
调解结案,法院
执行中。
生本起纠纷。
发行人因合肥市包河 执行异议申请尚
区人民法院在其他案 在审查中。发行
人的发行人银行存款 因冻结期限届满
而申请执行异议。 而解冻。
凯盛重工 发行人 双方在发行人是否存 275.40 万元
在交货逾期产生争
发行人 凯盛重工 议,遂导致发行人与凯
盛重工发生本起纠纷。 262.60 万元
(反诉原告) (反诉被告)
济南群星科技有限 发行人因济南群星未
调解结案,法院
执行中。
南群星”) 而发生本起纠纷。
桑顿新能源科技(长
发行人因桑顿新能源
沙)有限公司(以下 判决结案,法院
简称“桑顿新能 执行中。
发生本起纠纷。
源”)
(二)就涉及交货逾期、产品质量相关争议的案件,公司履约情况及产生
争议的原因,裁判/仲裁机关对于双方责任的认定和依据
的原因,裁判/仲裁机关对于双方责任的认定和依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诉讼/仲裁案件、执行案件相关资料,发行人出具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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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相关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代理律师,经核查,发行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涉及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主要
包括发行人与客户之间因货款支付而产生争议的诉讼案件,发行人与供应商之间
因产品质量、交货逾期而产生争议的诉讼案件,发行人与客户之间因发行人自产
产品质量、交货逾期而产生争议的诉讼案件,以及发行人与客户之间因发行人外
购产品质量、交货逾期而产生争议的诉讼案件等四类案件。其中,涉及发行人自
产产品质量、交货逾期相关争议的诉讼案件 4 件,涉及发行人外购产品质量、交
货逾期相关争议的诉讼案件 2 件,就该 6 件案件,公司履约情况及产生争议的原
因,裁判/仲裁机关对于双方责任的认定和依据如下:
(1)青岛国轩诉发行人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自动化立体仓库及物流设备销售事项,在 2016 年 3
月、5 月先后与青岛国轩各签订一份《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及技术协议,后双方
就发行人自产产品是否存在交货逾期、产品质量问题产生争议,青岛国轩于 2020
年 10 月提起诉讼,要求发行人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及私自更换设备品牌赔偿
款,并对供应的设备进行维修及更换。
①发行人履约情况
根据《设备采购安装合同》《新建十亿安时电池产线项目技术协议》《青岛
国轩电池有限公司 PACK 段技术协议》《项目更改通知书》、货物到货验收报告、
发货单、设备调试安装记录表、发行人要求青岛国轩签署交付验收报告的函、双
方之间往来电子邮件、分容柜改造设备清单、方案确认图、联络函、变更函、合
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就发行人向青岛国轩追索货款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等
资料,经核查,发行人履约情况如下:
发行人与青岛国轩签约后,发行人即开始组织生产,同时就项目实施所需部
分设备和零配件,与南京科安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海科瑞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凯亿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汇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供应商签订了采
购合同,并向供应商支付了货款。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青岛国轩对其土建项目、生产线设计、生产设备及拟生
产的电池产品规格进行了频繁变更,鉴于前述变更并应青岛国轩要求,发行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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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产品及方案进行了相应变更。青岛国轩的频繁变更行为导致发行人无法按
合同约定的原期限交付货物。
此后,发行人向青岛国轩交付了约定的设备并安装调试,且开展了相关人员
培训工作。2018 年 9 月,双方签署了设备安装运行初验收报告。自设备安装运
行初验收报告签署日至 2019 年 9 月期间,发行人多次要求青岛国轩对设备进行
交付验收并签署交付验收报告,但青岛国轩始终未履行前述验收义务。
②产生争议的原因
发行人与青岛国轩产生争议的原因如下:
A、双方对于交货逾期的责任认定产生争议
青岛国轩认为,发行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发
行人认为,交货逾期系因青岛国轩对其土建项目、生产线设计、生产设备及拟生
产的电池产品规格进行频繁变更所致,发行人不应承担交货逾期的违约责任。
B、双方对于部分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产生争议
青岛国轩认为,发行人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维修及更换义务。
发行人认为,发行人设备系合格产品,并于 2018 年 9 月 14 日经青岛国轩初验收
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同时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在发行人诉青岛国轩货款纠
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中已确认发行人业已按照合同交付货物并安装调试完
毕,支持了发行人的追索货款诉请(未满质保期的质保金除外),故青岛国轩的
主张无事实依据。
C、双方对于是否指定货架品牌产生争议
青岛国轩认为,发行人私自更换货架品牌,应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认为,
合同中未约定货架品牌,且青岛国轩并未指定货架品牌,发行人不存在违约行为。
③生效判决对于双方责任的认定及依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尚在一审审理之中。
但发行人因同一项目而向青岛国轩追索货款(货款 883.9 万元、违约金 26.52
万元,合计 910.42 万元)一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已于 2020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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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青岛国轩支付发行人货款 662.71 万元并支付利息。
前述判决业已生效,且青岛国轩已按判决履行完毕。该生效判决对于双方责任的
认定及依据如下:
A、责任认定
发行人已按照合同交付货物并安装调试,青岛国轩于 2018 年 9 月 14 日签署
初验收报告,发行人于 2019 年 9 月 24 日催告青岛国轩签署交付验收报告,但青
岛国轩始终未予签署。依照合同关于“初验收满半年后经乙方(发行人)书面催
告后甲方(青岛国轩)无理由未提供相应报告的,1 个月内甲方(青岛国轩)支
付至合同总金额的 90%”的约定,青岛国轩应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 90%,即青岛
国轩应支付金额为 1,990.71 万元,已支付 1,328 万元,尚应支付 662.71 万元;剩
余 10%款项因合同约定质保期满后支付,目前支付条件尚未成就。
B、责任认定的依据
法院作出责任认定的依据包括:发行人与青岛国轩签署的合同、验收报告、
发行人要求青岛国轩签署交付验收报告的函、银行转账记录、增值税发票及庭审
笔录。
(2)合肥国轩诉发行人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圆柱电芯线自动化物流系统项目,在 2017 年 5 月与
合肥国轩签订《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及技术协议,后双方就发行人自产产品是否
存在交货逾期产生争议,合肥国轩于 2020 年 11 月提起诉讼,要求发行人支付逾
期交货违约金。
①发行人履约情况
根据《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圆柱电池自动化物流线技术协议》、设备到货
确认书、设备安装运行初验收报告、发行人要求合肥国轩签署交付验收报告的
函、双方之间的往来电子邮件、施工图纸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履约情况如下:
发行人与合肥国轩签约后,发行人即开始组织生产,同时就项目实施所需部
分设备和零配件,与苏州鼎虎科技有限公司、韵道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苏州顺鑫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等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合同,并向供应商支付了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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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执行过程中,合肥国轩对土建项目、电池尺寸、托盘尺寸相继进行了变
更,并要求发行人随之对发行人产品设计予以变更,同时要求发行人变更部分设
备,合肥国轩的变更行为及其土建项目的施工进度导致发行人无法按合同约定的
原期限交付货物。
此后,发行人向合肥国轩交付了约定的设备并安装调试。2018 年 9 月,双
方签署了设备安装运行初验收报告。自设备安装运行初验收报告签署日至 2019
年 9 月期间,发行人多次要求合肥国轩对设备进行交付验收并签署交付验收报
告,但合肥国轩始终未履行前述验收义务。
②产生争议的原因
发行人与合肥国轩产生争议的原因系双方对于交货逾期的责任认定产生争
议:
合肥国轩认为,发行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发
行人认为,交货逾期系因合肥国轩对其土建项目、电池尺寸、托盘尺寸相继进行
了变更,并要求发行人变更部分设备,且合肥国轩土建施工不满足发行人进场条
件等原因所致,发行人不应承担交货逾期的违约责任。
③生效判决对于双方责任的认定及依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尚在一审审理之中。
(3)合肥汉旸诉发行人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自动化立体仓库设备销售事项,在 2019 年 5 月与合
肥汉旸签订了《设备供需合同》及技术协议,后双方就发行人自产产品是否存在
交货逾期产生争议,合肥汉旸于 2020 年 7 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发行人
返还设备款并支付违约金。针对合肥汉旸起诉,发行人于 2020 年 8 月提起反诉,
要求解除合同,合肥汉旸赔偿损失。
①发行人履约情况
根据《设备供需合同》及技术协议,付款凭证及发票,双方之间的邮件往来、
会议纪要、函件及设备问题汇总,安装、吊装现场照片及发行人自制设备发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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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发行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合肥市庐州公证处对于发行
人仓储的有关合肥汉旸项目设备情况出具的公证书,合肥汉旸生产产品属于易燃
易爆化学品且其消防和防爆未通过审核验收的相关材料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
履约情况如下:
发行人与合肥汉旸签约后,发行人即开始组织生产,同时就项目实施所需部
分设备和零配件,与 SEW-传动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上海倍加福工业自动化
贸易有限公司、风范绿色建筑(常熟)有限公司等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合同,并向
供应商支付了货款。
业,项目施工予以延期。
旸自身土建、消防(防火防爆)等施工未完成,尚不满足发行人进场施工条件,
为保障项目按时实施,发行人先将货架等设备发往合肥汉旸并完成初步安装,其
余设备存放在发行人处,等待合肥汉旸通知进场时间。
随之更改产品设计方案,为此,发行人要求合肥汉旸对变更方案及因此增加的费
用予以确认,但合肥汉旸未予确认。其后,发行人又多次与合肥汉旸沟通进场施
工、方案变更及增加费用事宜,并垫付了因延期施工产生的额外仓储、人工等费
用,然而合肥汉旸始终未给予答复。
②产生争议的原因
发行人与合肥汉旸产生争议的原因系双方对于交货逾期的责任认定产生争
议:
合肥汉旸认为,发行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发
行人认为,交货逾期系因合肥汉旸土建及消防未完工、更改防爆设备等原因所
致,发行人不应承担交货逾期的违约责任。
③生效判决对于双方责任的认定及依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尚在一审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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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凯盛重工诉发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自动化立体仓库系统销售事项,在 2014 年 9 月与凯
盛重工签订《自动化立体仓库系统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后双方就发行人自产
产品是否存在交货逾期产生争议,凯盛重工于 2021 年 5 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
合同,发行人返还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针对凯盛重工的起诉,发行人于 2021
年 8 月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凯盛重工返还保证金,赔偿损失及利息、项目
投入费用。
①发行人履约情况
根据《自动化立体仓库系统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发行人与供货商签订的
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发行人支付保证金的付款凭证、2015 年 4 月凯盛重工因
自身厂房未完工要求项目延期半年的电子邮件、2019 年 12 月凯盛重工《关于启
动自动化立体仓库系统项目建设的函》、发行人 2020 年 1 月《凯盛重工自动化
立体仓库项目报价单》
、发行人因凯盛重工项目产生的损失明细等资料,经核查,
发行人履约情况如下:
发行人与凯盛重工签约后,发行人即开始组织生产,同时就项目实施所需部
分设备和零配件,与上海精星物流设备工程有限公司、SEW-传动设备(苏州)
有限公司、广州市西克传感器有限公司、海得电气科技南京有限公司等供应商签
订了采购合同,并向供应商支付了货款。
延迟半年发货。但直至 2019 年 12 月前,凯盛重工始终未通知发行人交货和进场
施工。
告知发行人重新启动该项目建设。发行人收函后,鉴于因凯盛重工原因导致项目
延期长达六年,基础钢材等原材料价格相比 2014 年合同签订时发生较大上涨,
且此前采购制作的设备已出现老化、元器件过保质期等情形,故向凯盛重工重新
报价,并与凯盛重工协商发行人所受损失赔偿事宜,但凯盛重工始终未予同意。
②产生争议的原因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与凯盛重工产生争议的原因系双方对于交货逾期的责任认定产生争
议:
凯盛重工认为,发行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发行人认为,交
货逾期系因凯盛重工自身要求延期所致,且停滞长达六年,业已给发行人造成损
失,同时原合同定价基础已发生重大变化,但凯盛重工拒不同意增加费用并赔偿
损失。
③生效判决对于双方责任的认定及依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尚在一审审理之中。
(5)宁德时代诉发行人、天津朗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 AGV 物流系统(E4 系统、N2 系统)销售事项,在
技术规格书,后双方因发行人外购产品质量、交货逾期而产生争议。发行人于
①发行人履约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宁德时代签订的框架采购合同、订单、技术规格书,发行人与
天津朗誉签订的购销合同书,送货单,相关方工作人员之间的往来邮件等资料,
经核查,发行人履约情况如下:
与宁德时代签约后,发行人在 2017 年 3 月、6 月、7 月与第三人天津朗誉签
订了 3 份《购销合同书》,向其采购 E4 系统及 N2 系统,且天津朗誉需将前述
系统交付给宁德时代并完成安装调试。此后,天津朗誉将 E4 系统、N2 系统交付
宁德时代,并于 2017 年 10 月完成了 E4 系统的安装调试,N2 系统的安装调试因
宁德时代未依约协调好电梯运营商而未能完成。
映,天津朗誉交付的 N2 系统缺少部分配件且未进行安装调试。为此,发行人与
宁德时代、天津朗誉进行多次沟通协商,积极解决相关问题,但各方未达成一致。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②产生争议的原因
发行人、天津朗誉与宁德时代产生争议的原因系各方对发行人从天津朗誉外
购的设备是否存在交货逾期和质量问题产生争议:
A、各方对于 N2 系统是否完成交货及安装调试产生争议
宁德时代认为,发行人、天津朗誉未完全交付 N2 系统,尚缺少部分配件且
未进行安装调试。发行人及天津朗誉认为,N2 系统部分配件缺失不能排除系宁
德时代保管不善所致,N2 系统未能安装调试系宁德时代未依约协调好电梯运营
商所致。
B、各方对于 E4 系统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产生争议
宁德时代认为,E4 系统发生多起撞料事故,产品质量不符合技术规格书要
求。发行人及天津朗誉认为,E4 系统在 2017 年 10 月调试完毕至 2018 年 3 月期
间运行正常,而 2018 年 3 月至 5 月集中出现问题可能系因宁德时代人为原因和
宁德时代上级指挥系统造成,并非 E4 系统本身质量所致,且发行人已将宁德时
代所提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通过邮件发送给宁德时代。
③生效判决对于双方责任的认定及依据
级人民法院相继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双方订单,发行人退还宁德时代
预付款 78.57 万元。该生效判决对于双方责任的认定及依据如下:
A、责任认定
a、发行人在与宁德时代合同签订后,及时与第三人天津朗誉签订《购销合
同书》,向其采购 E4 系统和 N2 系统。天津朗誉完成了 E4 系统的交货及安装,
天津朗誉交付了缺少部分配件的 N2 系统且未安装调试。发行人、天津朗誉提供
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向宁德时代交付了完整的 N2 系统配件设备,不足以证明
N2 系统未安装系因宁德时代电梯问题所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宁德
时代享有合同约定的解除权,另,发行人延迟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对 N2 系统进
行安装调试,致使宁德时代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宁德时代亦享有法定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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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发行人、天津朗誉虽抗辩 E4 系统发生故障系人为原因,但未提供证据证
明,应承担不利后果,同时,发行人未举证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决 E4
系统运行存在的问题,且至今未取得验收报告,发行人交付的设备未达到合同约
定要求,构成违约,宁德时代享有合同约定的解除权。
c、基于订单解除,发行人诉请宁德时代支付剩余货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不予支持。
B、责任认定的依据
法院作出责任认定的依据包括:发行人与宁德时代签订的框架采购合同、订
单、技术规格书,催收到货款的函、AGV 设备终验收通知函、E4 系统事故分析
报告、物料报废说明、公司内部流程图,宁德时代与发行人工作人员许磊就 N2
系统沟通邮件、宁德时代与发行人姚志坚及相关工作人员就 E4 系统事故问题沟
通邮件、索赔邮件、宁德时代与发行人沟通设备处理事宜的邮件,庭审笔录。
(6)大禹节水诉发行人、合肥柯金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农业精量灌溉装备智能制造新模式建设项目中的自动
立体库出入库管理系统,在 2018 年 8 月与大禹节水签订《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自动立体库出入库管理系统采购合同》,后双方因发行人外购产品质量、
交货逾期而产生争议。大禹节水于 2020 年 3 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合同,
发行人退回货款并赔偿损失。针对大禹节水的起诉,发行人于 2020 年 4 月提起
反诉,要求大禹节水支付合同余款。
①发行人履约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大禹节水签订的采购合同、发行人与合肥柯金签订的采购合
同、大禹节水及其农业精量灌溉装备智能制造新模式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
进步奖的公示、双方工作人员微信及邮件沟通记录、培训单等资料,经核查,发
行人履约情况如下:
与大禹节水签约后,发行人在 2018 年 9 月与第三人合肥柯金签订了《自动
立体库出入库管理系统采购合同》,向其采购自动立体库出入库管理系统,且合
肥柯金需将前述系统交付至大禹节水并完成安装调试。此后,合肥柯金依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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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制造新模式建设项目的国家验收,大禹节水业已实际使用该等设备。
②产生争议的原因
发行人、合肥柯金与大禹节水产生争议的原因系各方对发行人从合肥柯金外
购的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产生争议。大禹节水认为,发行人虽依约交付并安装
了自动立体库出入库管理系统,但该设备未能调试达到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且
无法满足自动出入库管理需求。发行人及合肥柯金认为,合肥柯金已将设备交付
大禹节水并完成安装调试,且农业精量灌溉装备智能制造新模式建设项目业已通
过国家验收,该设备自身不存在质量问题,其无法正常运行系因大禹节水违规操
作等诸多因素导致;同时,发行人认为,该设备系由合肥柯金供货并负责安装调
试,故即便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亦应由该设备供应商合肥柯金承担全部责任。
③生效判决对于双方责任的认定及依据
本案系调解结案,发行人与大禹节水自愿解除合同,发行人退还大禹节水货
款 85.8 万元,拆除并收回原出售给大禹节水的设备。该《民事调解书》内容未
涉及双方责任的认定及依据。
目前,就发行人所受损失赔偿等事宜,发行人与合肥柯金尚在协商之中。
重大违约行为,发行人在产品质量控制、履约效率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1)发行人存在的少量交货逾期、产品质量争议系因客户原因或发行人对
外购设备把控不严所导致,但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约行为
发行人深耕智能仓储物流系统规划、研发和实施,并依据不同行业特性,经
过持续的研发创新积累和多行业项目应用实践,逐步开发了一系列具有自主知识
产权技术的智能仓储物流系统,积累了丰富的项目实施经验,形成了深厚的技术
沉淀,且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大多数客户的销售业务均
能如约顺利开展,在交货期限、产品质量等方面没有发生争议并由此引发诉讼。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产品属于非标准化产品,定制化程度高,自 2018 年 1 月以来发行人
与少量客户仍然因交货逾期、产品质量等发生争议,该等争议主要系因客户基础
设施建设进度、客户需求变更等客户原因,或因发行人外购设备产品质量、外购
设备交货逾期等原因所致,发行人在该等诉讼所涉合同履行中不存在重大违约情
形。
(2)就发行人对外购设备把控不严情形,发行人业已采取积极有效的整改
措施,后续未再因外购设备质量和交付问题而与客户发生争议和纠纷
控不严,而导致发行人向客户承担责任的诉讼案件共 2 件,即宁德时代诉发行
人、天津朗誉买卖合同纠纷案和大禹节水诉发行人、合肥柯金买卖合同纠纷案。
就前述案件,发行人按照《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的判决/调解结果,分
别与宁德时代、大禹节水解除了双方合同,并于 2020 年 1 月、12 月相继退还预
付货款 78.57 万元、85.8 万元。经核查,发行人未对该等案件所涉项目确认收入,
且退还款项金额较小,该两起案件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
为避免再次因外购设备发生纠纷,严格控制外购设备的质量及交付期限,发
行人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①组织管理层及技术、采购、销售、财务等人员,对
案件所涉项目进行深入讨论,确认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具体环节,明确具体整改措
施,优化和细化过程管理,以切实把控外购设备的质量及交付期限;②加强对中
高层管理人员、研发人员、采购人员、生产人员和销售人员的培训,通过开展定
期或不定期的相关培训,进一步强化其质量意识和履约意识;③将存在产品质量
和交付逾期问题的相关供应商从合格供应商名录中剔除,不再向其采购设备;④
为满足项目进度,提高外购设备采购效率,保证外购设备质量,发行人进一步完
善和细化了项目大件采购流程制度。该制度对于采购的工作具体流程、各部门(销
售部门、技术部门、采购部门、财务部门、项目经理、法务及分管领导)的职责、
合同及技术协议的签订和审核流程、付款流程等进行了明确规定;⑤为保证项目
实施过程中外购设备交付的及时性及设备质量,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项目
实施管理流程制度。该制度从项目交接会、项目启动通知、方案细化、外购件采
购、设备批次发货计划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制定、最终发货批次确认、现场安装
用的外购件到货确认、现场收货、外购设备到货款付款确认、现场安装培训、进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场条件及时间的确认、安装调试质量确认、外购设备验收款付款确认等项目实施
各阶段及异常情形的处理等方面,对外购设备质量和交付及时性进行了明确规
定。
发行人采取的上述整改措施积极有效,外购设备的质量及交付期限得以严格
控制,发行人后续未再因外购设备质量和交付问题而与客户发生争议和纠纷。
(3)发行人在产品质量控制、履约效率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①发行人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产品质量和履约效率控制制度,以切实保证产品
质量和履约效率
根据发行人《采购内部控制细则》《产品质量检验规范》《质管部内部管理
规定》《不合格品控制程序》《产品(物料)报废管理规定》《生产计划管理》
《项目大件采购流程》《项目实施管理流程》等制度,以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
进一步完善了产品质量和履约效率控制的原有制度,对合格供应商准入、原材料
及设备采购检验、采购付款、供应商直发现场管理、生产加工过程检验、装配过
程检验、成品检验、设备安装质量管控、调试质量管控及生产计划管理等各个环
节予以有效控制,以切实保证产品质量和履约效率。
②发行人借助项目管理软件系统和培训制度,以切实保证产品质量和履约效
率
为保障及提升项目实施效率和质量管理水平,发行人根据智能仓储物流系统
项目特点,定制采购了一套项目管理系统。发行人借助该管理系统,可以实现项
目管理流程关键点任务设置、各阶段施工进度监测、现场详细实施方案制定及变
更、项目进展持续督导、部门任务划分和调整、系统调试沟通及反馈等产品质量
和履约效率管控工作。同时,发行人通过对公司相关人员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培
训,进一步强化其质量意识和履约意识。
③发行人通过外部质量认证,深入推进质量体系活动
发行人业已通过北京中经科环质量认证有限公司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认
证,发行人物流智能化设备设计、生产及服务符合 GB/T 19001-2016/ISO 9001: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核,核查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之进行改进、监督和体系优化,利用外部
监督机制强化质量管理体系专业条款执行,深入推进质量体系活动。
④发行人的交货逾期、产品质量争议仅涉及少数项目,发行人在产品质量、
履约效率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就发行人交货逾期、产品质量产生争议的诉讼案件仅为 6 件,只涉及少数项目,
发行人在产品质量、履约效率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且发行人在智能仓储物流应
用领域具有较高的市场地位。
公司参与设计承建的多项大型自动化立体仓库及物流输送系统项目入选国
家级、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诸如:特变电工“光伏电力系统关键设备数
字化车间试点”被国家工信部评定为 2017 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新乡化纤
“年产 2 万吨超细旦氨纶纤维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被国家工信部评定为
数字化车间”、海斯摩尔“高端医卫制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成功入选 2018 年山东
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同时,公司多项仓储物流设备亦先后获得“中国物流
装备产业技术创新大奖”、第六届至第八届“LT 中国物流技术奖创新产品奖”
“2017 年中国制造业物流创新技术奖”“2018 年度最佳技术创新奖”“2018 年
中国物流技术装备金智奖”“2019 年物流创新技术奖”“2019-2020 双年度创
新应用奖”等奖项。
发行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亦出具了合法合规证明,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因
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形。
(4)诉讼情况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没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及主营业务
收入变动情况如下:
期间 年末净资产(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年末净资产和主营业务收入自 2018 年以来呈明显增长
趋势,发行人少数项目产生的交货逾期、产品质量争议,没有对其持续经营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交货逾期、产品质量争议仅涉及少数项
目,该等争议系因客户原因或发行人对外购设备把控不严所导致,发行人不存在
重大违约情形,且发行人已对外购设备把控不严情形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整改措
施,后续未再因外购设备质量和交付问题而与客户发生争议和纠纷,发行人在产
品质量、履约效率方面亦不存在重大缺陷,该等争议没有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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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卢 贤 榕
经办律师:张 大 林
王 小 东
刘 倩 怡
杨 帆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天律意(2021)第 00699-4 号
致: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井松智能与本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
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井松智能本次发行
上市工作。
本所律师已就井松智能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现根据上交所《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以
下简称“《落实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补充或修改外,本所律师此前已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内容仍然有效。
凡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相关情况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披露的情况相同且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无补充或修改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
再详述。
除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井松智能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科创板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井松智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
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
的资料、文件以及有关事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
律意见如下:
【《落实函》问题 5】
李凌、凌志投资将其股权对应的提案权、表决权、提名权委托给实际控制人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姚志坚行使,但未将李凌、凌志投资作为姚志坚一致行动人的原因,相关承诺是
否符合规定。
【回复】
(一)此前未将李凌、凌志投资作为姚志坚一致行动人的原因
发行人此前未将李凌、凌志投资作为姚志坚一致行动人系因对一致行动的理
解偏差所致。发行人原认为,姚志坚依据《授权委托协议》约定凭个人意愿即可
行使受托权利,相关委托系加强姚志坚一方控制权的安排,不属于《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双方共同扩大所能够支配发行人股份表
决权数量的安排。基于该等理解,发行人此前未将李凌、凌志投资作为姚志坚一
致行动人。目前,发行人已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并按照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将李凌、凌志投资列为姚志坚一致行动人。
虽然发行人此前未将李凌、凌志投资作为姚志坚一致行动人,但发行人已充
分披露李凌及其控制的凌志投资将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提案权、表决权及提名权委
托姚志坚行使的相关情况,并充分考虑了该等委托关系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
的影响,且李凌及其控制的凌志投资亦比照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股份锁定、减持
等事项作出承诺。
(二)李凌、凌志投资虽为一致行动人,但并不导致其与姚志坚、阮郭静
共同拥有发行人控制权
根据实际控制人控制股份表决权情况、井松智能及其前身井松有限股东(大)
会、董事会的运作情况、授权委托协议以及李凌、凌志投资的说明,经核查,李
凌、凌志投资虽作为姚志坚一致行动人,但并不导致其与姚志坚、阮郭静共同
拥有发行人控制权,最近两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一直系姚志坚、阮郭静夫妇
二人,具体分析如下:
不考虑李凌、凌志投资将提案权、表决权、提名权委托姚志坚行使的因素,
最近两年来,姚志坚、阮郭静二人持续控制发行人不低于 38.36%股份的表决权,
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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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均具有实质性影响,业已对发行人形成有效控制。李凌、凌志投资是否将
所持发行人股份相关权利委托给姚志坚行使,不影响姚志坚、阮郭静对发行人的
控制权。
夫妇二人单方控制权
根据李凌、凌志投资与姚志坚 2020 年 10 月 22 日所签《授权委托协议》的
约定,李凌、凌志投资自愿将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提案权、表决权及提名权不
可撤销地委托给姚志坚行使,姚志坚可凭其个人意愿代为行使,且对于已委托的
股东权利,未经姚志坚同意,李凌、凌志投资不再自行行使或委托第三方行使,
否则行为无效。由此可见,李凌、凌志投资的委托行为仅是加强了姚志坚、阮郭
静夫妇二人的单方控制权,并不会导致李凌、凌志投资与姚志坚、阮郭静共同控
制发行人,不会导致发行人的控制权产生变化。
经访谈李凌并根据李凌、凌志投资出具的说明,李凌及其控制的凌志投资均
确认其将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提案权、表决权、提名权委托给姚志坚行使,系
为进一步增强姚志坚、阮郭静夫妇二人对发行人的控制权,李凌、凌志投资没有
谋求共同控制发行人的意愿,并始终认可姚志坚、阮郭静对发行人的控制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已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李凌、凌志投资列为姚志坚一致行动人,但前述
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导致李凌、凌志投资与姚志坚、阮郭静共同拥有发行人控制
权,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一直系姚志坚、阮郭静夫妇二人。
(三)李凌、凌志投资的相关承诺符合规定
李凌及其控制的凌志投资比照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股份锁定、减持等事项作
出承诺,相关股份锁定、减持意向承诺具体如下:
(1)股份锁定承诺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②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③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因违反
上述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
损失。
(2)减持意向的承诺
①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如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②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股份减持的规定,若存在法定不得减
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③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违反前
述承诺所获得的减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1)股份锁定承诺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②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
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③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合
伙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本
合伙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2)减持意向的承诺
①在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如拟减持发行人股份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②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股份减持的规定,若存在法定不
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合伙企业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③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
违反前述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李凌、凌志投资作出的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等承诺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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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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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张 大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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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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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天律意(2021)第 00699-6 号
致: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井松智能与本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
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井松智能本次发行
上市工作。
本所律师已就井松智能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书(五)》”),现根据上交所《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
实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补充或修改外,本所律师此前已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的内容仍然有效。
凡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相关情况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披露的情况相同且本所律
师的核查意见无补充或修改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再详述。
除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井松智能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科创板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井松智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
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
的资料、文件以及有关事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
律意见如下:
【《落实函》问题 2】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利为 9 项,其中 2020 年 7 月集中申请 5 项。可比公司发明专利平均值为 44.60
项。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公司发明专利与主要产品设计、生产所使用技术的
具体关系,专利重要性程度,专利技术先进性,与所形成营业收入的对应关系;
(2)发明专利的具体形成过程、研发投入、研发团队构成、发明人及核心研发人
员具体背景,在 2020 年 7 月集中申请发明专利的原因及合理性;(3)发明专利
数量远少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具备持续创新能力,采取何种
措施保护核心技术。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发明专利与主要产品设计、生产所使用技术的具体关系,专利
重要性程度,专利技术先进性,与所形成营业收入的对应关系
性程度,专利技术先进性
根据发行人专利证书、专利说明书、研发项目资料、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技术总工、财务负责人签署的访谈笔录,并经本所律师
登陆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经核查,公司发明专利与主要产品
设计、生产所使用技术的具体关系,专利重要性程度,专利技术先进性,对应的
产品或系统等情况如下: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智能仓储
专利 对应的
序 发明专利名称 物流系统 与主要产品设计、生产所使用技术
重要性 专利技术先进性 产品或
号 及专利号 中的应用 的具体关系
程度 系统
环节
①AGV 运行需要一个较稳定的车体平台,因
①属于重载叉车式 AGV 机械结构 地面不平整会出现打滑故障。传统的常用的
设计与运动控制技术要点,应用于 车体支撑,一般由三支点与多支点+弹簧下
一种全向背负式 AGV、智
AGV 产品的车架支撑结构设计。 压结构实现。
AGV 的 车 架 支 撑 结 能 仓 储
构及托盘车 物 流 系
重要组成部分,该技术实现 AGV 的 结构作为车体的驱动结构。此结构驱动轮的
ZL202010652621.3 统
稳定运行,减少驱动轮的打滑现 地面附着力更加合理,可根据负载货物重量
象。 按照比例分配到驱动轮与辅助轮上,减少驱
动轮打滑故障。
①属于 AGV 执行机构设计技术要
点。 ①AGV 物料搬运过程中,因地缝等原因会导
②机械抓斗是一种搬运 AGV 的运 致货物相对于车体位置偏离,或者出现货物
AGV、智
一种搬运机器人机 载属具,可实现卷料的稳定搬运。 跌落情形。
能 仓 储
物 流 系
ZL202010655740.4 支撑杆等,可在将竖向的物料抓住 料稳定性提供了一种机械解决方案,解决了
统
后,将物料旋转 90°,使得物料 物料抖动掉落的问题,防止出现物料掉落砸
与地面呈水平方向,从而不会出现 伤工人的现象。
物料抖动掉落的现象。
①属于 AGV 执行机构设计技术要
点。
①行业内很多 AGV 车载机械手在抓取重量
②AGV 车载机械手是 AGV 产品上
大的物料时,车辆整体重心偏移,易造成车
的属具,可实现对不同高度货物的 AGV、智
一种 AGV 车载机械 辆倾覆。
抓取和移动,常用于仓储货物的快 能 仓 储
速、平稳分拣。 物 流 系
ZL202010655755.0 同高度货物的抓取,其托板能够伸出,并将
③该技术方案通过设计滑块、电动 统
限位板放下形成支撑脚结构,保证车体的稳
伸缩杆和限位板等,构建支撑结
定,方便机械手抓取重的物料。
构,稳定车体的重心,方便抓取重
的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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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仓储
专利 对应的
序 发明专利名称 物流系统 与主要产品设计、生产所使用技术
重要性 专利技术先进性 产品或
号 及专利号 中的应用 的具体关系
程度 系统
环节
①该技术基于地面图像纹理进行定位,不需
①属于 AGV 车载控制系统技术要 要铺设反光板、二维码、磁带等外围辅助装
点,应用于 AGV 导航控制。 置,部署、维护更便捷柔性,适应性更强。
②基于地面图像纹理的视觉导航 ②视觉导航技术在工业低算力 CPU 条件下,
是 AGV 的一种导航定位技术,是 通过算法获取地面纹理及托盘、货物特征,
一种基于地面图像 对现有其他导航方式(例如激光反 可实现智能状态感知、实时分析决策、精准 AGV、智
纹理的视觉导航方 光板导航、二维码导航、磁导航等) 高效执行和智能安全管控等功能。 能 仓 储
法 的一种替代和升级。 ③该专利技术先进,安全性高,可对悬空障 物 流 系
ZL201710264333.9 ③视觉导航技术利用相机采集货 碍物、低矮障碍物、凹凸地面等精准识别, 统
物或地面纹理特征,通过 SLAM 等 确 保 复 杂 场景 下 的 运 行安 全 ; 可 实现 不 规
其他算法,实现图像匹配,基于图 则、多品类货物的取放;可实现动态物、准
像匹配生成 路径地图和 实现 AGV 静态物、静态物的有效区分;精度高,基于
的实时定位。 视觉信息的末端伺服控制,可实现高精度操
作。
①货叉在长时间使用后,会发生磨损,为保
证货物搬运过程中的安全,需要将货叉顶起
更换、维护货叉,但是现有的结构装卸时工
①属于堆垛机结构设计技术要点,
序复杂,且在安装完成后为保证安全,需要
应用于堆垛机货叉设计。 堆垛机、
一种便于更换的堆 进行复杂的校验工序。
②堆垛机的货叉,通过铆接结构安 智 能 仓
装在堆垛机的顶升机构上。堆垛机 储 物 流
ZL202010659499.2 一种设计合理、使用方便的便于更换的堆垛
货叉托住货物,随着堆垛机顶升机 系统
机货叉,其通过插设结构将货叉与顶升机构
构的上升或下降实现货物升降。
连接,方便进行连接固定,且货叉上设置有
垫起的结构,能够对货叉上的货物进行微调
顶升。
①属于堆垛机结构设计技术要点, ①国内堆垛机厂家生产的货叉大多比较厚, 轻 型 高
轻载超薄型货叉
ZL201110085840.9
②该技术提供一种堆垛机存取货 大、成本高。 机、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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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仓储
专利 对应的
序 发明专利名称 物流系统 与主要产品设计、生产所使用技术
重要性 专利技术先进性 产品或
号 及专利号 中的应用 的具体关系
程度 系统
环节
物的货叉装置,该货叉在满足刚性 ② 本 专 利 技术 方 案 有 效解 决 了 货 叉强 度 的 仓 储 物
需求的条件下,具备轻载、超薄的 要求,减少了阻力,实现了无噪音;货叉和 流系统
特点,与之配套的托盘也具有超薄 配套的托盘具有超薄的特点,托盘尺寸的减
的特点,托盘尺寸的减小可有效增 小增加了单位空间内的货位数量,提高了自
加单位空间内的货位数量,提高仓 动化立体库的库容率。
储空间的利用率。
①属于分拣控制技术要点,应用于
分拣系统设计。 ①行业内企业多采用交叉带分拣,设备组合
②该技术方案通过电机驱动车体, 灵活度低、成本高,后期布局调整难度大。
分拣机、
带动多个拖车(可移动的输送线 ② 分 拣 动 车组 技 术 采 用牵 引 车 头 带动 多 台
分拣动车组 智 能 仓
ZL201410533108.7 储 物 流
地面的各个工位(固定的输送线 分拣输送线体的数量,该分拣系统设备组合
系统
体)进行实时通讯,完成多个货物 灵活度高、造价低,可复制性高,易于标准
的导入/导出需求和货物的循环分 化。
拣。
①传统技术方案中,货物先经由分拣系统进
①属于分拣控制技术要点,应用于
行分拣,分拣后再经由输送机构进行输送,
货物分拣系统中物品输送机构设
传统技术方案中的输送箱在装满后,需工作 分拣机、
计。
一种货物分拣系统 人员对输送箱进行更换,费时费力。 输送机、
分拣、输 ②分拣是将物品按照品种、出入库
送 先后顺序进行分门别类的进行堆
ZL202010659497.3 不足,提供一种设计合理,使用方便的货物 储 物 流
放的作业,本专利技术方案由底
分拣系统用物品输送机构,经由货物分拣系 系统
座、支撑杆、底板、传送机构和输
统分拣后的货物输送到输送箱内,输送箱可
送机构等组成。
自动进行更换,无需人工更换,省时省力。
①属于穿梭车结构设计技术要点, ① 本 专 利 技术 提 供 一 种可 在 运 输 过程 中 进 穿梭车、
带式提升悬挂变轨
应用于多车交叉变轨设计。 行交叉变轨的空中运输小车。小车可提升较 EMS 空
②本发明专利涉及一种结构简单, 重货物,上下升降通过带式传动,下面悬挂 中 悬 挂
ZL201310039405.1
方便操作适用于物流运输行业中 无动力输送线,无动力输送线由于不需要动 小车、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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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仓储
专利 对应的
序 发明专利名称 物流系统 与主要产品设计、生产所使用技术
重要性 专利技术先进性 产品或
号 及专利号 中的应用 的具体关系
程度 系统
环节
的运输小车。 力,节约能源、结构简单、方便操作。 能 仓 储
