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畅科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2年5月)

证券之星 2022-05-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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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畅科技”、“公司”或
“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可靠,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本制度,公司证券部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备案工
作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管理。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
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
的内容的资料,须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
传送。
  第五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控股、参股公司的总经理、各项目组负
责人、各关联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各部门、各项目组、各单位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
理的第一责任人;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
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
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可能对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件: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 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
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 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
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
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
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
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
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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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内容和责任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
 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
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
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一)要约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
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
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 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
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
大事项,除按照前条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
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本制度第十条列示的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备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报董事会秘书备案。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相关
信息。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登记备案的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
系、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时间等内容。
  第十三条   在第十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
由董事会授权证券部进行管理。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
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
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
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
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
上签字确认。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
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
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负责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
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
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
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
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从事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
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
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
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
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与内幕信
息知情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或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的方式,明确告知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知晓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
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
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造成公司损失的还可以向其要求适当的赔偿。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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