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执行法院二审判决启动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关于执行法院二审判决启动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购买杨建国、常州中驰所持江
南园林合计17.39%股权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系公司为执行与江南园林有限公司股东杨建
国、常州中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纠纷案的二审判决作出。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同意本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进行了回避表决。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龙超、王军、杨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