③该技术方案中,带式提升悬挂变 ② 能 根 据 要求 在 不 同 的位 置 实 现 以不 同 的 物 流 系
轨小车,由悬挂式无动力输送机、 输送速度运行、在不同的工作位置实现对所 统
提升机部分、驱动部分、从动部分、 输送的物件安装高度和角度的调节,以满足
电源接入部分构成。 生产对输送工件的节拍和位置要求。
①属于空中有轨悬挂设备结构设
计技术要点,应用于多车交叉变轨 ①该技术方案节约能源、结构简单、方便操
EMS 空
设计。 作。
中 悬 挂
一种自动化冶金行 ②该技术方案包括行走部分、升降 ② 该 技 术 方案 能 根 据 工艺 和 产 线 进行 自 动
小车、智
能 仓 储
ZL202110644945.7 关轨道部分等,可设计一种沿空中 换线路,能够智能分配任务及计算线路,货
物 流 系
架设轨道进行材料运输的悬挂小 物输送稳定、可靠、高效,适用载重大、输
统
车,小车下方悬挂材料吊具,可实 送速度要求快、高温等复杂工作场景。
现升降、开盖、旋转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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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发明专利对应的产品包括 AGV、堆垛机、输送机、分拣机、穿梭车、
EMS 等智能仓储物流单项设备,以及以前述一种或多种设备为基础组成的智能仓
储物流系统。智能仓储物流设备的选型、性能等与智能仓储物流系统设计方案均
为发行人获取智能仓储物流系统业务的关键决定因素。因此,发行人发明专利与
所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对应关系,体现为发行人销售的含有发明专利技术的智能
仓储物流设备及以智能仓储物流设备为基础的智能仓储物流系统。
根据发行人专利证书、销售台账、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发行人董事长、总
经理、技术总工、财务负责人签署的访谈笔录,经核查,2018 年-2021 年,公司
通过销售含有发明专利技术的产品,所形成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与所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对应关系
专利名称
维度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一种全向背负式 AGV 的车架支
撑结构及托盘车、一种搬运机器 1.智能仓储物流设备-AGV 52.99 148.33 1,909.38 4,171.44
人机械抓斗、一种 AGV 车载机
械手、一种基于地面图像纹理的 2.智能仓储物流系统(含有
视觉导航方法 AGV)
一种便于更换的堆垛机货叉、轻 机
载超薄型货叉 2.智能仓储物流系统(含有
堆垛机)
分拣动车组、一种货物分拣系统 机
用物品输送机构 2.智能仓储物流系统(含有
分拣机或输送机)
带式提升悬挂变轨小车、一种自 车
动化冶金行业重型 EMS 2.智能仓储物流系统(含有
穿梭车或 EMS)
注 1:上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均为 2018 年-2021 年已经实现的销售收入。
注 2:根据功能要求的不同,智能仓储物流系统中可能包含 AGV、堆垛机、输送机、
分拣机、穿梭车、EMS 等智能仓储物流设备中的一种或多种,智能仓储物流系统设计
方案与智能仓储物流设备选型、性能等均为公司获取智能仓储物流系统业务的关键决
定因素。
注 3:智能仓储物流设备-输送机、智能仓储物流设备-穿梭车,为公司自主设计的
分拣系统或输送系统之配套产品,主要通过公司相关智能仓储物流系统实现销售,以
及作为单项设备销售给购置了公司智能仓储物流系统的客户,因此单项设备独立销售
规模较小。
注 4:由于智能仓储物流系统可能同时含有 AGV、堆垛机、输送机、分拣机、穿梭
车、EMS 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产品,因此,上表中含有 AGV、堆垛机、输送机、分
拣机、穿梭车、EMS 的智能物流系统收入存在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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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明专利技术先进,具有重要性,相关技术均
应用于公司主要智能仓储物流设备的设计、生产,智能仓储物流设备既可以独立
销售,又可以作为智能仓储物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组合销售,并形成相应
的主营业务收入。
(二)发明专利的具体形成过程、研发投入、研发团队构成、发明人及核
心研发人员具体背景,在 2020 年 7 月集中申请发明专利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专利证书、研发项目资料、《AGV 小车视觉定位系统算法研发及
产品开发协议》《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技术总工、财务负责人签署的访谈笔录,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
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发明专
利 10 项,该等专利的形成过程、研发投入、研发团队构成及发明人等具体如下:
相关研
序 研发团队
专利名称 具体形成过程 发投入 发明人
号 构成
(万元)
为解决原有 AGV 车架支撑结构容易打滑现 姚志坚、王
象的技术问题,公司于 2017 年初开展全向 快、陶凤
一种全向背 王快、姚
背负式 AGV 的车架支撑结构及托盘车的立 荣、李高
负 式 AGV 的 志坚、刘
车架支撑结 博文、尹
确定最终设计方案;2018 年、2019 年小批 尹道骏、徐
构及托盘车 道骏
量生产投入使用;2020 年 7 月提交发明专 伟、刘博文
利申请,2021 年 3 月获得授权。 等
为解决 AGV 抓斗在抓料过程中,由于物料
的长短和重量不一、出现的抖动问题,公
姚志坚、谷
司于 2017 年年中立项研究搬运机器人机
一种搬运机 亚运、程永
械抓斗设计,经 2017 下半年及 2018 年初
不断优化设计方案,进行小批试制,2018
斗 谛、许诗新
年年中确定最终方案,投入使用;2020 年
等
得授权。
为解决在抓取重量大的物料时,车辆整体
重心偏移易造成车辆倾覆的问题,公司于
姚志坚、范
一 种 AGV 车 贝贝、卞江
载机械手 帝、袁大
开始测试验证;2018 年底,确定最终技术
伟、丁震等
方案;2020 年 7 月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
一种基于地 为弥补激光反光板、二维码、磁导航等导 尹道骏、李
的视觉导航 工作空间矮小等复杂应用场景的不足,公 勇、王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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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研
序 研发团队
专利名称 具体形成过程 发投入 发明人
号 构成
(万元)
方法 司于 2015 年开展视觉地面图像纹理导航
技术研究;2016 年完成视觉定位算法,确
定相关硬件方案;2017 年初确定最终的视
觉导航技术方案;2017 年 4 月提交发明专
利申请,2019 年 2 月获得授权。
为克服堆垛机货叉更换困难、操作复杂的
难题,公司于 2015 年初立项研发一种便于 姚志坚、尹
一种便于更 更换的堆垛机货叉;2016 年形成两套方案 道骏、高汉
货叉 2018 年、2019 年投入使用并不断改进; 峰、李高坡
为提供一种轻载、超薄货叉装置,公司于 姚志坚、曹
轻载超薄型
货叉
确定最终设计方案;2011 年 4 月提交发明 林、付旭成
专利申请,2013 年 1 月获得授权。 等
曹亮、周
为提供一种高效率、低成本的分拣系统,
姚志坚、曹 西、陈卫
公司于 2013 年组织分拣动车组技术立项
亮、周西、 兵、尹道
陈卫兵、尹 骏、姚志
年形成最终设计方案;2014 年 10 月提交
道骏等 坚、曹博
发明专利申请,2018 年 2 月获得授权。
涵
为解决传统输送箱货物装满后更换费时费
力、效率低的问题,公司 2015 年下半年开
姚志坚、尹
一种货物分 始组织立项研究;2016 年底至 2017 年初
道骏、谷亚
运、杨永国
品输送机构 完善设计方案;2018 年、2019 年投入使用
等
并不断改进;2020 年 7 月提交发明专利申
请,2021 年 3 月获得授权。
为提供一种节约能源、操作简单的空中运
输小车,公司于 2011 年组织立项研发 EMS 姚志坚、曹
带式提升悬 变轨小车;2012 年拟定设计方案,进行装 亮、杨永
挂变轨小车 机测试和强化实验;2012 年底,确定最终 国、李慧、
设计方案;2013 年 2 月提交发明专利申请, 冯传鹏等
为提供一种载重大、速度快且适应高温等
复杂工作环境的空中悬挂小车,公司于
莫小峰、姚 莫小峰、
一种自动化 2020 年初立项研发冶金行业重型 EMS;
志坚、尹道 姚志坚、
骏、高汉富 尹道骏、
型 EMS 证 ; 2020 年 底 形 成 最终 设 计 方 案; 2021
等 高汉富
年 6 月提交发明专利申请,2021 年 12 月
获得授权。
综上,发行人基于市场需求导向和技术创新引领规划,组建了研发团队,持
续进行研发投入,稳步、有序地推进了上述专利技术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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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专利证书、研发项目资料、研发人员简历/调查表以及发行人出
具的说明,经核查,发行人相关发明专利核心研发人员具体背景如下:
序 专利的核心
发明专利名称 具体背景
号 研发人员
王快先生,198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
科学历。2012 年 7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徐工集团工程机械
王快 股份有限公司道路机械分公司助理工程师;2014 年 2 月至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 AGV 研发部主管。
姚志坚先生,196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专科学历。1989 年 7 月至 1990 年 7 月,安徽合力股份有限
一种全向背负 公司实习;1990 年 7 月至 1990 年 12 月,任安徽合力股份有
式 AGV 的车架 限公司车间普通员工;1991 年至 2005 年,任安徽合力股份
支撑结构及托 有限公司技术部主任;2006 年至 2007 年,任安徽合力物流
盘车 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 年 11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井松
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2014 年 7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尹道骏先生,198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硕士研究生学历。2010 年 5 月至 2014 年 2 月,任安徽合力
尹道骏 股份有限公司机械设计师;2014 年 3 月至 2020 年 12 月,历
任公司机械工程师、监事;2021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技术总
工、副总经理、董事。
一种搬运机器
人机械抓斗
一种 AGV 车载
机械手
刘诗聪先生,199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一种基于地面 博士研究生学历。2009 年 9 月至 2013 年 6 月,就读于上海
觉导航方法 至 2019 年 6 月就读于上海交通大学,获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
业博士学位。
一种便于更换
的堆垛机货叉
轻载超薄型货
叉
尹道骏 同上
姚志坚 同上
一种货物分拣
送机构
曹亮先生,198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
科学历。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2 月,任马鞍山市华宇环保
带式提升悬挂
变轨小车
师;2008 年 12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公司机械设计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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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专利的核心
发明专利名称 具体背景
号 研发人员
莫小峰先生,198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本科学历。2012 年 1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职于合肥平和机
莫小峰
械设备有限公司机械工程师;2018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机械
设计工程师。
姚志坚 同上
一种自动化冶 尹道骏 同上
高汉富先生,198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EMS
本科学历。2010 年 6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职于安徽泰尔重
工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 3 月至 2012 年 2 月,任职于淮南
高汉富 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 3 月至 2013 年 2 月,任职
于合肥凯泉电机电泵有限公司;2013 年 3 月至 2014 年 2 月,
任职于安徽金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2014 年 2 月至今,任公
司机械设计部主管。
上述发明专利中,第 4 项发明专利系公司委托刘诗聪开发,根据公司与刘诗
聪于 2016 年 8 月签署的《AGV 小车视觉定位系统算法研发及产品开发协议》,
公司委托刘诗聪研发基于视觉的 AGV 小车定位系统,协议约定,因履行合同产
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刘诗聪为发明人。根据刘诗聪
签署的访谈记录及《AGV 小车视觉定位系统算法研发及产品开发协议》,并经本
所律师登陆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裁判文书网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等网站查询,该项发明专利系发行人所有,权属明确,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除第 4 项发明专利外,其余发明专利均属于公司职务发明,专利权属明确,
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具体如下:
(1)该等发明专利均为发行人职务发明
根据发行人专利证书、研发项目资料、发行人的说明以及相关专利的主要核
心研发人员签署的访谈记录,该等发明系发行人自主研发取得,是核心研发人员
基于发行人的研发设施、研发资金的支持并在履行发行人的本职工作时所作出的
发明创造,系职务发明,其专利权人为发行人。
根据相关核心研发人员的调查表/简历、出具的声明及其签署的访谈记录,
发行人技术并非来源于相关核心研发人员原任职单位,与其原任职单位无关,相
关核心研发人员在发行人的任职及工作中不存在侵犯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
秘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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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不存在技术、专利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核心研发人员签署的调查表、访谈记录及声明,并经本
所律师登陆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裁判文书网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等网站查询,发行人、核心研发人员不存在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引发诉讼、
仲裁的情形,不存在技术、专利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明专利权属明确,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签署的访谈笔录,经核
查,发行人在 2020 年 7 月集中申请发明专利,与发行人技术保护策略、技术创
新进展相关,具体原因如下:
(1)发行人技术保护策略及其变化情况
在对部分技术进行专利申请保护的同时,对其中的某些关键设计或工艺参数采用
技术秘密方式保护,以最大化地保护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机密不会被公众、竞争者
或其他相关方轻易知晓。
表性智能仓储物流系统行业案例项目相比创业早期都有了较大的提高,并在市场
竞争中逐渐树立了较高的品牌知名度。为进一步体现发行人的技术竞争优势,更
加有效地保护发行人核心技术,发行人于 2020 年开始调整技术保护策略,逐渐
采取专利保护为主的技术保护策略,遂以近年来积累的核心技术申请发明专利。
(2)2020 年 7 月提交的专利为发行人近年来技术创新积累的成果,集中提
交专利申请与其产品规划、技术创新进展相关
发行人于 2020 年 7 月提交并获得授权 5 项发明专利,该等专利技术系公司
于 2015 年至 2017 年组织立项研发,经过不断的测试验证及技术优化,于 2018
年确定了最终技术方案或投入使用,相关主营产品于报告期初实现批量销售,
AGV 与堆垛机在报告期内的销售增长较快。因此,2020 年 7 月提交的专利为公
司近年来技术创新积累的成果,且形成了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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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于 2020 年 7 月提交并获得授权的 5 项发明专利中的 3 项与 AGV 相关,
AGV 相关专利技术为发行人近年来重点研发积累形成的技术成果。鉴于该等 AGV
专有技术在行业内具有先进性和竞争优势,且其所应用的 AGV 产品性能指标良
好、销售数量持续增长,为切实保障发行人 AGV 产品规划的实现,发行人决定
就前述 3 项 AGV 相关技术申请发明专利保护。因此,发行人发明专利申请亦与
其产品规划、技术创新进展相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 2020 年 7 月集中申请发明专利,与发行人
技术保护策略、技术创新进展相关,原因具有合理性。
(三)发明专利数量远少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具备持
续创新能力,采取何种措施保护核心技术。
(1)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知识产权、研发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员工花名册、《审计
报告》以及上市公司和 IPO 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知
识产权、研发情况如下:
单位:项、人、万元
知识产权 研发情况
主体 2020 年末 2020 年 2018 2018-2020
有效 发明 软件著
研发人员 末研发人 -2020 年度 年度研发
专利 专利 作权
数量 员占比 研发支出 支出占比
拥有几十项专利,拥有软件
东杰智能 207 26.74% 10,699.53 4.33%
著作权
中科微至 53 16 33 196 27.72% 13,793.07 6.05%
兰剑智能 180 50 41 249 29.47% 9,342.49 7.81%
德马科技 213 24 30 189 18.66% 12,499.89 5.49%
拥有近 300 项专利和计算
今天国际 293 53.20% 15,545.81 7.55%
机软件著作权
音飞储存 85 未披露 46 129 13.55% 8,496.31 4.13%
科捷智能 120 13 41 183 36.31% 7,684.73 4.48%
昆船智能 428 122 72 474 22.59% 23,233.97 4.96%
口径 1 179.83 45 43.83
平均值 240 28.53% 12,661.98 5.60%
口径 2 - 2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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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 149 10 60 146 31.00% 6,789.80 7.58%
注 1:可比公司数据来源于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或
根据其数据整理计算得出。
注 2:2018-2020 年度研发支出占比=2018-2020 年研发支出总额/2018-2020 年营业
收入总额。
注 3:发行人、中科微至、科捷智能的研发费用扣除了股份支付费用。
注 4:东杰智能、兰剑智能、德马科技、今天国际和音飞储存的知识产权数据来自
注 5:因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未披露相关数据,计算同业行业可比公司知识产权平
均值时,不包括东杰智能和今天国际;计算发明专利平均值时,不包括音飞储存。
注 6:知识产权平均值口径 1 包含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口径 2 仅包含原始取得。
发行人重视技术研发投入,经过产业实践和技术创新,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研
发成果。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发行人有效专利和发明专利数量低于均值,软
件著作权数量高于均值;发行人 2020 年末研发人数、2018-2020 年度研发支出
小于可比公司均值,但研发人员占比和 2018-2020 年度研发支出占比均高于可比
公司均值。
(2)发行人发明专利数量少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签署的访谈笔录,经核
查,发行人发明专利数量少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原因如下:
①发展早期,发行人主要采取技术秘密保护为主的保护策略
发行人发展早期至 2020 年,主要采取技术秘密保护为主、专利保护为辅的
保护策略。该保护策略模式下,发行人的技术多以技术秘密的形式存在,而仅对
技术成果中的某个环节采取专利保护的方式,因而发行人早期拥有的发明专利数
量较少。
发明专利,截至目前有 6 项获得授权。
②发行人的专利取得方式、重点研发方向与部分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一定差
异
发行人的专利取得方式与部分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一定差异,发行人的发明
专利均为原始取得。部分同行业可比公司发明专利存在继受取得情形,如昆船智
能的 122 项发明专利中有 80 项为继受取得,中科微至的 16 项发明专利中有 1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项为继受取得,科捷智能的 13 项发明专利中有 2 项为继受取得。剔除继受取得
的发明专利,发行人发明专利数量处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发明专利数量的区间范围
内。
发行人的重点研发方向与部分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一定差异。发行人的重点
研发方向与发明专利技术主要与工业制造业智能仓储物流领域的智能仓储物流
设备相关(例如 AGV、堆垛机等),技术涉及搬运、存取、分拣和输送等多环节,
且大多为智能仓储物流的基础技术,发行人研发的重载叉车式 AGV,以及高速堆
垛机、超高超重型堆垛机等被《智能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列入智
能物流关键技术装备研制重点产品的主要产品,发行人研发的 AGV 视觉导航、
AGV 本体相关的技术,均具有技术难度大、开发周期长、验证周期长等特征,较
难形成新的发明创造;个别同行业可比公司非智能仓储物流相关的专利较多,例
如昆船智能拥有与烟草加工相关的发明专利 40 余项;部分同行业可比公司,例
如德马科技、中科微至、科捷智能等自主申请并获授的发明专利主要与智能仓储
物流中的分拣应用环节相关,由于其业务专注于分拣环节,部分应用技术创新较
易取得发明专利。例如:德马科技 2015 年自主申请发明专利 7 项并于 2017-2018
年获得授权;中科微至自主申请获授的发明专利 6 项,2017 年-2019 年每年各申
请 2 项;科捷智能自主申请获授的发明专利 11 项,其中 2020 年申请 9 项。因此,
区别于部分同行业可比公司,发行人围绕工业制造业智能仓储物流领域的智能仓
储物流中多环节物流设备底层技术研发,研发技术积累过程较长,且创新难度
大,较难形成新的发明创造,技术积累转化为发明专利的时间相应较长。但是,
发行人重点研发成果获授的主要发明专利技术含量较高,对发行人核心竞争力的
形成以及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从发行人近年来 AGV 相关
销售的增长中得到较好的体现。
③发行人技术积累时间少于大多数同行业可比公司
同行业可比公司中,除中科微至(2016 年成立)、科捷智能(2015 年成立)
外,其他公司(昆船智能 1998 年成立、兰剑智能 2001 年成立、德马科技 2001
年成立)成立时间均早于发行人(2007 年成立)。智能仓储物流行业属于典型
的技术密集型行业,技术积累需要较长的时间沉淀,成立较早的同行业可比公司
技术积累时间较长,形成的发明专利相对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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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成立时间较早的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来看,兰剑智能成立于 2001 年,其
自主申请获授的发明专利 50 项,其中 2013 年申请 8 项、2015 年申请 9 项、2019
年申请 13 项;德马科技亦成立于 2001 年,其自主申请获授的发明专利 24 项,
其中 2012 年申请 4 项、2015 年申请 7 项、2016 年申请 3 项;昆船智能成立于
申请 5 项、2016 年申请 10 项。发行人成立于 2007 年,申请获授的发明专利 10
项,其中 2020 年申请 5 项、2021 年申请 1 项。发行人发明专利申请时间与成立
时间之间逻辑的关系,与前述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反应了行业技术积累的一般
特点。
因此,由于发行人技术积累时间少于大多数同行业可比公司,形成的发明专
利数量少于大多数同行业可比公司自主申请获授的发明专利。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明专利数量少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是
由于发行人技术保护策略、专利取得方式、重点研发方向与技术积累时间等因素
所致,具有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员工花名册、《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发行人董事
长、总经理、技术总工、财务负责人签署的访谈笔录,经核查,发行人构建了完
善的研发管理体系,拥有专业的研发团队,持续加大研发投入,自主研发并掌握
多项关键核心技术,不断强化前瞻性技术研发与储备,为持续创新发展提供了重
要保障。
(1)完善的研发管理体系为发行人的持续创新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发行人重视研发体系建设,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经营发展的需要,制定了适
应持续创新需求的研究与开发管理制度,设置了合肥研发中心、上海研发中心和
杭州研发中心,负责智能仓储物流设备制造及系统集成相关的机械与电气设计、
智能仓储物流算法研究、车载系统开发、智能仓储物流软件开发等,有力支撑了
公司技术研发体系的建设,促进了公司的技术和产品创新。
同时,发行人不断完善研发创新激励机制,对研发人员制定了考核办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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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了研发体系的奖励激励机制。
(2)专业的研发团队为发行人的持续创新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发行人培养了一支专业基础扎实、多学科综合发展、经验丰富、对下游行业
理解深刻的研发团队。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智能仓储物流相关
技术研发人员 147 人,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为 26.73%。其中,硕士及以上 22 人、
本科 67 人,研发人员知识背景涵盖电子信息工程、电气工程及自动化、信息与
通信工程、软件工程、测量计量技术及仪器、物流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
化等多个专业领域。
发行人的研发团队规模较大、结构合理,且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能够满足
发行人研发方向制定、研发技术指导、研发管理的需求,具备持续推动发行人科
技创新的能力。
(3)持续的研发投入为发行人的持续创新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了资金保障。
未来,发行人将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为发行人的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等创新
机制奠定物质基础,为发行人的持续创新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4)较强的研发能力为发行人的持续创新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发行人拥有较强的研发能力,自主研发并掌握了 AGV 车载控制、重载叉车
式 AGV 机械结构设计与运动控制、AGV 执行机构设计、堆垛机结构设计、穿梭
车结构设计及分拣控制等关键核心技术,并在智能仓储物流系统关键设备自研自
产、AGV 车载控制系统自主研发、重载等特殊设备的快速开发等方面形成技术优
势。如:发行人自主开发的 AGV 车载控制系统实现技术自主可控;独立研发设
计的重载叉车式 AGV 业已成功应用于冶金等重工业智能仓储物流中的超重、高
难度搬运场景。
发行人在深化和巩固当前技术优势的基础上,不断优化迭代既有技术和解决
方案,孵化培育新产品并布局前瞻性技术,不断提升发行人的持续创新能力。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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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发行人在研项目包括智能柔性移动机器人、面向智能仓储物流设备的分布式调
度系统、机器视觉技术应用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高效的研发体系,具备持续创新能力。
根据发行人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信息系统安全相关的制度、《员工保密与
竞业限制协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技术总工、财
务负责人签署的访谈笔录,经核查,发行人采取了多项保护措施,对核心技术中
的技术秘密进行保护,避免技术秘密泄露,具体措施如下:
(1)保密制度建立
发行人已建立技术保护制度体系,对项目立项管理、项目过程管理、项目结
题验收、开发成果保护等整个研发流程的核心技术秘密的保护作出制度安排。
(2)涉密人员管理
发行人与包括核心技术人员在内的研发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签署员工保密
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相关人员应遵守并履行与其职位相关的保密职责。同时
发行人通过薪酬管理、创新奖励、持有股权等措施维持核心技术人员等研发人员
的稳定性,以进一步减少核心技术秘密泄露的可能性。
(3)技术资料保密措施
发行人配置了专有服务器、设置了专门的技术资料档案室,用于存储、保管
研发相关的技术资料。专有服务器、技术资料档案室由专人管理,对研发团队与
管理人员赋予不同权限,防止技术资料外泄。
(4)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发行人高度重视专利、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明确了发行人知识产权的管理人
员及其职责,以及发行人知识产权的范围、归属、奖惩等,并就专利申请、专利
权维护以及软件著作权登记等事项作了进一步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采取了多项措施保护核心技术,相关保护措施
充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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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卢 贤 榕
经办律师:张 大 林
王 小 东
刘 倩 怡
杨 帆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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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天律意(2021)第 00699-7 号
致: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井松智能与本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
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井松智能本次发行
上市工作。
本所律师已就井松智能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及《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鉴于容诚会计所对发行人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230Z0272 号),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有关变化情况进行了审慎核
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补充或修改外,本所律师此前已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的内容仍然有效。
凡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相关情况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披露的情况相同且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无补充或修改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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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详述。
除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井松智能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科创板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井松智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
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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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料、文件以及有关事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井松智能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已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经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员
会 2021 年第 92 次审议会议审议,审议结果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
露要求。2022 年 3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同意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井松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
册申请。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具备《公司
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所要求的各项实质条件。
现根据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专项报告,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实质
条件所涉及的相关内容更新如下:
及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项之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之规定。
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
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款之规定。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
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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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能将原主营业务“研发与制造智能物流设备、开发智能物流软件,以智能物流设
备和软件为基础,为下游客户提供智能物流系统”的表述调整为“研发与制造智
能仓储物流设备、开发智能仓储物流软件,以智能仓储物流设备和软件为基础,
为下游客户提供智能仓储物流系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其余部
分内容所涉及的发行人主营业务表述均作相同调整),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主营业
务未发生变化,井松智能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于 10 亿元。根据《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230Z0272 号),井松智能 2020
年度净利润为 5,025.37?万元,2021 年度净利润为 5,615.40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
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前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
孰低者为准)。因此,井松智能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
及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股
票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较此前披露的发行人股东情况,发生如下变
化:
(一)安元基金控股股东的股本结构
安元基金的控股股东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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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二)华贸中经更换法定代表人及更名
华贸中经更名为华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贸投资”)。
(三)音飞储存的股本结构
音飞储存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四)犇智投资的合伙人及其认缴出资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犇智投资的合伙人及其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承担责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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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合伙人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承担责任方式
合 计 738.25 100.00 -
四、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核查,井松智能拥有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业务资质和许可变化
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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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排污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井松智能申请换证并于 2021 年 10 月取得
合 肥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颁 发 的 《 排 污 许 可 证 》 , 证 书 编 号 为
效期至 2026 年 6 月 9 日。
(2)公司原持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于 2020 年 7 月 8 日颁发的《中国国家强
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为 2019010301196639,产品名称为动力柜(低
压成套开关设备),有效期至 2024 年 6 月 19 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
序的产品,公司已完成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声明编号为
(二)根据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230Z0272 号),
元、395,436,875.94 元和 527,719,944.08 元,分别占井松智能当期全部业务收入
的 97.88%、98.43%、97.97%。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主营业务突出。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较此前已披露的关联方,发生如下变
化:
名为天津新扬商贸有限公司。
转让给华贸工经,华贸投资不再持有北京嘉优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同日,北京嘉
优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华贸丝路矿业有限公司。根据《上市规则》,在上述
股权转让后 12 个月内仍将北京华贸丝路矿业有限公司视为公司的关联方。
股权转让给华贸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华贸投资不再持有中艺泰兴实业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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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岛有限公司股权。根据《上市规则》,在上述股权转让后 12 个月内仍将中艺
泰兴实业秦皇岛有限公司视为公司的关联方。
企业。
(二)井松智能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230Z0272 号),井松智能 2021 年度与
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新增及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度
音飞储存 货架 30,718,876.10
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叉车、堆高车以及配件、电转向控制器 9,141.60
合肥启畅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安防监控系统、LED 显示屏 1,229,193.81
合计 - 31,957,211.51
注:(1)2018 年 1 月,音飞储存转让部分公司股权,转让后音飞储存持有公司的
股权比例从 27.39%的降至为 4.17%。上述事项发生 12 个月后,即自 2019 年 2 月起,
音飞储存不再认定为公司关联方。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41 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要求,报告期内音飞储存由关联方变为非
关联方,其后续与公司的交易比照关联交易披露。(2)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
韩龙持股 47%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韩龙曾系发行人董事,2018 年 12 月起
不再担任该职务。自韩龙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情形发生 12 个月后,即自 2020 年 1 月
起,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再认定为公司关联方。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1 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要求,报告期内合
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由关联方变为非关联方,其后续与公司的交易比照关联交易
披露。
较此前已披露的情况,井松智能在 2021 年 7-12 月期间,接受关联方担保的
变化及新增情况如下:
最高额保证担保
单位:万元
截至报告期末
担保人 债权人 最高债权额 主合同期限
是否履行完毕
姚志坚、阮郭静 兴业银行合肥分行 3,600.00 是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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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科技农村商业 2020.10.27
姚志坚、阮郭静 4,000.00 是
银行站西路支行 -2021.10.27
姚志坚、阮郭静 兴业银行合肥分行 12,000.00 否
-2022.12.05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 2021.12.13
姚志坚、阮郭静 4,000.00 否
银行站西路支行 -2022.11.11
单位:元
项目 关联方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应收账款 音飞储存 - - -
应付账款 音飞储存 34,388,824.41 14,389,214.29 13,154,787.32
预收款项 音飞储存 - - 971,097.83
合同负债 音飞储存 1,637,964.60 1,637,965.10 -
长春音飞四环自动化
应付账款 2,880,000.00 2,880,000.00 -
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
应付账款 116.00 116.00 25,826.00
有限公司
合肥启畅物联网科技
应付账款 57,966.24 68,566.37 200,650.00
有限公司
其他应收款 王丹 - 6,384.00 22,685.00
其他应付款 姚志坚 - - 251,600.53
(三)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客观真实,具
备合理性、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对发行人或
关联方的利益输送;该等关联交易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主要财产发生如下
变化:
(一)专利权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专利权 36 项,具体情
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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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权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序号 专利号 名称 专利权人
类型 期限 申请日 方式 权利
一种便于更换的堆垛 原始
机货叉 取得
一种自动化冶金行业 原始
重型 EMS 取得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一种便于使用的重载 实用 原始
堆垛机用配重笼总成 新型 取得
一种堆垛机从动天轨 实用 原始
导向上横梁总成 新型 取得
一种铁水旋转倒料机 实用 原始
构 新型 取得
一种全向前移式 AGV 实用 原始
驱动桥 新型 取得
一种全向前移式 AGV 实用 原始
前移滑架 新型 取得
一种 AGV 用取放货托 实用 原始
盘定位装置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一种便于拆装的重型 实用 原始
堆垛机驱动机构 新型 取得
一种模块化组合载物 实用 原始
台 新型 取得
一种设置消防铠装的 实用 原始
堆垛机载货台 新型 取得
一种输送设备用阻挡 实用 原始
装置 新型 取得
一种可自动翻转式输 实用 原始
送线 新型 取得
一种无人搬运自动导 实用 原始
引车 新型 取得
一种具有防滑效果的 实用 原始
堆高车货叉 新型 取得
一种上料用物料提升 实用 原始
机 新型 取得
一种三向旋转堆高车 实用 原始
的货叉结构 新型 取得
一种小型仓库用堆垛 实用 原始
机 新型 取得
一种便于下料的堆垛 实用 原始
机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一种 AGV 充换电池装 实用 原始
置 新型 取得
一种重型高速堆垛机 实用 原始
天轨制动机构 新型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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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权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序号 专利号 名称 专利权人
类型 期限 申请日 方式 权利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一种 AGV 柔性拆叠盘 实用 原始
定位装置 新型 取得
一种叉车式 AGV 用货 实用 原始
叉 新型 取得
倒料机构(铁水包电动 外观 原始
开盖及倒料机构) 设计 取得
高速重载卷材物料母 外观 原始
车 设计 取得
重型调节式母车地面 外观 原始
锁车机构 设计 取得
重型高速堆垛机天轨 外观 原始
制动机构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设计 取得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9
项,具体如下:
权利取得 首次发表 他项
序号 软件名称 证书编号 著作权人
方式 日期 权利
井松 AGV 任务管理平台 软著登字第
系统 V1.00 8196622 号
井松 AGV 调度管理系统 软著登字第
V1.00 8196755 号
基于机器视觉技术的物 软著登字第
流管理系统 V1.0 9052566 号
智能化仓库集成控制系 软著登字第
统 V1.0 9049127 号
智能车辆指挥调度管理 软著登字第
系统 V1.0 9049128 号
超重型液压顶升物流设 软著登字第
备管理系统 V1.0 9049177 号
基于攀爬式机器人技术
软著登字第
别控制系统 V1.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权利取得 首次发表 他项
序号 软件名称 证书编号 著作权人
方式 日期 权利
智能仓库拣货运输控制 软著登字第
系统 V1.0 9049179 号
智能柔性移动机器人控 软著登字第
制系统 V1.0 9049180 号
(三)商标权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商标 5 项,具体如下:
序 权利 取得 他项
注册商标 注册证号 核定使用商品种类 有效期限
号 人 方式 权利
第 7 类:起重机;升降设备;
