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二审判决启动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
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公司关于执行法院二审判决启动以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购买杨建国、常州中驰所持江南园林合计 17.39%股权事项,
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系公司为执行与江南园林有限公司股东杨建
国、常州中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纠纷案的二审判决作出。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
董事需回避表决。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龙超、王军、杨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