运输机(机器);输送机;
-2031.09.06 智能 取得
台架;工业机器人;联轴器
(机器)
第 7 类:堆垛机器;起重机;
升降设备;运输机(机器);
-2031.09.20 智能 取得
工机械;机械台架;工业机
器人;联轴器(机器)
第 7 类:堆垛机器;起重机;
升降设备;运输机(机器);
-2031.08.27 智能 取得
工机械;工业机器人;机械
台架;联轴器(机器)
第 7 类:堆垛机器;起重机;
升降设备;运输机(机器);
-2031.09.06 智能 取得
工机械;工业机器人;机械
台架;联轴器(机器)
第 7 类:堆垛机器;起重机;
升降设备;运输机(机器);
-2031.09.06 智能 取得
工机械;工业机器人;机械
台架;联轴器(机器)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井松智能注册号为“1589677”的
马德里体系商标,日本已声明驳回。
(四)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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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井松智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井松智能新增域名 1 项,具体如下:
序号 域名 域名所有人 备案/许可证号 审核通过日
(五)经核查,井松智能合法拥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产权
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与其他单位进行
的合作研发项目如下:
序 合作 研发 成果归属及收益 合同
协议主要内容 保密措施 协议期限
号 单位 项目 分成 金额
在合同有效期
双方确定因履行
内,井松智能利
超 高 合肥工业大学根据井松智 本合同应遵守保
用合肥工业大学
重 载 能超高重载双立柱式堆垛 密义务,保密内
提交的技术服务
双 立 机关键结构件设计需求,针 容(包括技术信
工作成果所完成
柱 式 对设计方案的安全性、稳定 息和经营信息)
合肥 的新的技术成
堆 垛 性和可靠性等关键问题,结 为超高重载双立 16.8 2021.11
机 关 合理论计算、有限元法和实 柱式堆垛机关键 万元 -2023.12
大学 大学利用井松智
键 结 验研究等多种方法,开展优 结构件设计技术
能提供的技术资
构 件 化设计。 资料、项目产品
料和工作条件所
优 化 井松智能提供技术资料和 技术资料。保密
完成的新的技术
设计 工作条件。 期 限 至 2025 年
成果,均归井松
智能所有。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重大
合同如下: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井松智能新增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序 采购方名 合同金额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号 称 (万元)
罗伯泰克自动化科技(苏州)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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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井松智能新增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序 合同金额
客户名称 销售方名称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号 (万元)
河南义瑞新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
江苏汇天机电科技有
限公司
C? NGTY TNHH TIMBER 越南大森工厂智能仓
INDUSTRIES 储立体仓库项目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井松智能新增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借款合同 1
项,具体如下:
合同》[合同编号:0167601220210076],约定井松智能向科农行站西路支行借款
(二)经核查,上述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三)根据井松智能的声明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井松智能目前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
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人,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为 33 人,未缴纳原因为 16 名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
续、1 名员工在原单位社会保险尚未停缴;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为 31 人,
未缴纳原因为 16 名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8 名员工为新进员工正在办理住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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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缴存手续、7 名员工不愿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纳事宜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并获得了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
社保、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根据该等合规证明文件,井松
智能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员工办理了
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最近三年内
不存在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结论意见相同。
月 31 日,井松智能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人数为 0 人。
(四)根据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230Z0272 号)
及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
露的情况外,井松智能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和相互提供担
保的情况。
(五)根据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230Z0272 号),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井松智能其他应收款 6,546,531.95 元,其他应付款
营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除此前已披露的井松智能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外,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井松智能新召开 2 次股东大会、4 次董事会、2 次监
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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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7 名,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4,571,3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金融机构借
款及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关于关联方为公司 2022 年度向金融机构借款无偿
提供担保的议案》。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6 名,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4,430,948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99.68%,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
议案》《关于<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21 年度薪酬分配的议案》《关于续聘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井松智能上述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二)董事会
实到董事 11 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金融机构借款及相应担保
事项的议案》《关于关联方为公司 2022 年度向金融机构借款无偿提供担保的议
案》《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实到董事 11 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报出审阅报告的议案》。
实到董事 11 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报出审阅报告的议案》。
人,实到董事 11 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报出财务报告及专项报告的议案》
《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1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的议案》《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
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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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2021 年度薪酬分配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分配的议
案》《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井松智能上述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三)监事会
实到监事 3 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关联方为公司 2022 年度向金融机构借款无
偿提供担保的议案》。
实到监事 3 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
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核查,井松智能上述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九、发行人的税务
(一)2021 年度,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情况如下: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应税收入 1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5%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0%
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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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优惠
①井松智能于 2019 年 9 月 9 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取得了安徽省
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证书编号为 GR201934000992,有效期三年。井松智能 2021 年度享受
②子公司井松软件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被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
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
GR202034003621,有效期三年。井松软件 2021 年度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税率。
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9 年 1 月 17 日颁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
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
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杭州智灵捷享
受企业所得税 20%的优惠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12 号)的规
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二条
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1 年 10 月 13 日颁布的《关于软件产品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税率(2018 年 5 月 1 日起调
整为 16%、2019 年 4 月 1 日起调整为 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
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井松智能及子公司井松软件享受该项税收
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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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230Z0272 号),发行
人在 2021 年度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明细如下:
计入当期损益
项目 依据
金额(元)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016 年合肥市扶
年产 1000 台(套)物流
智能化设备生产项目
政[2016]35 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
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 号)
年产 1600 台(套)物流
智能化设备生产项目
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
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9 年合
年产 1600 台智能化物
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
流设备生产线技术改造 122,409.07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
项目
办[2019]16 号)
自动化仓储设备数字化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
车间 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 号)
智能物流生产线技术改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机器人产业
造项目 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5 号)
合计 994,346.02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软件退税 8,452,053.96
[2011]100 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
政 策 实 施 细 则 ( 金 融 业 ) >的 通 知 》 ( 合 金
[2021]47 号)
企业上市奖励款 5,500,000.00
《关于印发新站高新区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
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政策的通知》(合新管
[2020]25 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创
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20]14 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数据资源局安徽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
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
政策资金
[2020]9 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 2020 年省人工
智能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资金计划的通知》
(皖发改产业[2020]700 号)
《关于<安徽省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
企业融资省级奖励 1,200,000.00 励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皖财金便函
[2020]2 号)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奖 1,000,000.00 《2021 年合肥市推动经济?质量发展若?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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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当期损益
项目 依据
金额(元)
补 策》(合办[2021]8 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工业
发展政策资金 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 年)的通知》
(皖政办秘[2021]82 号)
《安徽省人 民政府关于 印发支持 “三重一创”
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 号)
三重一创政策资金 750,000.00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支持“三重 一创 ”建设 若干政策实 施细则的通
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0 年合
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
知识产权政策奖补 300,000.00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
办[2020]6 号)
《关于印发新站高新区推进国家高新技术企
首次认定高企补助款 280,000.00
业认定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省级知识产权保护项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
资金 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 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0 年合
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
自主创新政策高企补助 100,000.00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
办[2020]6 号)
其他小额补贴 175,915.34 -
合计 23,457,969.30
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府补助政策,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三)根据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的税务主管机关分别出具的证明,井松智能
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均依法纳税,不存在违法因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
税收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生产经营总体符合国家及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井松智能环保投入、环保费用情况发生如
下变化外,此前已披露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生产经营仍符合国家及地
方环保法规和要求:
发行人 2021 年度的环保投资 116,110.00 元、环保费用 186,64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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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出具的证
明,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内严格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管理方面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前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一、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一)井松智能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及破产债权申报事项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此前披露的案件标的 200 万元以上
诉讼、执行案件的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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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原告/
被告 受理法院 纠纷起因/原因 争议内容 进展情况
号 申请人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6 项尚未了结的争议标的在 200 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执行案件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与被告
在 2016 年 7 月至 2017 年 3
月期间相继签订了《组培中
贵州省威
广 西 格 心自动化立体库合同书》 《自 发行人于 2018 年 11 月提起诉讼,诉称发
宁彝族回
霖、广西 动化炼苗及智能输送项目合 行人已经依约完成合同义务,但被告未履
格霖威宁 同书》和增补协议,以及《自 行款项支付义务,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
治县人民
分公司 动化炼苗托盘采购合同书》 款 1,725.7 万元及利息 345.14 万元。
法院
《净化车间输送系统项目合
同书》,后因合同款项支付
产生争议。
合肥汉旸于 2020 年 7 月提起诉讼,诉称发
行人逾期交货,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请 2021 年 12 月 16 日,合
合肥汉
发行人 求判令解除双方《设备供需合同》,发行 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
旸
人返还设备款 457.8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出《民事判决书》,判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自动 152.6 万元。 决双方合同解除,发行
合肥市中 化立体仓库设备销售事项, 针对合肥汉旸起诉,发行人于 2020 年 8 月 人 返 还 货 款 337.3308
院 订了《设备供需合同》,后 产车间施工未完成且其要求更改防爆设备 万元。(注 2)
发行人 合肥汉旸
因逾期交货责任产生争议。 等原因所致,发行人不存在违约行为。同 2022 年 1 月 5 日,发行
(反诉 (反诉被
时合肥汉旸的行为已给发行人造成重大经 人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
原告) 告)
济损失,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请求判 院提起上诉。目前,该
令解除双方《设备供需合同》,并由合肥 案件尚在审理中。
汉旸赔偿损失 715.495 万元。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自动 发行人于 2020 年 8 月提起诉讼,诉称发行
化立体仓库及物流输送仓库 人已经依约完成合同义务,但海斯摩尔未
海 斯 摩 合肥市瑶
成套设备销售事项,与被告 履行款项支付义务,请求判令海斯摩尔向
在 2017 年 2 月至 2019 年期 其支付剩余合同款 620.91 万元及逾期违约
纺织 法院
间相继签订了采购合同、增 金 18.63 万元,华兴纺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
补合同及《分期付款协议 带清偿责任。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 原告/
被告 受理法院 纠纷起因/原因 争议内容 进展情况
号 申请人
书》,后因合同款项支付产
生争议。
发行人于 2020 年 9 月提交执行异议申请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在执
书,认为发行人与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
行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
合肥市包 公司之间不存在未履行的债权债务,法院
公司与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 执行异议申请尚在审理
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中
法院 冻结发行人银行账户存款的行为损害了发
中,冻结了发行人 343 万元
行人合法权益,请求解除发行人被冻结的
银行存款。
青岛国轩于 2020 年 10 月提起诉讼,诉称
发行人逾期交货且更换品牌,请求判令发 2021 年 11 月 18 日,发
行人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690 万元,以及 行人收到合肥市瑶海区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自动 私自更换设备品牌赔偿款 30 万元,并判令 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
化立体仓库及物流设备销售 发行人对供应设备进行维修及更换。 判决书》,判决发行人
合肥市中
青岛国 事项,与青岛国轩在 2016 年 针对青岛国轩起诉,发行人应诉认为,逾 支付违约金 99.10 万元。
轩 3 月至 5 月期间签订了两份 期交货系因青岛国轩对其土建、设计、产 2021 年 11 月 30 日,发
院
《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后 品进行频繁变更等原因所造成,设备改动 行人向合肥市中级人民
因逾期交货责任产生争议。 也系青岛国轩的上述变更行为所导致,发 法院提起上诉。目前,
行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且发行人安装的设 该案件尚在审理中。 (注
备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合格,法院应 4)
依法驳回青岛国轩诉讼请求。
合肥国轩于 2020 年 11 月提起诉讼,后变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圆柱 更诉讼请求,诉称发行人逾期交货,请求
电芯线自动化物流系统项 判令发行人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450 万元。
合肥市瑶
合肥国 目,在 2017 年 5 月与合肥国 针对合肥国轩起诉,发行人应诉认为,逾
轩 轩签订《设备采购安装合 期交货系因合肥国轩未及时提供图纸,且
法院
同》,后因逾期交货责任产 其变更设计方案等原因所造成,发行人不
生争议。 存在违约行为,法院应依法驳回合肥国轩
诉讼请求。
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1 项已经了结的争议标的在 200 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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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原告/
被告 受理法院 纠纷起因/原因 争议内容 进展情况
号 申请人
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
一审判决;2020 年 10
月 30 日,合肥市中级人
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圆柱
合 肥 国 发行人于 2019 年 12 月提起诉讼,后变更 发行人于 2021 年 8 月
电芯线自动化物流系统项
轩、国轩 合肥市中 诉讼请求,诉称发行人已经依约完成合同 24 日 收 到 合 肥 市 瑶 海
目,在 2017 年 5 月与被告合
肥国轩签订《设备采购安装
(庐江) 院 判 令 被 告 支 付 合 同 款 450 万 元 及 违 约 金 事判决书》,判决合肥
合同》,后因合同款项支付
有限公司 29.4 万元。 国轩支付 325.13 万元及
产生争议。
利息损失。2021 年 12
月 7 日,发行人收到合
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的《民事判决书》,判
决维持原判。
注:1、2019 年 1 月 21 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约定广西格霖、广西格霖威宁分公司支
付发行人 1,725.7 万元。后因广西格霖、广西格霖威宁分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款项,发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追加中垦薯业为被执行
人。2020 年 8 月 7 日,法院裁定追加中垦薯业为被执行人。2020 年 8 月 11 日,发行人与广西格霖、广西格霖威宁分公司、中垦薯业签订
《四方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签署后,中垦薯业仅支付 300 万元设备款,未再依约支付其余款项。2020 年 12 月 14 日,发行人向法院
申请恢复执行。2022 年 1 月,中垦薯业支付 200 万元设备款。2022 年 3 月,中垦薯业支付 100 万元设备款。
金 60 万元。
付款项,发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 年 3 月 20 日,发行人与海斯摩尔签订《和解协议书》。2021 年 8 月 4 日,因海斯摩尔未按约
定支付款项,发行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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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此前披露的发行人破产债权申报等
变动情况如下:
等 22 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2022 年 1 月 17 日,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破产管理人提交的《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合并
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二)》记载的债权,其中,井松智能的审查债权为 1,360
万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目前,山东泉林重整计划正在执行中。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涉及的上述案件及破产债权申报事项不会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
障碍。
(二)根据井松智能声明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除此前已披露情形外,报告期内,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没有尚未了结或
可预见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井松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的
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主体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或者行政处罚案件。
(四)根据井松智能董事长、总经理的个人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
智能董事长、总经理没有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案件。
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井松智能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在程序上和实质条件上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卢 贤 榕
经办律师:张 大 林
王 小 东
刘 倩 怡
杨 帆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律师工作报告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目 录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井松智能、公司、发行人 指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井松有限 指 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在科创板上市
安元基金 指 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指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江苏有限合伙)
华贸中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华贸中经投资控
华贸中经 指
股有限公司
犇智投资 指 合肥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肥凌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合肥凌志投
凌志投资 指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音飞储存 指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富海 指 芜湖富海浩研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东方禅控 指 佛山市东方禅控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安徽国耀 指 安徽国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林辰商贸 指 廊坊市林辰商贸有限公司
华贸工经 指 中国华贸工经有限公司
井松软件 指 合肥井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智灵捷 指 杭州智灵捷机器人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合肥市工商局 指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原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后机构改革为合肥市市场监
合肥市场监管局 指
督管理局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
《编报规则第 12 号》 指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章程》 指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指
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
《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 指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预计市值
的分析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安
指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
天禾所、本所 指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大林、王小东、刘倩怡、杨
本所律师 指
帆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名华普天健会
容诚会计所 指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水致远 指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报告期、最近三年 指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
《审计报告》 指
[2021]230Z0297 号审计报告,特别说明的除外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专字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2021]230Z0264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特别说明的
除外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律师工作报告
天律意(2021)第 00694 号
致: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井松智能与本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
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井松智能本次发行
上市工作。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章 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天禾所原名安徽天合律师事务所,前身为安徽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成立于
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经司法部、中国证监会批准,
本所于 1993 年获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2002 年换发资格证书,资格证书证
号为 99262。
天禾所主要业务范围为:担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为
企业改制、股票发行上市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融资、招投标
设计法律方案、出具法律咨询意见和办理有关法律事务;刑事辩护;代理国内外
民事、经济纠纷的诉讼、仲裁和调解以及其他需要委托律师办理的法律事务。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二)本次签名律师简介
本所合伙人,男,1968 年 8 月出生。1993 年 7 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
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93 年 7 月起执业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2000 年
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邮政编码:230041,联系电话:0551-62642831、13905512940,
电子信箱:zhangdalin@tianhelaw.cn。
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如下:
担任安徽铜都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00 年配股发行人律师,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现安徽中鼎密封件
股份有限公司)2000 年配股承销商律师,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0
年配股发行人律师,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现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安徽安利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科大国创软件股份
有限公司、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律师,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律师,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更名为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人律师,安徽恒源煤电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可转债、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律师,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开发行可转债、非
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律师,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律师,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发行人律师。
本所合伙人,男,1974 年 7 月出生,1995 年 7 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
法学学士学位,2003 年起执业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
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邮政编码:230041,联系电话: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如下:
担任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律师;担任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律师;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人律师。
本所授薪合伙人,女,1985 年 10 月出生,2011 年 6 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
获法学硕士学位。2011 年 7 月起执业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安徽
省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5 层,邮政编码:230041,联系电话:
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如下:
担任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及 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律师,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律师。
本所专职律师,女,1993 年 4 月出生,2015 年 7 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
获法学学士学位。2017 年起执业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安徽省合
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5 层,邮政编码:230041,联系电话:
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如下:
担任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发行
人律师。
二、律师的工作过程
本所作为井松智能本次股票发行及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完成本次股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票发行及上市工作,指派由张大林、王小东、刘倩怡、杨帆律师组成的项目工作
组,进驻井松智能工作,具体承办该项业务。
(一)发行人改制设立阶段
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身份参与了井松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
公司工作。本所律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井松有限进行了尽职调查,收集井松有限设立以来的文件资料,
协助井松有限完成变更设立发行人的各项准备工作。期间,本所律师还听取了井
松有限执行董事及部分高管人员对井松有限的全面情况介绍,并对井松有限的办
公、生产场所等进行了实地查看。本所律师全过程参与了发行人设立材料的制作,
并列席了发行人创立大会。
(二)规范运作辅导阶段
井松智能进入辅导期后,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
的规定,结合井松智能需解决的有关问题,就有关规范运作事项向井松智能提出
了律师建议。期间,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协助井松智能拟定、
修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
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定、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
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各项法人治理制度,并根据《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规定,草拟了自井
松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施行的《公司章程(草案)》《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此外,根据华安证券的上市辅导计划,本所律师对井松智能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他有关
人员进行了《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知识的培训,促进其规范运作。本所律
师还列席了井松智能部分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三)准备辅导验收和制作申报材料阶段
本所律师根据发行上市申报工作的要求,查验并收集了井松智能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公司章程》、各项基本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
制度、主要财产权利证书、关联交易合同、重大债权债务合同、税收、环保资料,
工商登记资料,股东相关资料等,协助发行人准备辅导验收资料。本所律师同时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井松智能的设立程序、生产经营状况、规范运作情况和财务资料等,与保荐
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一起制作了井松智能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全套申报材料,参
与编制并认真审阅了《招股说明书》,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承办此项目,累计有效工作时间长达 180 余日。本所律师在与井松
智能、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通力协作基础上,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完成了井松智能本次申报股票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律师
工作。
第二章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下列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井松智能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决定于
议。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7 名,代表井松智能 4,457.1348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100%。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
同意公司申请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交
所科创板上市,具体方案为:
①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1 元。
②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会同意发行注册的数量为准。
③发行对象
符合上交所科创板相关规则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④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
或上交所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⑤定价方式
向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
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确
定,或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
⑥上市地点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成功后,将申请公司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⑦承销方式
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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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4)《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
宜的议案》。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事宜,具体授权
为:
①履行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的一切程序,包括
向上交所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
注册程序;
②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和上交所的规定以及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发行时机、发行股票数量、发行对象、发行
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区间和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的选择等;
③审阅、修订和签署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④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⑤签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要合同;
⑥根据公司需要在发行前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托管登记、流通锁
定等事宜;
⑧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情况,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关于
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规定,并就具体修改情况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
⑨在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
⑩办理与实施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的其他事项。
(5)《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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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决定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有关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 12 个月内有效。
(6)《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
(7)《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的议
案》。
(8)《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
施的议案》。
(9)《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0)《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11)《关于制定<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13)《关于修订<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14)《关于修订<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15)《关于制定<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
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
合法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范
围、程序合法有效。
(四)井松智能本次发行与上市尚待履行以下程序: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下列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0]230Z2879 号)、中水致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
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20]第 020208 号)、容诚会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容诚验字[2020]230Z0120 号)、创立大会决议及工商登记等资料。
百八十条规定的情形。
(一)井松智能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井松智能系由井松有限整体变更而来,并于 2020 年 6 月 9 日在合肥市场监
管局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井松智能设立时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是依法定程序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设立行为合法有效。
(二)井松智能依法有效存续
井松智能目前持有合肥市场监管局于 2020 年 6 月 9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3401007998066372 的《营业执照》。对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井松智能未出现需要终止的情形,现依法有效
存续。
(三)井松智能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井松智能是以井松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而来,且井松有限
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13 日。因此,井松智能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四)2021 年 6 月,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对井松智能进行了辅导验收,
并出具了无异议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招股说明书》
《公司章程(草案)》。
股东的关系,查阅井松智能及其股东的工商登记信息,并访谈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查阅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登陆
证券监管机构网站、互联网搜索核查。
的《证明》,登陆证券监管机构网站、互联网搜索核查。
资料与说明、查阅相关产业政策和法规。
定》《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内部控制
基本制度》等治理制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变化、主营业务、
经营模式、重大诉讼及仲裁等事宜,在相关部分充分查验,本处只是核查结果。
(一)井松智能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上市的
实质条件
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同股同权,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之规定。
行价格的确定方式为询价方式或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
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
规定。
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
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
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二)井松智能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于 2007 年 3 月 13 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井松智能已持续经营三年以
上;井松智能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秘书等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
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因此,井松智能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
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
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
规定。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员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
重大变化;井松智能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
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发
生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因此,井松智能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
项之规定。
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
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发、设计、制造与销售,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近 3 年内,井松智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
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松智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井松智能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实质条件
条件,符合《上市规则》2.1.1 条第(一)项之规定。
拟发行社会公众股(A 股)1,485.7116 万股,本次发行后的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
规则》第 2.1.1 条第(二)、(三)项之规定。
于 10 亿元。根据《审计报告》,井松智能 2019 年度净利润为 1,983.43? ? 万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已具备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告》[皖新验(2007)93 号]、股东会决议以及井松有限设立登记工商资料,以及
容诚会计所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容诚专字[2021]230Z1759 号)。
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发起人协议书》《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容诚审
字[2020]230Z2879 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230Z0120 号)、井松智
能创立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文件、井松智
能设立登记工商资料。
(一)井松智能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由孔建华出资 43 万元、姚志坚出资 42 万元、李凌出资 15 万元共同设立井松有
限。
名称预核(2006)第 011853 号],核准企业名称为“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
司”。
有限公司章程》。根据该章程记载,井松有限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人民币,由全
体股东在两年内缴足,首期出资为 20 万元,由孔建华认缴 8.6 万元、姚志坚认
缴 8.4 万元、李凌认缴 3 万元,在 2007 年 3 月 7 日缴纳。
公司设立验资报告》[皖新验(2007)93 号],经审验,截至 2007 年 3 月 7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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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收到孔建华、姚志坚、李凌的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20 万元,
其中,孔建华实际缴纳出资 8.6 万元、姚志坚实际缴纳出资 8.4 万元、李凌实际
缴纳出资 3 万元。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出资方式均为货
币出资。
业执照》。
井松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100.00 20.00 100.00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有限设立时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能变更设立的主要过程如下:
准通知书》[(合)市监名登变字[2020]第 825 号],核准的企业名称为“合肥井
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审字[2020]230Z2879
号),经审计,井松有限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的净资产为 107,203,411.84 元。
(中水致远评报字[2020]
第 020208 号),经评估,井松有限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的净资产为 11,525.84
万元。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井松有限截止 2020 年 2 月 29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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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总股本,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净资产余额部分 62,632,063.84? 元转为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4,457.1348 万元。井松
有限股东以其在井松有限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按上述比例折成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份。
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等事宜签订了《发起人协议书》。
监事。
(容诚验字[2020]230Z0120
号),审验确认,截至 2020 年 5 月 28 日止,井松智能(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
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4,457.1348 万元,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资。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办
费用的报告》等议案,并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和应由创立大会选举
的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
长,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的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和职工监事出席了会议,选举了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主
席。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7998066372 的《营业
执照》,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为 4,457.1348 万元。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
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井松智能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有关改制重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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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松智能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其设立过程中,井
松有限全体股东姚志坚、阮郭静、李凌、郭君丽、周利华、徐伟、刘振、樊晓宏、
吴睿、张静、黎敏、安元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华贸中经、犇智投资、凌志
投资、音飞储存作为井松智能的发起人于 2020 年 5 月 8 日签订《发起人协议书》,
同意作为发起人,将共同作为股东的井松有限整体变更为井松智能,并以井松有
限截止 2020 年 2 月 29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107,203,411.84 元,按 1:0.415764 的
比例折成 44,571,348 股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股本,各发起人以其在井松有限的
股权相对应的净资产按上述比例折成井松智能的股份。同时对发起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名称、住所、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股份和注册资本、
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协议的生效及终止等内容进行了约
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书》内容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井松智能设立行为存在潜在
纠纷。
(三)井松智能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验资程序
容诚会计所对井松有限截止 2020 年 2 月 29 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井松有限截止 2020 年 2 月 29 日的净资产为 107,203,411.84 元。
中水致远对井松有限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评估,并于 2020 年 5 月 8 日
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20]第 020208 号)。经评估,井
松有限截止 2020 年 2 月 29 日的净资产为 11,525.84 万元。
井松有限整体变更为井松智能过程中,容诚会计所对各发起人投入井松智能
的资本进行了验证,并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
[2020]230Z0120 号),审验确认,截至 2020 年 5 月 28 日,井松智能(筹)已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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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4,457.1348 万元,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
资。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设立时履行了审计、评估、验资等
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井松智能的创立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关于合肥
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办费用的报告》《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议案,并选举产生了井松智能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和应由创立大会选举的
第一届监事会监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所
议事项、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证书、凭证。
投资、兼职情况,要求其填写相应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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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董事长选举的董事会决议与记录,监事会主席选举的监事会
决议与记录,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董事会决议与记录。
(一)井松智能的资产完整
依法承继,保证了井松智能资产的完整。
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研发系统、辅助生产研发系统和配套设施,具有独立
的生产经营、研发场所,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研发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
备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
的原料采购和生产销售系统。
(二)井松智能的业务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的主营业务为智能物流设备、智能物流软件与智
能物流系统的研发、设计、制造与销售。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研发、供应、生
产、销售系统,拥有与上述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具有与其生产经营、
研发相适应的场所、机器、设备。因此,井松智能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
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同时,井松智能的所有业务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井松智能的人员独立
事、应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由井松智能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公司董
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
由井松智能董事会聘任,不存在股东越权任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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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井松智能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关联方的员工,并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签署了劳动合同,制定了
有关劳动、人事、薪酬制度。井松智能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完全独立于关联
企业。
(四)井松智能的财务独立
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开户行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账号 1023301021000809097,
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五)井松智能的机构独立
销中心、项目工程中心、技术研发中心、制造管理中心、审计部、证券部等内部
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单位混合办公情形。
构,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井松
智能的组织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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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股东大会
监事会
提名委员会
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
审计委员会
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综 财 市 项 技 制
证 合 务 场 目 术 造 审
券 管 管 营 工 研 管 计
部 理 理 销 程 发 理 部
部 部 中 中 中 中
心 心 心 心
(六)井松智能自主经营能力和其他方面独立性
井松智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
动,具有充分的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且不存在独立性方
面的其他缺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的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对市场独立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工商登记资料、企业基本信息。
其部分间接股东出具的声明。
企查查等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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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同、合伙人变动相关资料和确认文件,以及员工持股平台的营业执照、工商
登记资料、企业基本信息。
诚验字[2020]230Z0120 号)。
本处只是核查结果)。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标识有关问题的批复》。
查了实际控制人任职情况,以及井松智能及其前身井松有限股东(大)会、董事
会的运作情况。
明。
(一)井松智能的发起人
井松智能共有 17 名发起人,包括 3 家企业法人、3 家有限合伙企业以及 11
名自然人。各发起人基本情况如下:
(1)自然人发起人
序 持股比例
姓名 持股数(股) 住所地 身份证号码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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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持股比例
姓名 持股数(股) 住所地 身份证号码
号 (%)
(2)法人发起人
①安元基金
安元基金目前持有井松智能 7,191,99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6.14%。安
元基金成立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注册资本 300,000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发区翠微路 6 号海恒大厦 515 室,营业期限至 2035 年 7 月 16 日,经营范围为股
权投资;基金投资;债权及其他投资;投资顾问、管理及咨询(未经金融监管部
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安元基金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300,000.00 100.0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简称为“国元证
券”,股票代码为“000728”,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该公司总股本 4,363,777,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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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经核查,安元基金系私募投资基金,已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 S81798;其管理人为安
徽安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9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号为 P1023390。
②华贸中经
华贸中经目前持有井松智能 4,387,5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9.84%。华
贸中经成立于 2009 年 2 月 17 日,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号 520 室,营业期限至 2029 年 2 月 16 日,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
业管理咨询;教育咨询;文化咨询;企业策划、设计;公共关系服务;家庭劳务
服务;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物业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1.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产品和金
融衍生品;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向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
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华贸中经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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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50,000.00 100.00
华贸工经系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其股东为中国工业报社。中国工业报
社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举办的事业单位。
经核查,华贸中经的注册资金来源于股东投入,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
投资者募集资金、资产由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
基金。
③音飞储存
音飞储存目前持有井松智能 1,719,9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86%。音
飞储存成立于 2002 年 6 月 17 日,注册资本 30,070.29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320100738866409D,法定代表人为刘子力,住所为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
发区殷华街 470 号,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立体仓库系统及设备、货架、
仓储设备、机械式停车设备、钢结构及五金制品、输送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
销售自产产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供应链管理及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
务;软件产品的研发、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
定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
项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互联网销售(除销
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
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音飞储存系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简称为“音飞储存”,股票代码为“603066”,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音飞储存总股本 300,702,900 股,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如下: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
鑫升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现更名为:深圳鑫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经核查,音飞储存系上市公司,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资产由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3)合伙企业发起人
①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目前持有井松智能 6,104,34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司,主要经营场所为南京市浦口区慧成街 3 号,合伙期限至 2025 年 11 月 3 日,
经营范围为以对中小企业开展创业投资业务为主,进行股权投资及相关业务。
(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合伙人及其认缴出资情况
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承担责任方式
江苏毅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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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
公司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有限
合伙)
合 计 450,000.00 100.00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江苏毅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南京毅达同盈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
伙)
南京毅达泽贤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
伙)
南京毅达融聚兆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
合伙)
南京毅达同鑫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
伙)
合 计 10,571.3436 100.00
江苏毅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南京毅达资本管理企业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及其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承担责任方式
合 计 1,320.00 100.00 -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南京毅达资本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毅达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合 计 25.79 100.00
经核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系私募投资基金,已于 2016 年 12 月 19 日在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 SR1700;其管
理人江苏毅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号为 P1001459。
②犇智投资
犇智投资目前持有井松智能 2,953,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6.63%。犇
智投资成立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MA2TC8W59N,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姚志坚,主要经营场所为合肥市新站区当涂北路与新海大道交
口星港湾家园西 10 幢 202 室,合伙期限至 2038 年 12 月 24 日,经营范围为股权
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犇智投资的合伙人及其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承担责任方式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合 计 738.25 100.00 -
经核查,犇智投资系井松智能的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均系公司员工,不存
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资产由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不属于《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③凌志投资
凌志投资目前持有井松智能 2,52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65%。凌
志投资成立于 2013 年 12 月 18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0875928611,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李凌,主要经营场所为合肥市新站区淮海大道与新蚌埠路交口
文一陶冲湖城市广场 18 栋 102 上下,合伙期限至 2024 年 10 月 7 日,经营范围
为企业项目投资及咨询;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凌志投资的合伙人及其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承担责任方式
合 计 228.3750 100.00 -
经核查,凌志投资系井松智能的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均系公司员工,不存
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资产由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不属于《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经核查,井松智能上述 11 名自然人发起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 家
法人企业和 3 家合伙企业发起人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井松智能的发起人股东
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和进行出资持股的主体资格。
井松智能的发起人共 17 人,住所均在中国境内。井松智能设立时,各发起
人以其在井松有限的股权所对应的账面净资产按照 1:0.415764 的比例折成井松
智能的股份。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当时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井松智能由井松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各发起人以合法持有的井松有限
股权所对应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审计基准日为 2020 年 2 月 29 日)作为对井松智
能的出资并按 1:0.415764 的比例折为井松智能的股份。据此,本所律师认为,
各发起人投入井松智能的资产产权清晰,该等投入不存在法律障碍。
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出资的情
况。
的资产或权利依法由井松智能承继,井松智能已合法拥有各发起人投入的资产,
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二)井松智能的现有股东
名自然人。井松智能现有股东均为公司发起人,其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二章之“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井松智能的发起人”。
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标识有关问题的批复》,井松智能总股本
标识。
(三)井松智能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姚志坚、阮郭静系井松智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且最近两年未发生
变化,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于 38.36%股份的表决权,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实质性影响。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凌志投资与姚志坚签订《授权委托协议》,李凌、凌志投资自愿将依法享有的井
松智能股东权利中的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委托给姚志坚行使,协议至李凌、
凌志投资不再持有井松智能股份之日终止。
根据姚志坚、阮郭静持有井松智能的股份情况以及上述《授权委托协议》,
自 2019 年以来,姚志坚、阮郭静夫妇合计控制井松智能表决权情况具体如下:
/ 2019.1-2020.10 2020.10 至今
姚志坚直接持有的表决权比例 26.67% 26.67%
阮郭静直接持有的表决权比例 5.06% 5.06%
姚志坚通过犇智投资间接控制的表决权
比例
姚志坚接受李凌委托控制的表决权比例 / 8.51%
姚志坚接受凌志投资委托控制的表决权
/ 5.65%
比例
合计控制的表决权比例 38.36% 52.53%
据上,自 2019 年以来,公司实际控制人持续控制井松智能股份表决权的比
例始终在 38.36%以上,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实质影响。
人员的提名和任免具有实质性影响。
经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自 2019 年以来持续控制公司 38.36%以上的股份表
决权,其提名的公司董事始终占公司非独立董事成员的多数,并进而对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提名和任免产生重大影响。据此,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两年来对井松智
能的董事会决议,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任免具有实质性影响。
权的情况未影响井松智能的规范运作。
根据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
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内部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控制基本制度》等公司法人治理制度,以及井松智能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等相关资料,井松智能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独立董事、各专门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等机构,决策程序与制度化运作
规范,井松智能法人治理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公司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严格按照
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实际控制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情况未影响井松
智能的规范运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姚志坚、阮郭静夫妇系井松智能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且最近两年没有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会决议、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
等文件资料。
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发起人协议书、公司章程、创立大会决议、工商登记
等文件资料。
计所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容诚专字[2021]230Z1759 号)。
说明等文件。
被冻结情形,并查阅公司现任股东出具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质押、被冻
结的确认文件,访谈合肥市场监管局。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动合同等资料。
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有关事项的批复》。
(一)井松智能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
存在纠纷及风险。
建华出资 43 万元、姚志坚出资 42 万元、李凌出资 15 万元共同设立井松有限。
名称预核(2006)第 011853 号],核准企业名称为“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
司”。
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设立验资报告》[皖新验(2007)93 号],审验确认截至 2007 年 3 月 7 日止,
公司已收到孔建华、姚志坚、李凌的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20 万元,
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业执照》。
井松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100.00 20.00 100.0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期出资。2007 年 6 月 19 日,安徽新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
有限公司变更验资报告》[皖新验(2007)282 号],审验确认截至 2007 年 6 月
本)80 万元,本次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 100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有限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
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井松有限截止 2020 年 2 月 29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司的总股本,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净资产余额部分 62,632,063.84? 元转为股
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4,457.1348 万元。井松有
限股东以其在井松有限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按上述比例折成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份。同日,井松有限全体股东签订了《发起人协议书》。
(容诚验字[2020]230Z0120
号),审验确认,截至 2020 年 5 月 28 日止,井松智能(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
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4,457.1348 万元,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资。
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7998066372 的《营业执照》。
井松智能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额(股) 持股比例(%)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合 计 44,571,348 100.00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
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井松智能及其前身井松有限的历次股权变动
生因增减注册资本、股份转让等导致其股本总额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动的情形。井
松智能的前身井松有限历次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1)2007 年 11 月,股权转让
万元股权转让给韩龙,股权转让价格为 43 万元。同日,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
议书》。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井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100.00 100.00
(2)2008 年 10 月,增资至 800 万元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700 万元由韩龙、姚志坚、李凌依次认缴 301 万元、294 万
元、105 万元,增资价格为每一元注册资本 1 元。同日,公司股东签署《章程修
正案》。
[2008]1653 号),经审验,截至 2008 年 10 月 6 日,公司已经收到全体股东缴纳
的新增实收资本 700 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其中,韩龙实际缴纳新增出资
本次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 800 万元,实收资本为 800 万元。
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完成后,井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800.00 100.00
(3)2008 年 11 月,增资至 1,000 万元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200 万元由韩龙、姚志坚、李凌依次认缴 86 万元、84 万元、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特验字[2008]2651 号),经审验,截至 2008 年 11 月 11 日止,公司已经收到全
体股东缴纳的新增实收资本 200 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其中,韩龙实际缴
纳新增出资 86 万元、姚志坚实际缴纳新增出资 84 万元、李凌实际缴纳新增出资
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完成后,井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1,000.00 100.00
(4)2014 年 1 月,股权转让
元股权转让姚志坚。同日,公司股东签署《章程修正案》。
所持井松有限 50 万元股权转让给姚志坚,股权转让价格为 75 万元。本次股权转
让价格系经双方协商确定,每一元注册资本转让价格为 1.5 元。
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井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合 计 1,000.00 100.00
(5)2014 年 4 月,增资至 1,110 万元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10 万元,其中凌志投资以 124.875 万元认缴 83.25 万元新
增资本、钟智敏以 40.125 万元认缴 26.75 万元新增资本。本次增资系对公司核心
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增资价格系参照公司账面净资产并予以适当溢价,增资价格
为每一元注册资本 1.5 元。
资报告》(瑞华皖验字[2014]34010004 号),经审验,截至 2014 年 3 月 17 日止,
公司已经收到凌志投资和钟智敏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110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出资。
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完成后,井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1,110.00 100.00
(6)2014 年 7 月,增资至 1,387.5 万元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277.5 万元,其中芜湖富海以 1,200 万元认缴 138.75 万元新
增资本、安徽国耀以 600 万元认缴 69.375 万元新增资本、东方禅控以 500 万元
认缴 57.8125 万元新增资本、孙龙宝以 100 万元认缴 11.5625 万元新增资本。本
次增资价格系依据市场化原则并综合考虑行业、市场地位、盈利能力等因素协商
确定,增资价格为每一元注册资本 8.6486 元。
同日,公司股东签署新修订的《公司章程》。
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完成后,井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1,387.5000 1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注意到,安徽国耀本次增资井松有限时,其第一大股东合
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系合肥市国资委间接控制的公司,持股比例为
比例为 20%,本次增资未进行资产评估,但鉴于:①安徽国耀系市场化运作的私
募投资基金,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根据其当时《章程》的规定,
安徽国耀当时共有 8 名股东,其余 6 名股东均系自然人控制的公司,其股东会的
表决事项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及引导基金通过,故安徽国耀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不受单一股东控制,无实际控制人;②作为私募基金,投资业务系安徽国耀核心
业务。根据安徽国耀当时《章程》规定,安徽国耀内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
的投资和退出进行决策;③本次增资系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对井松有限进行投资估
值,增资价格与其他投资方相同,增资价格公允;④就本次增资事项,井松有限
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有限本
次增资真实、合法、有效,其虽未进行资产评估,但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构
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7)2014 年 8 月,增资至 3,510 万元
元转增注册资本 2,122.5 万元,转增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3,510 万元。
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完成后,井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3,510.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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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报告》(瑞华皖验字[2014]34010008 号),审验了井松有限 2014 年 7 月增资
事项以及本次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事项。
[2021]230Z1759 号),对公司设立至 2014 年的历次验资报告进行了验资复核。
(8)2016 年 8 月,股权转让
限公司股权之转让协议》,约定芜湖富海将所持井松有限 245.7 万元股权以 966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阮郭静,将所持井松有限 105.3 万元股权以 414 万元的价格转
让给徐伟。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系按照投资本金及约定的回购利率等因素协商确
定,每一元注册资本转让价格为 3.932 元。
之股权转让协议》,东方禅控将所持井松有限 146.367 万元股权以 575 万元的价
格转让给阮郭静。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系按照投资本金及约定的回购利率等因素协
商确定,每一元注册资本转让价格为 3.928 元。
通过《章程修正案》。
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井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合 计 3,510.000 100.00
(9)2016 年 12 月,股权转让
转让协议》,孙龙宝将所持井松有限 29.133 万元股权以 11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
阮郭静。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系按照投资本金及约定的回购利率等因素协商确定,
每一元注册资本转让价格为 3.947 元。
权转让协议》,安徽国耀将所持井松有限 175.5 万元股权以 690 万元的价格转让
给阮郭静。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系按照投资本金及约定的回购利率等因素协商确
定,每一元注册资本转让价格为 3.932 元。
有限 67.743 万元股权以 76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阮郭静。本次股权转让系激励对象
退出,转让价格参照井松有限截至 2015 年末每股净资产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每一元注册资本转让价格为 1.122 元。
权转让协议》,阮郭静将所持井松有限 392.067 万元股权以 2,234 万元的价格转
让给林辰商贸。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系转让双方依据市场化原则并综合考虑行业、
市场地位、盈利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为每一元注册资本 5.698 元。
并通过《章程修正案》。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井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3,510.000 100.00
(10)2017 年 5 月,股权转让
之股权转让协议》,阮郭静将所持井松有限 46.683 万元股权以 266 万元的价格
转让给林辰商贸。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系转让双方依据市场化原则并综合考虑行
业、市场地位、盈利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为每一元注册资本 5.698 元。
并通过《章程修正案》。
商备案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井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3,510.000 100.0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本次阮郭静向林辰商贸转让股权时,林辰商贸的股东已由自然人变
更为国有公司华贸工经,林辰商贸成为井松有限的国有股东,本次股权转让未履
行资产评估程序,但鉴于:①2016 年 1 月 7 日,姚志坚、阮郭静、井松有限与
林辰商贸签订了《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阮郭静
将所持井松有限 438.75 万元的股权转让给林辰商贸,股权转让价格为 2,500 万
元。阮郭静 2016 年 12 月及本次向林辰商贸转让股权均系履行前述 2016 年 1 月
任何争议纠纷;②井松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且已就相关股
权转让事项在合肥市工商局办理了变更备案手续;③华贸工经出具《关于确认华
贸中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所持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
变动有关事项的批复》,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系转让双方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之
行为,虽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但不存在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该股权转让
真实、有效,其对本次股权转让的效力予以确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阮郭静向
林辰商贸转让股权的行为真实、合法、有效,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不会对公司本
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11)2017 年 11 月,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协议》,韩龙将所持井松有限 961.389 万元股权以 3,780 万元的价格转
让给音飞储存。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系转让双方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协商确定,
转让价格为每一元注册资本 3.932 元。
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林辰商贸将所持井松有限 438.75 万元股权以 2,500 万元
的价格转让给华贸中经。本次股权转让价格,即每一元注册资本 5.698 元系按林
辰商贸原持股成本确定。
并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井松有限的股权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3,510.000 100.00
经核查,本次林辰商贸向华贸中经转让股权时,林辰商贸、华贸中经均系华
贸工经全资子公司,该股权转让是华贸工经内部实施的资产整合,转让价格系按
林辰商贸原持股成本确定,并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华贸工经亦出具《关于
确认华贸中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所持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
有股权变动有关事项的批复》,确认该次股权转让合法、有效。
(12)2018 年 1 月,股权转让及增资至 4,120.4348 万元
了《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拟转让股权所涉及的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
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17]第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19,139.03 万元,即每一元注册资本为 5.453 元。
吴睿、黎敏、张静签订《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音飞
储存将所持井松有限 719.199 万元、47.385 万元、14.04 万元、5.265 万元、1.755
万元、0.8775 万元、0.8775 万元股权依次转让给安元基金、周利华、刘振、樊晓
宏、吴睿、黎敏、张静,股权转让价格依次为 4,098 万元、270 万元、80 万元、
上予以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为每一元注册资本 5.698 元。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股权转让协议》,徐伟将所持井松有限 60.372 万元股权以 344 万元的价格转让
给郭君丽。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系在收益法评估结果基础上予以协商确定,转让价
格为每一元注册资本 5.698 元。
自动化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约定由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 4,000 万元的价格认
缴井松有限新增注册资本 610.4348 万元。本次增资价格系依据市场化原则并综
合考虑前述净资产评估值、行业、市场地位、盈利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增资价
格为每一元注册资本 6.553 元。
宜,并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报告》(会验字[2017]5492 号),经审验,截至 2017 年 12 月 15 日止,公司已
收到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610.4348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
资。
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井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4,120.4348 100.00
经核查,本次增资导致国有股东华贸中经在井松有限的出资比例发生变动,
即华贸中经出资比例下降至 10.65%,井松有限未履行相应的资产评估备案程
序,但鉴于:①本次增资价格是以中水致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
日为 2017 年 5 月 31 日)所反映的井松有限每股净资产为基础,并经双方依据市
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增资价格公允;②本次增资经井松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并
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③华贸工经亦出具《关于确认华贸中经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等所持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有关事项的批
复》,确认本次增资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增资行为真实、有效,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增资行为真实、合法、有效,未履行资产评估备案程序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
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13)2018 年 12 月,增资至 4,457.1348 万元
过《公司章程修正案》。本次增资是对公司核心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增资价格系
参照公司账面净资产并予以适当溢价,增资价格为每一元注册资本 2.5 元。
变更登记手续。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经审验,截至 2019 年 8 月 6 日止,公司已收到犇智投资、凌志投资缴纳的新增
注册资本 336.70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本次增资完成后,井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4,457.1348 100.00
经核查,本次增资导致国有股东华贸中经在井松有限的出资比例发生变动,
即华贸中经出资比例下降至 9.84%,井松有限未进行资产评估,但鉴于:①本次
增资系井松有限实施股权激励,增资价格以井松有限最近一期账面净资产为基
础,股权激励方案业经井松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增资价格公允;②本次增资经
井松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③华贸工经亦出具《关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于确认华贸中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所持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股权变动有关事项的批复》,确认本次增资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增资行为
真实、有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资行为真实、合法、有效,未进行资产评估
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实、有效。
(三)根据井松智能股东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核查和访谈合肥市场监管局,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井松智能股东
所持有的井松智能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情形,也不存在被冻结及其它争议情况。
(四)发行人对赌协议的解除情况
经核查,公司历史上曾多次引进投资者,各投资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签署了对赌协议,相关对赌协议的签署及解除情况如下:
中芜湖富海以 1,200 万元认缴 138.75 万元新增资本、安徽国耀以 600 万元认缴
以 100 万元认缴 11.5625 万元新增资本。就该增资事项,2014 年 6 月 30 日,井
松有限、姚志坚、韩龙、李凌、钟智敏、凌志投资与投资方芜湖富海、东方禅控、
安徽国耀、孙龙宝签订《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
(以下简称“《增
资协议》”),同日,井松有限、姚志坚、韩龙、李凌、钟智敏、凌志投资分别
与芜湖富海、东方禅控、安徽国耀、孙龙宝签订《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增资补充协议》”),约定了估值调整、
股权回购、优先认购权、最优惠条款、优先清算权等条款。
禅控、安徽国耀、孙龙宝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芜湖富海将所持井松有限 245.7
万元股权转让给阮郭静,105.3 万元股权转让给徐伟;东方禅控将所持井松有限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给阮郭静;孙龙宝将所持井松有限 29.133 万元股权转让给阮郭静,投资方承诺
股权转让完成后,自愿放弃在《增资协议》和《增资补充协议》的全部权利义务,
井松有限、姚志坚就《增资协议》和《增资补充协议》之约定内容不再向投资方
履行相关义务。
因阮郭静将所持井松有限 438.75 万元股权转让给林辰商贸,2016 年 1 月 7
日,井松有限、林辰商贸与姚志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书》(以下简
称“《补充协议一》”),约定了业绩承诺、股份回购、反摊薄、优先购买权和
共售权等条款。2016 年 1 月 10 日,林辰商贸与井松有限、姚志坚签订《关于取
消对赌事宜的承诺函》,确认前述《补充协议一》约定的经营业绩要求等的对赌
协议条款失效。
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约定了业绩承诺、股份回购、反
摊薄、优先购买权和共售权等条款。2017 年 9 月 28 日,林辰商贸与井松有限、
姚志坚、阮郭静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书》
(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三》”)
,
确认各方原签署的《补充协议一》《关于取消对赌事宜的承诺函》以及《补充协
议二》终止,前述补充协议对各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约定了股份回购、
反稀释、优先认购权、共同出售权等条款。同日,林辰商贸与姚志坚、阮郭静签
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四》”),约定了业
绩承诺等条款。
股权转让协议》,林辰商贸将所持井松有限 438.75 万元股权转让给华贸中经,
退出井松有限。2021 年 3 月,林辰商贸出具确认函,确认其业已于 2017 年 11
月退出井松有限,《补充协议三》《补充协议四》对各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华贸中经受让林辰商贸所持井松有限 438.75 万元股权,2019 年 3 月 10
日,华贸中经与姚志坚、阮郭静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了业绩承诺及补偿条
款;2020 年 3 月 19 日,华贸中经与姚志坚、阮郭静又签订《附加协议书》,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定了业绩承诺、股份回购等条款。2021 年 5 月 5 日,华贸中经与姚志坚、阮郭
静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解除 2019 年 3 月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以及 2020
年 3 月签订的《附加协议书》,该等协议对各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安元基金受让音飞储存所持井松有限 719.199 万元股权,2017 年 10 月 13
日,安元基金与姚志坚、阮郭静签订《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与姚志坚、阮
郭静关于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之附属协议》(以下简
称“《附属协议》”),约定了股份回购、反稀释、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等
条款。2021 年 5 月 21 日,安元基金与姚志坚、阮郭静签订《合肥井松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书二》,约定解除《附属协议》,该协议
对各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安元基金跟投方周利华、刘振等自然人合计受让音飞储存所持井松有限
静与姚志坚、阮郭静签订《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之跟投补充协议》(以
下简称“《跟投补充协议》”),约定股份回购、反稀释、优先购买权、共同出
售权等条款。2021 年 5 月 21 日,周利华、刘振、樊晓宏、吴睿、黎敏、张静与
姚志坚、阮郭静签订《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跟投补充
协议二》,约定解除《跟投补充协议》,该协议对各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元由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 4,000 万元的价格认缴。就该增资事项,2017 年 11 月,
中小发展基金与姚志坚签订《关于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之股东间协议》
(以下简称“《股东间协议》”),约定了股份回购、反稀释、优先认购权、优
先出售权等条款。2021 年 5 月 6 日,中小发展基金与姚志坚签订《补充协议书
二》,约定解除《股东间协议》,该协议对各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相关投资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签订的对赌协议已解除,不存在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情形。
拍卖等强制性措施之情形询问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师,查阅《审计报
告》,并登陆相关登记部门网站予以查询。
(一)井松智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物流仓储系统、自动化装备、大型自动化系统、自动化物流分拣系统、自动化生
产线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及技术服务;控制系统软件、光电技术及产品、
信息技术与网络系统设计、研发、销售、技术咨询及服务;机械设备设计、加工、
销售、安装;自动化系统维护、咨询、销售、安装;计算机、机械电子设备及配
件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
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低压成套开关和控制设备开发、制造、销售与安装;
建筑机电安装;智能化机电工程设计、安装;智能机电及信息产品设计、制造、
租赁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公司目前持有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颁发的《排污许
可证》,证书编号为 913401007998066372001U,行业类别为其他物料搬运设备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有效期至 2023 年 7 月 19 日。
(2)公司目前持有合肥市城乡建设局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颁发的《建筑业
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为 D334239920,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机电安装工
程专业承包叁级,有效期至 2025 年 7 月 16 日。
(3)公司目前持有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颁发的《安
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为(皖)JZ 安许证字[2021]025526,许可范围为建筑
施工,有效期至 2024 年 5 月 11 日。
(4)公司目前持有合肥市应急管理局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颁发的《安全生
产标准化证书》,证书编号为皖 AQB3401JXⅢ201911128,公司是安全生产标准
化三级企业(机械),有效期至 2022 年 11 月。
(5)公司目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庐州海关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海
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海关备案日期为 2013 年 6 月 25 日,海关注
册编码 3401960724,检验检疫备案号 3400601287,有效期为长期。
(6)公司目前持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于 2020 年 7 月 8 日颁发的《中国国家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为 2019010301196639,产品名称为动力柜(低
压成套开关设备),有效期至 2024 年 6 月 19 日。
(7)公司目前持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于 2020 年 8 月 6 日颁发的《产品认证
证书》,证书编号为 CQC2019010301196639,产品名称为动力柜(低压成套开关
设备),有效期至 2024 年 6 月 19 日。
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已经取得开展其经营业务所必须的资质和许可,其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井松智能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未在中国大陆之外开展经
营活动。
(三)井松智能的主营业务为智能物流设备、智能物流软件与智能物流系统
的研发、设计、制造与销售。经井松智能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两年内,
井松智能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四)依据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井松智能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89,041,043.85 元、293,436,926.76 元和
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主营业务突出。
(五)经核查,井松智能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井松智能经营所需的经营资质均在有效期内,其主要生
产经营资产未出现被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之情形,井松智能不存在持
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并要求该等人员填写调查表。
息、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交易决策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
管理人员就关联交易事项出具的承诺。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台账等资料,并就相关事项询问姚冬暐。查验姚冬暐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出具的
承诺。
意见,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对于近三年关联交易事项确认的决议。
(一)井松智能的关联方
井松智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姚志坚、阮郭静。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系华贸中经唯一股东,通过华贸中经间接
持有井松智能 9.84%的股份
系华贸工经唯一股东,通过华贸中经间接
持有井松智能 9.84%的股份
系安元基金控股股东,通过安元基金间接
持有井松智能 6.99%
江苏毅达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通过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间接持有井松智能
(有限合伙) 7.43%的股份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井松智能子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之“(七)股权”。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井松智能的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1)董事:共 11 名,即姚志坚、李凌、朱祥芝、尹道骏、周利华、陈俊刚、
陈志和、蒋本跃、程晓章、吴焱明、凌旭峰。
(2)监事:共 3 名,即许磊、孙雪芳、黄照金。
(3)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姚志坚,副总经理李凌、尹道骏、朱祥芝,董
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由朱祥芝兼任。
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均构成公司关联方。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姚志坚、阮郭静之子姚冬暐持股
杭州埃欧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
杭州埃欧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
杭州埃欧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
李凌作为业主的个体工商户,于 2007
年 9 月 12 日吊销
李凌弟弟凌晨持股 100%、并且担任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李凌弟弟凌晨持股 40%、并且担任总
经理的企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安元基金持股 50%、并且周利华担任
董事的企业
安元基金持股 60%、并且周利华担任
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安元基金持股 60%、并且周利华担任
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安元基金持股 80%、并且周利华担任
董事的企业
安元基金持股 60%、并且周利华担任
董事的企业
安元基金持股 60%、并且周利华担任
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安元基金持股 66.45%、并且周利华担
任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许磊作为业主的个体工商户,于 2012
年 12 月 26 日吊销
北京地尔御享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
天津中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
天津市茂华腾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
司的控股子公司
上海沃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
民族宫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
华贸中经持股 42%且为第一大股东的
企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关联方名称/姓名 关联关系
曾系姚志坚持股 100%、并担任总经理
的企业,已于 2021 年 2 月 9 日注销
曾系姚冬暐控制的公司,已于 2020 年
注销
曾系姚冬暐持股 20%的企业,已于
曾系发行人董事,2018 年 12 月起不再
担任该职务
韩龙持股 47%,并担任执行董事、总
经理的企业
韩龙持股 47%,并担任执行董事、总
经理的企业
韩龙持股 47%,并担任董事长、总经
理的企业
曾系发行人董事,2018 年 12 月起不再
担任该职务
曾系发行人董事,2018 年 12 月起不再
担任该职务
王丹配偶张虎曾控制并担任执行董
曾系发行人董事,2020 年 10 月起不再
担任该职务
曾通过音飞储存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
上股权
曾通过音飞储存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
上股权
曾为井松智能的参股公司,目前朱祥
芝持有该公司 1.8%的股权
曾系许磊控制、并担任董事长兼总经
销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关联方名称/姓名 关联关系
(二)井松智能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井松智能
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音飞储存 货架 11,920,353.98 19,215,715.60 6,500,000.00
叉车、堆高车以及
合肥搬易通科技发
配件、电转向控制 - 1,415.93 412,027.57
展有限公司
器
合肥启畅物联网科 安防监控系统、LED
技有限公司 显示屏
安徽龙轩泰商贸有
食品 - - 45,900.00
限公司
合计 - 12,223,088.49 19,557,870.47 7,319,996.54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音飞储存 智能物流系统 142,867.24 2,554,310.31 10,517,241.42
发行人在 2018 年度、2020 年度,存在姚志坚因个人临时资金周转而向公司
拆借少量资金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2020 年度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借款金额 借款日期 还款日期
姚志坚
(2)2018 年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借款金额 借款日期 还款日期
姚志坚
报告期内,因公司银行贷款需要,存在关联方向公司提供担保情形,具体情
况如下:
(1)反担保
单位:万元
截至报告
保证 质押
主合同期限 主合同金额 担保人 债权人 期末是否
反担保人 反担保人
履行完毕
合肥市中小 姚志坚、阮郭 合肥科农
-2018.05.02
保有限公司 志娟 支行
合肥市中小 姚志坚、阮郭 姚志坚、阮 中国工商
-2018.03.21
保有限公司 志娟 郑志娟 支行
合肥市中小 姚志坚、阮郭 杭州银行
-2018.01.22 郭静
保有限公司 志娟 支行
合肥中小企 姚志坚、阮郭 中国银行
-2018.05.21 郭静
有限公司 志娟 行
姚志坚、阮郭
合肥国控建 静、李凌、郑 徽商银行
-2018.05.31
有限公司 芝、王丹、许 行
磊
合肥市中小 姚志坚、阮郭 合肥科农
-2019.05.08
保有限公司 志娟、 支行
合肥中小企 姚志坚、阮郭 姚志坚、阮 中国工商
-2019.03.01
有限公司 志娟 郑志娟 支行
-2019.02.21 企业融资担 静、李凌、郑 郭静 合肥瑶海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报告
保证 质押
主合同期限 主合同金额 担保人 债权人 期末是否
反担保人 反担保人
履行完毕
保有限公司 志娟 支行
合肥市中小 姚志坚、阮郭 中国银行
-2019.05.29 郭静
保有限公司 志娟 行
姚志坚、阮郭
合肥国控建 静、李凌、郑 徽商银行
-2019.06.03
有限公司 芝、王丹、许 行
磊
合肥市中小 姚志坚、阮郭 姚志坚、阮 中国工商
-2020.03.13
保有限公司 志娟 郑志娟 双岗支行
合肥市中小 姚志坚、阮郭
-2020.04.02 郭静 合肥分行
保有限公司 志娟
合肥市中小 姚志坚、阮郭 合肥科农
-2020.05.20
保有限公司 志娟 支行
姚志坚、阮郭
合肥国控建 徽商银行
-2020.06.13 志娟、朱祥
有限公司 行
芝、许磊
合肥中小企 姚志坚、阮郭
-2020.06.28 郭静 合肥分行
有限公司 志娟
合肥中小企 姚志坚、阮郭
-2021.03.16 郭静 合肥分行
有限公司 志娟
合肥中小企 姚志坚、阮郭 姚志坚、阮 中国工商
-2021.03.13
有限公司 志娟 郑志娟 支行
姚志坚、阮郭
合肥国控建 静、李凌、郑 徽商银行
-2021.03.16
有限公司 芝、许磊、王 行
丹
合肥市兴泰 姚志坚、阮郭 杭州银行
-2021.03.26
团有限公司 祥芝 支行
(2)保证担保
单位:万元
截至报告期末是否
担保人 债权人 主合同金额 主合同期限
履行完毕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杭州银行合 2020.04.09
姚志坚、阮郭静 400.00 否
肥瑶海支行 -2021.03.26
姚志坚、阮郭静 新安银行 800.00 是
-2019.05.27
(3)最高额保证担保
单位:万元
截至报告期末
担保人 债权人 最高债权额 主合同期限
是否履行完毕
姚志坚、阮郭静、 中国银行安徽 2016.04.13
李凌、郑志娟 省分行 -2019.04.12
中国工商银行 2017.03.22
姚志坚、阮郭静 2,500.00 是
合肥双岗支行 -2020.03.22
合肥科农行站 2016.12.22
姚志坚、阮郭静 2,500.00 是
西路支行 -2017.12.22
徽商银行和平 2017.05.23
姚志坚、阮郭静 2,500.00 是
路支行 -2018.05.23
姚志坚、阮郭静、 中国银行安徽 2018.01.23
李凌、郑志娟 省分行 -2023.01.22
合肥科农行站 2018.04.27
姚志坚、阮郭静 2,500.00 是
西路支行 -2019.04.27
徽商银行和平 2018.06.21
姚志坚、阮郭静 400.00 是
路支行 -2019.06.21
姚志坚、阮郭静、 中国银行安徽 2019.01.18
李凌、郑志娟 省分行 -2024.01.17
兴业银行合肥 2019.03.25
姚志坚 3,600.00 是
分行 -2020.03.25
合肥科农行站 2019.05.20
姚志坚、阮郭静 2,000.00 是
西路支行 -2020.05.20
徽商银行和平 2019.06.10
姚志坚、阮郭静 3,000.00 是
路支行 -2020.06.10
中信银行合肥 2019.07.10
姚志坚、阮郭静 2,000.00 是
分行 -2020.07.10
中国工商银行 2020.03.09
姚志坚、阮郭静 2,000.00 否
合肥双岗支行 -2023.03.09
中国工商银行 2020.03.09
李凌、郑志娟 2,000.00 否
合肥双岗支行 -2023.03.09
中国建设银行 2020.05.11
姚志坚 5,300.00 否
合肥城东支行 -2022.05.11
徽商银行和平 2020.06.17
姚志坚、阮郭静 3,900.00 否
路支行 -2025.06.17
兴业银行合肥 2020.04.01
姚志坚、阮郭静 3,600.00 否
分行 -2021.03.31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号为 2011202823861 的实用新型专利(一种高速条烟分检装置)无偿转让给井松
智能。
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系姚志坚在工作期间利用公司资源形成的技术成果,属于
职务发明,公司在 2011 年 8 月 4 日申请专利时,误登记在发明人姚志坚名下,
但该专利的所有权一直由公司实际享有。2020 年 11 月,为纠正前述登记错误,
将误登记至职务发明人姚志坚个人名下的专利进行无偿转回。
因发行人子公司井松软件工商登记需要,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于
作为其工商登记住所。
因员工持股平台凌志投资、犇智投资工商登记需要,发行人分别于 2019 年
记住所。2021 年 6 月,凌志投资、犇智投资的工商登记住所已分别变更为合肥
市新站区淮海大道与新蚌埠路交口文一陶冲湖城市广场 18 栋 102 上下、合肥市
新站区当涂北路与新海大道交口星港湾家园西 10 幢 202 室。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223.02 215.50 143.64
单位:元
项目 关联方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应收账款 音飞储存 - - 4,949,689.69
应付账款 音飞储存 14,389,214.29 13,154,787.32 4,254,969.83
预收款项 音飞储存 1,637,965.10 971,097.83 -
长春音飞四环自动化仓
应付账款 2,880,000.00 - -
储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其他应收款 王丹 6,384.00 22,685.00 163,707.00
其他应付款 姚志坚 - 251,600.53 175,729.91
其他应付款 许磊 - - 1,800.00
注:上表所列其他应收王丹款项,主要系其从公司借用备用金所致;其他应付姚志坚款
项,主要系公司应付其薪酬所致;其他应付许磊款项,主要系公司应付其报销款所致。
(三)经核查:
购价格;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系采取市场化定价方式予以确定采购价格;
接受关联方担保均系关联方无偿提供;发行人将误登记至职务发明人个人名下的
专利进行转回系无偿受让;发行人使用关联方场所用作工商登记住所系关联方无
偿提供;员工持股平台使用发行人场所用作工商登记住所系发行人无偿提供。
项金额较小,短期内即偿还完毕,后续未再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且发行
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独立董事亦对该关联交易予以确认,同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
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不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且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存在
被处罚情形,上述资金拆借情形不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障
碍。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1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确认公司 2018 年以来与
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均系客观原因所导致,具备合理性,价格公允,遵
循市场经济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及非关联方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潜在争
议和纠纷,未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均回
避表决。
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
关联交易,定价公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前述关联交易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了《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予以
确认。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客观
真实,具备合理性、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对
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同时,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已分别由发行人一届五
次董事会及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确认,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关联股东及董事均回避表决,且独立董事及监事会亦发表了同意意见。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已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任
职及议事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表决、决策程序。
定
《公司章程》第七十三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反映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不参
与投票表决。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审议该
关联交易前向股东大会提出免于回避的申请,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不能回避的理
由,股东大会应当对股东提出的免于回避的申请进行审查,并由非关联股东对关
联股东提出的免于回避申请进行表决,股东大会根据表决结果在大会上决定该关
联股东是否回避。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决议同意后,该项关联交易可以按照正常
程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对此作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方的股东
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没有主动
提出回避的,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
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
于应回避范围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争议股东进行表决。”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章程》第一百〇一条规定:“董事会应当拟订或制订相关制度,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三)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1、公司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15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但总经理无权决定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及向其他企业投资事项。2、公司与关联
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15 万元以上、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
项,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在人民币 300 万元
以内的或者虽超过在人民币 300 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1%的
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长批准。但董事长无权决定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及向
其他企业投资事项。3、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但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内或虽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1%以上的关联
交易,但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内或虽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但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的关联交易;或虽属于总经理、董事长有权决定的关
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或总经理、董
事长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4、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供担保的或股东大会认定需其批准的关联交易,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5、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1)一方
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或者其他衍生品种;(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3)一方依据另一方
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
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5)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6)关联交易
定价为国家规定;(7)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8)公司按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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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公司章程(草案)》第七十九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反映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不参与投票表决。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审
议该关联交易前向股东大会提出免于回避的申请,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不能回避
的理由,股东大会应当对股东提出的免于回避的申请进行审查,并由非关联股东
对关联股东提出的免于回避申请进行表决,股东大会根据表决结果在大会上决定
该关联股东是否回避。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决议同意后,该项关联交易可以按照
正常程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对此作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方的
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没有
主动提出回避的,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请求关联股东
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
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争议股东进行表决。”
《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董事会应当拟订或制订相关制
度,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三)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15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批
准。但总经理无权决定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及向其他企业投资事项。2、公司与
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15 万元以上、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的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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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内的或者虽超过在人民币 300 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及
市值 0.1%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长批准。但董事长无权决定提供担保、
委托理财及向其他企业投资事项。3、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为:公司与关联自
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但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内或虽超过
人民币 3000 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及市值 1%的关联交易;公司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者市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但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内或虽超过
人民币 3000 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及市值 1%的关联交易;或虽
属于总经理、董事长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或总经理、董事长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4、公
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
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或股东大会认定需其批准的
关联交易,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5、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
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
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2)一方作
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
薪酬;(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5)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7)关联人向公
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
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8)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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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
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审议该关联交易前向股东大会提出免于回避的申请,以书
面形式详细说明不能回避的理由,股东大会应当对股东提出的免于回避的申请进
行审查,并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股东提出的免于回避申请进行表决,股东大会根
据表决结果在大会上决定该关联股东是否回避。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决议同意
后,该项关联交易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对此作出详
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没有主动提出回避的,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时,被
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如说明
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争议股
东进行表决。”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三十条规定:“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
案回避表决:(一)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二)董事本人认为
应当回避的情形;(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
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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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十一条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反映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
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在公司股票上市前,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审议该
关联交易前向股东大会提出免于回避的申请,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不能回避的理
由,股东大会应当对股东提出的免于回避的申请进行审查,并由非关联股东对关
联股东提出的免于回避申请进行表决,股东大会根据表决结果在大会上决定该关
联股东是否回避。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决议同意后,该项关联交易可以按照正常
程序进行表决。在公司上市后,在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表决。
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对此作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
门统计,并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在公司上市后,应进行公告。关联
股东没有主动提出回避的,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请求
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
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
提出请求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在公司上市前,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争议股东
进行表决;在公司上市后,应将争议情形提交有权部门,由其决定。”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 3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市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及
时告知公司股东。公司上市后,还需及时披露。”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低于人民币 15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
币 10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批准。但总经理无权决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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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及向其他企业投资事项。”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人民币 15 万元以上、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内的或者虽超过在人
民币 300 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后市值 0.1%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长批准。但董事长无权决定提供担
保、委托理财及向其他企业投资事项。”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十五条规定:“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为:公
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但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
内或虽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市值 1%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人
民币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后市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但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内或虽超过人民
币 3000 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后市值 1%的关联交易;或虽属于总经理、董事长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
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或总经理、董事长与该关联交
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为: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为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或股东大会认定需其批准的关联交易,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
事会应及时告知全体股东,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同时该项关联交易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上市后,还需及时披露。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
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公司上市
后,还需及时披露,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十九条规定:“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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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应由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
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对于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市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第五条规定:“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在本公司享有以下特别职权:1、
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
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第六条规定:“独立董事除履行职权外,应对
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10、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或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开展新业务、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五)关联方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之间产生
关联交易事项;如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井松智能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
交易,将根据《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井松智能公司章程及井松智能关于
关联交易的有关制度的规定,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通过签订书面
协议,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以维护井松智能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人将不利用
在井松智能中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为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在
与井松智能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2、若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将在井松智
能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限期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造成井松智能或其他股
东利益受损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本人/公司/合伙企业及本人/公司/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井
松智能及其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如本人/公司/合伙企业及本人/公司/
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与井松智能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将根据《公司法》等
国家法律、法规和井松智能公司章程及井松智能关于关联交易的有关制度的规
定,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公平合理地进行交
易,以维护井松智能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人/公司/合伙企业将不利用在井松智
能中的股东地位,为本人/公司/合伙企业及本人/公司/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在与
井松智能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同业竞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控制与井松智能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
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未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任何与井松智能及控股子公司业务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
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或权益,与井松智能不存在同业竞
争;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未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会以任何
方式经营或从事与井松智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人及本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会与井松智能构成竞争的业
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会将上述商业机会优先让予井松智能;3、如果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井松智能经济损失的,本人同
意赔偿相应损失。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作为井松
智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未投资控制其他企业;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近亲属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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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杭州埃欧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埃欧珞科技有限
公司、上海埃欧珞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埃欧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上海铭
煌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该等企业均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子姚冬暐投资
控制的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1)杭州埃欧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埃欧珞”)
杭 州 埃 欧 珞 成 立 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围为自动化科技、智能科技,电气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
咨询;电气设备、家用电器、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除电子出版物)的销售;保
洁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机械设备的租赁;货物进出口业务,住所为浙江省杭
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园路 88 号 3 幢 A 座 501 室。
杭州埃欧珞设立时注册资本 500 万元,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500.0000 100.0000
认购,本次增资完成后,杭州埃欧珞形成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国宏嘉信(深圳)天使创业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
合 计 568.9655 100.0000
杭州埃欧珞的有 3 家全资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序 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
号 (万元)
一般经营项目是:自动化科技、智
能科技,电气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
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电
深圳市埃欧珞科
技有限公司
子产品(除电子出版物)的销售;
保洁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机械
设备的租赁;货物进出口业务。
从事自动化科技、智能科技、电气
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
转让、技术咨询;电气设备、家用
上海埃欧珞科技
有限公司
保洁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从事
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普通机
械设备的租赁。
自动化科技、智能科技、电气科技
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北京埃欧珞机器
人科技有限公司
电气设备、家用电器、机械设备、
电子产品;清洁服务;计算机系统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服务;软件开发;机械设备租赁(不
含汽车租赁)
经本所律师核查,杭州埃欧珞及其子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
方面均独立于井松智能,其业务与井松智能业务不具有替代性和竞争性的关系,
杭州埃欧珞及其子公司与井松智能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具体分析如下:
项目 井松智能 杭州埃欧珞 异同
智能物流设备、智能物流软件
高空玻璃幕墙清洁机器人产
主营业务 与智能物流系统的研发、设 不相同
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计、制造与销售
智能物流设备、智能物流软件
主要产品 高空玻璃幕墙清洁机器人 不相同
以及智能物流系统
智能物流设备核心技术、智能 结构设计、壁面吸附技术、清
核心技术 不相同
物流软件系统核心技术 洁技术
应用于汽车、化工、机械、纺
织服装、电子、电力设备及新
物业管理公司、光伏电站、清
主要客户 能源、轻工制造、交通运输、 不相同
洁服务公司
有色金属、食品饮料、医药等
众多行业或领域
发行人的主要原材料供应商 杭州埃欧珞的主要原材料供
主要原材料
包括货架、减速电机、型材等 应商包括气动元件、电机、铝 少量重合
供应商
供应商 合金等供应商
(2)上海铭煌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铭煌”)
上 海 铭 煌 成 立 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投资类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住所为
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北星公路 1999 号(上海玉海棠科技园区)。
上海铭煌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合 计 100.0000 100.0000 -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铭煌并不实际从事经营业务,姚冬暐拟将其作为杭州
埃欧珞的员工持股平台。该合伙企业与井松智能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与井松智能及控
股子公司业务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
织的股权或权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井松智能不存在同业竞争。2、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未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会以任何方式经营
或从事与井松智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会与井松智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
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会将上述商业机会优先让予井松智能。3、如果本人及本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井松智能经济损失的,本人同意赔偿相
应损失。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持续有效。”
(七)经核查,井松智能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就关联交易事项和避免同业
竞争的措施或承诺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具的不动产登记查询单。
议,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公司专利公示信息,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
的关于公司专利情况的证明。
信公众号查询登记情况。
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域名信息。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工程建设许可证书,并实地调查。
证。
(一)不动产权
根据井松智能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日,井松智能拥有不动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权利 国有建设用地使 他项
权证号 坐落 权利类型 面积 用途
号 性质 用权使用期限 权利
共有宗地面积
皖(2021)合肥 新站区毕昇路 国有建设用
出让/ 39,779.44 ㎡/ 工业用
自建房 房屋建筑面积 地/工业
共有宗地面积
皖(2021)合肥 新站区毕昇路 国有建设用
出让/ 39,779.44 ㎡/ 工业用
自建房 房屋建筑面积 地/工业
共有宗地面积
皖(2021)合肥 新站区毕昇路 国有建设用
出让/ 39,779.44 ㎡/ 工业用
自建房 房屋建筑面积 地/工业
共有宗地面积
皖(2021)合肥 新站区毕昇路 国有建设用
出让/ 39,779.44 ㎡/ 工业用
自建房 房屋建筑面积 地/工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序 权利 国有建设用地使 他项
权证号 坐落 权利类型 面积 用途
号 性质 用权使用期限 权利
市不动产权第 128 号 5 号车间 地使用权/房 自建房 39,779.44 ㎡/ 地/工业
共有宗地面积
皖(2021)合肥 新站区毕昇路 国有建设用
出让/ 39,779.44 ㎡/ 工业用
自建房 房屋建筑面积 地/工业
(二)专利权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井松智能核发的《专利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井松智能拥有专利权 107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 权利 权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号 名称 专利权人
号 类型 期限 申请日 方式 权利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一种基于地面图像纹理的 原始
视觉导航方法 取得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一种全向背负式 AGV 的车 原始
架支撑结构及托盘车 取得
一种货物分拣系统用物品 原始
输送机构 取得
实用 继受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序 权利 权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号 名称 专利权人
号 类型 期限 申请日 方式 权利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序 权利 权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号 名称 专利权人
号 类型 期限 申请日 方式 权利
航智能 AGV 车体结构 新型 取得
一种防火门无动力翻转装 实用 原始
置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井松智能、
实用 上汽通用东 原始
新型 岳汽车有限 取得
公司
井松智能、
一种充电组件及具有该充 实用 上汽通用东 原始
电组件的充电箱 新型 岳汽车有限 取得
公司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一种高速堆垛机制动防晃 实用 原始
动装置 新型 取得
一种堆垛机用新型旋转货 实用 原始
叉机构 新型 取得
一种开口式方便快速安装 实用 原始
拆卸的轮箱 新型 取得
一种热处理厂房用翻转倒 实用 原始
料穿梭车 新型 取得
一种立体仓库用新型防后 实用 原始
退机构 新型 取得
一种立体仓库用无动力粘 实用 原始
尘装置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一种提升式货叉穿梭车机 实用 原始
构 新型 取得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序 权利 权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号 名称 专利权人
号 类型 期限 申请日 方式 权利
一种顶升移载滚筒机动力 实用 原始
过渡装置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一种拆叠盘机新型落地阻 实用 原始
挡机构 新型 取得
一种穿梭板堆垛机的载货 实用 原始
台输送设备 新型 取得
一种输送机用卷料翻转阻 实用 原始
挡机构 新型 取得
一种转弯堆垛机防天轨导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总成
一种新型可注油带密封圈 实用 原始
重载调心带座轴承总成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一种新型下横梁偏置双立 实用 原始
柱堆垛机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一种新型气动链条机翻转 实用 原始
机构 新型 取得
一种立体仓库用新型气动 实用 原始
阻挡装置 新型 取得
一种新型工字钢轨道 EMS 实用 原始
的行走轮箱机构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外观 原始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设计 取得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序 权利 权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号 名称 专利权人
号 类型 期限 申请日 方式 权利
外观 原始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设计 取得
堆垛机上横梁(载重 4 吨转 外观 原始
弯堆垛机上横梁) 设计 取得
堆垛机上横梁(同步带提升 外观 原始
堆垛机上横梁) 设计 取得
堆垛机下横梁(重载双电机 外观 原始
行走转弯) 设计 取得
下横梁(行走夹轨提升同步 外观 原始
带堆垛机) 设计 取得
转轨车(底盘焊接一体式转 外观 原始
轨车)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设计 取得
堆垛机(新型下横梁偏置双 外观 原始
立柱堆垛机)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设计 取得
导向机构(堆垛机扁线滑轮 外观 原始
坠) 设计 取得
站台(堆垛机控制箱维修站 外观 原始
台)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设计 取得
提升机(与地牛对接的提升 外观 原始
机)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设计 取得
穿梭车旋转过渡链条输送 外观 原始
部件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设计 取得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序 权利 权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号 名称 专利权人
号 类型 期限 申请日 方式 权利
设计 取得
直线一轨双堆垛机扫码器 外观 原始
安装支架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设计 取得
载货台(左右叉取货物的载 外观 原始
货台)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设计 取得
直线一轨双堆垛机集电臂 外观 原始
支架 设计 取得
转弯堆垛机供电设备安装 外观 原始
组件 设计 取得
穿梭板用连杆顶升滑块机 外观 原始
构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设计 取得
穿梭车(玻璃钢外罩穿梭 外观 原始
车)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设计 取得
穿梭车(一体式铁罩壳穿梭 外观 原始
车) 设计 取得
涨紧机构(重载堆垛机带导 外观 原始
向杆涨紧机构) 设计 取得
导向机构(堆垛机上横梁导 外观 原始
向装置)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设计 取得
堆垛机车体(堆垛机用直线 外观 原始
道岔小车) 设计 取得
配重笼(堆垛机立柱内嵌式 外观 原始
配重笼) 设计 取得
上横梁(变轨堆垛机三导向 外观 原始
轮上横梁)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设计 取得
货叉(推力叉取组合单伸货 外观 原始
叉) 设计 取得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发行人重要专利中不存在继受取得或与他人共有情形,但一般专利
中存在继受取得或与他人共有情形,具体如下:
资源形成的技术成果,属于职务发明,公司在 2011 年 8 月 4 日申请专利时,误
登记在发明人姚志坚名下,但该专利的所有权一直由公司实际享有。2020 年 11
月,为纠正前述登记错误,姚志坚与井松智能签订专利转让协议书,将误登记至
职务发明人姚志坚个人名下的专利进行无偿转回。
智能和上汽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系上交所上市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的合营企业),该等共有专利不属于公司核心技术,系发行人在为上海汽
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企业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成果。就该等专利权的行
使,井松智能与上汽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约定,共有权人双方均可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
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所拥有的专利不存在瑕疵、纠纷和潜在纠纷,
发行人对专利权的行使不存在法律障碍,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国家版权局向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核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
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拥有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1 项,具体如下:
序 权利取得 首次发表 著作 他项
软件名称 证书编号
号 方式 日期 权人 权利
井松自动化物流及仓库信 软著登字第 井松
息管理系统 V2.2.1 0528602 号 智能
食 品 类 WMS 管 理 系 统 软著登字第 井松
V1.0 6384592 号 智能
离 散 型 WMS 管 理 系 统 软著登字第 井松
V1.0 6389048 号 智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序 权利取得 首次发表 著作 他项
软件名称 证书编号
号 方式 日期 权人 权利
生产制造业 WMS 管理系 软著登字第 井松
统 V1.0 6384580 号 智能
井松离散型仓库管理系统 软著登字第 井松
V1.0 4509550 号 智能
井松新能源智能仓储管理 软著登字第 井松
系统 V1.0 4507222 号 智能
井松医药物品管理系统 软著登字第 井松
V1.0 4509431 号 智能
汽车行业 WMS 管理系统 软著登字第 井松
V1.0 6389049 号 智能
生产集成 WMS 管理系统 软著登字第 井松
V1.0 6384581 号 智能
井松自动化物流及智能仓 软著登字第 井松
储 WCS 管理系统 V1.0 6394338 号 智能
井松智能 AGV 多台调度系 软著登字第 井松
统 V1.0 6394317 号 智能
井松 MES 生产信息化管理 软著登字第 井松
系统 V1.0 6392428 号 智能
包装行业 WMS 管理系统 软著登字第 井松
V1.0 6394316 号 智能
医药行业 WMS 管理系统 软著登字第 井松
V1.0 6384591 号 智能
纺织制造 WMS 管理系统 软著登字第 井松
V1.0 6392449 号 智能
烟丝箱式储存立体库输送 软著登字第 井松
线控制系统 V1.1.0 0224227 号 智能
高速堆垛机控制软件系统 软著登字第 井松
V1.1.0 0224229 号 智能
汽车零部件自动立体仓库 软著登字第 井松
管理系统 V1.1.0 0224230 号 智能
家具生产物流输送线控制 软著登字第 井松
系统 V1.0.1 0224232 号 智能
烟丝柔性调度管理系统 软著登字第 井松
V3.8.0 0231901 号 智能
烟丝柔性输送 EMS 子系统 软著登字第 井松
软件 V4.1.6 0231951 号 智能
化工产品小型立体仓库集 软著登字第 井松
成自动化管理控制系统 0232245 号 智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序 权利取得 首次发表 著作 他项
软件名称 证书编号
号 方式 日期 权人 权利
V3.0.0
巷道堆垛机地面远程控制 软著登字第 井松
系统软件 V7.0.5 0232271 号 智能
银行金库输送线桥接系统 软著登字第 井松
V0.2.1 0232278 号 智能
视觉自然导航智能识别系 软著登字第 井松
统软件 V1.0.0 3570381 号 智能
视觉堆高式 AGV 控制系统 软著登字第 井松
软件 V1.0.0 3574590 号 智能
甲壳虫式视觉 AGV 控制系 软著登字第 井松
统软件 V1.0.0 3574611 号 智能
井松纺织成品立体库智能 软著等字第 井松
物流控制管理系统 V1.0.0 4806286 号 软件
井松食品智能仓储信息管 软著等字第 井松
理系统 V1.0.0 4809992 号 软件
井松电力智能物流控制管 软著等字第 井松
理系统 V1.0.0 4790974 号 软件
平衡重式叉车 AGV 控制系 软著等字第 井松
统软件 V1.0.0 4772994 号 软件
井松医药智能仓储信息管 软著等字第 井松
理系统 V2.1.1 4776284 号 软件
井松家居智能仓储信息管 软著等字第 井松
理系统 V2.3.2 4778719 号 软件
井松化纤智能仓储信息管 软著等字第 井松
理系统 V3.1.2 4779924 号 软件
井松汽车零部件智能物流 软著等字第 井松
控制管理系统 V2.1.3 4779931 号 软件
井松烟草存储立体库控制 软著等字第 井松
管理系统 V1.0.0 4787569 号 软件
双差速背负式 AGV 控制系 软著等字第 井松
统软件 V1.0.0 4781078 号 软件
井松纺织原材料智能仓储 软著登字第 井松
管理系统 V1.0 2850074 号 软件
井松自动化生产制造执行 软著登字第 井松
系统 V2.1.1 2911916 号 软件
井松智能仓储信息管理系 软著登字第 井松
统 V3.1.1 3118485 号 软件
(四)商标权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井松智能核发的《商标注册证》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井松智能拥有 21 项境内注册商标,
具体情况如下:
权利 取得 他项
序号 注册商标 注册证号 核定使用商品种类 有效期限
人 方式 权利
第 7 类:升降设备;运输机(机器);
起重机;输送机;带升降设备的立
-2030.05.13 智能 取得
械;金属加工机械;机械台架;烟
草加工机
第 9 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计算机硬件;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
机器人;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
-2029.09.27 智能 取得
存储装置;条形码读出器;中央处
理器(CPU);笔记本电脑;理化试
验和成分分析用仪器和量器
第 12 类:电动运载工具;遥控运载
工具(非玩具);叉车;蓄电池搬
运车;气泵(运载工具附件);航 2019.09.28 井松 原始
空装置、机器和设备;卡车;车轴; -2029.09.27 智能 取得
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
装有起重机的卡车
第 35 类: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
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
电话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会 2019.10.07 井松 原始
计;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信息代理; -2029.10.06 智能 取得
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
广告展览
第 37 类: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
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运载工具故障
修理服务;家具保养;工厂建造;
-2029.10.06 智能 取得
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运载
工具电池充电服务;仓库建筑和修
理
第 38 类: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 2019.10.07 井松 原始
讯;光纤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 -2029.10.06 智能 取得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权利 取得 他项
序号 注册商标 注册证号 核定使用商品种类 有效期限
人 方式 权利
图像传送;数字文件传送;提供全
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新闻
社服务;电话会议服务;提供数据
库接入服务;数据流传输
第 39 类:运输;货物发运;物流运
输;商品包装;导航;货物贮存; 2019.11.07 井松 原始
码头装卸;海上运输;仓库出租; -2029.11.06 智能 取得
收集可回收物品(运输)
第 42 类:技术研究;机械研究;质
量检测;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
编程;计算机软件维护;信息技术 2019.09.28 井松 原始
咨询服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 -2029.09.27 智能 取得
咨询;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系
统远程监控
-2030.06.20 智能 取得
第 7 类:铸造机械;机械台架;工 2021.01.14 井松 原始
业机器人 -2031.01.13 智能 取得
第 12 类:电动运载工具;遥控运载
工具(非玩具);叉车;蓄电池搬
运车;气泵(运载工具附件);航 2019.09.28 井松 原始
空装置、机器和设备;卡车;车轴; -2029.09.27 智能 取得
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
装有起重机的卡车
第 37 类: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
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运载工具故障
修理服务;家具保养;工厂建造;
-2029.09.27 智能 取得
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运载
工具电池充电服务;仓库建筑和修
理
第 38 类: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
讯;光纤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
图像传送;数字文件传送;提供全 2019.09.28 井松 原始
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新闻 -2029.09.27 智能 取得
社服务;电话会议服务;提供数据
库接入服务;数据流传输
第 7 类:堆垛机器;起重机;升降
-2030.07.27 智能 取得
铸造机械;金属加工机械;工业机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权利 取得 他项
序号 注册商标 注册证号 核定使用商品种类 有效期限
人 方式 权利
器人;机械台架;联轴器(机器)
第 7 类:堆垛机器;起重机;升降
设备;运输机(机器);输送机; 2020.07.28 井松 原始
铸造机械;金属加工机械;工业机 -2030.07.27 智能 取得
器人;机械台架;联轴器(机器)
第 7 类:堆垛机器;起重机;升降
设备;运输机(机器);输送机; 2020.07.28 井松 原始
铸造机械;金属加工机械;工业机 -2030.07.27 智能 取得
器人;机械台架;联轴器(机器)
第 7 类:堆垛机器;起重机;升降
设备;运输机(机器);输送机; 2020.07.28 井松 原始
铸造机械;金属加工机械;工业机 -2030.07.27 智能 取得
器人;机械台架;联轴器(机器)
第 7 类:堆垛机器;起重机;升降
设备;运输机(机器);输送机; 2020.08.07 井松 原始
铸造机械;金属加工机械;工业机 -2030.08.06 智能 取得
器人;机械台架;联轴器(机器)
第 7 类:堆垛机器;起重机;升降
设备;运输机(机器);输送机; 2020.08.14 井松 原始
铸造机械;金属加工机械;工业机 -2030.08.13 智能 取得
器人;机械台架;联轴器(机器)
第 7 类:堆垛机器;起重机;升降 2020.10.21 井松 原始
设备;运输机(机器);输送机 -2030.10.20 智能 取得
第 7 类:堆垛机器;起重机;升降
铸造机械;联轴器(机器)
根据井松智能提供的权属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日,井松智能拥有 1 项境外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注册 取得 他项
注册商标 注册号 国际分类及商品明细 有效期限
机构 方式 权利
马德
里体 无
系
烟草加工机;输送带[机械];铸造机械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注:根据马德里协定书和马德里议定书,自国际注册之日起(除非有关缔约方声明驳回,
即马德里协定书成员国可在 12 个月内驳回申请,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可在 18 个月内驳回申
请),商标在被指定缔约方受到的保护,与此商标在该缔约方直接注册相同。发行人申请保
护的国家有澳大利亚、印度、日本、泰国、英国、法国、德国、越南。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日,印度已声明驳回。
(五)软件产品
根据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向井松智能核发的《软件产品证书》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井松智能拥有 2 项软件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申请企业 产品名称 软件类别 证书编号 有效期
井松自动化物流及仓库信息 2018.06.29
管理系统 V2.2.1 -2023.06.28
井松智能仓储信息管理系统 2018.10.31
V3.1.1 -2023.10.30
(六)域名
根据井松智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井松智能拥有 1 项域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域名 域名所有人 备案/许可证号 审核通过日
(七)股权
井松软件系井松智能的全资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 称 合肥井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MA2RM7282C
合肥市新站区泗水路与毕升路交口往东 200 米合肥井松智能科技
住 所
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姚志坚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及软硬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经营范围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营业期限 长期
成立日期 2018 年 04 月 16 日
杭州智灵捷系井松智能的全资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 称 杭州智灵捷机器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0MA2KCPWG7H
住 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良睦路 1399 号 19 号楼 102-28 室
法定代表人 姚志坚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准)。一般项目:工业机器人制造;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
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
经营范围 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
辅助设备零售;物料搬运装备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技
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
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长期
成立日期 2020 年 12 月 21 日
(八)分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井松智能有 1 家分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 称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1MA1FPDDX7W
住 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700 号 504 室
负责人 孙雪芳
从事网络科技、数字科技、信息科技、计算机软硬件科技领域内
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
经营范围
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长期
成立日期 2019 年 02 月 12 日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九)在建工程
根据井松智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井松智能有一项在建工程,该在建工程为“6#车间”项目。该建设项目位于合肥
市新站区浍水路与毕升路交口。就该在建工程项目,井松智能已取得不动产权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 340101201450019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 》 ( 合 规 新 建 ( 工 ) 许 2015-043 号 ) 、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
(340135153310101-sx-001)。
(十)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
井松智能拥有的主要经营设备包括生产设备、办公设备等,该等设备由公司
自购取得,目前该等设备均能正常使用。
(十一)经核查,井松智能合法拥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产
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二)经核查,除存在因财产保全被冻结部分银行存款情形外,井松智能
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没有限制,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
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三)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他单位进行的合作研发项目如下:
序 合作 研发 成果归属及 合同
协议主要内容 保密措施 协议期限
号 单位 项目 收益分成 金额
上海懒书负责:地面视觉纹理导
航升级维护,其他基于激光、 协议所研发的技术
上海懒 IMU、视觉等 AGV 导航方式或其 原型,自合作期间知
书智能 他涉及先进技术的原理验证系 识产权授予日起,上
双方共同享
科技有 AGV 统,AGV 在部署、使用环节需要 海懒书为井松有限
有知识产权。
限公司 配 套 使用到的常用算法实现,AGV 在 保证 6 个月的技术保 30 2018.07
(以下 软 件 部署、使用环节需要使用到的工 护期加 18 个月的产 万元 -2018.12
益分成作出
简称 开发 具软件。 品保护期。技术保护
约定。
“上海 井松有限负责提供研发所需的 期内,上海懒书承诺
懒书”) 设备、场地、资料等信息,选派 期间不将技术提供
合适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项目开 给任何第三方实施。
发配合。
移 动 浙江大学根据井松有限的进度 双方中任何一方向 在合同有效
机 器 要求,从技术路线角度给予井松 另一方提供的产品 期内,双方利
浙江大 15 2019.06
学 万元 -2020.05
位 导 一年时间的现场技术支持,支持 图像、音像、存储信 术咨询或工
航 技 的内容包括相关技术实现与验 息等为载体的文件、 作条件所形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术 咨 证。 数据、资料及公司所 成的专利技
询 井松有限负责提供相关硬件的 有专利产品的一切 术归双方共
说明文档、办公场地和试验场地 言行均包括在保密 同所有。
(含机器人平台)。 范围内。保密期限五 双方未对收
年。 益分成作出
约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进行合作研发,旨在通过产学研合作等
方式,进一步加强技术储备,加强智能物流设备与系统相关产品技术的交流,不
会影响发行人技术研发的独立性,发行人具有完善的技术研发体系和独立的研发
机构,具备独立可持续的研发能力,不存在技术研发对其他主体形成依赖的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合作研发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不利影响。
(十四)经核查,目前井松智能子公司、分公司存在租赁房屋情形,具体如
下:
同》,约定井松智能上海分公司承租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700 号 504 室的
房屋,建筑面积为 181.21 平方米,租赁期限自 2021 年 1 月 20 日至 2023 年 1 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租赁房屋所有权人为张梦燕,房地产权证号为沪房地
黄字(2004)第 010213 号。经张梦燕授权,王晓明享有对外出租该房屋的权利。
署《创鑫时代广场写字楼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杭州智灵捷承租位于杭州市余杭
区仓前街道龙园路 88 号 3 号楼 8 层 A802 室的房屋,建筑面积为 306.5 平方米,
租赁期限自 2021 年 5 月 17 日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租金:2021 年 5 月 17 日至
元,第三年租金为 308,321 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租赁房屋所有权人为奕玄通(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房地产权证号为浙(2018)余杭区不动产权第 0001968 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已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且出租方均有权对
外出租房屋,租赁行为合法有效。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担保合同以及其他重大合同。
质量和技术标准情况询问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
金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
积金缴纳凭证。
营许可证、公司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费用的凭证。
合同。
(一)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形式完备,内容
合法有效,未发现潜在风险和纠纷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合
同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单一主体、单笔合同)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方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万元) 签订日期
米亚斯物流设备(昆山)
有限公司
江西省富煌钢构有限公 钢平台系
司 统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合
同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单一主体、单笔合同)如下:
序 合同金额
客户名称 销售方名称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号 (万元)
自动存储系统、自动
青岛金能新材料有限
公司
理系统、消防系统
福建锦江科技有限公
司
庆鼎精密电子(淮安)
有限公司
河北吉诚新材料有限
公司
原材料库、成品库自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
司
备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 自动化立体仓库成套
司 设备
河南明晟新材料科技 智能高架仓库管理系
有限公司 统
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 自动化立体仓库及整
力有限公司 机 AGV 输送系统
宁夏百川科技有限公
司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 自动化立体仓库成套
股份有限公司 设备
重庆川仪调节阀有限
公司
许昌振德医用敷料有
限公司
浙江动一新能源动力 自动化立体仓库成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设备
重庆正川永成医药材 自动化立体仓库成套
料有限公司 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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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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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 年 1 月 21 日,井松智能与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站西路支行(以下简称“科农行站西路支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
同编号:0014921220210002],约定井松智能向科农行站西路支行借款 1,000 万
元,借款用途为购货及配套资料,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4.35%。
(2)2021 年 1 月 25 日,井松智能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肥 分 行 签 订 》 [ 合 同 编 号 : 银 ( 2021 ) 字 / 第
分行借款 999 万元,借款用途为货物贸易,借款期限自 2021 年 1 月 25 日至 2022
年 1 月 25 日,借款利率为实际提款日定价基础利率加 65 基点。
(3)2021 年 3 月 11 日,井松智能与科农行站西路支行签订《人民币资金
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014921220210007],约定井松智能向科农行站西路支行
借款 2,000 万元,借款用途为购货及配套资料,借款期限为 9 个月,借款利率为
年利率 4.35%。
(4)2021 年 3 月 15 日,井松智能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
支行签订《小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130200106-2021 年(双支)字 00176
号],约定井松智能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借款 1,000 万元,
借款用途为归还他行融资,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借款利率为 LPR 加 15 基点。
(5)2021 年 3 月 24 日,井松智能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
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流借字第 202103008 号],约定井松智
能向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借款 500 万元,借款用途为采购原材
料等经营性支出,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3.85%。
(6)2021 年 4 月 28 日,井松智能与科农行站西路支行签订《人民币资金
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014921220210003],约定井松智能向科农行站西路支行
借款 1,000 万元,借款用途为购货及配套资料,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借款利率
为年利率 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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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21 年 4 月,井松智能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签
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城东(2021)1212012],约定井松
智能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借款 2,000 万元,借款用途为采
购原材料、发放员工工资、社保等,借款期限为 24 个月,借款利率为 LPR 利率
加 40 基点。
经核查,上述合同内容完备,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上无效的风险。合同各
方当事人现均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未出现纠纷。
(二)上述合同系以井松有限、井松智能名义签订,由于井松有限已整体变
更为井松智能,井松智能依法承继井松有限的债权债务,因此井松智能履行上述
合同没有法律障碍。
(三)根据井松智能的声明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井松智能目前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
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和社会保障机构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并在所在地住房
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为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
金。
(1)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员工总数 471
人,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为 52 人,未缴纳原因为 12 名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
续、2 名员工在原单位社会保险尚未停缴;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为 53 人,
未缴纳原因为 12 名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33 名员工为新进员工正在办理住房公
积金缴存手续、7 名员工不愿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1 名员工在原单位住房
公积金尚未停缴。
(2)报告期内,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未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缴纳事宜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并获得了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所在
地社保、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根据该等合规证明文件,井
松智能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员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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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最近三年
内不存在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
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井松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应社
会保障主管部门或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决定,井松智能(含子公司、分
公司,下同)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或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
险金、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将全部承担应补缴的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和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罚款以及赔偿等费用,保障井松智能不会因此
遭受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在报告期内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人
数与公司员工总数之间的差异确因客观原因所造成,政府主管部门已经出具相关
合法合规证明,井松智能及其分、子公司未因此收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处
罚,并且井松智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承担应补缴的社会保险、住房
公积金和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罚款以及公司所受到的损失。因此,井松智能的社
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执行情况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井松智能本次
发行上市产生实质性法律障碍。
月 31 日,井松智能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人数为 4 人,劳务派遣员工人数未超过用
工总量的 10%,上述劳务派遣员工为公司提供安装服务,所任岗位为辅助性岗位。
同时,井松智能与持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务派遣协
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四)根据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智能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披露的情况外,井松智能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
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和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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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智能其他应收款 5,340,287.73 元,其他应付款 2,275,311.12 元。井松智能金额
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因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况;查阅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了解是否存在重大变化情况。
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及其前身井松有限设立至今无合并、分立、
减少注册资本等行为,但发生过增资扩股行为。
(二)井松智能及其前身井松有限共发生过 7 次增资扩股行为,具体详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相关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及其前身井松有限上述增资扩股行为均符合当时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真实、合法、有效。
(三)依据井松智能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没有拟进行的资产置
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资料。
订)》、工商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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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井松智能章程的制定、修改均已履行了法定程序。
程共 13 章 185 条,包含总则,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
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通
知与公告,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修改章程,附则等内容。该
章程业经合肥市场监管局备案。
于修订<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基于独立董事制度
建立、董事会组成人数调整、审批决策权限调整等事项,决定对《公司章程》相
关内容进行修订。该章程业经合肥市场监管局备案。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因公司拟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及《上市规则》
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章程自井松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施行。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的现行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的内
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章程(草案)》系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及《上市规则》进
行制定的,该章程自井松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施行。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规则、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定、关联
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重大财务决策制度、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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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日常生产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内部控制基本制
度、内部审计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董事会四个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等
公司重要制度。
(草案)》。
表决票、授权委托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有关资料。
(一)井松智能已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井松智能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总经理等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按照《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包括 4 名独立董事)组成,由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依法履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职责,并设有战略与投
资、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管理机构,
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 1 名职工代表监事),负责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财务等进行监督。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并设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具体管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
动,向董事会负责。
(二)井松智能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
事规则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月 28 日召开的井松智能创立大会审议通过。经核查,该议事规则共 8 章 70 条,
具体规定了井松智能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提案、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
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等内容。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井松智能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并经 2021 年 1 月 17 日召开的
井松智能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经核查,该议事规则共 6 章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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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规定了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告、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等内容。
月 28 日召开的井松智能创立大会审议通过。经核查,该议事规则共 6 章 37 条,
具体规定了监事会的构成和职权、监事会主席的职权、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监事
会决议的实施等内容。
(三)井松智能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1)创立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共 17 名,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4,571,348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00%,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
告》《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办费用的报告》《关于发起人用于
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的审核报告》《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议案》
《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
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合肥井松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
全权办理与公司设立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2)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1 月 17 日召开,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7 名,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4,571,3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
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的议案》
《关于制定<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制定<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关于
制定<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财务决策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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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的议案》《关于
制定<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
于制定<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投票计票制度>的议案》《关于
制定<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诉及纠纷处理制度>的议案》《关
于补选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金融机构借款及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关于关联方为公司 2021 年度向
金融机构借款无偿提供担保的议案》。
(3)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7 名,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4,571,348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被摊
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
产时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
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制定<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合肥井松智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合肥井松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20 年度薪酬分配的议案》《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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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井松智能历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1)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召开,应到董事 7 人,
实到董事 7 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的议案》《关于聘任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合肥井松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设立审计
部及聘任审计部部长的议案》《关于设立证券部及聘任证券部部长的议案》。
(2)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召开,应到董事 6
人,实到董事 6 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定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议案》。
(3)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召开,应到董事 6
人,实到董事 6 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关于制定<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
的议案》《关于制定<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关于制定<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定>的议案》
《关
于制定<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上市前适用)>的
议案》《关于制定<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制定<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
于制定<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关于制
定<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财务决策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合
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的议案》《关于制
定<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关
于制定<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的议
案》《关于制定<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关
于制定<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议案》《关于制
定<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投票计票制度>的议案》《关于制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定<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诉及纠纷处理制度>的议案》《关
于补选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机构设置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金融机构借款及相应担保
事项的议案》《关于关联方为公司 2021 年度向金融机构借款无偿提供担保的议
案》《关于公司利用临时闲置资金购买银行低风险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关于召
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4)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召开,应到董事 11
人,实到董事 11 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制定<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制定<合肥井松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制定<合肥井松智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公司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的议案》《关于聘任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
计部部长的议案》。
(5)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召开,应到董事 11
人,实到董事 11 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被摊薄即
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
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承诺
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关于批准报出最近三年财务报告及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确认
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制定<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议案》《关于修订<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
案》《关于<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0 年度总经理工作
报告>的议案》《关于<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1 年度财务
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董事、监事 2020 年度薪酬分配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
分配的议案》《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6)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召开,应到董事 11
人,实到董事 11 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召开
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井松智能历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1)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召开,应到监事 3 人,
实到监事 3 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主席的议案》。
(2)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召开,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关联方为公司 2021 年度向金融机构借
款无偿提供担保的议案》。
(3)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召开,应到监事 3 人,
实到监事 3 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2020 年度监
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核查,井松智能历次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规、真实、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均是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
化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并与三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进行对照。
互联网搜索核查。
情况表。
(一)井松智能现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井松智能现有董事 11 名(包括 4 名独立董事),分别为姚志坚、李凌、朱
祥芝、尹道骏、周利华、陈俊刚、陈志和、蒋本跃、程晓章、吴焱明、凌旭峰,
其中姚志坚为公司董事长,蒋本跃、程晓章、吴焱明、凌旭峰为独立董事。姚志
坚、李凌、朱祥芝、周利华、陈俊刚、陈志和由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尹道骏、
蒋本跃、程晓章、吴焱明、凌旭峰由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井松智能现有监事 3 名,分别为许磊、孙雪芳、黄照金,其中许磊为公司监
事会主席。许磊、孙雪芳由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黄照金系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
井松智能现有高级管理人员 4 名,即总经理姚志坚,副总经理李凌、尹道骏,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朱祥芝。高级管理人员均由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聘任。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井松智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均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井松智能最近两年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1)2019 年 1 月至 2020 年 5 月 28 日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召开前,井松有限
董事会成员为姚志坚、李凌、朱祥芝、刘宗其、周利华、陈俊刚、陈志和。2020
年 5 月 28 日,井松智能召开创立大会,选举姚志坚、李凌、朱祥芝、刘宗其、
周利华、陈俊刚、陈志和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
(2)2020 年 10 月 10 日,刘宗其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3)因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调整和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需要,井松智能于
董事,选举蒋本跃、程晓章、吴焱明、凌旭峰为公司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最近两年内,井松智能的董事发生了部分变化,均履行了必
要的法律程序,且该变化系因个别董事辞职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所导致,不属于
重大不利变化。
(1)2019 年 1 月至 2020 年 5 月 28 日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召开前,井松有限
监事会成员为许磊、尹道骏、黄照金。
(2)2020 年 5 月 23 日,井松有限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黄照金为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并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许磊、
孙雪芳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已发生的监事变化,符合有关规定,并履行
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1)2019 年 1 月至 2020 年 5 月 28 日股份公司设立前,时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为总经理姚志坚、副总经理李凌。
(2)2020 年 5 月 28 日,井松智能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姚
志坚为公司总经理,李凌、尹道骏为公司副总经理,朱祥芝为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兼财务负责人。
本所律师认为,最近两年内,井松智能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了部分变化,均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该变化系因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所导致,不属于重
大不利变化。
(三)井松智能的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动情况
井松智能现有核心技术人员 6 名,为姚志坚、尹道骏、王快、陶凤荣、高汉
富、汪中曾。最近两年内,井松智能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业已发生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化,
符合有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井松智能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
(四)井松智能独立董事情况
井松智能现任独立董事 4 名,为蒋本跃、程晓章、吴焱明、凌旭峰。独立董
事人数不低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蒋本跃为会计专业人士。根据 4 位独
立董事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同时,井松智
能现行《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职权范围的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专字[2021]230Z0266 号),并就其记载的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情况以及各
项政府补助事项,咨询公司财务负责人。
关缴款凭证。
(一)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报告期内,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情况如下: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应税收入 13%、16%、17%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5%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5%
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等政策
(1)企业所得税优惠
井松智能于 2016 年 10 月 21 日被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为 GR201634000692,有效期三年;井松智能于 2019 年 9 月 9 日通过高新技术企
业重新认定,取得了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
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 GR201934000992,有效期三年。
井松智能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子公司井松软件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被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
GR202034003621,有效期三年。井松软件 2020 年度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税率。
(2)增值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1 年 10 月 13 日颁布的《关于软件产品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税率(2018 年 5 月 1 日起调
整为 16%、2019 年 4 月 1 日起调整为 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
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井松智能及子公司井松软件享受该项税收
优惠。
根据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井松智能在报告期内计入当期损益的
政府补助明细如下:
(1)2018 年度
计入当期损
项目 依据
益金额(元)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016 年合肥市扶持
年产 1000 台(套)物流
智能化设备生产项目
[2016]35 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
年产 1600 台(套)物流 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 号)
智能化设备生产项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
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合计 693,597.40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软件退税 4,029,389.00
[2011]100 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
业集聚发展基地的意见》(皖政[2015]48 号)
智能装配产业集聚发展
基地专项引导资金
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资金支持项目申报的通知》
(合发改产业[2017]1326 号)
省内认定的首台(套)列
《关于印发新站高新区扶持产业发展“1+3”政
入国家、省重大项目的技 1,000,000.00
策体系的通知》(合新管[2017]191 号)
术装备企业奖励
《关于印发新站高新区扶持产业发展“1+3”政
研发费用补贴 237,500.00
策体系的通知》(合新管[2017]191 号)
《关于印发新站高新区扶持产业发展“1+3”政
高成长企业奖励 500,000.00
策体系的通知》(合新管[2017]191 号)
《关于印发新站高新区扶持产业发展“1+3”政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200,000.00
策体系的通知》(合新管[2017]191 号)
《关于进一步扶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实施意
见》(合办[2015]31 号)
高层次人才资助奖补 200,000.00
《关于印发新站区支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实
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综试管[2016]23 号)
《关于印发新站高新区扶持产业发展“1+3”政
市级品牌示范企业 100,000.00
策体系的通知》(合新管[2017]191 号)
其他小额补贴 67,210.00 —
合计 9,934,099.00
(2)2019 年度
计入当期损
项目 依据
益金额(元)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016 年合肥市扶持
年产 1000 台(套)物流
智能化设备生产项目
[2016]35 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
年产 1600 台(套)物流 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 号)
智能化设备生产项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
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年产 1600 台智能化物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9 年合肥
设备生产线技术改造项 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目 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
[2019]16 号)
合计 768,173.63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软件退税 5,165,452.12
[2011]100 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
研发费用补贴 86,000.00
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 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三重一
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2018]30 号)
三重一创政策资金 1,000,000.00 《合肥市发展改革委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
肥市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
通知》(合发改产业[2018]942 号)
经济发展奖补 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95 号)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
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 号)
中小企业民营发展专项
资金补助
发<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
则>的通知》(皖经信财务[2019]134 号)
其他小额补贴 183,922.00 —
合计 7,435,374.12
(3)2020 年度
计入当期损益
项目 依据
金额(元)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016 年合肥市扶
年产 1000 台(套)物流
智能化设备生产项目
政[2016]35 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
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 号)
年产 1600 台(套)物流
智能化设备生产项目
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
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9 年合
年产 1600 台智能化物流
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
设备生产线技术改造项 44,900.70
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
目
[2019]16 号)
自动化仓储设备数字化 8,790.97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车间 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 号)
合计 818,547.06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软件退税 7,143,241.25
[2011]100 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
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 号)
研发费用补贴 128,000.00
《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若干政
策》(皖政办[2019]18 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三重
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2018]30
地补贴 《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肥市战新基
地建设专项资金分配导则>(修订版)的通知》
(合发改产业[2019]1294 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相关
稳定就业补贴 500,000.00
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人社秘[2020]41 号)
智能 AGV 人机混合场景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 5G 发展若干
下智能调度系统研发项 500,000.00
政策的通知》(皖政[2020]18 号)
目
《关于开展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皖
失业保险费返还 130,012.48
人社秘[2019]166 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
驰名商标奖励 500,000.00
发展的意见》(皖政[2010]79 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0 年合
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
贷款贴息 1,490,900.00
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
[2020]6 号)
其他小额补贴 140,811.92 —
合计 12,992,965.65
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府补助政策,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的税务主管机关分别出具的证明,井松智能及其子
公司最近三年均依法纳税,不存在违法因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税收行
政处罚的情形。但井松智能在 2021 年 5 月存在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情形,具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体如下:
决定书》(合税一稽处[2021]159 号),井松智能 2017 年 10 月取得徐州宇旋建
筑劳务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 份,价税合计 51,435 元,根据税法相
关规定,对上述发票,不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追缴井松智能企业所得税
经核查,井松智能缴纳滞纳金系《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规定的税款征收行为,
不构成行政处罚,且井松智能已及时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故本所律师认为,
井松智能前述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设施设备购置合同、环保检测报告、危废处置合同及相关凭证。
明。
问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
(一)发行人生产经营总体符合国家及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
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
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情况如下: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污染物类型 具体环节 主要污染名称 排放量 主要处理设施 处理能力
有机废气收集治理系统:水帘+二级过
滤(袋式过滤器+板式过滤器)+光氧催 充足
喷漆废气、烘干废 化
颗粒物:2.95t/a、非甲烷总烃:
气、焊接烟尘(颗
废气 喷漆、烘干、焊接 2.32t/a 、 苯 : 0.038t/a 、 甲 苯 : 有机废气收集治理系统:引风机引入丙
粒物、非甲烷总烃、 充足
苯、甲苯、二甲苯)
焊接烟尘由移动式焊接吸尘器进行统
充足
一收集后排放
喷淋废水(COD、 经生产废水处理设施(隔油调节+芬顿
悬浮物、NH3-N、
喷淋 氧化+混凝沉淀)处理后,进入城市污 充足
总氮、总磷、石油 COD:0.28t/a、BOD5:0.047t/a、
废水 类) 悬浮物:0.11t/a、NH3-N:0.028t/a, 水处理厂
生活污水(COD、 动植物油:0.0036t/a
经隔油池(隔油)、化粪池(厌氧发酵)
办公生活 悬浮物、NH3-N、 充足
处理后,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总氮、总磷)
边角料 - 边角料统一收集后对外出售
生产过程 漆渣 3t/a、废油漆桶 6.387t/a、废
废机油、废乳化液
固体废物 乳化液 0.15t/a、废机油 0.5t/a、废 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置 充足
等
滤棉 0.08t/a、污泥 2.24t/a
办公生活 生活垃圾 - 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噪声 生产设备运作 噪声 - 隔声罩、隔声间、消声器 充足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
染匹配情况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环保投入和相关环保成本费用支出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环保投入 1,000.00 6,750.00 157,052.50
环保费用 43,785.24 46,370.00 64,000.00
合计 44,785.24 53,120.00 221,052.50
报告期内,发行人现有生产场地的主要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发行人环保投入、
环保相关成本费用与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物情况相匹配。
(1)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
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期间与建成投产后,主要的污染物
为焊接工序产生的焊接烟气,职工生活污水,加工、焊接、下料等过程中产生的
固体废物,以及机器生产过程中的噪声等,不存在高危险、重污染情况,公司将
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对投资项目进行建设,并对项目建设及生产中可能产
生的污染做好防治措施,确保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项目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井松智能拟对铆焊车间现有
及新增焊接设备、数控火焰切割机等设备产生的烟尘进行收集处理,共投入 100
万元购置烟尘收集处理系统,该资金来源于募集资金的投入。项目建设完成后,
日常的环保设备运行及费用支出等由公司自有资金支出。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污染主要是少量废气及少量生活污水和垃圾,井松智能
均将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不会对建设地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项目建设
完成后,日常的环保费用支出等由公司自有资金支出。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按照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环评手续。
(1)井松智能目前持有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颁发的《排
污许可证》,证书编号为 913401007998066372001U,行业类别为其他物料搬运
设备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有效期至 2023 年 7 月 19 日。
(2)井松智能“年产 1600 台套物流智能化设备生产项目”
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1600 台套物流智能化设备生产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建审(新)字[2014]104 号)。2018 年 3 月该项目完成
自主验收并公示、报备。
(3)井松智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井松智能已就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技术改造
项目办 理 了 建 设 项 目 环境 影 响 登 记 表 备 案 手 续 , 备 案 号 为
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及第三方环保机构出具的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访谈生态环境局,井松智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研发中心建设项
目不涉及生产,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
规定的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建设项目,无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有关公司环保方面的负面媒体报道。井
松智能所在地生态环境局亦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环保合规情况出具了合法合规
证明。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总体符合国家及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
(二)根据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出具的证明,
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内严格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管理方面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前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十八、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井松智能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次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1)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投资总额 13,977.39 万元,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13,977.39 万元。2021 年 3 月 5 日,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经贸局针对该项目出具了《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贸局项目备案
表》(项目代码:2103-340163-04-02-877885),同意该项目备案。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项目投资总额 7,860.22 万元,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目出具了《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贸局项目备案表》(项目代码:
(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投资总额 12,000.00 万元,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予以置换。若实际募集资金数额低于计
划金额,不能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求,公司将以自筹方式解决。
大会审议通过,并已获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二)根据井松智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拟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金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
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三)根据井松智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项目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及其他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
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的意见》《国家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等政策,井松智能本次募集资金拟投
资的项目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获得项目备案。
造项目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井松智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不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中心建设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均为公司自有土地,已取得不动产权证。
(四)根据井松智能提供的资料和本所律师的核查,井松智能已于 2020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
决定的专项账户。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井松智能为本次股票发行所编制《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井松智能未来发展规
划及发展目标为: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面向未来,公司将继续践行创新引领发展的理念,通过实施技术创新、生产
制造、品牌宣传、市场开拓、人才储备等战略,围绕智能物流设备生产、智能物
流软件系统开发及智能物流系统集成开展持续创新,积极推动科研成果与产业化
深度融合,致力于依托项目设计验证及研发、知识库体系建设、模块化产品方案、
技术方案应用等方面丰硕的成果,把公司打造成为业内一流的智能物流设备与系
统解决方案提供商,实现公司经营业绩的持续稳步增长,努力为下游各行业的自
动化、数字化及智能化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井松智能的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出具的《声明》。
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涉诉或执行情况。
(一)井松智能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及破产债权申报事项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尚未了结的案件标的在 200
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序 案件阶
原告/申请人 被告 受理法院 案件基本情况 诉讼请求 判决/裁决结果
号 段
调解结案,2019 年 1
广西格霖农业科技发 月 21 日,贵州省威宁
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贵州省威 原被告双方签订《组培中 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广西格霖”)、广西 宁彝族回 心自动化立体化合同书》 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 人民法院作出《民事
执行中
(注 1)
限公司威宁分公司(以 治县人民 约定的时间履行款项支付 元及利息 345.14 万元 0526 民初 5410 号],
下简称“广西格霖威宁 法院 义务。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分公司”) 约定二被告支付原告
原被告双方签订《设备采
合肥国轩电池材料有 合肥市瑶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
购安装合同》,被告拒绝
终验收、支付剩余合同款
(庐江)有限公司 法院 金 29.4 万元
项。
调解结案,2020 年 10
月 22 日,合肥市瑶海
原被告双方签订采购合 请求法院判令海斯摩尔
海斯摩尔生物科技有 区人民法院作出《民
同、增补合同及《分期付 向其支付剩余合同款
限公司(以下简称“海 合肥市瑶 事调解书》[(2020)
款协议书》,华兴纺织为 620.91 万元及逾期违约 执行中
海斯摩尔的款项支付提供 金 18.63 万元,华兴纺织 (注 2)
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以 法院 号],双方达成和解协
连带担保责任,但海斯摩 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下简称“华兴纺织”) 议,约定海斯摩尔分
尔未按约定支付款项。 偿责任
期支付原告 620.91 万
元。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在
执行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
合肥市包 申请依法解除井松智能
有限公司与安徽湖滨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法院 存款
纷一案时,冻结了井松智
能 343 万元银行存款。
合肥汉旸科 合肥市瑶 原被告双方签订《设备供 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
技材料有限 海区人民 需合同》,原告诉称,井 订立的《设备供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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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案件阶
原告/申请人 被告 受理法院 案件基本情况 诉讼请求 判决/裁决结果
号 段
公司(以下简 法院 松有限未能在合同约定的 井松智能向其返还设备
称“合肥汉 期限内供应设备,并给其 款 457.8 万元,并支付违
旸”) 造成经济损失。 约金 152.6 万元
《设备供需合同》的履行 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
井松智能 合肥汉旸 情况及合肥汉旸的行为已 订立的《设备供需合同》,
(反诉原告) (反诉被告) 给井松智能造成经济损 并由合肥汉旸赔偿其损
失,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失 715.495 万元
请求法院判令井松智能
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原被告双方签订《设备采
合肥市瑶 690 万元,以及私自更换
青岛国轩电 购安装合同》,原告诉称,
池有限公司 井松有限逾期交货,且私
法院 元,并判令井松智能对供
自更换品牌。
应的设备进行维修及更
换
合肥国轩电 合肥市瑶 原被告双方签订《设备采 请求法院判令井松智能
公司 法院 井松有限逾期交货。 450 万元
注:1、因广西格霖、广西格霖威宁分公司未按照《民事调解书》约定支付款项,井松有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追加中垦薯业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中垦薯业”)为案件被执行人。2020 年 8 月 7 日,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裁定追加中垦薯业为被执行人。2020 年 8
月 11 日,井松智能与广西格霖、广西格霖威宁分公司、中垦薯业签订《四方执行和解协议》。《四方执行和解协议》签署后,中垦薯业支付 300
万元设备款后,未依约支付其余所欠款项。2020 年 12 月 14 日,井松智能向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并签订《和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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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作为债权人的破产债权申报事
项的具体情况如下:
(1)上海易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易往”)破产清算
自动立体仓库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合同金额为 622 万元。因上海易往拒绝
履行合同义务且已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井松有限于 2019 年 12 月向上海市青浦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合同,上海易往支付货款 434.01
万元。
沪 0118 破 6 号],裁定受理债权人徐苏阳对上海易往的破产清算申请。因上海易
往破产清算,井松有限撤诉并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向上海易往破产管理人申报债
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上海易往破产清算程序正在进行,井松智能债
权尚未得到清偿。
(2)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泉林”)破产重整
合同金额为 8,750 万元。合同签订后,山东泉林支付了货款 1,750 万元。
开发有限公司对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林集团”)的破产重整申
请。2019 年 11 月 27 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裁定泉林集团以及山东泉林等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山东泉林破产重整程序正在进行,井松智能债
权尚未得到清偿。
经核查,上述诉讼案件、执行案件及破产债权申报事项不涉及公司核心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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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专利、技术,并且公司已就前述案件及事项采取了充分的应诉和维权准备,
同时业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所涉款项进行了会计处理,其相应影响已
在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中予以体现。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
行人涉及的上述案件及破产债权申报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不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根据井松智能声明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报告期内,除井松智能受到一次海关处罚外,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没有
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行政处罚案件。
因井松有限将商品税号误填为 8479509090,2019 年 7 月 11 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新生圩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
对井松有限处以罚款人民币 1,000 元。2019 年 7 月 17 日,井松有限缴纳了前述
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
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
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
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井松有限上述行
为仅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其受到的罚款金额为最低罚款额。因此,本所律师认
为,井松有限所受到的行政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
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根据井松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的
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主体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或者行政处罚案件。
(四)根据井松智能董事长、总经理的个人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
智能董事长、总经理没有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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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参与了井松智能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讨论工作,已审阅了招股说明
书全文,特别对该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
了多次审核。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招股说明书真实反映了井松智能的情况,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律师认为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款凭证。
公司无行政处罚记录的函》。
《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一)关于发行人财务内控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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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为满足运营资金需求,发行人在进行贷款时存在相关商业银行向
公司发放的贷款通过受托支付给公司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银行贷款后将贷款、
或扣除应收公司货款之后的余额转回公司银行账户的情况。报告期各期,转贷发
生额分别为 5,720.86 万元、5,485.90 万元、4,361.23 万元。前述贷款相关合同均
已履行完毕,公司已按时、足额偿还前述贷款之本息,就转贷行为,公司业已整
改完毕。
发行人上述转贷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但鉴于:1、发行人上述行为系基于
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2、发行人已按时、全额偿还贷款之本
息,未损害贷款银行的利益;3、上述贷款事项涉及的各贷款行出具了《证明》,
确认井松智能在有关银行的相应贷款已经完全履行完毕,不存在违约行为,未对
相关银行造成损失,与相关银行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4、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
心支行回函确认,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井松智能不存在受到其行政处罚的
情形;5、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业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对上述发行人转贷行为
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受到损失。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转贷行为不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且不
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存在被处罚情形,不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构成
实质性障碍。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报告期内,发行人以商业汇票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时,因部分背书转让票据的
金额大于实际应支付货款的金额,故供应商使用商业汇票或现金找回差额。2018
年至 2020 年,供应商使用商业汇票找回差额分别为 808.75 万元、99.10 万元、
发行人上述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但鉴于:1、发行人使
用商业汇票对冲差额系基于生产经营需要;2、发行人与银行等主体之间不存在
任何纠纷;3、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回函确认,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
井松智能不存在受到其行政处罚的情形;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业已出具《承诺
函》,承诺对上述发行人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保证发行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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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因此受到损失。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不属于主观故意或恶
意行为且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存在被处罚情形,不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使用以员工名义开具的个人银行卡对外收付的情形,
该等个人卡主要用于收取废料款、支付零星薪酬及报销无票费用,相关个人卡的
收付情况具体如下:
(1)个人卡收入
单位:万元
序号 具体内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合计 25.00 47.00 35.73
针对上述公司使用个人卡收款情形,公司完整记录了废料销售明细,对个人
卡收取的废料销售收入调整入账,并履行了纳税义务,公司已对个人卡收款情形
整改完毕。
(2)个人卡支出
单位:万元
序号 具体内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合计 25.00 47.00 35.73
针对上述公司使用个人卡支出情形,公司已将上述相关薪酬和费用报销调整
入账,公司已对个人卡支出情形整改完毕。
发行人使用个人卡收支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但鉴于:1、个人卡的收支使
用均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2、发行人已对个人卡代收代付事项进行了规范整
改;3、发行人对上述个人账户代收代付款项均已纳入财务核算,并履行了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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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发行人未因使用个人卡收支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业
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对上述发行人使用个人卡收支行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受到损失。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使用个人卡收支行为不属于主观故意或恶
意行为且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存在被处罚情形,不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的通过供应商周转贷款资金、
不规范使用票据以及使用个人卡收支的行为不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且不构
成重大违法违规,亦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构成实质性障碍。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经核查,为完善公司分红政策及决策机制,建立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
回报机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发行人制定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且载入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并经
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具体如下:
《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
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
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如下:(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
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二)现金分红条
件及比例:在公司当年财务报表经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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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情
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前款所指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系指公司未来 12 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根据盈利、资金需求、
现金流等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红。(三)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公司经营状况
良好且已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前提下,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四)现金分红与
股票股利的关系: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维
护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
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
照前项规定处理。(五)公司制定分配方案时,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
依据。为避免出现超分红情况,公司应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
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分配金额;同时公司应加强子公司分红管理,不能出现
合并报表有利润,因子公司不分红造成母公司报表没有利润从而为不向公众股东
派现制造借口。(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资金。
《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1、
公司应当多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公司管理
层结合公司股本规模、盈利情况、投资安排等因素提出利润分配建议,由董事会
制订利润分配方案。2、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征询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并经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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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就利
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
股东大会的权利,审议有关利润分配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
小股东参与表决。4、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大会上的投票权。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必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6、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
和程序为: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
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在履行有关程序后
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2、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董事会半数
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并经 2/3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审
议,并经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上述程序审
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
过。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
决。
《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
润分配方案,并在年度报告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作用,中
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
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利润
分配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
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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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予以披露。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
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公司章程(草
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发行人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并经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具体内容如下:
(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
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
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
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
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①积极回报投资者,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
②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
利润分配方式,以便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③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④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3)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①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分配形式,优先采取现金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
②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当进行年度现金分红,且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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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年度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当年财务报表经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该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公
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除外)。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资金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④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
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⑤公司如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
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该次
分红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等,独立董事应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方案的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
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
估及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期的股东回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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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中披露了公司
报告期内实际股利分配情况、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以及本次发行完成前滚
存利润的分配安排。详细参阅《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相关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给予投资
者稳定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及《招
股说明书》中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定和相关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明确、合理,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健全、有效,
有利于保护公众股东股东合法权益。
(三)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相关承诺及约束措
施事项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责任主体已就公司本次发行上
市的相关事宜作出了相关公开承诺,并提出了未能履行公开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具体如下:
序号 承诺方 主要承诺事项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真实、准确及完整性的承诺
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持股 5%以上股东:犇智投资、凌志
投资
关于公司上市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持股 5%以上股东:中小企业发展基
金
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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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的
承诺
关于遵守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持股 5%以上股东:李凌、犇智投资、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展基金、华贸中经
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
息披露专项承诺
关于华安证券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关于容诚会计所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关于本所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责任
主体所作出的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相关承诺、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二十三、结论意见
鉴于对井松智能所进行的事实与法律方面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获
得上交所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股票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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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井松智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在程序上和实质条件上均已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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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签署页,无正文)
本律师工作报告于 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卢 贤 榕
经办律师:张 大 林
王 小 东
刘 倩 怡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